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 2006 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 2013 56 号)和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深发 2016 8号)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 2007 68号)等有关规
2、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 2 - 绩 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
3、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 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4、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 3 - 市经贸信息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和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下达或划转 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 (四)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抽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 (六)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使用范围及资助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 法人企业 和服务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
5、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微 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主要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管理- 4 - 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 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奖励或补贴 ;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
6、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给予补贴; (四)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主 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 等费用给予补贴 ;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主要对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补贴;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资助项目;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项目给予补贴; (八)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资助 项目 。主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和 进入“新三板”创新层 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九) 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
7、助 项目 。主要对 按照市场 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 深圳行政区域 的 民营及中小 企业给予奖励 ; (十)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 项目 。主要对为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补贴; - 5 - (十一)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 的 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专项资金年度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同一类项目补贴比例相同。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小型微型企业 ; (二)通过融资性担保机
8、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资助标准: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 500 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 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 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 实际发生的 担保费 最高80%的补贴。 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 30万元。 第十一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 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服务机构; (二)为我市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 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 资助标准: (一)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市中小
9、企业服务署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 6 - 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根据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数,按每人每天最高 3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其中技工、技师培训不在此支持范围。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 2万元 ; (二)对民营和中小微 型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 40%、小微企业最高 50%的
10、补贴,且最高补贴额 30 万元 ; (三)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 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 80 万元;省市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 50 万元 (市级示范平台(基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资助条 件: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须符合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每年公布的“扶持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上述目录标准及条件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
11、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 50%的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 50 万元。 - 7 - 第十三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在 3000万元(含)以上,且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或已在境外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 30%(含)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资助标准: (一)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 万元的补贴;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补贴; (二)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80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从事生产制造业类
12、 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已 组织实施了总投资额在 50400万元(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包括企业资源计划( 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PLM)、产品数据管理( PD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 MES)、客户关系管理( CRM)、 供应链管理( SCM)、办公自动化( OA)和人力资源( HR)等系统 。 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最高 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 75 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在产品和技术方面符合“专精特新”条件
13、与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的 具体条件与标准另行制定 )。 资助标准: 采取专项审计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单个项- 8 - 目最高补贴额 60 万元。 第十六条 “新三板”挂 牌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 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 资助标准:对 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给予 最高 50 万元 奖励 ;对 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 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 项目 资助条件: 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 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 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
14、吸收合并等。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资助标准: 给予最高 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 项目 资助条件: (一)在深圳 行政区域内 注册,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 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三)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户企业当年担保金额最高 800万元人民币,且发生代偿实际损失。 资助标准: 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 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 20
15、%进行补贴;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 占总户数 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 10%- 9 - 进行补贴;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最高补贴额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制定资助条件及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 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规定资金支持领域、申报主体要求、申报程序、专项审计和评审办法等内部管理内容。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提前受
16、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 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 专家评审 )等工作。 项目 申报 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 申报 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程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现场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根据上述程序结果,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 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 中小企业服务署 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 中小企业服务署编 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批通过并下达后,-
17、 10 - 由经贸信息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文件,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下达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手续。预算管理单位资助项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通知其编入部门年初预算,市财政部门在下达年初预算时一并下达资助资金;涉及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年中调整和划转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实施。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部门预算管理,与市经贸信息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 报预算: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一上”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程序。在“一上”时,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并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完成专项资金“一下”。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项目编报。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 同时,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按要求履行项 目公示程序,公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