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各种作业安全行为,控制作业全过程和作业环节的安全,预防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交叉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3、职责3.1 各作业区主管负责本区域内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3.2 作业现场监护人员负责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3.3 安全员负责各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一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1、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
2、作业。2、引用的其他文件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 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管理。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3 二级动火作业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
3、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3.3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和监督要求4.1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 动火人职责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4.3 监火人职责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4 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
5、业。4.5 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4.5.1 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4.5.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4.5.3 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4.6 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 ,既未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员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部门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5、工作程序要求5.1 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6、5.1.1 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5.1.2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2008)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的规定。5.2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2.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
7、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3 规定执行。5.2.3 凡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需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识别,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5.2.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2.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8、%。5.2.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2.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2.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2.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
9、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2.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5.2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3.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3.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3.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3.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
10、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6.1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6.2 动火许可的有效期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8h;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6.3.1 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
11、批准后向公司安全员申请,由其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6.3.2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请,安全员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6.3.3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6.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动火作业完成后,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部门负责人于每月底上交至安全员存档,安全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
12、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7、相关记录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部分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1、定义1.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1.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1.3 坠落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1.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1.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
13、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 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2、引用其他文件GB2811 安全帽GB/T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6095 安全带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1)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
14、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 1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4.1 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4.2 高处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全员门报告。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
15、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4.3 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4.4 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5、工作程序
16、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和制定的安全措施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 。5.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4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
17、,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5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6 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5.1.6.1 在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1.6.2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5.1.7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8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 ,检查验收
18、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可拒绝执行作业活动。5.1.9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 5.1.10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1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2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5.1.13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
19、,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 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5.2.1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2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20、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5.2.3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
21、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5.2.5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6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7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
22、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2.9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0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1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
23、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6、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6.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应清楚的标明施工单位、所属单位、施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监护人、工作电压、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6.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上报本作业区主管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审核批准。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本作业区主管审核后,上报安全员现场确认批准。三级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本作业区主管审核后,上报安全员现场确认,最后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6.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留存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本作业区,一份交安全员留存。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手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要交回本作业区存档,存档期限为 1 年。6.4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