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烛照今世的思想火花舶来的报刊自由主义思想,将中国近现代报刊活动家一线贯穿起来,形成他们报刊活动的核心指导思想。然而或是由于激进,或是出于对法治的无知,却很少有人能自觉提出用立法(在宪法指导下指定的部门法)来保护新闻传播的自由。尽管如此,还是有报刊活动家提出了不少闪烁法治思想光芒的新闻传播立法思想,至今看来,仍是新意扑面,弥足珍贵。 近现代新闻传播立法思想回顾 洪仁?的新闻立法思想。洪对报纸的出版和管理曾萌发出一些想法:一、报纸应准许民间来办;二、报纸是商品,赢利乃天经地义;三、报纸应有法律地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伪造新闻者,轻则罚,重则罪” ;四、设“新闻官” ,以法律
2、的形式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权。他的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资政新篇中,只可惜由于太平天国失败,他的想法只是空中楼阁。但是其中的立法理念不能不说是符合新闻传播的内在规律,对我们今天的传播立法仍有借鉴意义。 郑观应、王韬早期维新派的新闻立法思想。对于言论,古代先贤就有许多对传者严格要求的理论,如“谨言” 、 “慎言”等强烈的“言责意识” 。但是提出报纸自律的,郑观应应是第一人。他说“中国现无报律,2而报馆主笔良莠不一” ,他甚至把外国人的报律翻译出来转至皇帝。他的这些传播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作品盛世危言的“日报”篇中。作为一个积极从事洋务活动的资本家,不在报界却能提出以上建设性的立法见解,实在是难能可贵。
3、而且郑观应认为,报律只能是合法规范新闻健康发展的保障,而不能是闭塞言路的借口和手段。可以说他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要在中国颁布报律并积极实践的思想家。王韬对新闻立法的渴求体现在他刊载在循环日报的政论中。他批评清廷“于己之民则禁之,于他国人则听之”的政策,提出沿海各省的报馆都由中国人来办,清政府要允许报刊“指陈时事,无所忌讳” 。 康有为的新闻立法思想。康有为作为一名政治家,经营报刊多年,视报刊为变法之利器,特别看重报刊的政治宣传功能,主张用报刊控制和引导社会舆论。鉴于他在维新变法中报刊屡被查封的切身体会,他提出制定报律以保障办报自由。他在请定中国报律折中指出:“唯是当开新守旧并之相轧之时,是非黑白未
4、有定论。臣以疏逖卑微,忧时迫切,昌言变法,久为守旧者所嫉,诽议纷纭。然他日或有深文罗织,诬以颠倒混淆之罪,臣岂能当此重咎。 ”“臣查西国律例中,皆有报律一门,可否由臣将其节译出,凡报律中所载,如何为合例,如何为不合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 ”康有为的奏折为光绪帝获准,并令康有为负责草拟中国报律,但因变法失败而流产。康有为在这里率先提出报律的中国化,并采用比较法学的理念着手制定报律。与其前辈郑观应相比,高出一筹。 汪康年的报律思想。汪康年和康有为同属维新派报刊活动家。他认3为清皇权专制主义所定的报律是野蛮落后的,否则就不会产生“敌之劲而得援,与我之孤而无助” (上瞿子久
5、相国书 )这样的局面。汪康年积极济世,他充分发挥其政治想象力,耐心地向当局建议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着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 ,又具有西方宪政精神的报律。这四个方面是: 其一、 “令准民间开设报馆” ,不能再视民间办报为非法,应将民间办报尽快纳入合法的轨道;其二、必须制定法律保障民间言论自由,民间报刊“进无法律之保障,退无社会之后盾” ,不只是中国民间报人的悲剧,而且是皇朝当局的耻辱,是自甘落后于文明潮流的愚蠢之举;其三、鉴于当时的日报大多躲在租界里,或“挂洋牌”而于国家不利,因此应尽早结束这种局面, “知照各国各使,无任何国人在我国界内办报,皆照报律办” ,使国人与洋人在办报上取得平等地位
6、;其四、报律的制定,有利于管理和协调各报馆之间的关系,化解纠纷。他愤慨于当时报馆热衷于“彼此相角” ,屡添内耗而无法可依,认为有了按宪政精神制定的报律,这一切都将迎刃而解,报馆间“如有不协,皆以报律从事” 。汪康年的报律思想在当时具有重要的进步性。 邵飘萍的新闻法制思想。邵飘萍是民初最杰出的报人之一。他认为:新闻机构作为社会公器和国民舆论的代表,必须具有逾越一切党派和集团的广泛的社会性,同时它还肩负教育、批评以及督导政府的“天赋”权利,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保障和尊重它神圣不可侵犯的独立性。他呼吁:保障新闻自由的良途是必须制定与刑律相对独立的新闻法,变压迫钳制性质的法律为新闻保护之下“不受行政机关非
