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 年 9 月 27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中国人民政协)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肃清公开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残余力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并发展人民的经济事业及文化教育事业,巩固国防,并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国家,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
2、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 参加单位及代表第二条 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第三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第四条 凡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各参加单位及代表均有信守及实行的义务。凡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对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时,除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3、负责遵行不得违反外,其有不同意见得保留之,以待下届会议提出讨论;如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时,有声请退出中国人民政协的自由。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或代表或全国委员会委员,如有违反中国人民政协的组织法、共同纲领或重要决议而情节严重者,得由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委员会视其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予以警告,撤换代表,撤销委员资格或撤销参加单位等处分。由全国委员会所给予的处分,如被处分者不服,得向下届全体会议提出申诉。第三章 全体会议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召集之。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
4、全体会议的职权如左:一、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二、制定或修改由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义的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三、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甲、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乙、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丙、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四、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五
5、、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八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须有参加代表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主席团,由全体会议选举之。主席团名额,由每届全体会议临时规定之。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秘书长一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之。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选任之。在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定之。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由主席团制定之。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第十三条 在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设立全国委员会,其职权如左:一、保证实行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
6、委员会的决议;二、协商并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三、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参加人民民主革命及国家建设的工作;四、协商并提出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的联合候选名单;五、协商并决定下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并召集之;六、指导地方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七、协商并处理其他有关中国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事宜。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及候补委员,由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之;其名额由每届全体会议临时规定之。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之。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第十五条 中国人
7、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之。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任之。在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条例,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之。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第十八条 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得设立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由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或批准之。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组织法经中国人
8、民政协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 ,以别于 1946 年 1 月召开的“旧政协” 。1945 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织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 年 1 月 10 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
9、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 11 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 ,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1948 年 4 月 30 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1949 年 1 月 30 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 月 15 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 23 个单位的代表共 134 人。9 月 17 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
10、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 年 9 月 21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 46 个单位的代表共 662 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
11、历史的第一页。1954 年 9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迄今为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过九届全国委员会会议。毛泽东当选为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当选为第二、第三、第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颖超当
12、选为第六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先念当选为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当选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当选为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8 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
13、督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若干
14、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等 9 个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