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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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 )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187 号令) (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 )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

2、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2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第五条 建设

3、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第八条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九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4、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十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 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三

5、)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五)拟定的招标文件;(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的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 4 -码。工程量清单的项

6、目名称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第十五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由专业工程计算规范的代码 01(以建筑与装饰工程为例)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从 01B001 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第十六条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措

7、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布的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以下简称费用定额 )规定的项目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各专业的计算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情况列项。工程实际措施项目出现计算规范未列的项目,可以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第十七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暂列金额、暂估价、- 5 -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列项,不足部分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其中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一) 暂

8、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该费用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具体金额,招标人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的总额。(二)暂估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金额,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应列出明细表。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没有信息价格的可参照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列出明细表,并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的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为编制招标控制

9、价或投标报价计算综合单价提供统一的计价依据。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表达出费用内容,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表 G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招标人填写的“暂估金额”计入总价中。(三)计日工- 6 -计日工应由招标人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5 “计日工表”中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四)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范附录表 G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明确列出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名称以及需要总承包人提供服务内容,并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和

10、费率。第十八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十九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四章 工程计量第二十条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且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现场计量与核实的方法、计量周期、程序、时间、效力等,应执行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11、中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7 -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同时表达出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二)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三)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

12、汇总表;(四)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五)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六)其他。第二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一) 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包括: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发- 8 -布的关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工程造价构成基本要素的调整系数与办法) ;(三)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 施工现场情况、地

13、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信息等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的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以综合单价形式计算。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招标人应予明确。第二十九条 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照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现行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规定,充分考虑工程的特殊情况计价。由于未考虑工

14、程的特殊情况,脱离实际编制的措施项目费未能满足工程实际措施费的需要导致的偏差,由承包人提出实际措施费用,经发包人审定,增加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第三十条 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 9 -表 G.2 “暂列金额明细表”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的单价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4“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5“计日工表”的项目、计量

15、单位及暂估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的内容和要求估算。第三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和本实施细则,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书面投诉书。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接到有效投诉书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的审查,并于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投

16、标监督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立即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复查,除特殊情况外复查工作应在 10 天内完成,并将作出的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于关系重大、情况复杂的问题,应组成专家- 10 -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结论性意见,被投诉人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公布时间距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六章 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复核第三十三条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7、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第三十五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项目外,投标人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编制依据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三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一)本实施细则和计价规范及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 ;(二)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包括: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发布的关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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