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和招摇撞骗罪都是诈骗 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法条竞合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 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法条竞合 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例如,刑法关于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限制责任能力人、 聋哑人应从宽处理,故意罪处罚重于过失罪,累犯从重处罚,中止犯比照未遂犯、预备犯要宽大处理以及 立功、自首的宽大处理等规定,体现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规定未达到刑
2、事责任年龄、没有刑 事责任能力人不受处罚,无罪过事件不处罚等,体现的是主客观统一、不搞客观归责的原理,等等。而累 犯从重、缓刑、减刑、假释则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是重在预防犯罪,而非单纯的惩罚。 “立法定型” ,是指刑法中对特定事项的一些特别规定,如“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 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 ;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处罚,不 实行数罪并罚” 。再如, “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但“因为受贿而 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等等。这些需要单独记忆掌握。 “司法定型” ,是指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
3、的一些固定说法,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作抵押 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论处;接受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再如, “没有法人资格 的私营公司、企业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专门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 这也是需要专门记忆的。在考试的时候,如果遇到上述立法、司法“定型” ,可以想见,对于不知道这些 “定型”的人,肯定算是一个疑难问题,并且仅仅根据一般的原理很难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而对于知道这 些“定型”的人,则只能算是一个简单问题 刑法学重点内容 一、总则 1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3 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 故意犯罪的形态;5
4、 共同犯罪;6 罪数;7 财产刑;8 自首、坦白、立功;9 缓刑、假释;10 追诉时效。 二、分则 1 侵犯财产罪;2 侵犯人身权利罪;3 其他: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 罪,金融诈骗的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贪污贿赂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 枉法裁判罪。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罪刑法定,其具体内容包括:(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确定刑;(3)禁 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4)禁止重法有溯及力。 客观的罪行 主观的责任 主观的责任主要涉及: (1)责任年龄。主要是未成年人,比如,张三、李四犯盗窃罪。张三 40
5、岁,李四 16 岁 (2)责任能力。精神病 (3)罪过形式。过失,故意 (4)累犯。 (5)犯罪中止。相对于犯罪未遂、预备的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相当宽大。 (6)犯罪后的表现。坦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酌定从轻,如果有立功、自首表现的,法定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罪行的轻重虽然要求和犯罪的事实相适应,但是并不完全,还考虑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甲某因为是累犯受到从重处罚,体现了什么原则?回答应当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在哪一方面? 回答是体现了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方面。 1 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的主要体现:预备犯、未遂犯,犯罪的数量、金额的多少 2 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主要体现:
6、未成年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坦白自首立功的人。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中止犯;过失犯;累犯从重 甲、乙 2 人于 1997 年 2 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 4 份医院证明并出售给他人,获 利 400 元。甲、乙 2 人的行为:A 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 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C 不构成犯罪; D 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涉及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修订后刑法中对于伪造事业单位证件行为没有规定为 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犯罪。其次,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该 案发生于修订后的刑法生效以前,依修订前刑法,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犯罪行为,但审判是在 1997
7、 年 10 月 1 号以后,认为无罪。 2 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A 对累犯从重处罚;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C 对中止犯 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D 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B、C、D 2 属地原则适用的例外:(1)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华犯罪的;(2)港澳特区的犯罪; (3)民族自治地方有特别规定的;(4)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但(3) 、 (4)的情形只是对 1997 年刑 法典的效力范围而言才有意义。对广义的中国刑法效力范围而言,即包含刑事特别法、自治地方特别法的 广义中国刑法而言, (3) 、 (4)就不属于例外的情形了。 1 适
8、用的对象。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国际犯罪。常见的有: (1) 海盗罪(公海上的一船对另一船的抢劫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 (2) 毒品犯罪; (3)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注意限定于“民用”航空器) ; (4) 酷刑罪(在我国称刑讯逼供罪) ; (5) 恐怖主义的犯罪,如绑架外交官、暗杀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 (6) 战争罪行(发动侵略战争,违反战争规则) (7) 灭绝种族的罪行。卢旺达发生的屠杀事件,具有种族迫害和种族灭绝的性质,至少被指控有 种族迫害和灭绝的嫌疑,招致国际干涉。 2 处理方法。抓到后“或引渡或起诉” 3 对其他原则的补充作用。 悬挂中
