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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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 新型 智库建设,鼓励支持社科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北京市、区县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首都科学发展 ,市社科规划办依托有关高校、市属单位、区县,建立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 第二条 研究基地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 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 201465 号)及北京市实施意见, 搭建起理

2、论联系实际的开放性研究平台,组建研究队伍,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首都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首都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要 以促进首都科学发展为目标,围绕开展 应用对策项目研究、优秀成果转化和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重点工作内容,不断提升科研水平 。注重 专家学者和 实际部门工作者 相结合,理论研究与解决实际问2 题相结合。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面向研究基地设立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 项目。 项目管理参 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及相关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章 申报确立 第五条 相关单位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自 身的科

3、研条件、研究优势及队伍状况等,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 并 按要求填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申请书进行 审核 ,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 市社科规划办 对论证合格的, 批准成立相应研究基地,并与研究基地签订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申请单位作为该研究基 地的依托单位。 第七条 任务书中列出的建设 内容作为申请单位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如需 在建设过程中 对 重要 建设内容进行调整, 须报市社科规划办 审 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研究基地由市社科规划办和依托单位共建,由 市

4、社科规划办、依托单位、研究基地三级管理 , 实行 “ 定期评估、达标保留、 不合格淘汰 ”的动态管理 。研究基地建设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合格的基础上进入3 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项 目支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研究基 地资格的惩罚措施, 在动态管理中促使研究基地创先争优 。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研究基地统筹指导、 检查评估。 各依托单位负责支持保障, 承担研究项目的信誉保证。研究基地负责 落实完成任务书提出的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 组织项目研究工作与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分工负责基地日

5、常工作 。负责人由依托单位的相关领导担任,对研究基地的全面建设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设首席专家(区县基地根据研究需要设专家组,成员由研究基地聘请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社科理论专家及本单位社科研究骨干担任),对项目研究工作负总 责。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外聘委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 1/3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审定中长期研究计划;对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审定重点研究课题及开放性研究课题;协调指导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凝聚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治学严谨、理论功底扎实、

6、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团队。注4 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不断优化和壮大科研队伍。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须设专职学术秘书,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处理研究基地工作的上传下达、科研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保障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应建设网络信息平台,推动研究和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对以下情况 , 应在事前经依托单位审批,并 向市社科规划办报告 和备案 : 1.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学术活动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2.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基地顾问; 3.以研究基

7、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 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境外其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研究基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项目 用于资助 研究基地 围绕自身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确定的重要课题研究。 5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项目应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充分利用研究基地的 开放性平台,整合科研资源,组建研究队伍,发挥协同创新优势,紧紧围绕 首都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 持。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项目须经研究基地学

8、术委员会初审把 关 , 择优 向市社科规划办 报送。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鼓励支持 研究基地编辑出版研究基地年度报告,整体梳理、全面反映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形成研究基地拳头科研品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申请市财政预算对研究基地 建 设经费给予支持,以加强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以及条件平台建设。研究基地填报经费预算申请,经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备案后,报市财政局评审。优秀研究基地每年支持不超过 10 万元,合格研究基地每年支持不超过 5万元, 基本合格、不合格研究基地不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自设课题研究、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图书资料购置和数据采集、专家劳务、学术会议、 办公设备购置费 和必要的办公经费等支出。其6 中, 专家劳务费占比不得超过总额的 10%, 办公经费占比不得超过总额的 20%。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给予研究基地年度报告不超过 5万元的专项支持,主要用于 编辑出版,不足部分由研究基地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建设与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 各级 有关财务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 。 第二十六条 研究基地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 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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