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植物保护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管理细则(创新班) ( 2016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的结果作为对学生各种奖励、评先评优、各类资助和推荐就业的基本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学习超过一个学期 以上的,在原专业进行测评;在原专业学习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在转入新专业进行测
2、评;相关学院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协助测评学院做好测评工作。 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的学生,智育测评成绩分按照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被学校认定为必修学分(依据福建农林大学本科生赴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间课程对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认定)和国内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规定学分计算,德育、文体测评根据其实际表现予以计算。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 ,见此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项,相应设立了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四个测评分值
3、。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 100 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德育测评分 *15%+智育测评分 *80%+文体测评分 *5% 同一学年内同一测评事项不得重复测评、重复加分。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评定一次(毕业班除外),如 2015-2016 学年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 日 -2016 年 8 月 31 日。毕业班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中旬前完成(毕业班课程实践德育文体奖励 5 分),非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九月底完成。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七条 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表现、基
4、础文明、社会工作等。 2 第八条 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 =基础分 +奖励分 -扣分;其中德育测评的基础分为 80 分。 第九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如下: (一)荣誉表彰奖励分标准(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 1. 获全国荣誉称号的奖励 10 分;获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 8 分;获市、校级荣誉称号的最高 奖励6 分(校三好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校优秀团员奖励 6 分,校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 5分,校文艺先进个人奖励 5 分,校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奖励 3 分,军训先进个人奖励 3 分,市、校优秀青年志愿者、校优秀红十字会会员奖励 2 分,三下乡社会实践工作先进个人奖励 3 分,社会实践
5、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奖励 2 分);获院、处级荣誉称号的最高奖励 4 分;获校学生会荣誉称号的最高奖励3 分(校优秀学生会干部、校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校学生会工作积极分子、校优秀班长)。 2. 获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5 分;获省级集体荣誉称号的 ,其成员每人奖励 4分;获市、校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3 分;获院、处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2 分;获校学生会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1.5 分。 3. 获全国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一等奖奖励 8 分,二等奖奖励 6 分,三等奖奖励 4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1-3 分,集体参加竞赛获奖,其成
6、员按所获奖项奖励分减半奖励; 4. 获省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一等奖奖励 7 分,二等奖奖励 5 分,三等奖奖励3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1-2 分,集体参加竞赛获奖,其成员按所获奖项奖励分减半奖励; 5. 获市、校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一等奖奖励 5 分,二等奖奖励 4 分,三等奖奖励 2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集体参加竞赛获奖,其成员按所获奖项奖励分减半奖励; 6. 获院、处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一等奖奖励 4 分,二等奖奖励 3 分,三等奖奖励 2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集体参加竞赛获奖,其成员按所获奖项奖励分减半
7、奖励; 7. 获院团委、学生会等组织的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一等奖奖励 3 分,二等奖奖励 2 分,三等奖奖励 1 分,集体参加竞赛获奖,其成员按所获奖项奖励分 减半奖励; 8. 同一学年获得各类各级荣誉获表彰的奖励分不超过 10 分(包括以上各项内容),同一类别荣誉称号或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集体成员如有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不加奖励分。企业、协会(非本学院)举办的活动,均不加分。 (二)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奖励标准 1.担任部长(部长级)及以上的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8 分,考核为良好的奖励 67 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 45 分,考核为不合格的不
8、加奖励分;担任部门副部、班委,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6分,考核为良好的奖励 45 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 3 分,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担任部门干事,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5 分,考核为良好的奖励 34 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 2 分,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的不超过学生干部总人数的 20%,学院的团委、学生会、班级的各类学生干部考核标准由学院制定(见附录),校团委、校学生会的各类学生干部考核标准由校团委制定;学生党支部书记考核标准由院党委制定。 3 2. 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最高奖励分为 8 分。兼任多个职务且有两个以上职务的岗位考核为优秀的,可作最高不超过 2 分的上调;兼
