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缺陷和完善【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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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缺陷和完善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2011年6月3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I摘要伴随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需要公司上市和公司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来共同构建,只有同时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的证券市场,才是一个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才能通过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来实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既是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2、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衡量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趋于科学的重要标志。西方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建立己有二三百年的历史,而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建立只不过短短十几年时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以及我国的香港联交所都发展得比较成熟,退市标准的设计比较科学,退市程序规范,可以为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关键词上市公司;证券市场;退市标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IIABSTRACTWITHTHEPROCESSOFLEGALIZATIONANDSTANDARDIZATIONOFOURCOUNTRYSSTOCKMARKET,PE

3、OPLEPAYMOREATTENTIONTOTHELEGALSYSTEMOFLISTEDCOMPANIESWITHDRAWALACOMPLETESTOCKMARKETNEEDSTHETWOSETSOFLEGALSYSTEMCOMPANYLISTINGANDCOMPANYDELISTINGTOCONSTRUCTONLYWHENTHESTOCKMARKETHASBOTHTHETWOSETSOFLEGALSYSTEMCANTHEMARKETBEATWOWAYOPENMARKETTHROUGHCONTINUOUSLYABSORBINGSUPERIORCOMPANIESLISTINGANDELIMINA

4、TINGINFERIORCOMPANIESDELISTINGADYNAMICADJUSTMENTOFSELFRENEWINGTOFULFILLTHEFUNCTIONOFOPTIMIZATIONOFRESOURCEALLOCATIONOFTHESTOCKMARKETESTABLISHINGASOUNDANDCOMPLETELEGALSYSTEMOFLISTEDCOMPANYWITHDRAWALISNOTONLYAFORCEFULGUARANTEETOTHELEGALIZATIONANDSTANDARDIZATIONOFOURCOUNTRYSSTOCKMARKET,BUTITISALSOANIMP

5、ORTANTSYMBOLTOMEASURESTOCKMARKETMATURITYANDTRENDTOTHESCIENCETHEHISTORYOFWESTERNLEGALSYSTEMOFMATUREMARKETLISTEDCOMPANIESWITHDRAWALHASBEEN200TO300YEARSHOWEVER,OURLEGALSYSTEMOFSTOCKMARKETWITHDRAWALHASBEENESTABLISHEDONLYFORLESSTHAN10YEARSTHESYSTEMOFLISTEDCOMPANIESINNEWYORKSTOCKEXCHANGE,THENASDAQMARKET,J

6、APANSTOKYOSTOCKEXCHANGE,ASWELLASSTOCKEXCHANGEINHONGKONGAREALLDEVELOPEDQUITEMATURETHEDESIGNOFCOMPANYDELISTINGSTANDARDISMUCHMORESCIENTIFICANDITSPROCESSISSTANDARDIZED,WHICHPROVIDEBENEFICIALEXPERIENCEFOROURCOUNTRYSLISTEDCOMPANIESTOIMPROVETHEWITHDRAWALMECHANISMKEYWORDSLISTEDCOMPANY;STOCKMARKET;DELISTINGC

7、RITERIA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目录摘要IABSTRACTIII引言1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现状1(一)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1(二)我国第一家上市公司退市的实施2(三)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存在的问题3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意义4三、国外发达证券市场退市标准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5(一)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5(二)成熟证券市场退市标准的法理分析5(三)成熟证券市场对完善我国退市标准的启示6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法律设计7(一)建立多样化的退市标准7(二)将“累积亏损”作为退市标准8(三)退市标准应与上市标准相统一8(四)在退市法律规定上完善数量标准和非

8、数量标准9结语9参考文献10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引言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不仅仅是拥有数以千计的上司公司数量和各种股票,更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市场有竞争就会有风险,没有一个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所以为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要淘汰不符合上市公司规定条件的公司。然而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最初的十几年中,却存在着一个近乎传奇般的历史,那就是上市公司零退市。但事实上却是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市场存在着为数不少的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公司,然而直到2001年2月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9、)正式实施后,“PT水仙”成为了我国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然而在我国却依然存在着“退市难”的问题。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不仅包括上市制度,也更应该包括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可以分为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两种情况。主动退市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资产被其他公司或个人收购后提出退市申请被动退市则是由于上市公司不再符合证券市场规定的持续挂牌条件而被监管当局终止上市。1鉴于主动退市是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所以本文主要讨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被动退市的规定进行讨论。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现状(一)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在这20年的快速发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证券市场制度发展明显滞后于证券

10、市场发展的问题。其中最为奇怪的问题就是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退市难”的问题。而导致“退市难”的根本原因在于退市标准的不完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主要由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

11、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1王林清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263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章第5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3年年度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第四章第18条规定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

12、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1)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限申请的;(2)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未提出宽限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3)第17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4)申请恢复上市未获证监会批准的。(二)我国第一家上市公司退市的实施“水仙”的全称是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上海电器业的骄傲。成立于于1980年,并于1993年1月6号上市,然而由于经营不善,从1995年起,这家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断的恶化,1997年亏损达6600多万元,1998年又亏损6300多万元,1999年亏损19亿元,如果不对上年利润作追溯调整的话,这一年的亏损将比上年增加3倍多。2

13、000年中期“水仙”净利润亏损5300多万元,全年亦告预亏。因为连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9年5月4日对该公司股票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改为“ST水仙”。到2000年,又因公司连续3年亏损,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ST水仙”从2000年5月12日起暂停上市,实行“特别转让”,股票简称改为“PT水仙”。2001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不给予“水仙”暂停上市宽限期,随后宣布水仙退市。“PT水仙”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被摘牌的股票。“水仙”最终的退市结果,给当时的中国证券市场非常大的影响。“水仙”在连年亏损被证监会警告后,一方面仍然在祈求“资产重组”的奇迹,另一方面也在希望证监会网开一