7、法蹂躏”的真正的法律。 4在如何看待和理解新闻自由上,邵飘萍坚持认为:新闻自由归根结底是民众的言论自由。新闻法制的建立不要限制暗害这种自由,而是必须保护和尊重这种自由。无疑,这是邵飘萍对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结晶和贡献。他还构想出具体可行的新闻法框架,其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新闻纸上记载评论所发之案件,只适用新闻纸法(特别法) ;(二)创办新闻机关只须呈报备案,无待于批准,且不纳保证金;(三)对于新闻记者不得有体刑,惟记者之个人行为不在此限;(四)不得没收新闻机关之财产;(五)罚金不得过二百元;(六)停止发行不得过一星期;(七)严禁揭发个人隐私(如有挟嫌诬陷之实据,以个人行为论)
8、 ;(八)对记者之传唤须用法律上严格之手续,不得非法逮捕及羁押;(九)非曾要求更正而不更正者,不得告诉新闻纸之责任,因更正而即消灭;(十)对于被雇之记者,与以生活之切实的保障。此外,邮费、电费之减轻,邮电检查之废止(此法律之外问题) ,凡足以为新闻事业发达之障碍者,皆当设法解决之。 ”他强调说:“总之,保护新闻记者之法律,乃扶助新闻事业之发达所不可缺者。 ” 李大钊的“良法”思想。 “李大钊是言论自由的积极鼓吹者、思想专制的猛烈抨击者、自由理想的热情捍卫者、宪法政治与代议民主的真诚追随者。 ”李大钊在宪法与思想自由中呼唤用善良之宪法来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他写道:“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
9、,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李大钊无疑是站在历史和理性的高度来审视言论出版自由的。难能可贵的是,他还提出“良法”的概念,有法律不一定能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只5有良法才能保障。显然他受到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因为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提出了法治的两个条件或标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他还指出, “世界最不自由之国,首推中国及俄罗斯、西班牙、土耳其。中国文字之烈”对照英国的大宪章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 ,他更是悲愤不已。他认为, “思想自由是出版自由、信仰自由与教授自由三位之一体,也是自由最核心的部分” 。
10、 独立报人成舍我对言论自由保障的渴望。成舍我是有名的独立报人,创办有“世界”报系列,堪称组成了中国第一个报业集团(有世界日报 、 世界晚报 、 世界画报等) 。1930 年 4 月成舍我赴欧美考察新闻事业,回国后在北京报界公会的欢迎会上,他流露出对用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的神往。在演讲中他总结了欧美新闻事业发达的五个主要原因:其一是资本主义发达;其二是教育发达;其三是交通发达;其四是工商业发达;其五是言论自由有保障。 张季鸾、王芸生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呼唤。张季鸾主持新记大公报以后十五年间,在主笔的社论中,有上百篇社论是关于公民人权和舆论自由的。其中涉及到新闻传播立法的有 1931 年 5 月 12 日
11、的国民会议与言论自由 ,就所谓“国民会议”代表有关自由之议案,要求废止出版法指出:当局有法不依,使新闻者动辄得咎, “完全为奴隶的、被征服的,毫无法律保障,遑论言论自由” 。1933 年 2 月 10 日的民权保障与司法独立 ,批评政府“不仅不守法尊法,更割裂法律,以意创造” ,酿成“国家无法律,民权无保障”之恶果。王芸生是新记大公报第6二代领袖人物,在张季鸾逝世后, 大公报的笔政主要由王芸生主持。针对国民党统治极权钳制言论自由的恶行,他在社评中写道, “言论与发表的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人民可以公开抨击政府施政” 。 近现代新闻传播立法思想的归结和历史功绩 通过以上对近