9、国国旗(或船旗国或注册国为中国) ,则属于中国的船舶,不论该船舶处在何地、何国,在其 上发生的犯罪,视为中国领域内(拟制领土说)的犯罪,依据属地原则,可适用我国刑法。这涉及犯罪地 确认。 3(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哪些犯罪行为后进入我国,我国司法机关有管 辖权? A 走私毒品;B 吸食毒品; C 运输毒品;D 贩卖毒品。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解答:A、C、D。国际犯罪,普遍管辖 3 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以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也就是适用现行的 1997 年刑法典。比如说, 甲某在 1997 年 6 月绑架了乙某,直到 1997 年 10 月 3 日才把人质乙某释放。
10、对此案,应该适用旧法还是 新法呢?答案是应当适用 1997 年刑法典。因为甲某的犯罪行为延续到了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属于继 续犯。 4 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以前连续到刑法生效以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这 种情形多出现于毒品犯罪案件,如甲某在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连续、多次走私、运输毒品,到了新法生 效以后,他又多次走私、贩卖毒品。假如甲某有 5 次是在新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有 2 次是在新法生效以后 实施的,对这 7 次犯罪都要处理,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的,也要适用新法 1 追诉时效。 (适用新法) 2 酌定减轻。现行刑法,要经最高人民法院
11、核准。过去的法律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 酌定减轻处罚。新法严,没有溯及力 3 累犯。涉及累犯尤其要注意,前罪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前,后罪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后,旧法规定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三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构成累犯。新法规定是“五年以内” 都可以构成累犯。相比而言,显然新法比旧法要重。假设某人前罪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前并且该罪被判处的 刑罚也己经在新法生效以前执行完毕;后罪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后(即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 ,距前罪刑 满释放的时间是 4 年.适用新法,可以构成累犯。但是如果前后罪都是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那么显而 易见应当适用旧法的标准。
12、 4 在押在案人犯以自首论,立功,缓刑、假释的撤销,适用新法,即新法有溯及力。 5 禁止假释的情况,新法没有溯及力。累犯和因暴力犯罪而被判处 10 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 假释。修订前的刑法没有这项禁止假释的规定,新法比旧法重。 (三)从旧兼从轻的运用。如甲某在新法生效以前犯过 10 起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累 计达到 100 万元。新、旧刑法都认为盗窃是犯罪,比较处罚轻重的问题,新刑法对于盗窃罪一般没有死刑, 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只是两种情况可以处死刑:一个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一个是盗窃珍贵 文物,情节严重的。而旧刑法对其他情形的盗窃罪也可以处死刑。新法处罚较轻,有溯及力。
13、 3 下列现行刑法的哪项规定不适用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A 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新法重,无溯及力) B 第 63 条第 2 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新法重,无溯及力) C 第 67 条第 2 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新法轻,有溯及力) D 第 81 条第 2 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
14、假释。 (旧法可假释,新法重,无溯及力) 解答:A、B、D。 4 王某、石某于 1997 年 2 月在空白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某医院的印章,伪造 4 份该医院的结扎手 术证明书,以每份 500 元卖给他人。1998 年 1 月案发,被起诉于法院。对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行为时法律规定,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一种犯罪行为; B 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单位文书的行为是犯罪; C 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律定罪判刑;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D 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宣告无罪。 解答:A、B、D。参看有关妨害公文印章的条款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章 犯罪概说 (二)理解、运用问题是:认定犯罪、解决罪与非罪的
15、问题。通常需要考虑 3 个方面: 1 从刑法第 13 条的“但书”考虑。 小偷小摸的行为,贪污少量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学生强拿硬要低年级同学的物品,如果不给那还真要 按人几下,也是抢,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在中学里面跟 13 周岁的低年级的同学谈恋爱,发生 了性关系。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有(强奸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情节严重 数额较大 情节恶劣 2 从总则的规定来考虑 (1)没有达到责任年龄 (2)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主观主要有罪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问题。 执行命令、判决、职务的行为,正当的业务行为,
16、体育竞赛行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等在合理的限度 内造成的损害,都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3.从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考虑。 3 甲某看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心想弟弟正好缺辆自行车,就趁人不注意时,将该车骑回家,送给 弟弟使用。该自行车价值 300 元。甲某的行为: 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B 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C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 的偷窃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D 构成盗窃罪,可以单处罚金。 解答:A、C。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主客观统一,反对主观归罪,反对客观归罪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1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 (1)共犯场合,帮助犯、教唆
