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供用电合同及其法律风险防控讲义大家好,受红山供电公司的委托及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来做今天法律课的主讲。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是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姓刘,我叫刘嘉立。我非常荣幸能够和在座的各位领导一起学习,一起探讨法律方面的一些知识,也谢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我将努力完成好本次课程的任务!本次课程围绕的主题是供用电合同及其法律风险防控。结合贵单位的某些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对合同法 、 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打算在这堂课中以供用电合同范本中所列条款为知识框架,通过将供用电合同范本中各个条款与相应法条一一对应的形式,详细讲解法
2、律、法规,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纠纷解决等方面上的作出的具体规定。引言:这个是我整理的一份供用电合同范本,这份供用电合同应该与大家日常业务工作中,所用的供用电合同类似,现在,请大家跟随我一起来看一下在这份供用电合同范本中,所列各项条款的内容。 (希望大家在跟我一起看的同时,建立起对供用电合同的一个全面直观印象,以便于对接下课程内容做更深入的理解学习) 。所有的法律关系都离不开法律关系主体,供用电合同所建立起的供用电关系也不列外,这份供用电合同范本所列供电方和用户,即是供用电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合同的当事人。在我所整理的这份供用电合同范本中,他所列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很全面,包括了法定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等信息,用户要是个人的话,需要列明用户地址、个人身份证号,电话等。这样全面的信息不仅有利于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也有更利于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及时直接找到相关责任人。当事人信息中还列了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号等,当然近几年已经推广实行三证合一了,现在,这三项信息可以统一用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替代了。供用电合同范本中用户和供电人是合同当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活动就没有了实施者。下面,就进入了供用电合同正文部分,开头的这两句话一般是表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其法律依据,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诺履约。当然,这两句话还有另一个用意,就是
4、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依法依规办事的人。再下面就是供用电合同的主体部分了,有供电地址、用电类别,供电方式以及后面要看到的用电质量、计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上规定的列明顺序,但在合同编写上,通常都是按照咱们现在所看到条款顺序进行列明的,这样列明,充分遵照了合同各个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也便于法务工作者,从合同的确定位置,直接找到当事人的相关约定。2我现在给大家读一下合同主体部分:一是用电地址、用电类别:(他这里头还有用方休息日)共三项内容。二是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它交代了供电电源、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供电接线方式等内容)三是供电质量(这个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标准来定的,这个一级
5、条款下的内容也说明,供电质量依据标准)四是供电计量(它也是按照国家规定电价类别分别计量的) ;一级条款下还有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等,同时还对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的双方责任进行了明确。五是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包括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电费结算方式、用电计量、电费争议及拖欠电费处理等) 。六是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这里对常用和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进行了明确,并以该分界点明确各自开展维护设施管理工作的区间,区分供用电风险责任)七是其他约定(有供用电安全,用方电工资质,发电机机组变换,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等等用户需要履行的义务)八是违约责任(供方违约责任和用方违约责任,这个合同范本所列的
6、违约责任都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这里我就不一一念了,后面的课程我也会讲到) 。九是争议解决方式(这部分内容是列明解决争议的四种方式,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并约定好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它这里四种争议解决方式都列出来了)十是供电时间十一是合同的解除和变更(这个在我专门讲供用电合同时会详细解析)十二是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这是兜底条款,防范合同出现漏洞,同时还交代了合同的签订地,生效方式。 )最后是双方签字盖章及落款时间。好了,以上我们就一起把这份供用电合同范本的所有内容都认真看完了,不知道大家现在是否对供用电合同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我相信大家肯定都有了。那么,
7、我们就一起正式进入合同法的相关概念的学习。一、相关法律概念对合同法的理解掌握是学习供用电合同的基础,合同法中规定了 15 种有名合同,供用电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纠纷解决途径及履行等问题,供用电合同都会涉及,而且两者道理相同,合同法规定的有关于合同的问题,也适用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只是在共性的基础多出了自己的一些特性,依照课程进度,我会专门讲一下供用电合同的特性。3那么,我们就先看一下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 2 条规定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合同是能够导致人身
8、关系和财产关系变动的协议,但不包括只导致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只导致身份变动关系的协议不归合同法调整,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应具备的内容,其实就是我和大家看那个供用电合同范本所列的各项内容是一样的,都是一一对应的。合同所需具备的内容它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个八个合同内容或者说合同条款,是一般合同需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有了这八项条款内容,合同的内容就比较完备了。
9、当然了,不同的行业有这不同的实际情况,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这八个条款的基础上约定增加主要条款。八项合同条款内容中的标的和数量是合同必要条款,缺少这两个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和生效。打个比方,我购买了你所拥有的三台挖掘机,这里的标的是买卖关系,如果缺了这个标的,就成了我?你所拥有的三台挖掘机;或者缺少了数量,就成了我购买了你所拥有的挖掘机。像这样缺标的、缺数量的合同是绝对不能够依法成立或生效的。这里要还需注意一下标的和标的物两个概念的不同,标的物不是标的,一个合同当中可以没有标的物,但必须有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刚才举到的我购买了你所拥有的三台挖掘机,这里的标的就是买卖
10、关系,标的物既是挖掘机。而在劳务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服务的给付行为,这个劳务合同就不存在这标的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合同可同时分属于不同的合同分类,供用电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不同分类标准当中同时分别属于诺成合同、格式合同、继续性合同、双务合同和要式合同等。结合贵单位工作业务的实际,我从众多合同分类标准当中选取了 5 种分类标准,这五种分类标准在所讲的合同生效、履行及违约责任承担上都会有所涉及。那么咱们就具体看一下,在五种分类标准下,合同的分类情况?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不读)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
11、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4像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它就属于实践合同。哥们弟兄们坐在一起推杯换盏,这时有朋友向我张口借钱,虽然我没钱,连自己都养活不了,但我也是一个爱面子的人,当着众人面,我没好意思拒绝,就向朋友信誓旦旦的说没问题!就在这时我虽然承诺答应借钱给朋友,但借款合同并没有就此成立或生效,只有当我把钱真正交到朋友手上或转账给他,履行了现实交付货币的义务,合同才就此成立并生效。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目前法律规定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2、属于实践合同外,还有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也是实践合同。2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 (不读)根据合同是否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便可实现合同目的为判断标准,可将合同分为继续行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既可完成,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如委托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均属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一次给付行为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如买卖、赠与合同,完成了现实交付,合同的内容目的就实现了。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不说)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
