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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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专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专业法律事务姓名张中勋学号1315710147班级班级人艺D1301指导教师吴玉鹏职称助教完成日期2016年5月20日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摘要我国对于绑架罪所规定的严厉刑罚,既是对犯罪份子绑架行为的最重惩罚,也是对公民权益的最大保障。故对绑架罪这一罪名的认定应慎之又慎,将

2、其与其他相类似的罪名做严格区分,从而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真正彰显法律的公正。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在现实中频频发生,因都为财而具有某些共性构成要件上也有某些共同之处,因而两罪罪常常容易混淆。在实践当中两罪的区分也常常困扰着我们,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区分。【关键词】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法律公正目录前言一、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6(一)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6(二)客观要件表现不同6(三)两罪论处不同6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6三、绑架犯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疑难复杂问题7四、绑架罪的法条解释8(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8(二)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8五、绑架罪与敲诈勒

3、索罪的区别9(一)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9(二)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10(三)两罪的犯罪形态不同11六、结论11参考文献13致谢14前言绑架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且疑难复杂的问题。此外,绑架犯罪的立法完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这两大问题展开论述。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这四个国家的绑架犯罪立法有诸多值得我国在立法完善过程中加以借鉴的有益做法。绑架罪与相近的罪名的界限问题是绑架罪认定中的首要问题。勒索型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剥夺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是否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绑架

4、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拐妇女、儿童并从中获利为目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罪在我国是一项极为严重的指控,最高刑罚达到极刑,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六个条款中对七个罪名做了绝对死刑的规定,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作为刑法规定的绝对死刑之一,其法定刑表述既与其他死刑法定刑的表述不相同,也与刑法分则中其他重罪的量刑表

5、述明显不同。其他死刑法定刑均有关于情节的规定,需有严重破坏或有“情节特别严重的”的后果。刑法分则其他重罪刑罚量刑表述的基本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像绑架罪中致人死亡判处死刑的唯一性、不论情节性和不可选择性,惩罚之重,量刑之重,可见一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起刑点也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绑架罪,从一开始规定的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到刑法修正案(七)对该罪增设“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可见,即便降低了绑架罪的量刑起点,其刑罚之重还是明显超出其他传统重罪的量刑。绑架罪刑罚之重还体现为法定情形下死刑适用的唯一性,也就是说,在绑架过程中,

6、若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绑架人都应被判处死刑的绝对刑。可见,我国法律对绑架罪这一罪行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一、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一)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二)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三)两罪论处不同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

7、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绑架行为可以区分为勒索型的绑架和人质型的绑架,而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种情形的绑架罪即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易发生混淆。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相同点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勒索财物的行为、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虽然都是复杂客体,然而区别在于勒索型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

8、的人身权利,在刑法分则体系上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刑法分则体系上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在绑架的手段行为中,除了暴力、胁迫外,还可以利用药物、诱骗及其他精神强制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从而使被害人自觉或者是不自觉地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敲诈勒索罪中有两种情形均易与绑架罪发生混淆一是暴力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可能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向被害人提出日后交付财物的要求;二是非暴力型敲诈勒索中,被害人可能处于恐惧的状态而向第三人提出借钱或代付钱款的要求。由于这两种情况均不属于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作为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手段行为,因此均不符

9、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将非法拘禁被害人作为一种手段行为,且目的是勒索财物,其行为性质究竟是绑架还是敲诈勒索要准确区分二者,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判断第一,看是否存在控制人质的行为。在绑架过程中,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采用各种方法使被害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杀害、伤害人质等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财物,即“以钱赎人”。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以控制被害人作为人质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利用被害。人担心隐私被揭发、害怕名誉被毁坏等其他心理而实现其索财的目的。第二,看行为人勒索财物是否通过人质媒介向第三人提出。行为人在勒索财物的过程中,其采用的

10、非法拘禁行为,目的并不一定是“以钱赎人”可能只是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至于被害人是否通过第三人转交财物,只要不具备向第三人发出“撕票”等威胁或要挟的特征,就不构成绑架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三、绑架犯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疑难复杂问题抢劫罪交织的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况,可认定为一罪或者数罪在绑架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罪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绑架罪交织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绑架过程中行为人临时起意又出卖人质妇女、儿童的,应当按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绑架过程中行为人致人质死亡或杀害人质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一罪处罚,适用加重款项在绑

11、架过程中伴随故意伤害人质的,作为绑架罪的从重情节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人质以外的人伤亡的,应当区别情况实行数罪并罚。架犯罪立法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一、罪种设置欠周全二、犯罪主体范围的设定有失妥当三、罪状的内容不够明确与严密四、法定刑仍有待完善。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完善绑架犯罪立法的条文设计及其说明。四、绑架罪的法条解释前面说到,在绑架过程中,若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绑架人都应被判处死刑的绝对刑。有人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有所偏颇,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在主观恶性上明显比“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要轻,为何会判处同样的刑罚笔者就该两种情形分别分析如下(一)致使被

12、绑架人死亡的理解笔者认为,顾名思义,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无论绑架人的动机、主观恶性,也不论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原因,均应对被绑架人判处死刑。以笔者承办的绑架案例为例,刘某因经济压力,产生绑架儿童向其父母勒索钱财的想法,后将林某(9岁)哄骗至其车后备箱,准备将林某绑走,向林某父母索要赎金,不料途中,林某因后备箱氧气不足,缺氧昏迷。刘某发现后,担心罪行暴露,遂将其投入水库。案发后经调查,林某系溺水身亡。这是一起典型的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案例,案中的刘某,虽然在主观上从来没有杀害林某的想法,但由于其将林某投入水库的行为,造成了林某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而该后果,正是在刘某实施绑

