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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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20届)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摘要专向性标准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A)最重要的概念之一,SCMA对补贴所下的定义极为广泛,可以包括政府对产品生产、制造或出口援助方面的总和。需要一个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补贴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什么样的补贴补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因此,对专向性标准的把握就显得特别重要,它是确定是否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补贴是否应受反补贴措施制裁的前提条件,在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专向性标准类别及判定准则、所存在问题的分

2、析,提出了相应完善对策。关键词专向性标准;补贴与反补贴;SCMAABSTRACTTOPERFORMSEXUALSTANDARDISTHE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AGREEMENT(SCMAHEREINAFTERREFERREDTOASONEOFTHEMOSTIMPORTANTCONCEPTSOFSUBSIDIES,SCMADEFINESVERYEXTENSIVE,CANINCLUDEGOVERNMENTTOPRODUCTPRODUCTION,MANUFACTURINGOREXPORTAIDCOMBINEDNEEDASTANDARDTODETERMIN

3、EWHATKINDOFSUBSIDIESCANIMPOSECOUNTERVAILINGDUTIES,WHATKINDOFSUBSIDIESCANIMPOSECOUNTERVAILINGDUTIESFORTHEREFORE,TOPERFORMSEXUALSTANDARDGRASPITISVERYIMPORTANT,ITWASTODETERMINEWHETHERCANTAKEACOUNTERVAILINGMEASURES“TOUCHSTONE“,ISWHETHERJUDGESUBSIDIESSHALLBESUBJECTTOSANCTIONSCOUNTERVAILINGMEASURESINTHEPR

4、EMISECONDITION,INTERNATIONAL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PRACTICEHASTHEMEANINGOFLANDMARKTHISARTICLETHROUGHTOCOMMUNICATINGTOSEXSTANDARDCRITERIA,CATEGORYANDTHEANALYSISOFTHEEXISTINGPROBLEMS,ANDPUTSFORWARDTHECORRESPONDINGPERFECTINGSUGGESTIONKEYWORDSPERFORMSEXUALSTANDARD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SCMA目录一、引言4

5、二、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的含义、分类4(一)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的含义4(二)依据专向性标准所作的分类41、禁止性补贴52、可起诉的补贴53、不可起诉的补贴5二、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类别及判定准则6(一)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类别6(二)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判定准则61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62事实上的专向性标准73地理上的专向性标准74拟制的专向性标准8三、SCMA中专向性标准中存在的问题8(一)SCMA规则本身仍存在缺陷91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只起到依据和指导原则的作用92SCMA某些问题的判定方面仍存在模糊性9(二)、SCMA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9四、SCMA中专向性标

6、准的相关问题的完善10(一)提高补贴制度的透明度。10(二)调整产业优惠措施。10(三)正确评析经济扭曲理论。10五、小结11参考文献11一、引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第一部将专向性标准纳入到国际规范中的法律文件,这对于规范和引导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普遍性补贴对正常经济秩序的扭曲作用很小,一般不会引发资源的重新配置,不会导致进口产品的价格变化,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而专门针对某个产业或企业的补贴则会带来较大的扭曲作用,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标准是判断一项补贴是否由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特殊地区提供,这类优惠是

7、否是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并且,是否因此具有了特定性而给予了特定产业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经济产生了扭曲影响的准则。专向性标准是一个过滤器,它滤去普遍性补贴,而留下那些专向性补贴,使后者成为被规制的对象而纳入反补贴的范围。各WTO成员只能针对符合专向性标准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专向性标准的运用也大大地限制了反补贴申诉的数量,从而避免了国家之间因频繁使用反补贴而引发了的激烈贸易战。深入研究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既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国充分发挥补贴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对我国反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

8、作用,为我国未来可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按照这一标准的成立与否决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专向性标准是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二、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的含义、分类(一)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的含义专向性标准在规制补贴过程中的作业是,SCMA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条第一款所述补贴只有在该补贴具有第2条所规定的专向性时,才发起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即存在财政资助,并证明授予利益后,只有在证明此项补贴措施具有专向性时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根据SCMA,凡是确立这种补贴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执行此项法律、法规的当局明确表示,这种补贴只给予特定