17、犯、共谋犯、组织犯 (2)未完成罪场合,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通 如果某一“预备行为” “帮助行为” 、 “教唆行为” 、 “组织行为”被分则直接禁止的(即被实行行为化 的) ,则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不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了。 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对恐怖活动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 在分则中直接禁止(即实行行为化) ,因此,这种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因此而成为一种实行行为, 基本的犯罪构成。类似情形,如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 2 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等。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
18、轻的犯罪构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其中,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加重的 犯罪构成。通常称为“加重的抢劫” 第二节 犯 罪 客 体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共 3 种。其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对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的例子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
19、罪既侵犯人身又侵犯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 1 下列哪种犯罪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A 诬告陷害罪;B 暴力取证罪; C 贪污罪 解答:A、B、C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同类客体是司法秩序;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这个不作为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交通肇事撞伤人了,对肇事者而言就产生了救助伤者的 义务,防止他死亡的义务。这是一个最为常见的由先前行为(肇事)所引起的救助义务。 把别人的孩子带出去,孩子又哭又闹,不耐烦,把小孩遗弃在小树林子里,自己就走了。孩子 3 天后 因冻饿死.故意杀人罪 因法律
20、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在街头捡拾的婴儿应该承担照料的义务。随便捡来可以,但随便扔出去不 可以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前提。 遗弃罪,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刑法规定其犯罪行为是“遗弃” 、 “拒绝” 、 “逃避 之类的,如果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该类犯罪的,通常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夫妻吵架,女的上吊寻死,丈夫不闻不问。遗弃,故意杀人罪,争议很大。我国法院往往判的是故意 杀人罪。 婆媳不和,媳妇就在擀面的时候把毒药和到面里,家来了一帮亲戚,婆婆把面煮好先请客人吃,媳妇 知道有毒,可怕罪行败露而不敢吱声,结果毒死了两人。她不是想杀死他们,但她要对客人的死负杀人的 罪责。这也可以理解为
21、不纯正的不作为犯。间接故意(放任) 不作为不等于没有行为,是没有做有义务做的行为。 (注:比如偷税是不作为,有纳税义务而不为, 但偷税往往有改帐本等行为) 学生排队,一学生在说话没好好站队。老师就用拳头在他肚子上打了一下,说“你给我站好” 。这个 中学生就喊肚子疼。送医院抢救,发现脾破裂。死掉了。因为这个学生有脾肿是正常人的 4 倍,稍受外力 的冲击就破裂了。一般认为还是有因果关系。因为理论上强调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性的联系,不考虑行 为人主观上预见到后果没有。但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罪过,即使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对结果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司考一道题:一个 15 周岁的少
22、年人向一个放牛的小女娃要牛骑遭到拒绝。于是把女娃骑的牛往河里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轰赶女娃在牛背上随牛到河中后,滑落水中淹死了。两问:一是少年的行为与女娃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二是该少年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有因果关系。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只有 15 岁。 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主要解决特殊的表现形式: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 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甲
23、强令司机二违章驾驶而发生交 通事故,甲教唆二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 量的毒药,在甲二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因为采取因果关 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 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1 因果中断的情况。假如甲殴打致被害人受伤本身不足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 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 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中断,不具有因果
24、关系。但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 系。 2 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假如某人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行为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 然有因果关系。再假如行为人在某人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人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生了坠毁事故,乘客 无一人生还。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甲希望乙死,鼓励乙乘飞机旅游,某乙 在某次活动中不幸死亡。甲希望乙破产,鼓励乙进行风险投资如炒股,乙真的倾家荡产。 4 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如强奸、侮辱、诽谤他人致人自 杀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但不认为是强奸、
