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彩色笔记(分则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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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刑法彩色笔记(分则编)罪 刑各 论 概说一、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 232 条中的“故意杀人的” ,第 233 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 305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2、,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 124 条第 1 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 2 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用第 1 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3、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方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 345 条第 2 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的罪状便属于空白罪状。之所以采用空白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首先以触犯其他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其他法规中已有规定,刑法条文又难以作简短表述。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空白罪状属于开放型罪状,容易导致罪行的不确定性,进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名: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或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因此,理解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在

5、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刑法对其犯罪构成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理论仍然能够根据其性质,抽象出其犯罪构成要件,形成类罪的犯罪构成。所以,理解类罪名,也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据,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第 258 条规定的重婚罪等,都是具体罪名,它们都有其构成要件与法定刑。这种规定具体罪名与法定刑的分则规范,是典型的罪刑规范。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事实上,还可能存

6、在一种介于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的罪名(可谓小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与第六章的类罪名之下,分别存在若干小类罪名。刑法理论也可以将类罪名之下的具体罪名进行分类,形成小类罪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名,如将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具体犯罪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与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罪,如此等等。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

7、一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二个罪名。当行为人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行为人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行为人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选择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了三种行为,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第二是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

8、上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三是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五种行为和三种对象,可以分解成诸多罪名。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只是恶意透支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定恶意透支罪;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时

9、,仍定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概括罪名是介于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从罪名本身没有选择余地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但从其包含了多种行为,只实施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 (选择性罪名适用:无需数罪并罚。但要注意并列罪名和选择罪名的区别)三、法定刑: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如对具体犯罪只规定“依法制裁” 、 “依法严惩”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至于如何具体处刑,完全由审判机关决定。这种法定刑没有统一的量刑幅度,实际上没有提供处刑标准,不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

10、则,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设立、承认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与法治相抵触。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得承认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易言之,当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事实上没有规定法定刑,也没有可以援引的法定刑时,对该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所以,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这种法定刑。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这种法定刑缺乏灵活性,司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难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不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 新刑法规定了少量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 121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11、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应当认为,该条后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一方面,它只是针对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而言,并不是针对该种犯罪的所有情形;另一方面,它不是出于对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对劫持航空器并发生上述结果的犯罪,应当而且只能判处死刑(另参见刑法第383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239 条)。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分则条文中带有绝对性刑种的罪名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为相对确定主义,但同时也存在绝对确定的情形,且为死刑立法,这种情形总体上是非常少见的,在

12、数罪并罚中并罚规则的运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121 条) ;2、绑架罪杀害 被绑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239 条)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3、拐买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240 条) ;4、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317 条 第 2 款) ;5、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达 10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385 条)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其特点是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

13、,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这种法定刑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适应具体犯罪的不同情况,有利于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应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变化,有利于刑法的相对稳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通常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必要对这种法定刑再作具体分类。(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只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 433 条第 1 款前段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只规定了有期徒刑这一刑种,最高刑期为 3 年。依据刑法总则第 45 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

14、6 个月。因此,人民法院应在 6 个月以上 3 年以下的幅度内裁量刑罚。依照刑法第 99 条的规定, “以上” 、 “以下”包括本数。(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只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 295 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也只规定了有期徒刑这一刑种,最低刑期为 5 年。依据刑法总则第 45 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 15 年。所以,人民法院应在 5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幅度内裁定刑期。 (3)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毋需再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最

15、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例如,刑法第 118 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人民法院应在此幅度内决定刑期。以上三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主要是针对有期徒刑而言,因为死刑与无期徒刑没有刑度问题,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幅度较小,毋需在分则条文中详细规定,直接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期限进行裁量即可。(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由于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人民法院不仅有刑期的选择权限,而且有刑种的选择权限。在其规定的两种以上的主刑中,对有期徒刑又可分为前述三种情况。例如,刑法第 304

16、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规定了两种主刑,对其中的有期徒刑又规定了最高限度。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选择其中一种主刑;选定一种主刑后,又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刑期。再如,刑法第 275 条前段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条规定了两种主刑和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在这三种刑罚中选择其一。由于这种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几种刑罚,故法理上称之为选择法定刑。应当注意的是,许多分则规范虽然规定的刑种相同,但排列顺序有异,如有的规定“

17、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应当承认二者的差别:前者意味着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首先考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再依次考虑无期徒刑与死刑;后者意味着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首先考虑死刑,再依次考虑无期徒刑与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这里的“考虑”还应以案情为依据。4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也称浮动刑、机动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如刑法第 227 条规定,对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浮动法定刑具有以下特点:(1)只见之

18、于罚金刑,这显然是因为罚金刑的数额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某种事实标准予以确定的缘故。(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对其他犯罪难以甚至不可能规定浮动法定刑。(3)刑罚(罚金)的具体幅度(数量)要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这是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区别。在刑法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时,不管案件发生与否,人们可以事先得知刑罚的具体幅度;而刑法规定浮动法定刑时,只有查清了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才能得知刑罚的具体幅度。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所以,浮动法定刑不同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也必须肯定的是,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既限制司法权力、又允许司法机关根据案