9、的企业、产业或地区,则属于专向性补贴。根据SCMA认定专向性的原则可以看出,该协议认可了四种类型的专向性法律上的专向性、事实上的专向性、地理上的专向性和拟制的专向性。(二)依据专向性标准所作的分类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全面规范了补贴与反补贴行为,是WTO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补贴有两种形式,一种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另一种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而授予的某种优惠。通过收八支持或价格支持可使某一产品获得优惠待遇,实质上起到了补贴的作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通常

10、被称为红色补贴。禁止性补贴有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11、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根据出口业绩而提供的补贴。为便于执行,协议附录一明确列出了出口补贴清单,其中包插F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或产业实行直接补赋2外汇留成制度或其他类似的出口奖励措施3政府提供或授权的使出口商品在国内享有更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甩4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计划方式对出13产品的生产提供该生产所需的进口或国产产品或服务,同时这些条件比该国出13商通过商业上通用的从世界市场取得的条件更优惠5对出口直接税,或工业或商业企业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的全部或部分豁免、退税或缓墩优惠;6以直接税为基础而计的与出

11、13或出口实绩直接相关的特殊税收减让7出口退税超过已征收的金壤;8在前阶段累计间接税方面,给予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税收豁免、退税或缓融,其优惠程度超过了给予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中使用的商品或服箍9进料加工时退还的进口税超过原材料、零配件等在进口时已交纳的进口税额,10由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11政府或由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其利率低于对使用该项基金实际应付的水平;12其他构成出口补贴的公共支付12、进口替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以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使用者或替代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补贴的形式和给予进口替代产业或企业以优惠贷

12、款,优先提供商品或服务、外汇留成和使用条件优惠,减免或抵扣应纳税额等进口替代补贴减少了进口及外支出发展了国内产业在客观上阻碍了外国产品进八本国市场。2、可起诉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是指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可被诉诸WTO争端解挟机制,或通过征收反补贴税而予以抵销的补贴。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补贴必须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列任何一项不利影响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其他成员方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归于无效或受到损害,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2条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利益;3、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

13、成严重影响对于黄色补贴,提出起诉的成员方需证明该补贴对其利益产生的不良影响。否则,该补贴被认为是允许使用的3、不可起诉的补贴不可起诉的补贴是指不具有专向型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但符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掷议中的一切条件的补贴A、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B、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地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C、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不可起诉的补贴通常被称为绿色补贴,对于这类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三、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类别及判定准则(一)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类别1如授予

14、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2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则不存在专向性,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3如尽管因为适用1项和2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做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在适用本项时,应考虑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

15、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及已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第2条第2款规定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各方理解,就本协定而言,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视为专向性补贴。第2条第3款还规定任何属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第2条第4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对于SCMA的上述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知道,该协议对于专向性标准问题实际上设定了四项认定标准,即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事实上的专向性标准、地理上的专向性标准和拟制的专向性标准。(二)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判定准则1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对于法律

16、上的专向性标准,SCMA规定,如果一项补贴符合以下情形时就会被认定为属于专向性补贴,即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例如,加拿大的1973年农场收入保险法规定不列颠哥伦比亚农场收入保险项目仅提供给生产特定商品的农场主。这个对补贴接受者的资格进行限制的法律条款就表明所涉补贴具有法律专向性”。如果一项补贴具有下述情形则会被排除专向性,即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对于此处的客观标准和条件,SCMA的解

17、释为此处使用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意味着一种中性的标准或条件,它并非优惠某些特定企业,在本质上属于经济性质,并且水平适用,例如雇员的数量或企业的大小。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一国政府所实施的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促进公平贸易和竞争。因此,现实国际贸易中很少有一成员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将补贴授予或维持与特定的某些企业,这是与SCMA的上述精神相违背的,违反了一国对该国际协定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会遭致其它成员国家的反对,乃至报复。相反的,各成员授予或维持相关补贴的措辞一般都相当中性。2事实上的专向性标准按照上述对法律专向性标准的分析,一国政府一