25、侮辱诽谤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 5 不作为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相对于刑法的规范、禁止规范而言的,行为人在战时驾 飞机逃避服兵役,构成逃避兵役罪的,仍然是不作为犯。 刑法惩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偷税罪的规定属于命令规范(纯正的不作为) 4 甲某与乙某(女)恋爱中发生性关系,致乙某怀孕。甲某提出分手,并要乙某做流产手术。乙某坚 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某日中午,甲某与乙某在甲某家中又发生
26、争吵,争吵中,甲某还用打火机扔 打乙某。乙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农药,又走进了甲某房间。此时,甲某不 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甲某走后很长时间,乙某才被人发 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关于本案: A 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 如果甲某构成遗弃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D 甲某不可能构成遗弃罪,因为甲某与乙某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 解答:A、C、D。 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 中国法律硕士
27、联盟论坛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才发生结果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当然就不可能 存在因果关系 巳不作为犯的行为与结果不要求有因果关系 7 下列哪些情况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A 甲殴打二造成二小腿骨折,二因为行走不便,只好搭乘汽车。该汽车在送二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 二在车祸中丧生。 B 甲在二的腹部扎了两刀,急忙送二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 另一家医院。到另一家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到了第 三家医院后,二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医院的医生说,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 施,不在路上
28、耽误这 3 个多小时,二是不会死亡的。建议他们告第一家和第二家医院医疗事故,请求赔偿 C 甲向二茶杯中投放 05 克毒药,丙向二的茶杯中也投放了 05 克毒药,2 人并不知道彼此的行为。二 喝茶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 1 克。 D 甲向二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 02 克,二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里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 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 05 克,02 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二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解答:B、C、D。 8 甲、二 2 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喜异常。2 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 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某的肚子上以
29、后,乙某感到有些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在地。甲急忙送乙某 去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肿大异常,因为受到甲某一拳的外力冲击,脾破裂,在体内 大出血而导致死亡。甲某的行为: A 与乙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B 与乙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C 甲某应当负刑事责任;D 甲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答:B、D。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及其地位。 第四节 犯罪的主体 “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相当重要。这里面法律列举的 8 种行为 9 种 情况,一定要牢牢记住。特别注意: 9 种
30、情况是因为故意伤害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重伤,另一种是致死。 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又参与实施杀害人质行 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时只能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 (阮老师这里应该讲错了,昨天上午听 梁根林老师的课,他说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说的定绑架罪,他个人也认为应该是杀人,检察院的解释 没理,但他是有权解释,所以按他的来,定绑架罪) 把握这些问题一定要准确,考试的时候肯定是从严要求的。所以要掌握它就要记得非常的准确。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承担刑事责
31、任范围问题,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法定宽大的情节。也就是己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带有保安处分性质(保障社会的安定)的处理方法。这就是对不满 16 周岁不处罚的,应当责令家长 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可以说是带有保安性的措施。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这个判断标准是“双重标准”说,即两个标准,一个是医学标准, 一个是心理学标准。医学标准,就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心理学标准,就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或者控制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不追究刑
32、事责任的,可以强制医疗,也可以责令其亲属、监护人严加看管。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几乎所有的读职罪) ,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厂矿企业的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这些罪都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关于特殊主体的身份,像职务上、职业上的身份,如司法工作人员、医务 工作人员,这个都是好理解的。但是大家注意对这个身份一定要作广义理解,还包括国籍,比如说,背叛 国家罪要求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因此这个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还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比如说,传播性 病罪要求主体是患有严重的性病的人;还包括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比如说,脱逃罪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 嫌疑
