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文初 文档编号:7748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毕业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毕业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毕业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毕业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毕业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2011年5月20日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亲权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进行分析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亲子关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对我国的亲子关系立法提出合理的建议。关键词亲权;监护;立法现状;亲权制度构建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ABSTRACTMODEMPARENTALPOWERTHATORIGINATEDFROMROMANLAWANDGERMANICLAWREGARDSPROTECTINGJUVENILESINTERESTSA

2、SITSMOSTIMPORTANTPRINCIPLEITREFERSTOSUCHPARENTSRIGHTSANDOBLIGATIONSTOUNDERAGEDCHILDRENASCUSTODIAL,EDUCATIONANDPROTECTIONINPERSONALANDPROPERTYASPECTSINVIEWOFIDENTITIESTHEAUTHORTRIESTOCONSTRUCTSYSTEMOFPARENTALPOWEROFOURCOUNTRYBYMEANSOFCOMPARATIVESTUDYKEYWORDSPARENTALRIGHTS;GUARDIANSHIP;LEGISLATION;CON

3、STRUCTIONOFPARENTALRIGHTS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目录一、亲权制度的概述1(一)亲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1(二)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及相关权利的比较2二、亲权制度的国外立法例4(一)英美法系国家的亲权和监护制度监护包容亲权4(二)大陆法系国家的亲权和监护制度亲权与监护并存4(三)两大法系在监护和亲权上的差异5三、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5(一)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6(二)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6四、构建我国亲权制度的设想8一使用亲权名称8二确立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8(三)确立亲权制度的具体内容9(四)规定亲权的行使10(五)确立亲权的变动体系10(六)建立行使亲权

4、的监督机构11(七)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12结语13致谢14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15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引言由于我国目前在民事立法中,采取了亲权与监护不加区分的做法,将亲权制度的相关內容强行纳入监护制度中,且內容抽象、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现实中第三人侵害父母亲权以及未成年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对我国亲权制度的现状、內容及其立法构建进行分析,主张我国婚姻法对其自身体系做出系统的构建,对亲权制度做出科学的规定,以促进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亲权制度的概述(一)亲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1亲权的概念亲权一词,在现代各国民法和学说中有其特定的涵义

5、。在德国民法中亲权旧称“ELTERLICHEGEWALT”,直译父母的权力,在1980年修改民法典时改称“ELTERLICHESORGE”,直译父母的照护。1法国民法中亲权旧称“PUISSANCEPATERNELLE”,直译家父权,1987年民法典修改时改为“AUTORITEPARENTALO”,直译父母的职权。英国1989年儿童法案中称为“PARENTALRESPONSIBILITY”,直译父母的职责。2照护、职权、职责等词本身就有强烈的义务色彩,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学理上关于亲权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身份上和财产上的以监督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

6、总称。3其二,“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4其三,“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5其四,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61德国民法典第1626条规定父母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父母照顾)。父母照顾包括对子女的照顾和对子女的财产照顾。以父母照顾(ELTERLICHESORGE)取代亲权(ELTERLICHEGEWALT)。21989年英国儿童法第一部分第3条规定父母职责(PARENTALRESPONSIBILITY)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及其财产的所有

7、权利(RIGHT)、义务(DUTIES)、权力(POWERS)和责任(RESPONSIBILITY)及权威(AUTHORITY)的总称。以父母责任(PARENTALRESPONSIBILITY)取代父母权力(PARENTPOWER)。3(日)我妻荣新版新法律学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21页。4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0页。5林菊枝亲属法专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5年版,第139页。6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7228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上述各观点内涵基本相同,均表明了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

8、一;亲权仅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产生;亲权关系涉及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2亲权的历史沿革亲权法律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1罗马法称为家父权,一般地说,家父是指那些在罗马家庭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亲属的人。2因而,家父可以是父母、祖父母或曾父母。家父的对称是家子,包括家父家庭中的其他任何成员,即妻、子、女以及子妇、孙子女等。3家父是家子的法官,可以惩罚家子;可以处置家子以摆脱自己的责任;也可以出卖或出租家子,遗弃或杀死新生儿。罗马法上的家父过于专制和残忍,至法学阶梯家父权已成为有节制的矫正权和规束权,同时也把这种权利授予父亲或母亲,并以罗马的父权相称呼,家父权最终被父权所代替。4至罗马共和国后期

