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制裁犯罪行为 确保社会稳定 主讲: 张林冰,第一节 刑法概述,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执掌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人进行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做出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 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法律
2、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二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刑事追究和刑事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人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只要依法办事,与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并不矛盾。,(三)罪刑相适应原
3、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罚当其罪。,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 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地域效力刑法地域效力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二)刑法对人的效力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公民
4、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2、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特别规定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5、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3、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范围,是指对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 1)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法发生效力的开始时间。 2)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入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
6、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3)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亦称刑法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规定。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个规定表
7、明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 “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 13条,第二节 犯 罪,犯罪: 是一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本质特征,例如:某甲与乙有仇怨,甲多次扬言要对付乙,只要他不着手实施犯罪,就不能认为甲构成伤害罪或杀
8、人罪,因为甲的语言只是他思想的表现,而并没有实质的行为。,(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危害程度必须达到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法律特征,3)犯罪是具有行事惩罚性的行为。 刑事惩罚性,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达到刑法明文规定应该给予刑事制裁的行为。,重要特征,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与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客体: 1、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
9、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分为三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又称分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又称具体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关系。,根据犯罪客体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还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 两类:,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体是抽象的,是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必须通过认识、思维才能把握;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
10、以直接感知。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只是部分犯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客体在犯罪中必然受到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1、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方式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不作为,2、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犯罪结果可以分为两种:(1)物质性的损害结果(2)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指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的
11、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引起,被引起,(三)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的含义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这种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 2)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2、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以单位名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某种利益;行为的作出经过了单位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其行为表现为单位整体意志,,(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因素。 1、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在刑法理论上分为两类: 1)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即
13、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犯罪的过失: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在刑法理论上也分为两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目的: 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某种结果。
14、它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是认定直接故意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犯罪的动机: 是指促使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起因,它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只反映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犯罪目的,内在起因,具体指向,犯罪动机,三、犯罪的种类:十大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3、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并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4、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
15、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犯罪行为。 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且以过失犯罪为多。4、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
16、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3、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个别犯罪出自过失。4、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必须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
17、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3、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 4、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18、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权;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 4、犯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
19、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只能是出自故意,个别犯罪属于过失。4、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具体又分为九类: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七)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犯罪行为。 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
20、客体是国防利益;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3、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个别犯罪为过失。 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或其他财产所有权,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21、上的便利贪污、受贿,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 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22、利实施了谋取非法利益,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3、,4、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刑法分则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具体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自伤罪,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四、几种行为的认定问题(一)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 (4)不能明显超过
24、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实行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 (2)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如果在当时的环境下,还有别的办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的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其特征:
25、(1)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2) 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3、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其特征是: 在犯罪过
26、程中及时放弃了犯罪。 自动放弃了犯罪。 彻底放弃了犯罪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 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表现。,(四)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的形式 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
27、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者在实施过程中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特征是:1)人数较多,由3人或者3人以上组成;2) 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即参与犯罪的成员和犯罪组织形式基本固定;往往多次实施犯罪,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共同犯罪的种类:,(五)单位犯罪 特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可能是自然人。 2、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予以明确规定。,第三节
28、 刑 罚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执掌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处罚犯罪的强制方法。 (二)特征:1、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2、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3、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依法适用。,(三)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一方面通过刑罚的适用,对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予以及时制止,防止他们继续犯罪。 另一方面通过刑罚的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教育改造为新人。二、刑罚的种类(一)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事制裁方法。 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不
29、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
30、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二) 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有: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个人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三、刑法的具体运用(一)量刑
31、量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二)累犯 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都不构成累犯。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不构成累犯。(3)后
32、罪发生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2)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构成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内,于前后两罪刑罚的轻重及其间隔时间的长短并不要求。,(三)自首、立功和数罪并罚1、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的条件: 犯罪后必须自动投案。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
33、捕其他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四)缓刑、减刑和假释1、缓刑 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2、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3、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
34、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五)追诉时效 刑法中的时效,又称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我国刑法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35、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根据自然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36、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前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
37、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特别规定”主要指: 第一,对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9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使馆的外交代表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等)。第二,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第三,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的特别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另外,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