18、般并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颁布实施明显带有专向性色彩的法律或政策,以免成为众矢之的。但是,根据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由于国际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扶持本国战略产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夺取市场份额,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因此,补贴对一国而言意义重大。为了调和这一两难处境,各成员国政府往往在其颁布实施的授予或维持补贴的法律、政策中并不将补贴限于特定的企业或产业,但在授予或维持补贴时却仅有有限的企业或产业能够获得补贴。为了规制这种现象,SCMA设立了事实专向性标准,认为如果某项补贴虽然不具有法律专向性,但是在考虑到事实上只有有限数量的

19、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做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后,仍有理由认定该项补贴可能属于事实专向性补贴,并且在适用本项时,应当考虑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以及已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根据SCMA的解释,在考虑“授予机关在做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这一因素时要特别考虑补贴申请被拒绝或获得批准的频率,以及做出此类决定的理由。按照这一规定,SCMA在进行事实专向性判断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2)是否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3)是否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额补贴;

20、(4)授予机关在做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对于事实上的专向性,由于SCMA仅仅做出这几项原则性规定,而对于其中的某些重要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并未给予可操作性的解释说明,这就给实践中成员方任意解释打开了方便之门,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事实专向性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加以分析,以便获得某些启示。3地理上的专向性标准根据SCMA第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项补贴局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则属于专向性补贴。对于此处指定地理区域的范围,SCMA并没有给出相关的解释,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标题为“解释通则”的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条约应按其词语在上下文中所具有的

21、正常含义,对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诚信地予以解释。SCMA第2条关于专向性问题的规定就是为了规制那些能够产生专向性的补贴,如果将此处指定的地理区域的范围理解为等于或大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则此类补贴为普遍可获补贴,就不会产生专向性问题,那么,SCMA第2条第2款的规定就与SCMA第2条规定的目的相违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根据上述两方面的理解,笔者认为此处指定的地理区域的范围应当要小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即如果中央政府给予其国内某一地区的补贴则属于专向性补贴,而如果该中央政府在其全部领土范围内实施补贴计划,则该补贴就是普遍可获的,就可以排除专向性。这一观点似乎也可以从SCMA接下来的规定中得到印证,

22、在本条款的后半部分,SCMA规定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为不具有专向性,言外之意似乎只适用于有资格的各级政府的管辖的某一部分的税率的确定或改变将构成专向性补贴。不过,此种理解、揣测是否符合SCMA立法意图,还有待于实践的验证。4拟制的专向性标准SCMA对于某些补贴推定为具有专向性,根据SCMA第2条第3款的规定,拟制的专向性补贴指的是第3条范围内的补贴,即禁止性补贴。SCMA第3条第1款对禁止性补贴作了如下规定“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下列属第1条范围内的补贴应予禁止;(A)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B)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

23、物的情况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在SCMA对该条的解释中认为“如事实证明补贴的给予虽未在法律上视出口实绩而定,而事实上与实际或预期出口或出口收入联系在一起,则符合此标准。将补贴给予从事出口的企业这一事实本身不得成为被视为属本规定含义范围内的出口补贴的原因”,“所指的不构成出口补贴的措施不得根据本规定和本协定任何其他规定而被禁止”。只要是此类补贴就推定具有专向性而被禁止。不过,SCMA针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第27条和第29条对此作了一些例外性规定,如,第27条第2款就规定,“第3条第1款(A)项规定的禁止不得适用于(A)附件7所指的发展中国家成员。(B)其他发

24、展中国家成员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8年内不适用,但需符合第4款的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处于自中央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的成员可实施此种转型所必需的计划和措施”。第29条第4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第1款所指的成员偏离其做出通知的补贴计划和措施以及委员会确定的时限,如此类背离被视为属转型过程所必需的”。因此,SCMA在进行拟制专向性检测时,要把该协议第3条以及该协议附件一与第27条,第29条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分析,否则,很可能会得出不合理的拟制专向性判定。四、SCMA中专向性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进步性体现在第一,SCMA是迄今内容最全面、最详尽、最规范的国际