9、任多个职务且都考核合格可上调 1 分; 3. 担任学校、学院社团负责人:积极组织协会开展活动的(分别以校社团联合会、学院社团管理部反馈意见为依据),协会会长奖励 3 分,副会长奖励 2 分; 4. 担任宿舍舍长(以上报学院名单为依据,且任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所在宿舍获得院级以上文明宿舍)的奖励 2 分,其舍员每人奖励 1 分;若未获得文明宿舍的,舍长加 1 分,舍员不加分;校级文明宿舍每人加 3 分。 5.担任楼层层长,经考核合格奖励 3 分。 (三)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活动的,出色完成组织安排的临时社会工作任务和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的,酌情给予奖励。 1. 班级承办学院、学生会
10、主办的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每人奖励 0.5 分; 2. 积极参加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并进入初赛并提交作品的每人次奖励 2 分; 3. 积极参加项目化活动的,并立项成功的每人次奖励 2 分; 4. 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新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或者老会员续费的奖励 0.5 分,参加青年志愿者公益活动工时每累计 8 小时奖励 1 分,满 16 小时奖励 2 分,以此类推,加分累计不超过 3 分;参加红十字会,新注册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奖励 0.5 分,参加红十字会活动工时每累计 8 小时奖励 1 分,以此类推,加分累计不超过 3 分;无偿献血( 测评时间内)每人每次奖励 3 分,加分累计不超过 3
11、分。 5. 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活动,公益活动活动每人次奖励 1 分。此项累计奖励分不超过 3 分。 (四)晨签满勤者可奖励 1 分。 (五)参加思政学习实践: 1. 参加团校、青马班学习每人奖励 1 分; 2. 参加党建初级培训班学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学习顺利结业的每人次奖励1 分; 3.红十字救护结业证书每人奖励 1 分。 (六)舍己救人、救死扶伤表现突出者,每人每次奖励 10 分。 (七)见义勇为者,每人每次加奖励分 15 分。 (八)同不法分子作表现突出者, 每人每次奖励 10 分。 (九)抢救和保护公物表现突出者,每人每次奖励 10 分。 (十)检举揭发不良行为者,
12、每人奖励 3 分。 (十一)拾金不昧者(以学校给学院的反馈单为依据),每人每次奖励 0.5 分。 (十二)积极参与宣传报道工作 发表文章于校报、金山青年、田园文学社等校级以上的报刊杂志、网站每篇奖励 1 分,上限 3 分。在学院网站发表文章的,每篇奖励 0.5 分,上限 3 分。运动稿、广播稿获得校一审奖励 1 分、获得校二审奖励 2 分,院的减半。 4 第十条 德育测评分扣分标准如下: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 10 分;受到记过处分的 每人次扣 8 分;受到严重警告的每人次扣 6 分,受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 4 分,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 2 分; (二)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
13、弊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 4-6 分; (三)未按规定参加升国旗仪式或其他集体活动的,每人次扣 2 分;以班级为单位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活动,该班级该学年不加集体奖励分; (四)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0.5 分,旷课 1 学时每人次扣 1 分;违反课堂纪律每人次扣 1分; (五)不履行内务卫生整理、保持宿舍卫生整洁的,每人次扣 1 分; (六)对进行学生日常管理人员进行阻扰、讽刺、谩骂者, 每人次扣 2 分; (七)违反学校作息制度,不按时熄灯,宿舍成员每人次扣 1 分; (八)未按要求晚归的,每人次扣 1 分; (九)违规使用高功率电器者,每人次扣 2 分; (十)在公共场合男
14、女交往举止不得体以及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不同情节扣 1-3 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不包括体育课、公益劳动)和学习类活动。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 =成绩分 +奖励分 -扣分; (一)成绩分 =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 /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的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 =该课程成 绩该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 (二)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及格的按 60 分计;补考(缓考)后仍不及格的,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 第十三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在国际性、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
15、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最高奖励 8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最高奖励 6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最高奖励 4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最高奖励 3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最高奖励 1.5 分;在全国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单项的科技、学 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特等奖)最高奖励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最高奖励 5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最高奖励 3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最高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最高奖励 1 分 ,。若奖项中设有特等奖,则该奖项的一等奖变为二等奖,二等奖变为三等奖,以此类推。(若获奖者为
16、第一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的奖励分,若为第二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奖励分的二分之一,若非第一、第二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奖励分的三分之一,奖励分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在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 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最高奖励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最高奖励 5 分,第三名5 (或三等奖、铜奖)最高奖励 3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最高奖励 2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最高奖励1 分;在全省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最高奖励 6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