33、人、被告人和罪犯,也是特殊主体。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性别上限于男人。 特殊主体、一般主体之分是有前提的。前提是限制在单个人实行犯罪情况下。也就是实行或“正犯” 。 离开实行犯,仅就共犯而言即帮助犯、教唆犯而言,是没有特殊主体限制的。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合格的单位:(1)范围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 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 宗旨。 2 单位意志(非个人意志) 。 3 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 。 4 以单位的名义。 5 由单
34、位成员实施。 其中最主要的是: 1 以单位名义;2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 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 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况。 下列四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论处: 1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 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
35、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 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如妨害清算 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定并实施杀害商业竞争对手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罚。再如,为单位利益实施 的盗窃行为。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单位犯罪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其次,对责任人应当追究 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应当考虑为单位利益的情节。 (五)
36、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是否还应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某国有企业索要回 扣 23 万元,入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构成单位受贿罪。该公司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 名。是否仍要追究该单位犯罪?应当追究,但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因为原单位因被兼并更名己经死亡,不 处罚原单位,也不处罚兼并更名后的新单位。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六)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法院批复: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不好区分的,也可不区分主 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七)单位犯罪的自首。如果
37、由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投案自首,符合法定自首 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 (八)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判处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对单位所处的罚金。 5 下列哪种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A 背叛国家罪;B 传播性病罪; C 强奸罪;D 脱逃罪。 解答:A、B、C、D。 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生产、销售劣药罪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伪造货币罪。 (只能个人) 10 下列哪种犯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A 金融票据诈骗罪;
38、B 信用卡诈骗罪(个人) C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D 合同诈骗罪。 解答:A、C、D。 11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作用的大小区 分主犯、从犯; B 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 C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 D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难以区分主犯、从犯 的,也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根据各自的责任处罚。 解答:A、D。 13 1993 年 10 月 8 日,某师范专
39、科学校学生李向兵 (生于 1976 年 12 月)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 向兵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项红艳挂倒,项红艳当即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 包甩落地上,一捆人民币(计 5000 元)甩出包外。此时李向兵刚好骑到,便将这捆钞票和项的钱包(包 内还有 5000 元)拾起,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机关干部许某看见,当许某询问 李向兵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向兵谎称他与项红艳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许某未再深究。李向 兵在现场待了约 5 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项红艳抬上汽车,然后离去。项红艳因伤重抢救无
40、效, 当日下午死亡。李向兵将 1 万元中的 2000 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项红艳 万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闻讯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 8000 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 表示愿意退赔 2000 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1997 年以前试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门)李向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请说明构成什么犯罪;如不构成,请简要说明理由。 (2)对李向兵的行为处理时应考虑哪些情节?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解答:(1)李向兵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认定) 。 (2)李向兵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
