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现行主要惠企政策汇编 南通市财政局编 2019 年 7 月 2 前 言 近年来,为应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构建良好营商 氛围,市委、市政府聚焦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以挖掘发展新动 能、培育竞争新优势为目标,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企业发展 的政策措施。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规模 逐年扩大,执行效率不断提高,为我市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 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为拓宽政策获取渠道,帮助企业 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我们选择汇编了部分惠及面广、扶持 力度大、企业关注高的主要政策条款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减税 降费政策简介,供阅览下载。 3 目 录 1. 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
2、政策意见(南通市人民 政府).4 2. 关于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中 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14 3. 2018 年至今主要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 解21 4. 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主要财政金融政策36 5. 社保涉企政策措施 . 39 6.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方式43 4 关于推进市区产业 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南通“一个龙头、三个先锋” 的战略定位,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南通经 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项目引领,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一)支持重大项目投资。对总投资 5 亿元以上(包含本数) 且固定资
3、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 80%(设备投 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50%)的新开工项目(含存量企业 新开工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15%补助(其中“3+3+N”产业 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 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 亿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特别重大的产业 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 (二)鼓励智能化技术改造。支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融合 发展,对投入超过 500 万元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 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 10%补助;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智能装 备产品超过 50%的,按设备投入的 1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4、补 助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 级智能工厂、省级智能车间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对入选国家、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深度融合创新示 5 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每年安排 3000 万元,支 持企业“互 联网+”应 用项目。 (三)做优装备产业。支持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发和首购 首试。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及关键部件的 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鼓励本地企业首购首试重大装备首 台(套)及关键部件,对市区企业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经国
5、家、省 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当年采购额的 8%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的奖励 20 万元。 (四)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 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的 1:0.5 给予配套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五)建立高端产业人才(突出贡献人才)激励机制。对在市 区企业工作,税前年薪收入超过 50 万元并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 税的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省“双创人才” 、江海英才计划引进的 创业创新人才,有特殊贡献的境内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另定) ,根据其对
6、产业转型升级及地方财政的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 不超过税前年薪收入总额的 10%奖励企业,由企业全额用于对 相关人才的各类补助。 (六)提升品牌质量。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的 6 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全国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资助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主导制(修)订的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 后,再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 商标”的企 业或“ 国家商 标战略实施示范企 业”奖励 80 万元,对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7、注册的主申报单位奖励 50 万,对获得 “江 苏 省产业 集群品牌培育基地 ”的单位或 “江苏省商标品牌战 略实施示范企业”奖 励 20 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 企业奖励 5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优秀 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省重点检验检 测中心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 (七)做大担保平台。对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担保倍数 放大 4 倍的且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 重超过 70%的担保公司,按增量给予 4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 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年担保费率低于 2%的市区中小微企业担 保业务,按实际收费和规定
8、收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的差 额,给予 20%补贴。 二、支持科技创新,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八)鼓励科技项目攻关。围绕“3+3+” 产业支持企业向国 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等有偿预订研发科技成 果和转化技术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 同开发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0 7 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省级奖励 的企业,分别按 1:1 和 1:0.5 给予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资 助的重大科技专项,按一定比例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不超 过 2000 万元。 (九)推动创新载体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
9、次科研 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型公益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协议 给予专项经费资助。企业新建或引进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 室等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三年内每年 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累计不 超过 1000 万元。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公共 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企业加速器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 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 80 万元、20 万元。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库的企业,按省补助经费予以 1:1 配套补助。对符合税法规定 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0、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十)强化沪通科技合作。围绕沪通科技创新全面战略合作 总体布局,强化沪通科技合作,落实沪通科技创新全面战略合 作协议,支持重大技术攻关、科技战略研究和协同创新等沪通 科技创新合作。 (十一)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采取 招标方式选择银行共同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贷 8 款损失补偿或风险共担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的信贷支持。安排资 金对接省科技金融产品“苏科贷” 。 (十二)引导企业创新发展。采取专项补助方式,鼓励各区 结合产业转型要求,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科技型中小微企 业和创新创业项
11、目给予创新券、通创币、使用大型仪器补助和 创新创业补助;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专利创造、运用、 保护、管理、服务、及人才培养等。 (十三)发展社会民生科技。每年安排 2000 万元,支持现代 农业、生物医药、全民健康、绿色能源、节能减排、生态环境、防 灾减灾、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科技创新研究和临床医学中 心建设。对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仿制药品种,在国内 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 150 万元的资助,对 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 100 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提质增效,支持服务业创新集聚发展 (十四)激励做优做强。采取申报制方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 建设项目、鼓
12、励市区重点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增效、做优服务外 包企业、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按照投资规模和对地 方经济贡献等因素,通过绩效考评等方式,对位列前 3 名的项 目分档给予奖励。对新投资设立的重大服务外包企业,按企业 规模和对地方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奖励。 (十五)促进品牌创建。对新获评国家 5A 景区、4A 景区分 9 别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获评省级 4 星级及以上乡村旅 游区奖励 50 万元。当年省级行政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 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示范企业、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省级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 等,按照省级奖励资金 1:0.