13、与合同。它只有一方负有交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而另一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如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对方价款的义务;像供用电合同也是如此,供电公司有向用户供电的义务,用户有支付电费的义务。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单务合同不存在。 (一会我就讲履行抗辩权,说这儿,也是为了给下面做个铺垫!)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不说)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14、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具体实践当中,特定形式日常业务往来往往指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但要求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只是合同成立形式特别要求的一种。5.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不说)最后是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这个分类重点解析一下。根据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内容是否与对方协商,经预先拟定并可供重复使用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除了格式合同以外都是非格式合同。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非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15、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这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双方当事人合意自治权,无需再另外付予特殊的法律救济。而格式合同由于制定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绝对优势地位,制定方又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条款等进行协商,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格式合同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就会导致无效。那么法律对格式合同都做了哪些强行性规定呢?可概括为三点,一是要求格式合同制5定方要尽提示说明义务,二是规定无效合同和无效格式条款范围,三是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限定。首先是对格式合同制定方的要求: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
16、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制定方可以对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采用变换、加粗字体等形式,来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次是对无效合同及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四种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
17、要出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任意一个就会导致合同当然无效。合同都无效了,理所当然格式条款也无效了。但要注意,合同无效不导致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如合法的约定管辖。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在供电合同中约定,任何人员在用电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本公司一概不负责;他就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注意,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在 40 条后半部分还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当事人约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用户都应当先按时交清电费;待查明情况后,再做其他处理
18、。 ”这个条款就限制了供电企业责任,加重用户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剥夺了用户根据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享有的后履行抗辩权。这种约定就当然无效。最后是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限定: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 41 条只是说明的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是有适用先后顺序的。1.在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首先第一步是需要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找到非格式条款,若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规定的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那么就采用非
19、格式条款。因为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的,另行协商就说明了双方当事人排除了就该事项在格式条款上的适用。若是没有找到非格式条款对同一事项的约定,那么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不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某一方特定解释。一般人理解与合同当事人的理解无关。如.如果按照通常解释仍然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那就只能采用最后一种解释规则,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反过来说,也就是做出有利对方的解释。这种解释规则刻意保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当中的弱者,既非格式条款提供方。从客观上讲,更能保护公平公正。接下来举一个保险合同的例子(保险合同一般情况都是格式合
20、同)当事人:保险公司与运输个体户2012 年 8 月 1 日投保人投保汽车险,加货物损害险(运输玻璃)6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投保人采取紧急措施,有效的避免了车毁人亡,但货物全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对合同中:“货物与货物相互碰撞和货物与车体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赔”这一条格式条款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不赔,对该条解释说,货物与货物相互碰撞和货物与车体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是指任何情况下。个体户认为赔,认为货物与货物相互碰撞和货物与车体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是指是指正常运输中由于捆扎不牢造成的损失。最后双方就该格式条款始终没有做出一致解释,在没有非格式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方的解释规
21、则,作出了有利用个体户解释,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个体户货物损失。合同分类,我重点讲解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大家要着重掌握法律对格式条款的强行性规定中格式条款解释的限定,他对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关于合同分类我和大家就探讨到这。在刚才大家一起学习过的内容的基础上,我们进入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部分。在这部分内容当中,大家需要了解掌握,合同有效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以及法律对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二、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首先看合同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是一个动态过程,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三条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说明,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一个过程,这个过程
22、就是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的过程,也就是咱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反复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具体过程如图所示,结合贵单位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来说一下,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一般是用户发出需要用电的要约申请,受要约人,也就是供电公司,在收到用户的需电要约申请后,再对是否具备供电条件进行判定,经判定符合条件,供电公司就发出提供电力的相关通知,承诺提供供电服务。这时供用电合同就有效成立了。供用电合同订立过程我说的有些过于简单,但大体概括起来应该就是这个样子。除了供用电合同以外,其他合同订立也遵循这一过程。只有具备有效的要约和有效的承诺合同才可能有效成立。有效的要约和承诺需具备哪些条件,我