17、最高奖励 4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最高奖励 2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最高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最高奖励 0.5 分;若奖项中设有特等奖,则该奖项的一等奖变为二等 奖,二等奖变为三等奖,以此类推。(若获奖者为第一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的奖励分,若为第二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奖励分的二分之一,若非第一、第二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奖励分的三分之一,奖励分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在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最高奖励 5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最高奖励 3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最高奖励 2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
18、最高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最高奖励 0.5 分;若奖项中设有特等奖,则该奖项的一等奖变为二等奖,二等奖变 为三等奖,以此类推。(若获奖者为第一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的奖励分,若为第二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奖励分的二分之一,若非第一、第二作者则奖励相应名次奖励分的三分之一,奖励分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说明:若获奖者贡献排名不分先后,则需比赛方出据相关证明,证明此比排名不分先后,则奖励分按学术贡献均分,即获得该奖项的最高奖励分均分。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奖励 10分,获专利申请 第一贡献人奖励 2分,非第一贡献奖励 1分 ; (五)在学术刊物( CN)号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奖励 2分,
19、第二作者奖励 1分;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论 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 7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 3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 1分; SCI 刊物,第一作者每篇奖励 10分(并列第一作者参考学术贡献计算),第二作者每篇奖励 7分,非第一、第二作者每篇奖励 1分。非第一作者累计加分不超过 3分。 说明:若有共同第一作者,则作者名次依次类推。如有两名共同第一作者,那么第三位作者即为第三作者。 (六)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且作大会发言、或有作品展示、或有论文参加大会交流并入选汇编的最高次奖励 5 分; (七)通过雅思( 6.5分)、托福( 97分)、 GRE( 305分)等英语水平测 试考试,奖励 5分
20、;一次性通过 (以教务处报名情况为准) 英语四级、六级,分别奖励 2分、 4分,非一次性通过英语四级、六级,分别奖励 1分、 3分;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奖励 1分、 2分、 4分; 以上英语类别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八)同一学年智育奖励加分不超过 10 分,获同一类别竞赛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扣分标准:补考的或考试违纪、作弊的,按该课程相应的学分扣分; 第四章 文体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测评包括文艺测评和体育测评。 (一)文体测评分公式:文体测评分 =文艺测 评分 50%+体育测评分 50% (二)文艺测评分公式:文艺测评分 =基础分
21、+奖励分 -扣分。其中文艺测评的基础分为 80分;满分6 为 100分; (三)体育测评分公式:体育测评分 =基础分 +奖励分 -扣分。其中有体育课的体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体育课成绩平均分;没有体育课的体育测评的基础分为 80 分。满分为 100 分 。 第十六条 文体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文艺测评分加奖励分的标准: 1. 参加国家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10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8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6 分,优胜奖(鼓 励奖、荣誉称号)或其他级别的奖项每人奖励 4 分,参与决赛并未获奖者,给予奖励 2 分; 2. 参加省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
22、,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8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4 分,优胜奖 (鼓励奖、荣誉称号 )或其他级别的奖项每人奖励 2 分,参与决赛并未获奖者,给予奖励 1 分; 3. 参加校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4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鼓励奖、荣誉称号)或其他级别的奖项每人奖励 1 分,参与决赛并未获奖者,给 予奖励 0.5 分; 4. 参加学院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3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2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1
23、分,优胜奖(鼓励奖、荣誉称号)或其他级别的奖项每人奖励 0.5 分; 5. 集体参加文艺比赛的,其成员按照所获奖项分别给予奖励分减半奖励; 6. 积极参加文艺活动的每人每次奖励 2 分 ,参加校、院文艺表演、舞蹈大赛、戏剧大赛、合唱等(以上报学院名单为依据),每人次奖励 2 分,代表学院参加演出和比赛的给予排练奖励,每人奖励 2分 ; 7. 同一学年各类文艺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加分不超 过 10 分,获同一类别竞赛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 8. 积极参加学院助威团助威活动者,每人次加 0.5 分,累计不超过 6 分 ; 9. 担任校运动会裁判,每人次加 4 分;担任各类院级体育比赛
24、裁判,每场 0.5 分,累计不超过 5分。 (二)体育测评分加奖励分标准: 1. 参加全国(含华东区农林学院校运动会)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10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8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7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6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5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4 分,第七名每人奖励 3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2 分; 2. 参加省级各类体 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8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7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6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5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4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3 分,第七名每人奖励 2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1 分; 3. 参加校(市)级各类体育