9、,父权相对减弱,必要时得剥夺“父权”。可以发现罗马法的家父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父权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夫权的内容和亲属权的内容。它是专制的人身支配权。5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形成的。日耳曼法规定,父权的行使要受家庭、氏族、公社的约束,因此与现代亲权制度十分接近,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它不是对子女的人身支配或占有,而是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规定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职责。因此,现代许多国家民事立法确定亲权制度,一般多继受日耳曼法的原理。对于近现代亲权立法,日耳曼法的父权制度是有很大的影响的。现代的亲权以保护、照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不仅表现为权利,而且更多地表现义务。亲权于历史

10、进程中,从父权对子女享有管教、惩戒、主婚等权力的统治权力,转变成为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不可推卸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规定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身份权。(二)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及相关权利的比较1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比较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03页。2(意)彼得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页。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利2002年版,第804页。4朱晓娟、戴志强人身权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5谭桂珍,张胜先婚

11、姻家庭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3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1亲权和监护都表明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法理上,监护被视作“亲权的延长”,两者行使也有很多区别。(1)主体不同。亲权人仅为父母,而监护人可以但不限于父母。(2)保护对象不同。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远远大于亲权制度。亲权制度针对的仅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包含但不限于未成年人。(3)性质不同。监护制度是为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问题而设的民事主体制度的内容;亲权制度源于亲属法,是家庭制度的构成部分。同时监护权对监护人而言是一种责任和

12、义务;亲权则是属于民事主体基于父母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4)权利产生基础不同。亲权的发生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5)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同。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它不仅包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父母对子女姓氏的决定权、居所制定权、子女返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同意权和财产上管理、使用、受益及处分的权利。而法律对监护相当程度上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权利规定。另外,作为亲权人的父母不得就其行为请求获得报酬;监护人可就其监护活动请求报酬。(6)立法限制不同。亲权制度的立法采取放任主义对亲权人限制较少,亲权人可行使对

13、子女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监护制度的立法则相反采取限制主义,监护人只能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随意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仅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处分,收益归属被监护人。亲权人因亲子关系自然取得对未成年人的亲权,只在某些法定条件下才受到限制;监护权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监护人在监护开始时就必须对监护人的财产开出清单,并受监督机构监督,而亲权则不需要。根据国外经验,行使亲权一般没有设专门监督机构;但监护人行使监护权须受监督。2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1)亲权与家长权的比较家长权即家长管理家族之人的权力,它不承认子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2,且具有终身性;而亲权首先承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进

14、而对其保护,同时确立了1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2古罗马时期“家子无私蓄”;郑氏规范中规定“子女倘有私置用业,私积货帛,以不孝论”,礼记曲礼中也有“父母存不有私财“。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4“子女的特有财产权”,保障了未成子女财产权利的独立法律地位,1亲权于子女成年自然消灭。因此,亲权制度并非是对家长权利的巩固。2(2)亲权与亲属权的比较亲属权与亲权和配偶权,共同构成完整的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因而,前两者都是独立的身份权,它们的不同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亲属权的主体包括父母在内的亲属;而亲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第二,亲属权的相对人为亲属;而亲权的相对人仅限于未成

15、年子女。第三,亲权的主要内容是教养、保护权,内容很广泛;亲属权比较狭窄,表现为亲属的身份以及相互之间的扶养、赡养和抚养权。二、亲权制度的国外立法例对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大体上以亲权制度或是监护制度来规制。(一)英美法系国家的亲权和监护制度监护包容亲权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的内容规定监护权中,采取了大监护的立法模式,即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职责”(PARENTALRESPONSIBILITY)和父母之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扶养”(CUSTODY)或者“监护”(GUARDIANSHIP)统归入未成年人监护,使父母监护与父母之外的人监护统一体。3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设立亲权制度的最重要的

16、基本原则。以美国监护制度为例,美国政府设有美国儿童及家庭局,以及全国儿童福利中心等其他政府和社会公益机构,各州的儿童服务机构以及隶属于州的其他机构;美国还设有少年法庭,干预家庭生活中虐待儿童的行为;美国所有的州都鼓励人们可以报告可能存在的儿童虐待事件。4人们发现有虐待儿童的情况后,可以向警察或者儿童保护部门举报。如果警察接到举报后,可以把信息发给儿童保护部门;如果儿童保护部门发现虐待行为构成严重犯罪时,也把案件通知警方,两个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配合。(二)大陆法系国家的亲权和监护制度亲权、监护并存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监护与亲权为分别立法,对亲权的行使也作了明晰的阐述,以服从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宗旨。德国