25、补贴反补贴规则。第二,SCMA的某些内容的规定体现了诸多价值,比如SCMA协定将专向性标准上升为国际规范,体现了经济的合理性。通过这一标准,对扭曲经济资源配置的补贴予以限制,防止资源配置扭曲,降低经济效率。同时,又承认了补贴在成员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作用,允许成员方在不违背专向性标准的前提条件下理应补贴促进其经济社会进步。另外,在处理补贴利益认定问题时追求实质公平,以及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的结合,体现了先进的法律技术,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科学的分析问题、公正的解决争端。在承认SCMA中专向性标准价值的同时,不可否认,该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一)SCMA规则本身仍存在

26、缺陷由于SCMA的一些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指导,具体规则仍存在着很多模糊性,因此反补贴仍存在被贸易保护主义利用的风险。1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只起到依据和指导原则的作用SCMA的相关规定作为补贴的国际性规则,是各国制定国内相关法律的原则和依据,但是由于某些问题规范比较宽泛,各国政府对此仍有很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容易使各国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考虑,在其国内立法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从而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2SCMA某些问题的判定方面仍存在模糊性首先SCMA中专向性标准的某些规定还不是十分明确,如“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应当如何判断以及如何理解地理专向性标准

27、中的地理界限问题,SCMA没有给出可操作的说明。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才是不成比例的使用补贴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究竟是指数量,还是指质量,还是二者兼顾在SCMA解释和实践中都缺乏相应阐述,这样容易导致成员方理解的差异,易于引发贸易争端。其次,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对产业集中度问题欠缺考虑,也就是说,产业集中度是否可以成为专向性标准判断的一个准则呢因为有时一国政府的优惠措施可能集中于一个部门内,比如农业部门,但在这个部门中又有很多不同的产业,如牛奶,谷物等,那么,这是否构成针对农业部门的专向性补贴呢这还需要SCMA在今后的实践中给出解释。另外,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比如,一国政府的

28、某些补贴可能恰好纠正了某些行业的经济资源配置扭曲,并不会促使该产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该产品的进口国也不会产生影响,但是按照SCMA的专向性标准要求,这项补贴是具有产业专向性的,是被禁止实施的。因此,SCMA的专向性标准对补贴的划分有时候是不合理的。最后,“从经济学上看,微量补贴是否合理,是否不会扭曲经济,需要考虑大量的因素,衡量各种变量,比如规模经济、外部性的存在及其范围、市场准入障碍、主要投入物的供应、研发投入需求、对下游产业可能造成的损害等等。这不仅要求搜集大量的信息,而且其中一些因素还是完全无法预测的。要求主管机构以纯粹经济学分析来准确衡量上述因素以判定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是不太可能

29、的,而这种不精确性很可能导致实践中的不当判断”。虽然SCMA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有一些解释,相关案例中专家组对此也有所阐释,但对于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来说,这些阐述是远远不够的。(二)、SCMA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内企业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生产出的产品很难打入国际市场,很难与发达国家的产品竞争。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增加本产品的出口,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更需要对本国企业给予扶持和补贴。尽管在SCMA中的第27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但是这些优惠待遇是相当有限的,与目前南北之间的巨大差距相比,这些优惠待遇仍然远远不够。五、S

30、CMA中专向性标准的相关问题的完善结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SCMA专向性标准的规定,对SCMA中专向性标准相关问题进行完善,既体现补贴的功能效益,又符合SCMA的规定。(一)提高补贴制度的透明度。根据SCMA第2条第1款(B),如果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则不存在专向性,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因此,只有将我们的补贴项目予以分类归总,统一补贴的授予机关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予以公布,才具备排除补贴专向性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某项补贴是

31、普遍授予的,其标准和条件也是客观中性的,也会被认定具有专向性。同时,做到补贴制度透明也是我们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SCMA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各成员应该在不损害GATT1994第1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将其补贴通知不迟于每年6月30日提交,且应符合第款至第6款的规定;各成员应通知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按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且属第2条范围内的任何专向性补贴。(二)调整产业优惠措施。针对产业集中度问题,我们要针对特殊经济区中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措施实施改革。首先,对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一视同仁,实施相同的待遇措施,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避免产业专向性补贴的产生。其次,设定客观中性的准入标准,凡

