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等发达国家医药法规及监管》系列讲座6欧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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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欧洲背景欧洲法律法规体系欧洲上市许可体系欧洲监督检查体系欧洲监管当局体系欧洲药典会认证项目欧洲药典会国际协调,欧盟,欧洲背景1949 - 欧洲理事会, The Council of Europe, 47个国家, 近8亿人口,政治共同体,旨在社会发展。1952 - 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 - 改为欧洲共同体(1957年罗马协议)1965 - 称共同体1993 欧盟, The European Union , 25个国家,共同体统合在欧洲联盟下, 贸易实体转为经济 和政治联盟,单一市场,旨在人员、货物自由流动。药品是单一市场的目标之一。涵盖5亿人口。,欧盟,欧洲药品法律法规体系 - 1965:颁布

2、了第一个药品监管指令,制定了基本原则 - 1975:颁布了第一个关于药品检验和执行标准的指令 - 1985:“1992单一市场”计划启动 - 1993:理事会法规2309/93EEC和其他法规,包括欧洲药品上市许可新程序和监督法规 - 1995:正式实施药品集中批程序 - 1998:强制实施互认程序 - 2000:颁布孤儿药法,欧盟,- 2001:临床试验指令 颁布法定执行GMP的2001/83法规。 - 2003:ICH的通用技术文件(CTD)正式采用。- 2004:颁布了新的药品法律法规,2005年实施 。 颁布了传统药指令- 2006:批准第一个生物制品相似药品 - 2007:药物警戒体

3、系法规 实施临床试验指令,欧盟,药品上市许可体系 - 集中审批程序(CP) - 双方互认程序(MRP) - 非集中程序(DP) - 国家审批程序(NP),欧盟,新药分类:Part A: 生物技术产品 Part B: 新活性物质 - 重组DNA产品 - 重大创新- 基因表达生物活性蛋白 - 重大治疗价值- 混合和单克隆抗体观 - 来自人体血液/血浆新产品 - 新活性物质,欧盟,强制集中审批:A类产品,即生物技术产品 2005年11月起,增加强制集中审批的新活性物质品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癌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HIV),神经失调(海兹默病等)孤儿药 (危机生命的或严重疾病,其发病率低于万分之五,10

4、年市场独占权,集中审批、减低集中审批程序所要交费标准,EU支持研究开发经费支持),欧盟,2008年5月起,增加强制许可品种:自主免疫疾病和其他免疫缺陷病毒性疾病其他根据欧盟提出的经理事会批准的扩大品种Part B: 新活性物质 (自愿),欧盟,双方互认程序 - 大部分普通药品,销往两个以上成员国国家。 (一国批准后,可向另一个或多国申请,后审国要参考 原批准国家的评价报告,如不同意,原需经EMEA仲裁 )非集中审批程序 - 普通药品 类似互认程序,不同是一个药品事前从未在一个成员国里申请过,同时向两个国家申请,由参考国药品监管当局审批,涉及到另一国家参与审批。即共同完成审批)。,欧盟,国家审批

5、程序 - 普通药品,仅想在本国或一个国家销售。上市申请技术指导原则 - 按照欧盟原则和ICH 的原则,应用CTDGMP监督检查: PIC标准 - GMP互认协定的国家有: - 制剂方面: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瑞士、日本 - 原料药方面: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欧盟,欧洲药品监管当局和职能: - 欧盟委员会 (EU Commission, 布鲁塞尔 - 欧洲药品局(Europe Medicines Agency,伦敦) - 欧洲药品质量局(European Directorate for the Quality of Medicines, EDQM) - 成员国药品监管当局,欧盟,- 欧盟

6、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负责集 中审批药品的最后行政批准。代表欧盟参加国际活动。 - 欧洲药品局:负责集中审批的品种的受理、组织 CPMP和成员国参与具体品种审批,组织制定有关技术 指导原则。 - 欧洲药品质量局:负责组织制定欧洲药典,负责欧洲药 品检验网络 - 成员国药品监管当局:参与欧盟药品法律法规的制修 定、欧洲药典的制修定、集中审批和互认审批工作、国 家审批程序的药品审批、本国药品监管。,欧盟,EDQM - 在欧洲药典委员会的基础上于1996年组建。 - 制定欧洲药典、检验网络/药品抽检计划、与欧盟药品质 量控制有关合作监督检查活动。包括向欧盟提供原料药 标准信息等、开展药

7、典标准适用性出证,承担WHO标准 品制备发放(抗生素等)欧洲药典会 - 1964年成立(35个国家,14个观察员:WHO、中国、 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欧盟,官方检验网络 OMCLS,即Official Medicines Control Laboratories - 1994年,EDQM负责建立 - 欧洲药典会成员国,也包括观察员国官方试验室自愿参 加的药品质量检验网络,现有30多个国家实验室参加。 - 对经互认程序批准的上市药品有重点的进行质量抽验。 - 协助欧盟对经集中审批的药品进行抽验。 - 对欧洲的疫苗和血液制品批签发。 - 制定指导原则。,欧盟,EDQM 药典标准适用性认证

8、- 适用性证书 :“执行欧洲药典标准后,与生产工艺有关 的所有杂质和潜在污染(包括生产地所和原辅材料)均 能得到满意的控制 ”。 - TSE风险评估证书 - 欧盟认可,自愿,不等于EDMF - 现场检查工艺和GMP - 已发3000多证书,欧盟,EDQM欧洲药典适用性申请: - 资料提交: 适用性申请附件1,TSE申请附件2要求; 执行GMP,或ISO9000或HACCP等质量 保证体系;接受 EDQM检查 - 收到回复: 确认提交资料完整性后,8天之内发出收到资料回复。 - 资料审核: EDQM进行并咨询独立专家及内部官员, 需要时,实验室复核,4个月完成技术审 核,1个月完成结论发书。,欧

9、盟,资料内容:1-2批样品,全检量,有额外杂质,附标准品 一般信息:名称、厂家、产品历史、新方法论证 化学和药学信息 - 生产方法(如一步合成或不多步,原始材料合成信息) - 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关键中间体检查) - 研发化学(新方法验证) - 杂质(与欧洲药典不同,高于1%定性,可能毒性说明 - 溶剂 (ICH残留溶剂标准) - 批分析检验(两批) - 技术特性 (多聚性、粒度等),欧盟,- 灭菌、细菌内毒素、热原 (详细的灭菌步骤)- 包衣,添加剂(欧洲药典标准/各论允许的) - 稳定性 (CPMP/QWP/556/96 指导原则,等同ICH原则)- 专家报告 (资料的关键内容评价应以专家

10、报告的形式提出,说明欧洲药典标准/各论控制原料药的能力,特别是对提出的可能杂质,或替代方法的必要性)。- 杂质可能的毒性 如果相关时,申请人要提供杂质的可能的毒性信息。可以通过文献资料或提供数据说明提出的限度的合理性* www.edqm.eu,欧盟,欧洲药典会国际协调 - 药典讨论工作组,The Pharmacopoeia Discussion Group (PDG) - 欧洲药典会 、日本药典会、美国药典会 European Pharmacopoeia (EP), Japanese Pharmacopoeia (JP),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s (USP) - 工作进展: 通则的34个方法已协调了7个 (毛细电泳、内毒素),欧盟,63个辅料标准已协调统一了40个修订以前协调的辅料完成ICHQ4确定的通则里10个方法的9个。增加对色谱法的协调内容讨论辅料粘性、重金属检验讨论二乙烯乙二醇和乙烯乙二醇对辅料的污染讨论三聚氰胺问题,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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