17、、瑞士等国家以行之有效的亲权法制度,1林菊枝亲属法专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5年版,第139页。2李克凝试论亲权与亲权立法,太原大学学报2001第4期。3英国1989年的“儿童法”(CHILDRENACT1989)将父母所有与孩子及其财产有关的权利(RIGHTS)、义务(DUTIES)、权力(POWERS)、责任(RESPONSIBILITIES)和职权(AUTHORITY)统称为“PARENTALRESPONSIBILITIES4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72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5完备的机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如德国以德国民法典和

18、儿童与青少年救助法为依托,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父母照顾权和监护制度;由监护法院、家庭法院、青少年局、社会自愿性组织、寄养家庭等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组成儿童的保护机制。1德国设有联邦至地方四级青少年局;1976年后的德国将亲权归属的管辖机关从监护法院改为家庭法院,适应了德国的现实情况。2家庭法院于必要时可以限制父母照顾权,若父母虐待未成年人,就会为儿童选择代管人或监护人,德国基本形成了一个从短期的寄养,再到长期的照顾和治疗的安置被虐待未成年子女的完整机制,一些职业化的给养父母可以给儿童提供专业的照顾和服务,3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都能给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怀。(三)两大法系在监护和

19、亲权上的差异在比较后,最明显的差异是两大法系在亲子关系中对父母地位的不同规定大陆法系认为父母是亲权人,享有对子女的特权;而英美法系国家却把父母视为监护人,其所有的权利较之其他监护人没有太大差别。存在此种差异的原因如下第一,立法体例。大陆法系从父母的角度出发,将监护作为亲权的补充,即立法者认为在亲属制度中首先是婚姻,然后是婚姻当事人对子女的权利,当父母无法或不适合对子女行使亲权时,监护人介入将子女转入监护,因此,通常亲子关系常被规定在民法的亲属编中,而监护则规定在民法总则的部分。英美法系从被保护人的角度出发,以其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寻找监护人,则父母自然是首选的监护人。因此,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也

20、总是被放置在监护制度中。第二,权利与义务。大陆法系国家所谓“亲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且义务是其中心。甚至有如德国,以“父母的照护”取而代之。4英美法系的父母本来就是监护人,与其他监护人一样履行监护的职责,因此“父母的权利”,源于贯彻监护的职责。三、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1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2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3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141页。4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6(一)

21、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文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如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不全面的亲权内容,无亲权制度,也无亲权名称。1(二)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尽管我国有关亲子的法律制度在民法通则、婚姻法都有相关规

22、定,但仍有不足。从总体上看,亲子关系的确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以及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在法律中均未得到充分的体现,集中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体系上不完备从亲权制度的体系上看,并未将亲子关系进行独立一章的规定。亲权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如婚姻法将亲子关系的内容分散规定在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家庭关系”和第四章“离婚”之中。可以说现行有关亲权制度的规定部分体系破碎、逻辑混乱。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婚姻法立法中的重婚姻关系、轻亲子关系的特点。(2)未区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法律体系的混杂我国的法律体例采用法典化,追求法律的完整严谨,保持很强的逻辑性;注重各种制

23、度体系的构建,法律内部、法律之间也合乎逻辑,不相互矛盾,这完全大陆法系的特征。我国民法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采用的却是英美法系的大监护概念。但是在我国有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中,却又强调父母和子女的血缘关系,突出了父母的特殊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内容同其他监护人是有根本区别的,两者的矛盾显而易见。1袁淑冬论亲权制度的立法构建,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257051ASPX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7条文简单难以适应现状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有寥寥的几条1,关于亲权的权利义务范围界定规定得

24、很简单,很难适应目前复杂的亲子关系。父母有权代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却无规定代理权的范围;如父母有权监督和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但却无规定应如何管理。现行法律中仅在民法通则第18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中做了一个概括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在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3)一些必需法律制度的缺失现行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中,缺少很多必备的法律制度。如亲子关系推定制度、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制度、婚姻关系外所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最基本的制度,所必备的制度。此为确定父母子女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前提。2尽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

25、规定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大多只涉及人身方面,财产方面简单抽象。另外,何种情况下父母停止对子女的权利;对于父母因丧失行为能力等法律上的原因或者因患病、长期外出等事实上的原因而无法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时,权利应该如何变动;以及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被剥夺或者其他事由而丧失之后,能否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基于法定的理由予以恢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将在何种情况下完全丧失并不再恢复等等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都找不到相应的答案。并且对于停止和剥夺亲权的法定理由,现行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尤为突出的是程序规定不完整,现行法没有规定具体操作应通过何种程序,程序规定的欠缺致使该规定形同虚设,