19、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这一实质上,则是相同的。又由于浮动法定刑中的浮动的幅度是相对确定的,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浮动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四、注意规定 与法律拟 制1、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它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相关规定处理)。例如,刑法第 285 条与第 286 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287 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

20、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一方面它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上述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犯罪,应当依照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因为规定了两种计算机犯罪,便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罪也以计算棚巳罪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这一规定,对上述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犯罪,也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注意规定并没有对相关规定做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具体而言,刑法第 287 条的规定,并没有对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罪的构成要件增设特别内容或者减少某种要件。其二,注意规

21、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 A 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 ,那么,只有当 A 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 A 行为认定为甲罪。例如,刑法第 163 条前两款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 3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显然,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 385 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本身不符合刑法第 385 条的规定,便不得认定为受贿罪。所以,第

22、163 条第 3 款也是注意规定,它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受贿罪要件的行为也认定为受贿罪。根据上述两个特征,刑法第 183 条、第 184 条、第 185 条、第 198 条第 4 款、第 242 条第 1 款、第 248 条第 2 款、第 272 条第 2 款等均属注意规定。2、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则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换言之,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 T2 与 T1 在事实上并不

23、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 T2 赋予与 T1 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将 T2 视为 T1 的一个事例,对 T2 适用 T1 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即法律拟制。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T2)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 263 条(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T1),但第 269条对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第 269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对

24、后一阶段的行为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视为前罪的量刑情节。再如,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T2)与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将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的法律拟制,对于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由此可见,法律拟制可谓一种特别规定。 ”其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

25、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3、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基本意义,在于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是否导致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换言之,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例如,刑法第 247 条前段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条件是,除了要求该行为致人死亡

26、外,还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本书不赞成此观点)。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那么,只要是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杀人故意,都必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换言之,尽管该行为原本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但法律仍然赋予其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效果。再如,刑法第 382 条第 3 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倘若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原本并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只要没有这种拟制规定,就不得认定为共犯(本书不赞成此观点);如果

27、说该款只是注意规定,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根据总则规定原本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不管分则条文中有无这一注意规定,对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均应认定为共犯。五、如何区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韩友谊说:如果实在无法区分一个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那么就先假定这个罪是过失犯罪,然后再找分则中其他地方是否规定了与这个罪相对应的故意犯罪,假如其他地方找不到与这个罪的相对应故意犯罪,那么这个罪就就应当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因为刑法不可能对一个罪只打击过失犯罪,而却不打击故意犯罪。第 一 章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注意:此类罪,必须危害中

28、国的国家安全(领土、主权等)1、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注意:a.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b.不要只看主观是否有多恶意,而要看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比如间谍组织中的勤杂工作。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境外与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想构成此罪,则必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国家秘密,否则构成间谍罪。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

29、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另外注意几点:资敌罪:要求是“战时” ; 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 但单独定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叛逃罪:(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3)必须有叛逃行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

30、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5)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为本罪主体。(6)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 二 章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

31、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 ,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

32、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与其他危 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相区别。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1)破坏交通 工具罪: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

33、、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2)破坏电力 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34、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C、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A、数罪并罚;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2)劫持航空器罪: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 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B、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C、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

35、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D、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飞行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36、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公务用枪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1)交通肇事罪 (133 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

37、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 (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C、本罪主体:一般为司机;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

38、特殊规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 11 月 21 日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

39、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 30 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酒后、吸毒后驾车;无驾驶资格;明知车况不良;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严重超载;逃逸的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次

40、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罪名 行为 主观方面 存否共犯交 事 撞 人 过 失 否通 罪肇 逃逸 (不作为) 故 意 存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带离后隐藏 故 意 存在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或遗弃 (2)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 ,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

41、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本罪为作为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后者为不作为犯(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了解其他几个相关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例:以盐酸通马桶的下水道,结果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 三 章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罪与非罪: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 15 万以上的; 生产、销售,从第 14l 条至

42、第 148 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 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各该条的犯罪时,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中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理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注意: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罪是结果犯:需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只要生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

43、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其中假药指冒充的药和没有取得批号的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指足以造成轻伤害以上损害结果,例如假的急救药或有毒的假药,例:生产的假药如果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如果销售数额达到 5 万,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效销售劣药罪:此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此罪是结果犯。(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例:投毒方法偷别人的羊拿到市场去卖,构成盗窃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此罪是危险犯。共犯问题:知

44、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造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处理。2、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1)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第 151 条第 2 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走私入境的

45、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 (注意:此处不是进口和出口)(2)罪与非罪的标准:偷逃应缴税款 5 万元以上。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 ,累计数额处罚。“多次”指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3)注意: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不包括仿真枪和管制刀具)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括普通物品和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物品。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5)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间

46、接走私:(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第一手购买者(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预备行为(6)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7)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无期、死刑,并没收财产)(8)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按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同一行为触犯几个走

47、私罪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a.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b.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罪与非罪a.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b.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c.造成恶劣影响的;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货币犯罪: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 ,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 “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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