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是“公民记者”还是“公民报道者”?一 随着新媒体传播技术的进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普通公民参与新闻制作与传播的渠道变得日渐多元、快捷。实际上,在 2007 年“史上最牛钉子户” 、 “虐猫事件” 、 “厦门 PX”等公共事件中,大量的第一手信息,都是由“公民记者”借助于互联网发布的。但是,由于上世纪 90 年代发轫于美国的“公民新闻” (Citizen Journalism)在我国还处于兴起阶段,目前无论是新闻传播学的研究者,抑或直接参与实践者,对“公民记者”的定义始终未有一个定论或权威解释。一般地,人们把非专业化新闻传播者或公民新闻的提供者称作“公民记者” (Citizen Jour
2、nalist) 。 有趣的是,因成功报道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而名声大噪的周曙光被网友称之为“中国第一个通过博客关注并参与公共事件的公民记者 ”,他却自称“我做这些只是为了成名然后赚钱” 。这无异给为“公民记者”大唱赞歌的专家学者乃至普通网民泼了一瓢冷水,因为这似乎与“记者追求公共利益”的职业操守南辕北辙。 二 2之所以对周曙光的言与行感到一种矛盾,其实源于我们对“公民记者”这一概念的理解。毫无疑问,从构词的角度看, “公民记者”的中心语在“记者” , “公民”在前只是起一个定语的作用。既如此,按照矛盾的普遍性与一般性的关系来理解, “公民记者”应该算作“记者”这一“普遍”里的“特殊” ,
3、故“公民记者”必然要具备“记者”这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否则二者无法共存。从学理上讲,记者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记者,是指新闻传媒内部与新闻信息有着直接关联或间接联系的新闻从业人员,它甚至包括报纸的校对、广播电台的录音人员、听审人员和电视画面的剪辑人员,等等。狭义的记者,是专指从事采访新闻信息和报道新闻的人。 ”同样地,公民也可作两种不同的理解。从政治学、法学的角度看,公民往往被界定为具有一国国籍、被允许参与社会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职业新闻传播者的角度看,公民应指以往没有充分机会参与媒体专业运作的普通人,即非职业新闻传播者。 但实际上,随着新闻实践的发展, “公民记者”这一提法
4、本身不够严谨。例如,传统媒体记者在个人博客中所写的新闻而传统媒体又没有刊发或播出,这到底应算作一种职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本文认为,此时的“记者”应不能算作职业行为而属于个人行为,因为他或她所隶属的媒介机构并没有将新闻或与之相关的信息公开传播。这样,记者只是以一普通公民的身份而非职业传播者的角色传播新闻信息。若按惯常“公民记者”的概念来理解,这时记者的身份岂不是出现了冲突? “公民”通过传统媒体或新的传播媒介传播新闻信息,只是在行使3传播或言论自由的权利(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其遵从的只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原则(比如真诚公正,最低伤害,承担责任等) 。这种行为更具有普遍性与一般性,他们的动机或目标
5、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他们可能是出于某种兴趣、爱好,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等等,也或是出于个人私利考量,一如周曙光事件、现实中的个人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发布的假新闻等,这与职业新闻记者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对于新闻业是否算一个职业众说纷纭, “但在主流上还是将新闻业看作职业(Media Profession) ,或者说正在职业化的职业,将新闻从业者看作职业传播者(Professional Communicators)或职业人员(Professionals) ”本文亦认同此种观点。职业新闻记者的工作行为,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它还有自身的行业准则与准入制度(即伦理规范) 。在履行角色职能(服务公众)时,
6、有品德的准则、责任的原则、职业的规则等。任何新闻职业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这些规则和原则的指导和约束,而职业规则与原则又要接受社会基本价值观与道德的检验,从而形成一种职业的自律体系。 鉴于此, “记者”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并不是每一个所谓“公民记者”所能为之的。本文认为应以“公民报道者(对应之英文可译为 Citizen Teller) ”(或公民讲述者)取代“公民记者” 。相对于“记者”这一约定俗成的既定意义的称谓, “报道者”则更显中性,没有明显的主体角色偏好。在此,本文拟对“公民报道者”作一个描述性定义:作为一个特定的独立报道新闻事件的非职业新闻传播者群体,凭借个人或团体力量,以新闻采访为手段进行
7、个体意志自由表达,并通过一定的传播平台向公4众发布其在特定时空内所掌握的新闻事实,而且此事实须与社会公共事务或公共生活休戚相关。所传播事物既要具备“新闻性” ,又要体现“公共性” ,二者缺一不可,如此才可算作是一名真正的公民报道者。诸如“芙蓉姐姐” 、 “木子美” 、 “竹影青瞳”等专以暴露个人生活与情感世界的网络红人则根本不属于公民报道者。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民报道者的原型即新闻线人,只不过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开始由内隐转为外显,由幕后行至台前。笔者以为,公民报道者与新闻线人终究还是有区别的。其一,在动机上,新闻线人“报料”并非如公民报道者那样出于对话语权和参与公共生活的自觉追求,更多的
8、是出于获得丰厚报酬的经济考量。其二,新闻线人在独立行动与自主思辨上往往显得被动,需依附传统媒体及记者行事。而公民报道者则是主动的,并且拥有自媒介传播渠道。 三 那么,记者、由记者组成的新闻媒体机构、公民(报道者)传播新闻信息的法理根源又在何方? “公民”这一概念滥觞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它所负载的价值意蕴与社会民主政治体制的成熟密切关联。 “公民”即享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之政治权利的国民,最重要的特征在于政治性与参与性。公民权的本质是作为“政治人” 、 “公人”的“公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报道者是对国家公共事务的正当参与者,而以新闻及舆论传播者的角色参与公5共事务、追求事实真相,是其正当行