26、无法切实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由此可见,按照现行法精神,离婚后父母双方与子女的法律关系相同,父和母平等地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及其他权利义务。但事实上,父1李叶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588165ASPX2夏吟兰美国1996年福利法案对子女抚养规定的重大变革,HTTP/WWWYADIA

27、NCC/PAPER/15566/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8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监护权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当与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发生变更权才能重新行使。在此期间,该父母一方只享有父母对子女的其他权利,如探视权、遗产继承权等,负担经济供养义务。只有离婚父母关系融洽或因同居生活或居所地相近等少数情形下,才会继续共同行使亲权或监护权。父母离婚后,由于一方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监护方式和职责相应地也要发生变化,而这一点在我国的立法中没有体现出来,也没有反映出子女与父母生活情况的实际变化。我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制度的上述种种缺陷,使该制度

28、无法在我国目前复杂多变的亲子关系现状下有效地运作,达到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建立健全一套系统的亲权制度已势在必行。四、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的设想一使用亲权名称亲权概念的采纳是建立亲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对我国来说,使用亲权概念,不仅可以把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养从监护制度中分立出来,又相互衔接的逻辑体系。同时,对亲权概念的采纳还可以使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权的内容有所依归,而为进一步修正完善我国的亲子法律关系,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亲权制度提供契机。1二确立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要确立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父母共同亲权原则、尊重子女意见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易受伤害,父母作

29、为子女最亲近的人,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责任不可推卸,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此外,共同亲权原则是现代亲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父母权利平等和共同行使权利。即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时,应对子女利益的保护达成共识。如有分歧,双方须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来协商决定。父母在行使亲权时,对于有关子女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但未成年人的意见与其根本利益相抵触的除外。所谓权利滥用,其一积极滥用,如惩戒过度、不当的处分子女财产、使子女负担不当的债务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利益的行为。但是否滥用,需结合行为的动机、目的或其他相关因素来考虑。其二消极滥用。1夏吟兰建立我国的亲

30、权制度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年第8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9实务中的滥用亲权主要是亲权的消极滥用。如放弃对子女人身财产的给养管理教育,或者是为放荡生活,品行恶劣,使子女无法上学及其他对子女的精神、肉体和财产发生危害的行为的,均为消极地滥用。1亲权的设立,就在于各国立法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仅依靠私法上的亲子关系是不够的,在父母滥用其亲权时,国家必须依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干涉。三确立亲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保证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教育权利义务,应当将亲权内容分为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1人身照顾权(1)姓名决定权。成年后子女方可自行选择姓名。(2)居所指定权。未成年

31、子女应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不经父母允许不得另居他处。(3)保护管教权。主要是两个大的方面保护好子女和管教好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进行人身保护的责任和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和权利。管教包括教育和管束。当未成年子女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公序良俗)的行为时,父母有权进行训教和约束。(4)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不听从父母管教,犯有劣迹,父母有权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惩戒未成年子女。现代多数国家一般都不大设立惩戒权。(5)职业许可权。未成年人从事社会职业从事何种社会职业,一般必须经过父母的许可。(6)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身份与财产上的行为代理权。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为限。如父母享

32、有的诉讼代理权,送养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等。在财产方面,如契约、继承、遗产分割等代理行为。身份与财产上的行为同意权。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上的同意权如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财产行为上的同意权包括雇佣、经营等方面的内容。其他事项决定同意权。如对于子女动手术的同意、子女有病休学的决定等。未成年子女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无需征得其父母的同意,他人也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该行为无效。(7)子女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子女被人诱骗、拐劫和隐藏时,父母有权要求返还其子女,必要时可诉请司法机关进行保护。2财产照顾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33、财产方面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所享有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必要处分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1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8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0面(1)财产管理权。此处管理权包括管理、使用、收益以及管理上的必要处分。亲权人财产管理权的客体,指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1至于非特有财产,应归子女私有,由其自行管理、使用、收益。(2)使用收益权。父母有权合理支配利用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物和获取的孳息。但此收益首先应充抵财产管理费用,其次充子女教育费用,再次供家庭用,如有剩余,应归子女本人所有。(3)处分权。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经法院或监护

34、机关批准,父母可适当处分子女的财产。(四)规定亲权的行使亲权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父母对亲权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母有一方不能行使亲权(如外出、生死不明、患精神病、滥用亲权、被剥夺亲权等)时,由另一方单独行使。父母双方均不能行使亲权或负担义务时,应依法为子女另行设置监护人。父母违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与财产管护义务的,其亲权将会被依法剥夺。父母离婚后的亲权行使(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改变。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双方仍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的行使应由当事人

