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山区村镇建设消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贯彻 落实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 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 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建设 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 , 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三条 新农村总体规划完成后,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应 取得 发改 、规划、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同 意。 第四条 本 实施细则适用于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凡本
2、实施 细则未涵盖 的 内容,必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并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中,建制镇内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行政村内 的建筑应 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禁止建设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材料 必须符 合表一中的 要求。 2 建筑物耐火等级及构件的材料要求(表一) 耐火等级 材料 构件名称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墙 外墙 砖、石、混凝土、钢筋混 凝土 砖、石、混
3、凝土、钢筋混凝土 砖、石、土 内墙 砖、石、混凝土、钢筋混 凝土 砖、石、轻质混凝土、钢 筋混凝土 砖、石、土、轻质混凝土 防火墙 砖、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厚度不小于 22 ) 砖、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厚度不小于 22 ) 砖、石、混凝土、土(厚度不小于 22 ) 柱 砖、石、混凝土、钢筋混 凝土 砖、石、混凝 土、钢筋混凝土、钢(设防护层) 砖、石、混凝土、钢 木(设防护层) 楼 层 承 重 构 件 梁 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型钢、钢筋混凝土、石 楼板 钢筋混凝土、砖(石)拱 钢筋混凝土、砖(石)拱 钢筋混凝土、砖(石)拱、石 楼梯 钢筋混凝土、砖、石 钢筋混凝土、砖、石、钢 钢筋
4、混凝土、砖、石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梁、屋架、屋面板 钢筋混凝土 钢、钢筋混凝土 钢 檩条、次梁 钢筋混凝土 钢、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石、钢 椽条 吊顶 轻钢龙骨吊石膏板 轻钢龙骨吊石膏板 轻钢龙骨 吊石膏板 屋面层 石板、瓦、瓦楞铁、油毡 撒豆砂 石板、瓦、瓦楞铁、油毡 撒豆砂 石板、瓦、瓦楞铁、炉渣、三合土、草泥灰 第七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 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顶层 50 厘米;高出非燃屋顶层 40 厘米;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3 (三) 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 4
5、0 厘米。 (四)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第八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烟囱内壁至可 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 24 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顶不小于 50 厘米;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总体 建设规划。 第十条 村镇规划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用地。居住区用地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工业区宜布置在村镇一侧或边缘。应当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
6、码头设置在村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和储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以外单独布置。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十二条 村镇 在建设过程中,应与国家或地区森林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距国家级森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300米,距地区级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100米。 4 第十三条 村镇建筑物间每相隔 160 米范围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 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4
7、 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8 米。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4 米。 第十四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十五条 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 车道连通。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准非法挖掘或占用。 第十七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 防车通过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 米。 第四章 农村民用建筑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
8、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二 中 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 允许长度(表二) 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 防火分区允许长度 (米) 一、二级 五层 2000 100 三级 三层 1200 80 第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 5 舍,应设在一、二层。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三 中 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三)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一、二级(米) 三级(米) 一、二级
9、 6 7 三 级 7 8 第二十二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 表二 规定 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 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 表三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 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5 米 。 场地面积超过 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 500 平方米 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3.5 米。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 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且人数不
10、超过 50人。 (二) 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其它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4 米, 6 且人数不超过 80 人时,可设一个门,其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米 。 (三) 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 二、三 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四 规定的 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 1.1 米。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表四) 耐火等级 层 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400 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80 人 三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20 人 第五章 建制镇消防队站建设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应根
11、据建制镇经济发展状况、形式、规模、区域位置和火灾情况等因素确定消防站的设置、规模。 第二十六条 镇区 面积达到 4 平方公里、人口在 1.5 万 人 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工矿区、大型居住区,应设置消防站,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消防站的规模、形式及规划建设期限等做出具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建制镇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相关 法律 规定和消防装备建设标准,并 配备 消防车 (最低不得少于 1 台 ),同时根据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配 齐车辆装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村可以采用改装的专职兼职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手抬泵等设
12、施,结合农村水利灌溉、人畜饮水 7 工程,防洪、抗旱设备作为 主要消防装备。 第六章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制镇要大力发展以区、乡镇两级 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 的 消防队伍,地方政府必须设立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人员数量不得少于 10 人,并根据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配 齐个人装备,接受专业消防人员的培训,作为各乡镇政府领导下的扑救初期火灾的专业消防力量。 第三十条 各乡镇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应纳入区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列支,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确保消防专项经费充足 到位,并逐年加大对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 以确保各乡镇专职合同制消
13、防队伍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乡镇专职合同制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受乡镇政府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双重领导,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将定期对乡镇合同制消防队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行政村应该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消防安全组织。行政村应当以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的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为主体,村民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结合治安联防、民兵、保安等组织建立起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 第三十三条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必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全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村办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全村的日常消防检查,作好农村麦收、秋收季节的 消防安全工作,杜绝在田间地头焚烧秸杆、柴草现象的发
14、生 。 同时 , 认真作好农村冬季防火、重大节假日农村消防保卫工作。并 8 负责制定全村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公益广告栏的设置及消防宣传橱窗的设置工作,定期对村民进行消防宣传。 第三十四条 行政村主要防火负责人应督促农用收割机的使用者作好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在使用时,认真作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配备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每台收割机配置不少于 2 具的 FM8 型干粉灭火器),确保收割机在田间地头工作时的消防安全。 第七章 消防给水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 第三十六条 建制镇应设有可靠的消防水源(可采用管网给水、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
15、天然水源应建有取水和防冻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制镇和行政村应充分利用河湖、水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缺水地区要建立雨水回收设施作为消防水源。靠近河湖、水塘的重要建筑和堆场应规划修建消防车取水码头。行政村应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设置消防水源,同时要发挥灌溉机械在给水灭火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车用水要求且无天然水源的地方应设置消防水池。 第三十九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 100 毫米。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
16、9 冻措施。采用集体供暖方式进行供暖的行政村,集体供暖的锅炉房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第四十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 120米。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米,当有困难时 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1.5 米。每个行政村应根据行政村的占地面积和居住人数设立室外消火栓,但最少不得少于3 座,室外消火栓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每座消火栓应配备 5 盘消防水带, 1 支消防水枪, 1 个消火栓大闸)。 第四十一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 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4
17、 小时,其它建筑不应小于 2 小时。 第四十二条 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 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 5 米。 第四十三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水厂,其供水用的深水泵应采用双路供电或由两台变压器供电,确保可靠供电。 第八章 村镇燃气防火 第四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采用燃气管道集中供气时,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农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 气,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第四十六条 农民使用的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
18、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10 (二)安装燃气灶的房间 净高不得小于 2.2 米。 (三)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 1 米的通道。 第九章 村镇电气防火 第四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 1KV 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四十八条 1KV 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弛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五 中 的规定。低压接户线在最大弛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 米;与人行道不应小于 3.5 米。 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 类 别 距离(米) 型式 建筑物 地 面 树 木 行车道路 垂直 2.5 6 1 6 水平 1 1 第四十九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五十条 闷顶内 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五十一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 100W 及 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做隔热保护。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