13、5 给予配套补助。对经省级以上商务 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的企业分别补助 20 万元、 10 万元。 (十六)培育企业上市。市区企业:首次向省证监局提交辅导 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的,奖 励 100 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 50 万元。对境外上市、借壳上市 并在市区注册的企业,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市区的, 成功后一次性奖励 250 万元。县(市)企业:境内上市(含借壳上 市)、新三版挂牌补助 50 万元。对在南通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 的挂牌法人金融企业和跨国境外银行分支机构的奖励,采取一 事一议方式支持。 市区入轨企业以上市挂牌为目的、整体改制
14、或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增加 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 的所得税,市级不参与分成,由各区级财政用于支持上市工作。 (十七)发展现代商贸。采取专项补助方式,支持各区结合 服务业发展情况,加快菜市场标准化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建设 城市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商贸物流仓储配送设施等现代商贸。 10 四、坚持精准施策,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 (十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境内外招商 等重大经贸活动。对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外资制造业 项目,或世界 500 强、全球行业排名前 10 名的跨国公司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上的制造业
15、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十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采取专项补助方式,鼓励各区 结合产业发展情况,支持企业深耕传统市场和拓展新兴市场, 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与市重点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 企业给予不超过单个展位费用 50%的补助;对于企业参加市重 点境外展会的国际交通费用、市统一组织的南通区域特装费给 予定额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展位费补贴不超过 2 个、国际 交通补贴不超过 2 人。市重点国际、国内性展会目录由市经信、 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定目录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二十)推进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品牌 建设。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品牌、境
16、外宣传广告、出口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外包国际资质 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50%、 单个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企 业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培育和 发展的国 际知名品牌” 补助 20 万 元;对企业首次获评相关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专业协会(IAOP) 100 强、中国投促会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分别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11 (二十一)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 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应诉案件律师 费,以及对进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调查申 请并被商务部
17、立案调查的案件律师费给予全额补助,但同一案 件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十二)鼓励企业走出去。对通过新设、增资或并购方式 到境外开展生产加工、技术研发、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投资企业, 年度投资额达到 100 万美元的,按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 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的 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获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的 创建企业,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100 万元。对企业承揽境外承 包工程营业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当年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 营业额超过 1 亿美元的,当年给予 50 万元的补助。 (二十三)打造发展外贸新业态。
18、对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出口 达到 10 亿美元以上,对其宣传、推介、招商及物流等费用给予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支持。对集聚跨境电商企业 10 家以上并初 步形成产业链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对其宣传、推介、 展会、招商、培训及平台建设费用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支持。 对认定和考核通过的出口规模 1 亿美元以上,年增长 20%以上 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对吸引 30 家以上外贸企业,新增 1 亿美元出口的外贸集聚园区,给予不 超过 100 万元的支持。对保税维修再制造试点进出口增长 50% 12 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 (二十四)深化金融信
19、保合作。对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等险种给予保费 的 40%、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参加省、市出口信用保险 政府统保平台的基本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有订单、有效益企 业进行融资支持,搭建市级外经贸企业融资平台。对企业当年 支付的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 50%、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五、重大项目“一事一 议” 方式的政策资 金由市、区两级财政 共同承担,以区为主,市财政承担比例按项目一事一议,涉及第 (一)、 (六)、 (九)、 (十)、 (十四)、 (十六)、 (十八)项;采取专项补助方 式的政策,市各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下达考核任务
20、, 各区根据工作任务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年终各区将项目实 际支出情况报市各主管部门,由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审核确认后,市财政按各区实际支出数的 50%给予专项补助, 涉及第(十二)、 (十七)、 (十九)项;其他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 担。 六、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政策条款,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绩 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政策执行绩效进行专项评价。市财政对 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组织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七、本政策从 2018 年开始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关 于“5215”大企 业培育相关扶持政策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13 发南通市“5215”工业大
21、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 2017157 号)执行。同一事 项涉及两项以上政策的,从高不重复。 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 27 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 (通政发2016 38 号)、 市政府关于市本 级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 89 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 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 45 号)同 时废止。 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 14 关于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 若干政策意见 (2016 年 7 月 28 日)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区
22、域人才竞 争力的不断提升,推动产业和科技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全力打 造长三角北翼具有国际影响和独特优势的产业科技人才高地。 现就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市区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通创业 1重点引进并优先支持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电子信息和 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以及智慧建筑、先进通 讯技术、生物组织工程、现代农业和文化创意等我市发展急需 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通创业,最高可由 市财政给予 5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或由市级产业发展基 金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股权投资。 2对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 只要符