35、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2)离婚父母可协议变更或轮流行使亲权。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轮流担任亲权人。(3)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探视权。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包括探望、交往、教育、与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他方或其他人不得干涉或限制。但必须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五)确立亲权的变动体系应当设立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制度,作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救济措施。亲权的丧失包括(1)因剥夺而丧失,例如不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1因继承、赠与或其它无偿方

36、式取得的财产,称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未成年人因劳动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称做未成年子女的非特有财产。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1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或滥用亲权,情节严重,使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或者是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自应丧失亲权,由法院宣布剥夺其亲权。(2)是亲权因中止而丧失。父母因事实原因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亲权时,可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如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的。丧失亲权的父母,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

37、义务,仍有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亲权的丧失而消灭。但是亲权的丧失对于父母和子女的利益影响甚大,因而亲权的丧失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亲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恢复亲权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利;二是刑满释放,恢复亲权对未成年子女无不利影响;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是被宣告失踪的父母重新出现;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恢复亲权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宣告,可恢复亲权。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性权利,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时,亲权消灭。未成年子女成年、未成年人死亡或父

38、母双亡。当未成年子女被收养时,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的亲权消灭,与养父母的亲权建立;收养关系终止时,未成年子女养与父母的亲权消灭,与生父母的亲权恢复。(六)建立父母行使亲权的监督机构亲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保障这一目的的,必须保证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时合理合法。我国自古就有“棒下出孝子”等传统陋习,这种传统理念与今天的法治精神已经格格不入,虐待儿童的案件屡见不鲜。所以,必须建立亲权监督制度,当未成年人遭到亲权人的侵犯时可以制止,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难以制止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监督,父母亲权的行使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构。无论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再

39、详细,因亲权与监护的行使具有私密性,若不加强监督,很容易产生权利的滥用。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2就目前来讲,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全国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1该机构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学习、住宿、心理教育等各方面,使儿童感觉到家的温暖。目前,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将设立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明确编入亲权法律制度中,并能在实践中落实。(七)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我国的立法现状是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

40、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重复。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将监护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编,在立法体例上置于父母子女一章之后,作为对亲权的补充和延伸。这些规定均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或其继承人的利益,可资借鉴。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设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监护两部分。对于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双方均丧失亲权,或者均无法行使亲权的情形下,依法为其设定监护人。这样,既可以与亲权制度相区别,又便于与亲权制度相衔接,两种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专门设立婚姻家庭法一编,然后下设婚姻、亲权、亲属、监护四章,将亲权与监护两种法律制度分别

41、立法,成为一个完整、科学的立法体系。1团中央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HTTP/NEWSSINACOMCN/C/20071204/142314448217SHTML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3结语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构成单位,家庭和睦才会构成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又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经济给传统的家庭类型、婚姻关系、亲属关系都带来了强烈的震撼、冲击和渗透。产生的客观情况又是错综复杂,非婚生子女的普遍存在,农民进城务工导致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剧增,以及未成年子女财富获得途径的增加等等。在此种客观环境

42、下,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保护及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问题日渐突出,急需完备、健全的法律加以调整。在我国由于亲权制度的缺失,许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益受到侵害,而难以寻求法律的保护;由于目前监护制度规定的笼统、不成体系以及操作性差的原因,使得未成年子女丧失了本应拥有更好的发展和成长环境。正是这些侵害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不仅导致有些权益游离于法律之外,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健全亲子法律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解决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领域存在的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有效的保护父母子女之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的有效途径。本文提出了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希望能对完备我国的法律制

43、度的建设作出贡献。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4参考文献1(日)我妻荣新版新法律学辞典董璠舆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林菊枝亲属法专题研究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5年版4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5夏吟兰美国1996年福利法案对子女抚养规定的重大变革HTTP/WWWYADIANCC/PAPER/15566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8朱晓娟、戴志强人身权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9谭桂

44、珍,张胜先婚姻家庭法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0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11官玉琴亲属身份权理论与实务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12魏振瀛民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13李克凝试论亲权与亲权立法山西太原大学学报2001第4期14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5袁淑冬论亲权制度的立法构建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257051ASPX16李叶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588165ASPX17夏吟兰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年第8期18团中央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HTTP/NEWSSINACOMCN/C/20071204/142314448217SHTML1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5社1997年版20日铃木初代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以应尽未成熟子女的父母的义务为中心陈同花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21日利谷信義离婚法社会学陈明侠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7月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