25、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6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5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4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3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2 分,第七名每人奖7 励 1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0.5 分; 4. 参加院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5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4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3 分,第五 名每人奖励 2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1分; 5. 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破校级以上记录的另奖励 10 分,破学院纪录的另奖励 5 分; 6. 参加集体项目获得名次的,其成员按照所获名次分别给予奖励分减半奖励; 7. 积极参加体育运动的每人每次奖励
26、2 分;如参加校、院运动会、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足球、健美操、武术等比赛(以上报学院名单为依据),每人次奖励 2 分,代表学院参加比赛的给予训练奖励,每人奖励 2 分; 8. 参与校运动会走方阵者每人加 2 分,如获前 3 名则再加 2 分,前 4至前 8名则再加 1分; 9.晨签奖励分根据以下方案实施加 分:一学年晨签全勤的同学加全额分,并加德育分 1 分,缺勤(请假除外) 1-3 次加全额分的 80%,缺勤 4-6 次加全额分的 60%,缺勤 7-9 次加全额分的 40%,依此相应递减;缺勤次数超过签到总次数(以院督导部的实际数据为准)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享受加分并扣全额分的 50
27、%,计入文体扣分项目;另外,对于超过三分之二及以上缺勤的同学实行扣德育分 1分。 10. 同一学年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加分不超过 10 分,获同一类别比赛名次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文艺类、体育类荣誉表彰奖励分标准参照德育测评中荣誉表彰 奖励。 第十七条 文体测评扣分标准: 1. 体育课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及格的按 60 分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按补考后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补考的,或补考违纪、作弊的按该课程学分扣分。 2. 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各级、各类文艺或体育活动的,每人每次扣文艺测评分或体育测评 2 分。 第五章 测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测评工作在学院的领
28、导下,先由学生自评,经院测评小组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学生会办公室成员、各班级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组成。 1、 凡获得奖项和荣誉需附上相关书面奖状和证明材料的复印 件。所有复印件将交学院存档,故恕 不处理任何奖状和证明的原件。 2、所有奖励分和扣分以学院和学校各部门的记录资料为准。扣分细则交由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完成; 3、凡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工作要求: (一)本细则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报校学生处备案; (二)各专业年级测评结果需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公示 5 个工作日; 8 (三)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表在规定时间内
29、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9 附录 1. 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学生干部考核以上一学期的智育成绩(创新班前 90%,非创新班前 60%)为前提有相关考核人员进行考核,若成绩达不到上述要求或补考 2 门以上(含 2 门)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 1)班级班长、团支书由对应辅导员和隶属部门根据其平常表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其中辅导员考核占 60%,对应部门考核占 40%)(注:班长由学生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团支书由团委办公室和团委组织部等部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分数各占 20%)。班级的其他班委 的评定由班长、团支书以及其对应部门根据其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将结果上报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其中班长、团支书考核
30、占 60%,对应部门考核占 40%。(注:学习委员隶属学生会学习部,宣传委员隶属团学宣传部,组织委员隶属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红十字会,体育委员隶属学生会体育部,生活委员、各宿舍舍长隶属自律会,文艺委员隶属文艺部,心理委员隶属心理健康发展部;若班级只有文体委员,则文体委员除班长、团支书外还由文艺部与体育部共同考核,其中文艺部和体育部考核分别各占 20%) 考核结果统一交至团委组织部,由组织部交至学院办公室,经 辅导员审核。 ( 2)学院各部门部长 团委由团委助理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学生会由主席团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统一交至团委组织部,由组织部交至学院办公室,经辅导员审核。 (3) 团委助理、主席
31、团 团委助理、主席团由学院分管的老师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4)校部门干部 由校部门上级考核人根据植物保护学院干部考核办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必须有考核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归属组织的盖章,考核结果经院团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交至学生会办公室。 10 附录 2. 植物保护学院 德育文体各项加分表 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序号 奖项名称 加分项 分值 1 校三好学生 德育 荣誉 个人 6 2 院羽毛球比赛三等奖 文体 体育 荣誉 1 共计 德育总分(由 审核小组写) 文体总分(由审核小 组填写) 学生本人(签名并备注时间) 审核人 1(签名并备注审核时间) 审核人 2(签名并备注审核时间) 注:此表一人一份,请严格按照范例填写,不可随意进行涂改,若有涂改需联系学生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修改并签字后方生效,否则该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