41、或减轻处罚。责任问题。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目的犯” 。拐卖妇女、几童罪要有出卖的目的。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贪污贿赂罪 通常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甲乙 2 人走在山梁上,见有巨大的水泥盖盖在机井口上。2 人打赌看谁能把井盖推动滚下山去。山下 就是村庄。甲先将一个井盖推动朝山下滚,井盖奔腾而下,滚到半山腰被树拦住后停下。2 人继续前行, 又看到一个井盖,这次轮到乙将井盖推动朝山下滚,井盖呼啸而下直奔山下的村庄,结果砸塌了一户民房, 致 2 人死亡。二被认定为具有间接故意,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42、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突发性”的事件。在突发情况之下,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虽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希望态度,但 是他不计这个后果,放任这个后果发生,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比较多。例如,甲二两个司机开车斗气。到 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甲下车跟二争吵,手扒着二的汽车反光镜。二在红灯还没有熄灭时,就一踩油门 把车子开起来。甲被迫扒在汽车的右前侧,因汽车高速行驶而成骑虎难下之势。二加速行驶,看到前方有 一辆运建筑门窗的汽车,门窗比车厢稍微突出。二就加速超车想把甲从车上刮蹭下来,并且真地把甲刮蹭 下来,导致甲当场死亡。二对甲的死亡结果是什么心态呢?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一般认定为是间接故意。 此案甲就被认定为故意杀
43、人罪。这是一种突发性案件。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违章驾驶,遭到交警拦截 时高速连闯两个拦截关卡。在第三关卡,警察把通道全部堵死。行为人还试图高速闯关,接近时发现有障 碍物而无法闯过,急忙避让障碍物时将旁边的一个交警撞出近 20 米,致其当场死亡。法院判决行为人构 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就是行为人对该交警死亡的结果具有间接故意。 突发事件在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就是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的区别问题。从动机上看,行为人没有明显 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心态。但是他携带的器动辄行的,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不顾被害人的 死活。对这类情况,如果导致死亡结果,同时行为人事后又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避免死亡结果的表现,
44、通 常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比如,甲乙 2 人双方你看我一眼我看你一眼,不顺。接着拌了几句嘴之后,甲拔 刀子当胸一刀直取乙某心脏,当场就把乙扎死了。像这样的情况,连被告人本人事后都说不清楚自己在干 什么,他说当时脑子一热,一刀子就上去了,没想到他就死了。被告人对死亡结果有没有故意呢?司法实 践中对这种情况就认为行为人对他人死、伤的后果都有认识,都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不顾他人是死还 是伤。这种情况下事实上发生了死亡结果,认为行为人对这个结果是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当然 如果没有发生死亡结果,仅仅重伤,认为对重伤结果是故意的,也就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这是一个 突发性的案件,行为人确实在头
45、脑里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死亡或伤害的故意,只能说对死亡和伤害的结果 均持放任态度。如果是事实上发生了死亡结果。 区别要点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否定的态度,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 施。如果是肯定的,通常是过于自信过失;如果是否定的,通常是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的果园经常遭 偷,他就拉上了一个电网,拉电网的时候,考虑到安全问题,就安了一个漏电保护器,然后自己还亲自做 试验,用手碰一下电网,被电一下,马上断电了,不会再有危险。可是过了几天以后,发现有一个孩子触 电而死。原因是漏电保护器是一个伪劣产品,因当时失灵导致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这个死亡结果究竟是过 于自信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见
46、?行为人确实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比如说电死人。但是他是 不是放任的呢?不是。他的行为表明对这个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采取了相当的措施来预防,不是放任的。 因此导致死亡结果应当认为是一个过于自信过失,不能认为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行为人私设电网是在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非常繁华的地方或者人来人往的地方,也不做任何标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那么这种情况下电死人的, 大概认为是间接故意的比较多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情况,过去还有一个试题。行为人在造纸厂的草料堆放 场的草堆上放火,想当救火英雄。点了火之后,他也奋力扑救,也喊人扑救,但是终于扑救不了而导致火 灾。他对这个结果是过于自信过失还是间
47、接故意?标准答案是间接故意,也就是定放火罪。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虽然说不愿意发生火灾的后果,但是他面对如此危险的事情,没有任何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措施, 纯凭侥幸,恐怕还是要定间接故意的。 如果行为的性质本身比较严重,比如具有犯罪性质,较容易判断为间接故意。如采石场放炮炸石,砸 坏了村民的屋顶。村民甲为此与采石工乙争执起来。甲说:再放炮炸坏屋子,我就坐在你们炮眼上。乙说: 你要敢坐我就敢放!2 人较起劲几来了。乙就把一个插有雷管、导火索的炸药包扔到地上,并且把原有 60 厘米长的导火索一刀下去割得只剩 8 厘米长。对甲说:你敢坐上去我就敢点。乙一屁股坐了上去。甲就上 去把甲背后的导火索给点着了
48、。点着后,他自己起身跑走后也喊了一声:点着了!但是乙直到看见别人跑 开,远远朝他看着的时候,才反应过来。他回头一看冒烟了,赶快起身,但是刚起身就爆炸了。甲对爆炸 致乙死亡的结果是过于自信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见?这种情况下被判断为间接故意。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 爆炸罪呢?应该定故意杀人罪,因为这个行为虽然采取了爆炸的手段,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一伙人在工厂捣乱,工厂的工人就驱赶他们。其中一个捣乱的人在跑的过程中,感觉到有工人从身后 追来,他反身就是一刀,刺中了对方胸口,刺完以后才发现是自己一伙的。他想刺的是对方的人,结果实 际刺的是自己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同类对象的错误。法院对这种情况没有认定为故
49、意杀人(未遂)和过 失致人死亡 2 罪,而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道理是因为行为人想要杀害一个人,也实际杀 死了一个人,法律的性质是相同的。所以认为这只是一个具体的对象错误,因此不影响行为人对这个结果 承担故意罪责。再如,某粮食局局长雇的杀人案。某粮食局局长雇两名凶手杀害副局长,并且带领杀手认 了副局长的长相和家门。两杀手在实施犯罪时走错了家门认错了人,把一个博物馆的馆长误认做副局长给 杀死了。法院对此案也是直接判处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两个小孩在一起玩,男孩大一点,5 岁多,女孩 3 岁多。女孩的父亲听到自己孩子在哭,出去一看, 小女孩趴在地上,弄得满身是土,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女孩的父亲非常生气。他一边扶自己孩子,一边就 用手推了那个 5 岁多的小男孩一下,说:“干吗?干吗?”把小男孩推倒了,头碰到石头上。小男孩当场 就口吐白沫,神志不清。他吓坏了,不知所措,觉得小男孩死了,就把这个小孩抱到柴房里放着,用草盖 上,不知道如何是好。过一会几,他又到柴房看看情况,觉得小孩在动,没有死,他更紧张了,就用锄头 打了几下,然后又用磨扇给压上。事后法医验尸,认定孩子是头碰石头而死的,后来的打击伤是死后伤。 也就是说,行为人用锄头打的时候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