13、架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其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故刘某被法院判处死刑。(二)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这一点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一直备受争议。一种观点为文义解释,认为该款规定属于结果加重,所谓“杀害被绑架人”,就是客观上实施行为杀死被绑架人,并既遂。理由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杀害”即“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杀死(人)”,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我们知道,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且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出现,才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故应由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对绑架人判处死刑。另一种观点为逻辑解释,认为该款规定为

14、情节加重,所谓“杀害被绑架人”应为主观上有杀死被绑架人的故意,客观上又有实施杀死被绑架人的行为,至于是否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在所不问,即便被绑架人未死亡,也不影响绑架人存在“杀害被绑架人”这一事实的认定。笔者更倾向于这种观点,其更能体现立法本意和实现刑法目的。因为该条款将“杀害被绑架人”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并列,而“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在绑架过程中,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其罪责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相比,明显较轻。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实施行为杀死被绑架人并既遂的话,则该条款就是将轻重不一的两种罪状规定为一种刑罚。明显违反了我国刑法举轻明重的立法原则。因此

15、,“杀害被绑架人”应理解为绑架人带有“撕票”的主观故意和实施杀人的客观行为相结合,并不要求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这种解释,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做并列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强调死亡结果的发生,“杀害被绑架人”强调主观上的罪过,从而显示出刑法条文逻辑上的的严密性。如此一来,结合第1点来看,该条款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未遂与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死亡虽然在后果上有所不同,但在罪责上,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未遂不一定比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死亡更轻,故对这两种情形适用死刑,妥当而不失法律的公正。五、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实践中,

16、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如都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客观上都有实施暴力、威胁的情形,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构成、犯罪对象等方面又截然不同。(一)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总的特征系通过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轻微暴力,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不得已交出财物的行为。从客体上看,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从客观方面上看,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

17、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包含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侵犯。2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人质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的财物,主管目的系直接以严重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财物,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并置他人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属于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客体上看,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

18、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从客观方面上看,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从主观方面上看,绑架罪在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敲诈勒索罪放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而绑架罪则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由此可见,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

19、截然不同的。(二)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在犯罪对象上,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人,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不同的人。以笔者承办的案件为例冯某与翁某因无所事事,一日晚上至网吧,以被害人游某在网上泡妞,而该网上所谓的“女子”出钱要砍游某双手为由,要求游某出钱“消灾”。游某遂答应两人出双倍价钱以“买平安”。后两人遂跟随游某前往游某的朋友、老板住处借钱,不料均未果。游某便提出可以“撞车”为由向自己父母要钱,并自己打电话给其父母要钱。之后,冯某、翁某则多番打电话催促游某父母交付“车辆被撞的损失赔偿金。在此过程中,翁某曾用手掌拍了游某的

20、头部,而冯某则两次给游某少量钱财,让其自行去网吧上网。后经游某父母报警而将两人抓获,公诉机关以绑架罪诉至法院,然而笔者在代理意见中认为应属于敲诈勒索罪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第一,在犯罪客体上,冯某与翁某侵犯的是游某的私人财产权。即要游某交出财物“消灾”,目的在于游某出“钱”,而不是将游某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实际上,两人也没有控制游某的人身自由。第二,在客观方面,两人采取的是威胁、恐吓的手段,即以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使游某产生恐惧心理,使得游某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取得游某的财产。而在此过程中,翁某对游某采取的轻微暴力殴打手段,系为了让游某因害怕继而对自己财产进行处

21、分,而对其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种暴力行为实际起的作用与“将对其实施暴力相威胁”所产生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一种胁迫作用。第三,在主观方面,两人明显的带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即想让游某出钱“消灾”。至于两人与游某一起去向游某的朋友、老板借钱,乃至向游某父母催促给钱的行为均是为了取得游某承诺给付的钱,该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延续,而不是向绑架罪的转化。因此,该案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对象上,始终为被害人游某一人,与绑架罪“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的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两个对象的特征不相符,该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以敲诈勒索罪对冯某、翁某进行定罪量刑。(三)两罪的犯

22、罪形态不同诈勒索罪在犯罪形态上也有所不同。敲诈勒索罪中的犯罪形态分为既遂和未遂两种,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未取得财物等,则为犯罪的未遂,反之则为既遂。而绑架罪中,行为人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着手实施了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质人身自由的行为,则不论事后财物是否获得,目的是否达到,均构成犯罪既遂。六、结论罪严苛的刑罚性,最高刑罚达到极刑,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因此应准确理解其法条文义。同时,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如都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客观上都有实施暴力、威胁的情形,因此二者容易混淆,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

23、的认定应当慎之又慎,特别是在犯罪构成、犯罪对象、犯罪形态等方面,对两者应进行了详细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使得绑架罪除了与敲诈勒索罪不近相同外,还与其他有着类似特征的犯罪容易混淆,如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正是由于各种犯罪行为在客观形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需要结合具体个案中的相关证据来准确认定,故在区分绑架罪与其他罪名时,应全面完整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实质,反之亦然,避免出现重罪从轻或将其他罪名定性拔高为绑架罪而轻罪从重等情形。参考文献1陆建红“绝对”死刑条款的适用研究东方法学20132曹坚绑架罪与相似罪名的界分问题政治与法律2011

24、3罗伟绑架、强奸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厦刑初字第183号5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集刑初字第462号6田宏杰海峡两岸敲诈勒索罪比较研究J20147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8赵秉志侵犯财产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9张穹人民检察院检控案例定性指导(第2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0刘树德敲诈勒索罪判例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1陈忠林刑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致谢经过一段时间的收集整理与修改,我终于完成了我的毕业论文。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吴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真心感谢学校各位领导、导师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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