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所法律知识的组织与服务,金杜律师事务所 陈定约 2011.5.31,第2页,内容简介,一、律所法律知识概念及内容简介二、律所与高校法律信息收集方向的异同三、建立律所法律知识组织必需的软件和硬件四、律所法律知识管理服务的任务与内容五、律所与高校法律信息工作的共同关注点,第3页,一、律所法律知识概念及内容简介,什么是 “律所法律知识” ?以法律信息收集的来源划分, “律所法律知识” 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即 “显性法律知识” 及 “隐藏性法律知识” 。前者包括通过纸质印刷或电子媒介形式体现_ 法律书籍期刊文件等后者泛指藏于律师脑中因长期执业而获取的思维方式、工作技巧等know-how 即律师拥有的最
2、宝贵知识资产_ 执业经验的工作记录上述两类“律所法律知识” 的来源特性及其价值所在: 显性法律知识都是可从图书或网站等信息市场上购买的,遗失可补。隐藏性法律知识只可从律所日常实务工作的内部记录中整理而来,遗失绝不可补,只能经长期不停的积聚建立。若律师离所,一般情况是 “人去脑空” 即他的宝贵经验及 know-how 亦会随他而去。隐藏性知识非经一套完善的律所管理体系强制执行无法获得。律所从隐藏性法律知识的管理会带来巨大的“律所成本效益”,更能提高律所的品牌价值。,第4页,律所与高校法律图书馆/资料室信息收集范围相同之处: 一、纸质印刷类- 各种法律/法学图书、文献、期刊、报章、论文、报告等二、
3、电子媒介类-各种免费/付费的法律/法学/商业网站或图书信息共享系统三、信息流通领域归属- 全归“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范围里,全属公开的四、信息取得的途径- 上述两类,都可在信息市场采购的 “流通信息商品”律所与高校法律图书馆/资料室信息收集范围不同之处: 一、律所信息收集,务必分清 “所外信息” 及 “所内信息” 即 “内外有别”。二、所外信息是指上述两类在“公共领域” 流通的各种印刷品和电子信息三、所内信息主要包括全部 “律所客户案卷” 内律所日常实务的内部工作记录四、所内信息的接触者务必担负 “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绝不得外泄。,二、律所与高校法律信息收集方向的异同
4、(1),第5页,二、律所与高校法律信息收集方向的异同 (2),律所与高校法律图书馆信息收集所面向的使用对象不同:一、律所图书馆是为不同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而设, “干法” 的。高校法律图书馆主要是为各级学位的教学工作而设, “教法” 的。而法院或政府单位的法律图书馆更为不同,是为 “司法” 和 “执法” 而设。二、律所图书馆/资料室(现称 “律所知识管理部”)主要是为提供一个方便的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全所信息资源的汇总和共享,尤其已设众多分所的跨境大型国际律所,更须要解决信息服务的 “空间” 和 “时间” 难题。三、律所法律信息收集的主要标准:是为了实现四个角色及产生四种效能,即 “具、源、库
5、、器” 的角色,以作 “干、营、研、教” 之效能。 “干” 指律师日常干活必备的主要工具。“营” 指律所在服务业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生存及营利的资源。“研” 指律师律所在法学、法律、执业及实务方面调研的信息宝库。“教” 指提供律师业务培训、行业传承及品牌建立的利器。,第6页,二、律所与高校法律信息收集方向的异同 (3),律所与高校法律图书馆信息系统的主要运作单元及信息源不同:一、律所信息系统的主要运作单元是采纳 “案卷中心” 及 “文件中心”的思路即以客户案卷/客户名称或大项目案卷群/大项目代号,及个别文件/文件名称或文件群/群号作为电脑信息系统的主导编程原则。系统建成后,以客户名或文件名进行
6、录入、存档、归类、检索及备份等信息处理工序。二、高校图书馆信息系统的主要运作单元是采纳 “书籍中心” 及 “文献中心”的思路即以个别图书名、期刊名、文献名/文献群名等作为主导信息客体及电脑信息系统的主导编程原则。系统建成后,以图书名、期刊名、文献名等作馆藏记录进行录入、实物存库、编目、检索、借/还等图书管理工序。三、律所信息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客户案卷里已归档的工作文件/文件群,以打印本存放到文件柜,或以电子文本归档到律所自有的“文件管理系统”(DM system)。高校图书馆的馆藏信息来源主要是出版商提供已出版的图书、期刊或文献馆藏本的印刷本放上书架,或以电子图书文本归档到高校图书馆的“图书
7、信息管理数据库”(library info management database )。,第7页,三、建立律所法律知识组织的软件和硬件,甲、建立律所法律知识组织必需的软件:一、律所领导层必须充分意识到律所知识管理在“律所管理六大主题” (律所营运战略方向管理,律所专业风险管理,律所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律所财务管理,律所知识管理及律所人力资源管理) 中的重要性及所提供的功能。二、律所领导层必须在人、财、物及制度组织上充分支持律所知识管理的工作目标及所需资源、如何落实知识管理的运作与微调,及监控其投入回报。三、律所领导层必须充分明了律所知识管理的成功可为律所、律师、客户及专业支援人员所带来巨大的效益