23、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政府可采用首购、订购等 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大力推广应用。 二、鼓励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3加快引进工程技术关键人才及沿海开发、规划设计、港 口物流、电子商务、软件服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文化创意 15 等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市区企业全职引进以上 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的限制,优先纳入 “江海英才计划” 支持 对象,经评审,由市 财政给予每人 30100 万元的创新资助。 4“江海英才” 创业企 业、软件服务外包企 业、文化创意企业 及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研发、设计类高层次人才及高 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年薪不低
24、于 12 万元,签订 3 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经审核,上述人才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由市财 政给予全额补贴。 5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 层次外国专家,经评审,由市财政给予 510 万元工薪补助。引 进外国专家获得国家、省级项目支持的,给予引智企业项目资 金 11 配套支持。 三、加大人才创业投融资扶持力度 6鼓励商业银行、科技银行为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企 业提供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小微创业贷” ,由市 财政对“三新”(新产 业、新科技、新人才)项目单笔 600 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给予 70%的 风险补偿。 7实
25、施鼓励天使和风险投资科技创业的风险补偿机制,对 备案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创型企业所发生的 投资损失,市财政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 30%给予补偿, 16 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投资 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 600 万元。 8鼓励和吸引专业管理团队和机构来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对投向我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基金,由市产 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 20%的配套投资。 四、鼓励“江海英才”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9“江海英才计划” 人才( 团队)创办的企 业自设立之日起,对 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发挥较大引领作用,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26、所上市(包括借壳)和新三板挂牌的,除享受市级企业上市和新 三板挂牌政策外,对其首次成功融资后,在南通实际投资额超 过融资额 50%的,由市财政给予创业核心团队一次性 50 万元奖 励。 10鼓励引进市外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投资“江 海英才”企 业,对注册在通并 经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备案的创 投机构,帮助 1 家所投市区初创型人才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 交易所上市(包括借壳)或新三板挂牌的,经认定由市财政给予 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机构的管理公司 30 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 11着力提升企业各类创新载体层级,大力推进博士后科 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企业设
27、立国家级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博士后创 新实践基地并招引博士后实质运行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 17 性 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建站补助。 12支持协同创新,积极推动校企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 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研究院、协同创新 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由市财政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 50 万元资助。 13用好海外人才和智力资源,深入推进人才国际化。鼓励 市区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 最高 200 万元的创新资助;对经认定的海外人才工作站,根据其 提供的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每家每年 103
28、0 万元 的补贴。 六、大力发展众创空间 14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 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 提下,建设创业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等 新型孵化器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载体管理服务单位 100 万元、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5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 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并入选“江海英才计划” 的人才创业项 目,由所在区财政给予办公和生产用房的 3 年期补贴。 16适应创
29、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 18 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进高端人才中介组织和国际猎头机构,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政府审核备案进驻市级以上众 创空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所在区财政每年给予 10 万元的 补贴。 七、积极推进创业创新 17鼓励科技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年大学生和留学归国 人员等创业“ 新四军 ”创办科技型企业、生 产服务型企业、文化创 意企业,创业者可不受原任职地点限制,均可申报“江海英才计 划” 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8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合理流动,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5 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同等享受职称、社保待遇。合 理分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
30、益,对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职 务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不低于 9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 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19积极营造环境,培育创客企业。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 间的创客人才项目,自主创业运营一年内,不能入选“江海英才 计划” 的,按照市 “通 创币”实施办法择优给予 510 万元创业补 助。 20深化企业职称自主评价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组织主体的多元化人才评 价机制,争取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相关试点项目,支持企 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破格申报、特殊申报、直接申报相 19 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1加大自主培养顶尖人才奖励
31、力度,自主培养人才从我 市申报成为两院院士的,由市财政给予人才本人一次性 200 万 元奖励;从我市申报成为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青、长江 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人才本人一次 性 100 万元奖励。 22深入实施“南通市科技企 业家培育工程” 和南通市高层 次人才“226” 培养工程,对“226”工程培养周期内的高层次人才, 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每人每年 1.2 万元的个人补助和最高 20 万元的项目资助。 八、落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待遇 23推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特定待遇“江海英才一卡 通” 服 务,按照 层级 ,凭卡享受住房、医 疗、津贴、子女入学等待 遇。
32、市“江海英才 计 划” 引进自主创业类 人才在通购房自住的,由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30150 万元的购房补贴;市区企业全职引 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拥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 才购房自住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购房补贴。 24市区企业全职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拥有博士学历 或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连续三年给予每月 2000 元的生活津贴;引进硕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由所 在区财政给予连续三年每月 1000 元的生活津贴。 25进一步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对市“江海英才计划” 从 20 市外引进对象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将结合人才意愿安排 入学;切实提高高层次
33、人才医疗保障水平,为“江海英才” 提供一 站式、专业化的医疗“绿色通道” 服务,定期 组织人才进行体检, 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完善人才公共服务, “江海英才” 购车不受其 国籍和户籍限制,对其驾照换领和车辆上牌给予提供便利。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出台新一轮的人才引进、 培养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 出台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 年至今主要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 21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 的创投企业