9、使公民权的一部分。毕竟真相不是惟独由记者采访出来的,没有记者的地方同样有真相。作为公民的老百姓就生活在真相里,披露真相是其义务更是权利。换言之,也就是公民享有并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综观近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公民的这一权利早已写入民主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但是,媒介资源(如广播频率、报纸刊号等)终究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一个公民都亲身利用这一公共资源进行信息传播以实现其言论自由权。作为一种折衷或者说妥协,公民将个人的言论自由权转托给新闻媒体,由媒体记者代为行使。 “新闻是公众的信托,记者是公众的托管人。”所以,从本源上讲,新闻媒体并没有自己特殊的权利,它所享有的新闻自由权乃是全社会公民个人
10、言论(出版)自由权的一种“让渡” 。这也就决定了记者行为必须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目标,媒体理应成为“社会公器” 。 “现代新闻传媒业兴起以来,社会影响日益突显,而且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作为职业传播者有向全社会沟通信息,为政治民主所要求的公众参与提供公共论坛等重要社会使命,并因而享有新闻传播自由,这就使社会对新闻工作的道德要求很高,使社会理所当然地对传媒业产生如下的期望:新闻界应向社会负责,向公众负责,不滥用新闻自由。 ” 于是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该由谁来监督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这绝不是一个形而上的命题。实际上,自近代报业以来,政府、教会、经济或政治组织、社会对媒体的控制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经济制裁,政策
11、法令,法律条文,机构仲裁,读者投诉等,不一而足。久而久之,媒体界才恍然大悟过来,与其被别人控制,还不如自我管制。所以新闻自6律普遍受到重视, “在一定意义上说,新闻自律也是一种控制方式这种控制是以新闻职业主义()为核心理念的职业自律。新闻业首先倡导的是一种职业() ,提倡职业主义理念,以保持媒介的独立自治和新闻自律。新闻自律的原则就是履行公共角色,负起社会责任。 ”这样, “确保一个有效的、普遍适用的方式来维持和完善媒介的伦理道德,使媒介成为真正对公众负责的媒介,通过自律来保护和实现新闻自由。 ” 既然记者及媒体机构在履行角色功能时有较高的职业自律觉悟,又有来自制度上的各种官方、半官方、非官方
12、的监督,公民报道者的出现岂不是对记者的地位与权威构成一种挑战,似有画蛇添足之嫌?实则不尽然。 四 公民报道者的出现,是社会民主政治进步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这印证了麦克卢汉的任何一种媒介“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 , “媒介即讯息”的理论。亦公民报道者与记者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甚至可以为传统媒体设置某些议程,前述周曙光案例即是如此。 “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先在周的个人博客上铺开,继而转载到各知名网站论坛(社区) 。随着网上关注度的飙升,传统纸质媒体迅速跟进。所以,公民报道者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传播模式,7它有助于受众形成立体事实图像,更趋于事实真相。这里对该
13、传播模式作如下说明: 首先,传播是具有双向性的,在新闻事件真相到受众头脑中形成关于事实的图像这一过程中,有受众与普通公民、职业新闻工作者及所在媒体的相互反馈(此类新闻可称为“新闻” ) 。其次,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普通公民与受众实际上是重合的,他可能直接经历或参与相关事件,既是传者也是受者。第三,普通公民并不是必须通过自媒介进行新闻传播,他同样可以借助传统的媒介如电视、报纸等进行新闻传播(此类新闻可称为“新闻” ) 。现实中的向报纸报料、向电视台提供个人拍摄的片段等即属此类。最后, “新闻”与“新闻”虽然都基于同一新闻事实,但反映的角度与接近真相的程度是存在差别的,多数情况下它们会互相补
14、充互相印证,甚或有可能彼此冲突。这缘于职业新闻工作者与普通公民价值观念、各自所受环境压力的差异。换言之,他们“把关”的标准不同。刚过去不久的“华南虎事件” 、 “?事件”即可充分说明,本文以后者为例。 “?事件”中,针对、等外媒的失实偏颇报道,中国网民自发地迅速行动起来,凭着个人责任感与正义感,通过、个人博客、或是网站(如清华大学生注册创建的)提供多方事实(尤其是找出西方媒体使用的源照片) ,有理有据、层层深入地揭露事实真相,证伪可谓神速。而这,在传统的媒体环境下是不可思议的。 “只有当你拥有媒体时,你才真正享有新闻自由。 ”表面看来是网民抗议西方媒体的非客观报道行为,实质上是一场8反抗西方话
15、语霸权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公民报道者功不可没。 传媒技术的普及与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手机照相技术进步,数码相机的普及以及其他新媒体传播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公民参与新闻制作将变得更为便利与快捷。另一方面,社会民主的发展进步,宽松的政治环境将使得公民具有更强烈的社会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及时传播公民自己采集的新闻。 诚然,公民报道者群体并非无懈可击,他们所报道事实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报道动机的多元、手法的粗糙,都有可能使事实真相的呈现大打折扣,若以职业记者的标准对其进行苛责似乎又有些“鸡蛋里挑骨头”的意味。但不管怎样,公民报道者群体的兴起,着实给我们的新闻传播事业带来一股
16、久违的清风、注入了活力。对这一群体的发展、成熟,我们充满期待。 (作者系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2007 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林天宏:卖菜为生的公民记者 , 晚报文萃 ,2007 年第 16 期 熊高:新闻采访第 3 页,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肄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职业主义与英美新闻自律第 39、4 页,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 裔李希光:新闻学核心第 4、251 页,南方日报出版社 2003年版 张咏华、黄挽澜、魏永征:新闻传媒业的他律与自律第 1929页,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 陈力丹:自由与责任:国际社会新闻自律研究第 2 页,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加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第 33 页,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