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 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 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 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
2、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 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 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3、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 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 1 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 3 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40 周岁以下(含 40 周岁) 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 2 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晋升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 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电教工作的人员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 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 备 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或者具 备 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 5 年以
5、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 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 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4 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4 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
6、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l年期满并考核 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近 5 年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 1次为优秀等级。 2.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 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的案例。 3.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
7、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 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课程与教学领导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改革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 85%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 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 3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教研、电教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下
8、同)。 2.能够独立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4次以上,其中至少 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方面成绩显著,能独立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等工作,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年均 2 次以上,其中县(区)级教研人员近 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 4次(至少 1 次在省 级以上开设);省、市级教研人员近 5 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 3次(省级教研人员在省际间开设可视同在上一
9、级区域开设,下同)。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能紧密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年均 2 次以上,其中县(区)电教人员近 5 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 4 次(至少 1 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市电教人员近 5 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 3 次,省电教人员近 5 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或省际间不少于 3次。 4.从教以来,获得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 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称号。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
10、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取得创新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前三名,下同)。 省级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 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1 项,市、县(区)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2 项;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2.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3篇以上( 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 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11、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4 篇以上( 1篇为近 3年发表,电教人员可有 1-2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其中至少 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在指导培养本专 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 3 名以上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省、市、县(区)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 2 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内的公开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对推动本学科区域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
12、重要影响。 4.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乡村教师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 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 6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人员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2 年以上),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案例,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
13、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学科各年段 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 80%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 1 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 2 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在 特殊教育学校、 乡村学校任教满一
14、定年限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3 次以 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中心校范围举办的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县级三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 3 年以上,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近 5 年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5 次以上,其中至少 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 3 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近 5 年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 3 次以上,其中至少 1次
15、在上一级区 域开设。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1 项。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1 项。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对课题研究不作刚性要求。 2. 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篇。 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3篇以上( 电教人员可有 1 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在特殊教育学校
16、、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 2 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 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2 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对所教
17、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 80%以上。 2.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3.开设校级公开课两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 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任现职以来 ,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研、电教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 篇。 特殊教育学校、 乡村学校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1 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