8、,是法律服务行业生存、发展、兴旺、发达及传承的重要原动力。乙、建立律所法律知识组织必需的硬件:一、律所备有能联网多地分所的强大高速内网系统、基本通信系统及文件管理系统(DM system) 作为全所的信息交换高速公路及经验交流电子平台。二、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必须达致“与时俱进” 即能适时转用升级版以处理新类型电子文档进所、提高上载及储存速度、增加多语言和不同文件格式内容的全文检索功能等,更备有可靠的文件备份系统,严防信息丢失风险。,第8页,四、律所法律知识服务的任务与内容 (1),律所知识管理服务的任务及目标可归纳为:一、利用律所的内部信息网络平台、与内网系统里的文件管理体系DM 作整合,对律
9、所内外法律实务视为“管用的” 工作信息及知识,进行收集、整理、上载及检索等信息处理工序,经最方便的电子网络渠道提供给全球各地多个分所的同事在信息需求方面作 “适当时机” 的信息共享服务。二、律所知识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在同一单位、同一专业之间法律实务知识的共享文化(knowledge sharing culture)及价值观,以提升本律所专业服务素质及市场竞争综合能力。源于现时律师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律师们仍习惯倾向 “单打独斗”的工作方法,实务知识稀有共享。三、律所知识管理设立,主要是期望解决以下的律所 “老大难” 问题 - 1、“人去脑空”,律师离所时对律所的冲击。 2、知识递减,导致总
10、体实务水平及素质未能提升。 3、重复劳动,导致资源浪费、成本急升,竞争力下滑。4、缺乏法律服务拓展与创新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对市场经济大环境的转变反应速度缓慢,跟不上法律服务市场的“大情势”。,第9页,四、律所法律知识服务的任务与内容 (2),律所知识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含两大块:所外信息及知识管理 对境内外公共领域里获得的法院判决、法制文章、法制新闻、法规条文、出版图书等最新法制信息作及时搜淘,进行检索、录入、存档、归类及电子备份,并向全所提供 “法制发展更新提醒” legal updates 及分别发给各类业务部门的主管和律师。所内信息及知识管理 建立本事务所的实务知识库know-how,把本
11、所多年累积的实务信息及知识,作为本所固有集体知识资产 来管理。know-how工序包括 挑选“更新提醒”有关的信息,及在客户案卷内已归档的工作文件群里,掏出、审阅及核定与各类业务有关律师/律师团队的“亮点项目”里的工作记录文件群和案件摘要等信息,作为总结实务经验的原创材料,并进行归类、录入、存档及备份的加工,即通过建立实务知识库know-how的形式,最终将这些宝贵的多年知识累积,转化为“机构记忆” institutional memory 供全所日后共用共享。,第10页,四、律所法律知识服务的任务与内容 (3),律所知识管理是律所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亦属律师执业实务的一部分,它本身绝不会
12、也不能独立运作,必须紧靠其他 “五大律所管理主题” (律所营运战略、专业风险防范、营销/客户关系、律所财务/分配、人力资源/培训)等部门互动互补、和谐结合,成为整体的 “综合律所实力”。 律所知识管理在帮助律所的成功营运,有下列各方面: 一、律所管理高层落实 “律所企业管治” 政策:律师行业作为 “知识经济”里典型的“知识工作者” 而律所知识服务是支持 “法律服务产品”成功的最大动力。二、当律所对个别律师考绩、对整体业务水平作考察,以维护本所法律服务产品的可持续质量,“实务知识库” know-how 可提供快速及客观的参考资源。三、“实务知识库” 为本所业务发展、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的有关经济/
13、商业信息及本所的对外关系与品牌建立,提供 “纯法律知识” 以外的协助资源。四、“实务知识库” 为本所人力资源、培训规划,提供方便及适时的人才表现记录与数据,在招聘员工、培养下一代律师方面提供第一手人力信息材料。五、建立/运作“实务知识库” 对本所在律师行业信息科技的应用,获益良多。,第11页,五、律所与高校信息工作的共同关注点,律所与高校法律信息工作的共同关注点主要在:对我国现时的 “公共法律信息大环境” 不甚满意,需要尽快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2010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总报告:报告最新的一般情况。http:/ “2010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排名出炉” :特别注意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评价。http:
14、/ “要的找不到、不要的太多。” 律所与高校对法律信息的需求是要求 “最新”、“最快” 和 “最准”,特别是各级法律条文的颁布、公布及发布,研究生和执业律师同是站在本国法律发展的最前线,这些法律信息都属 “我们马上要用的.” 。如何更进一步加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特别需要注意存在那些 “灰色地带”,即政府信息公开与否与各政府部门本身及部门之间的 “切身利益链”与大众“公共利益”的关系。情况的核心是“技术不是问题,内容才是问题,谁掌握内容更是问题”。,第12页,免费法律信息网页介绍,免费法律信息网页介绍http:/www.hklii.org/ 香港法、双语、繁简体 (条文、案例) http:/www.worldlii.org/ 全球各国法律 (条文、文章、专题等) http:/www.worldlii.org/cn/ 中国法律 (条文、文章、专题等),谢谢 ! 答问时间开始 ,http:/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