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郑州市数字 化城市管理 监督 评价 办法 ( 试行 )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切实加强郑州市城市管理, “ 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高位监督,重视数字 化城市管理 评价 结 果运用,确保系统高效运行” ,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 长效工作机制,构建城市管理与监督相分离的监管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1.2 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 以及河南省、郑州市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相关标准 规范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 1.3评价区域 本办法的 评价 区域为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所覆盖 的公共区域 以及根据 郑州市 政 府工作需要拓展 的 区域。
2、1.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郑州市所辖 各区、管委会 、街道(乡、镇、办) 区域评价、 担负城市管理职能的相关责任 单位 部门 评价以及 担负监督、指挥的 岗位评价 。 2 评价 原则 2.1 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 2.2 坚持科学、量化、数据评价 为主的原则。 2.3 坚持突出重点治理、兼顾日常管理的原则。 2.4 坚持构建区域评价、部门评价以及 岗位评价统筹互补的科学评价体系的原则。 2.5 坚持区域评价 全覆盖 、 差异化 评价 的原则。 2.6 坚持充分利用 数字化城市管理 平台 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确保系统高效运 行的原则。 2.7 坚持日督查、月评价 、定期通报
3、的原则。 3 评价 对象 3.1区域评价 3.1.1 区政府、 管委会 , 包括 郑州市所辖的各区、管委会以及上街区 。 3.1.2 街道 (乡、镇、办) , 包括 郑州市所辖的各街道(乡、镇、办) 。 3.1.3 窗口单位 , 包括 担负 郑州市所辖的、具有一定 区域 功能的、非 区和 管委会 管辖的区域管理部门 。 3.2部门评价 3.2.1 市直局委 ,包括 与 城市管理 相关 的 各 市直局委 。 3.2.2 专业职能部门 , 包括 与 城市管理 相关 的各 专业部门 。 3.3岗位评价 3 3.3.1 信息采集监督 员 岗位 ,包括承担 数字化城 市管理 信息采集 、 监督 岗位的信
4、息采集员集体 。 3.3.2 监督坐席员岗位,包括承担案件 受理岗位 、值班长 岗位的坐席员集体。 3.3.3 指挥坐席员岗位,包括承担案件 派遣 岗位 的坐席员集体 。 3.4 评价 对象根据郑州市政府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增减。 4 评价 内容 4.1区域评价和部门 评价的内容 4.1.1 常规案件 , 即 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 日常 采集的 案件,包括国家采集标准内的 11 大类 204 小类以及根据郑州市的实际需要拓展的类别 。 4.1.2 长效治理案件 ,主要指治理难度大,反复发生率高,需要纳入长期 或重点 治理的案件。 4.1.3 公众上报 案件 , 主要指 市民拨打“ 12319”
5、 热线 (包括12345、 110电话转接) 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市民通” 等渠道 上报的城市管理案件。 4.1.4 督办案件 ,主要 指因特殊原因需重点关注的案件。 4.2岗位评价的内容 岗位整体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流程中的工作 完成度、 按时程度以及工作准确度。 4 4.3 评价 内容根据郑州市政府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增减。 5 评价 办法 5.1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评价 实行 满分 百分 扣分 制。 5.2区域评价和部门评价: 5.2.1 常规案件的评价 以基础指标和比率指标为主。 5.2.2 长效治理案件的 评价 以案件数量和环比比率为主。 5.2.3 公众上报案件的评价 以案件
6、处置率以及公众满意度为主。 5.2.4 督办案件的评价 按照案件数量扣分,再次督办加倍扣分。 5.2.5 区域评价 中,按照郑州市政府的管理需要,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不同的权重计分,权重比例可随时调整。 5.2.6 区域评价 中,依据路段数量以及区域管理难度系数进行差异化考核,路段数量和区域管理难度系数要根据郑州市的实际发展定期调整。 5.3 岗位评价 以基础指标和比率指标为主。 6 组织 实施与监督 6.1 数字化城市管理 的监督评价 工 作由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实施 ,同时依据本办法制定 数字化城市管理5 监督评价细则。 6.2 设立郑州市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评价
7、领导小组, 并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6.3 各区、管委会 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 、管委会的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评价 办法。 6.4 各区 、管委会 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对区属街道(乡、镇、办)、局委等单位的评价 结果,按考核周期报 郑州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使用。 6.5 各县(市 )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县(市)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评价 办法。 6.6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 评 价 工作接受郑州市纪委的监督。 6.7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 评价 工作接受评价 结果运用部门的监督。 6.8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 评价 工作接受各评价 对象的监 督,
8、评价 数据随时接受各方质询。 6.9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 评价 工作接受公众、媒体、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7 评价 查询与 结果 运用 7.1 各区、管委会 对其 评价 结果和全过程通过其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向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 考核办公室查询;市直局委、 专业职能部门 和窗口单位对其考核结果和全过程直接向6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 评价 办公室查询。 7.2 街道(乡、镇、办)对其 评价 结果和全过程直接向 其区、管委会 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查询。 7.3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 评价 结果 按照 郑州市 政府相关规定,列入市政府相关综合考核。 7.4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 评价 结果定期在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布。 该办法由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解释。 附: 郑州市 数字化城市管理 监督评价细则 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201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