23、和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要约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二是要约要向受要约人发出,并有受拘束意思表示;三是要约要以明示方式作出,受要约人要有知悉可能性,四是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具备刚才所说的四个条件必须全要具备,要约才能成立。关于要约的撤回、撤销咱们也介绍一下: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7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
24、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还没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是正在生效,尚未作出承诺前的要约)。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合同法第 19 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刚才说的是要约的内容,咱们再来看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成立条件有四,一承诺对象只能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承诺;二承诺内容要与要约一致,三在
25、承诺期内做出承诺,针对正在生效的要约,四承诺应以明示方式做出。承诺会涉及撤回、迟延、迟到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时做出。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承诺,此时要约已经失效,这种承诺原则上为无效承诺,不发生合同订立的效果。承诺迟延是指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由于邮寄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这种承诺原则有效,到达要约人后会产生订立合同的效果,但要约人不愿接受,及时向承诺人发出迟延通知后,该承诺不发生效力,合同不能成立。另外补充两点,一是承诺没有撤销,因为承
26、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不可能在撤销,即使有所谓的撤销,其实也是合同的解除问题,后面要讲;二是要约邀请不能成为要约的对象: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 1O00 吨,每吨价格 200 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这样的广告内容明确具体,标的和数量都有,符合要约成立条件,所以可视为要约。关于要约与承诺的相关知识点,大家可以简单了解,如果感兴趣,我愿意和大家在课下一起共同继续深入探讨学习。接下来看一下有效合同的成立条件,这与订立合同中所涉及的要约、承诺不同;要约、承诺说的
27、是一个合同成立的动态过程,是合同订立的方式,是形式问题。而有效合同的成立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对合同内容的规定,需要大家作为重点来掌握理解。结合 2017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大最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43 条,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有效合同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首先看条件一,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要能够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自然人在签
28、订合同时,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8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合同行为并非是要严格企业经营范围进行限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条件二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为一般原则。除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外,合同还不得违
29、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法律不可能把一切都规定无遗,故只能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后防线。但需要注意的是, “社会公共利益” 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条件三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
30、定,或可得确定。如甲乙协商签订购买月球协议,交付月球的行为更本无法履行,所以合同不能成立。条件四,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它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就会出现无效的合同及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就是合同法 52 条当中规定的四种情形,刚才已经讲过了。而可撤销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因欺诈、胁迫损害其他人利益五种情形。 (52 条中规定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与损害他人这不同,欺诈、胁迫国家就无效,个人那就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实践运用当中较为频繁,可撤
31、销合同的五种情形给大家介绍一下。一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如人家说卖车给你,你听成了卖房,人家说卖你十四只羊,你听成了四十只羊,等等诸如此类就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致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如老王家有一个宋朝瓷瓶,是
32、外祖母留给老王的,张某通过他人得知老王有一个宋朝瓷瓶,便上门购买。张某利用老王不知这个瓷瓶的价钱,就以 8888 元的价格买下。随后张某把瓷瓶拍卖,得款 98万元。这时老王得知后,便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三是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
33、起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9四是因欺诈损害他人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比如,赵某去商场购买手表,售货员故意欺骗赵某说,某仿制品为价值 24 万元 18K 金的劳力士手表,在售货员的强力推荐下,赵某购买了该手表,此时该商场的行为就构成欺诈。五是因胁迫损害他人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李某向孙某借钱,孙某不借,李某便要挟孙某,如果你不借钱就把你包二奶的事情
34、告诉你老婆。孙某无奈,只得借钱给李某。这里的李某便构成胁迫。以上就是有效合同需具备的条件。讲过了无效合同,刚又讲了可撤销合同。还点补充一点,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经撤销后的处理办法。好了,所有有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问题就讲解完毕了。进入下一模块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三、合同履行中的权利这一部分我主要围着四个方面来讲,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权保全当中的代位权,撤销权以
35、及诉讼时效问题。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主要适用填补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再具体实际运用中分三步走。首先是双方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规定在合同法第 61 条第一款,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若双方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步,依照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处理。如可参照合同法中十五种有名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步:如果前两步都搞不定,那么就适用合同法第 62、 63 条。合同法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扔不能确定的,适用
36、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10(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 63
37、 条规定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又做了进一步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63 条后两款是对延迟履行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是为了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在业务工作中会经常用到,大家有必要深入了解掌握。再看另一个在业务工作用的比较多的权利,抗辩权抗辩权是什么,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38、而概念中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之外,还都具有自己的特征。合同履行时,运用最多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是三个最重要抗辩权,我们将在这里进行详细解析。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 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需具备 4 个条件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什么叫同一双务合同的
39、对待给付义务?比如甲乙签订购买汽车协议,一方有交付汽车的义务,而另一有支付货币的义务,甲乙基于汽车买卖关系,都各自履行自己义务,这个基于汽车买卖关系的双方行为就是互付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完成对待给付,交易即完成。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顺序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若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如标的物灭失,同时履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