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和 5 张耳鼻咽喉科病床。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 1 名负责护理工作。(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 3 名医师,其中具有 1 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 1:1 以上。三、设备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
2、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及门诊。(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 5 张。二、人员(一)至少有 4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4 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 1 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 20张床至少有
3、1 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至少有 4 名护士,其中至少 1 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五)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 名医师,至少有 1 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三、设备(一)专科设备。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食道镜、支撑喉镜、纯音测听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导抗仪、手术显微镜、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二)基本设备。1.病房:
4、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三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喉科门诊、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和临床听力检测的场所。(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 20 张。二、人员(一)至少有 8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4 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 1 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5、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每床至少 0.6 名护士,其中至少 2 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 10 张床至少有 1 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设备(一)专科设备。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系统、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光源系统和工作站、其他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二)基本设备。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