12、现代报刊活动家有关新闻传播立法论述的回瞻,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新闻传播立法思想深受西方报刊自由主义和新闻法制的影响。以上人物或是留学,或是考察过欧美各国,或是滞留香港接触过西方的法治思想,因而他们才可能迸发出新闻立法的思想火花。这与西学东渐的总体趋势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有关新闻传播立法的思想前后相继,彼此互为补充,共同建构了近现代中国新闻传播立法的思想链。这一立法思想链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新闻传播立法必要性的论证;二是新闻传播立法理念的阐述;三是新闻传播立法内容的筹划。以上各位报刊活动家,或是在某一个、两个层面上贡献了自己的智慧,或是在三个层面上贡献了他们的立法创见。 在新闻传播立法必
13、要性层面的论证上,郑观应和康有为共同的论据是泰西各国皆有报律一门,而泰西各国先进于中国,我国向它们学习,自应有报律一门。其逻辑是他们有,我们也应有。这可从郑观应的“日报”篇、康有为请定中国报律折中看出。不同的是,郑观应还认为制定报律是为了规范报业的健康发展,而康有为要求制定报律是为了给7维新派报刊清除障碍,以求自保。彼此境界自是不同。王韬、成舍我、张季鸾和王芸生都是从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角度来论述新闻传播立法的必要性,受西方报刊自由主义的浸染,他们要求在法律中确认言论出版自由,认为这是不可剥夺的人权。 在新闻传播立法理念层面的阐述上,洪仁?、汪康年、邵飘萍和李大钊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洪仁?提出报律
14、应规定报纸的权利,设定报纸的责任,认识到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而且他还明确提出报纸是商品这个前几年我们还在争论的命题。因而他提出的报业管理思想有明显市场化操作倾向。汪康年借鉴吸收西方宪政思想,认为制定的报律应合民意合潮流合理性,这无疑是他衡量报律好坏的标准。李大钊和邵飘萍则更高瞻远瞩,提出“良法”这一概念来审视新闻法,可说已达到了当代立法理念的较高境界。他俩认为光有宪法和新闻法制不行,宪法必须是“善良之法” , “新闻法制”必须是从本质上保护尊重新闻自由的法制,如此才利于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邵飘萍还认识到,记者的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当滥用这一自由时必须对之进行制裁,否则“滥用威权流于专制”
15、 。 在新闻传播立法内容的筹划层面上,则数洪仁?、汪康年和邵飘萍建构得较为精细清晰,尤以邵飘萍的设计最为可实践。洪仁?认为,法律应规定办报的主体是谁(应准许民间办报) ,应确定报纸的地位,明确它的权利和责任,应规定对假新闻的制裁措施,还应保证对报业进行管理的机构“新闻官”独立行使管理权。汪康年在规定办报主体这一点上与洪仁?同,但他还认为,报律应确立它的管辖范围,以属地原则确立,8即“知照各国各使,无任何国人在我国界内办报,皆照报律办” ;报律应设定报馆与报馆之间的关系,设置解决纠纷的办法。邵飘萍对新闻法内容的开列,详细到可以具体执行的地步,几乎是一个新闻法的提案。有对适用范围的规定,有对报刊创
16、办呈报程序的规定,有对报馆、记者惩罚措施的规定,有对侵犯隐私权、报道失实处置措施的规定,有对记者生活保障的规定。令人钦佩的是,他还注意到记者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记者的个人行为不受新闻法规范。洪仁?和汪康年主要从宏观、中观的角度契入,而邵飘萍主要是从微观的角度契入。这与他们各自的生活经历相合,洪仁?主要是一个政治家,少有办报实践,汪康年从事报业却又从事政治活动,邵飘萍则是一位彻底的报业实践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近现代中国社会三个不同层次、不同时期的报刊活动家贡献的新闻传播立法观点,为新闻传播立法在历史上留下了烛照后世的思想光芒,至今,仍熠熠生辉。 注释: 刘军宁: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 ,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8 年版 转引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