32、是满足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不加歧视地进入特殊经济区,在实践操作中还要避免事实专向性的产生。再次,国家对特殊经济区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比如交通设施的完善,金融服务质量的提升等等。同时,可以进一步对特殊经济区内的经济活动、经济管理、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赋予更大的自主权。因为根据SCMA的相关规定,上述措施并不构成一项补贴。最后,针对特殊经济区的地理专向性问题,建议今后国家在赋予特殊经济区相关优惠时,由特殊经济区地理范围内的主管机关实施,而不是由首要机关实施,就可以尽量避免该问题的产生。(三)正确评析经济扭曲理论。经济扭曲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为什么要以专向性标准作为衡量是否采取反

33、补贴措施的原因,因为一般认为普遍提供的补贴不具有专向性,该补贴会影响到社会所有生产部门,并不会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作用,因此,并不存在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必要前提。该理论对国际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完善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借鉴作用,例如,虽然SCMA并没有明确的以经济扭曲理论作为确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依据,但实际上SCMA的专向性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与美国主管机构长期实践所依据的经济扭曲理论是一致的。但是,经济扭曲理论是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前提的,在该市场中,生产商获得正确的市场信号,资源被配置到最有效率的部门,彼此充分竞争。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垄断、寡头、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的存在,往往大量存在的是不完全

34、竞争市场,在该市场中,生产商所获得的市场信息往往与真实的市场信息不一致,这就会对生产厂商的资源配置产生错误导向,随之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很可能就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进行适当干预,比如提供税收优惠、外汇管制优惠等措施引导资源的流向,往往会纠正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例如,设在贫困落后地区的企业往往会在交通运输、通讯、人力资源等方面支付额外高的成本,在没有政府支持的前提下可以认为资源在该地区低效率被配置,而政府在相关方面的补贴恰恰可以弥补该地区企业的额外成本,就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此时,该政府的补贴虽然是仅提供给特定地区的企业而具有专向性,但并没有扭曲资源配置,反而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资源配置的

35、扭曲。但是,根据经济扭曲理论此种存在针对性的补贴会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作用,导致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是应当被禁止的,显然与上述分析是相悖的,因此,经济扭曲理论仍然有不完善之处,有待于改进。六、小结SCMA中专向性标准的确立对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意义重大。一方面,既承认了补贴在成员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通过这一标准将那些具有经济扭曲效应的补贴予以排除,避免成员国补贴措施的滥用。另一方面,通过这一标准,SCMA对成员国的反补贴行为做出合理规制,只允许针对具有专向性特征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避免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行为沦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对促进公正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做出了贡献。我们也

36、应该承认,SCMA中专向性标准还存在某些不足,在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还可能引起争议,这需要WTO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参考文献1CLIVE,STANBROOKDUMPINGANDSUBSIDIESTHELAW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IMPOSITIONOF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IESINTHEEUROPEANCOMMUNITYMLONDON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62CARBAUGH,ROBERTJINTERNATIONALECONOMICSMBEIJINGCHINAMACHINEPRESS,2003

37、3DIXIT,AVINASHNORMAN,VICTORTHEORYOFINTERNATIONALTRADEMSHANGHAI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ECONOMICSPRESS,20054CKSON,JOHNH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MCAMBRIDGE,MAMITPRESS,C19975德冯克里斯蒂安蒂特耶作为国内和国际贸易法功能一致性典范的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当前发展J国际贸易,20076陈彪如,主编国际经济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7陈国富法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8、8段爱群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9段爱群法律较量与政策权衡WTO中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证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10甘瑛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韩立余WTO案例及评析(19951999)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2黄东黎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姜圣复WTO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学的新发展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14于海霞欧盟、美国反补贴立法及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415杨文丽对加入WTO后我国补贴制度的反思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16杨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补贴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以出口补贴政策为例J国际贸易问题,2003,(3)17杨俊玲从美国法律对补贴的界定看中国的补贴现状及其对策(硕士学位论文)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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