34、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六税两附加 政策有效期: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 财税 201915 号)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税务局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 的创投企业 优惠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策有效期: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 26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页岩气
35、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资源税 政策有效期: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 32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22 适用对象: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5.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 33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6.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3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动漫产业 优惠税种
36、: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7.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 44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改委 适用对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8.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 50 号) 23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印花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9.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51 号
37、)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10.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54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5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4 政策有效期: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8 年 7 月 1
38、 日 起执行,其他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12.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适用对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的科技人员 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13.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 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62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物流企业 优惠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有效期: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
39、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864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15.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 69 号) 25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信部 适用对象:购置挂车的车购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车购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16.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的通知 (财税2018 76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
40、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17.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 知 (财税 201877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8.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891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 优惠税种: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41、1 日 26 19.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94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95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21.关于 2018 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
42、 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89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 22.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 税 201899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适用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7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3.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境外机 构(
43、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 24.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119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适用对象: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武汉军运会参与者 优惠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1 月 05 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25.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 的通知 ( 财税2018 144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利用废矿物油制造
44、再生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消费税 28 政策有效期: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 2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 22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扶贫办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招用符合条件失业人 员的企业 优惠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7.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
45、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8.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 8 号) 29 发文单位:江苏省总工会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优惠税(费)种:工会经费 政策有效期: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9.国
46、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发 201841 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 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2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税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有效期: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1.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
47、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 适用对象: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0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32.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 136 号)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适用对象: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税种: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车船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11 月 04 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通政办发 201912 号) 发文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适用对象:南通
48、市内的纳税人 优惠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3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 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74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适用对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税种:车船税 31 政策有效期:自 2018 年 07 月 10 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6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冬奥会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 优惠税种: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 2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