14、面。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真正实施过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侥幸心理。正是因为退市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大量和“水仙”一样的亏损企业在没有退市压力面前而不思进取,不断的亏空资产。如果把2001年前的中国证券市场比作一个新建的汪池的话,那么在此之前的这个池子只修好了“注水口”,却没有“出水口”。“PT水仙”的退市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和规范证券市场历程中的又一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这只是一个开始,征途还远未结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3(三)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存在的问题从证券法中对退市标准的规定中可以很容易发现我国对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15、的规定过于模糊(1)证券法中没有遵循国际惯例将资不抵债作为退市的主要标准。2而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对上市公司资产经营状况非常重视,尤其是资不抵债的退市问题,而我国法律上却是一个空白;(2)“连续3年亏损即退市”过于一刀切。3在这条规定中对“亏损”并没有准确的量化规定,亏损多少,如果一个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一块钱是不是也算连续亏损三年那这样的上市公司是不是也符合这条规定而需要退市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不管亏多少,只要不是连续亏损三年,亏一年,盈利一年仍然可以继续上市,而这种情形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很常见。所以这条规定太过于教条和硬性。(3)证券法有关终止公司上市的第3种情形中,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过于

16、抽象,并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随意性较大,难以保证判断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和相关科学性。而发达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一般包括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数量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在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盈利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和市值、股价等方面满足规定的条件,而非数量标准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在数量标准方面,仅对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公众持股数量作出规定,而在非数量标准方面,则仅对信息披露方面提出要求,其余并无规定。4目前有关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其中能够具体实施的只有“连续亏损”一种;亏损上市公司暂

17、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的规定过于单一和笼统,仅仅以“连续三年时间的亏损就暂停上市,连续三年半年亏损就终止上市”,很容易于被上市公司通过利用财务报表变更来进行操纵,缺乏反映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程度、股权分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股利分配、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股票价值、投资者保护情况等符合市场化的退市标准及相应。这种退市标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亏损的上市公司逃避退市容易。上市公司只要不是三年之中连续亏损,不论亏多亏少,也可以继续上市。这类企业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占了不小的比重;二是恢复上市也容易。上市公司只要盈利,哪怕只是微利也可以申请恢复上市。更何况上市公司利用

18、财务会计手段实现年度之间利润调节并不是非常难的事情,特别是在公司面临退市惩罚的情况下,不论是采用业务重组,还是账面重组,这些持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完全有能力通过借助企业非经常性的盈利来逃避退市的惩罚,因而退市机制2焦鹏、饶峰对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标准及程序的思考,新疆财经,2003年第3期,第59页。3焦鹏、饶峰对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标准及程序的思考,新疆财经,2003年第3期,第59页。4项雪平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第22卷,第149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4就变得形同虚设毫无作用。于此相比之下欧美日等证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涉及面相当齐全。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意义退

19、市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二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其增长速度十分惊人。但是,证券市场除了融资功能之外,还应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第一,证券市场应当创造一种良性竞争的环境,不断的淘汰落后的不良的上市公司,将优质企业吸纳进来。即让市场不断地“考验”上市公司,将提高经济效益的压力,通过市场评价渗透到各个企业。除此之外,市场评价还应真正形成一只无形的手,推动着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上市公司来说,市场的评价就是一张“晴雨表”。如果市场评价很低,上市公司负责人心里就会担心,尤其是一年两次的企业财务报告。所以公司经营者因此而必须不断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的创新和发展,注重企业经济效

20、益的提高。第二是能节约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成本与运营成本。一个证券交易所的容量是有限的,业绩差的上市公司存在于证券市场会占用有限的资源,影响其他优质公司上市,也会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退市制度的出现,就是要给证券市场不断更新血液的机会,不断的有优质的企业进来,淘汰落后的企业,真正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保持证券市场持续不断的活力。上市公司如果没有退市的压力,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就无法发挥作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不能得到发挥。如果上市公司连年亏损而不思进取,企业业绩大幅滑坡,就通过资产重组等手段得以规避退市的惩罚,更有一些胆大妄为者借职位便利大肆鲸吞公司资产、行贿受贿,不按法律规定公开财务

21、报表、虚假重组等违法活动。退市标准的完善,从外部来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上市公司名誉,并为提高效益而不懈的努力,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从内部来看,可以净化证券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从短期来看,虽然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对上市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一种硬性约束。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过程中,随着退市通道的开启,将来会有更多的亏损上市公司依法退市。对于众多存在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亏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不能改善经营状况就要作退市准备,不能再有侥幸心理。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退市通道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利好,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总

22、体状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5三、国外发达证券市场退市标准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1、美国股市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投资市场。其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是大体对称的。比如,上市标准包括财务标准如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和市场化标准如股东人数、股价、市值、公众持股两大系列;同样的,退市标准也对称地设计为财务标准与市场化标准两大系列。以纽约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为例,其主要标准包括股权分散程度、股权结构、经营业务能力、资产规模和红利的分配情况。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3、;(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6)过去5年连续不分红利。2、香港证券法第六章第55条规定,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交易,并进入退市程序(1)在财政困难的公司,严重损害其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停止经营;(2)公司破产。上市公司是将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资格的下列条件之一(1)清算或公司已被责令停业;(2)本公司或经理被任命为资产收件人;(3)本公司已停止营业;(4)公司须支付行政费用并没有显示翻倒;(5)公司已经

24、或计划达成妥协,其债权人安排;(6)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公司董事已被定罪的违法,以及贪污或欺诈行为的判决中提到的人;(7)违反证券法的所有董事(8)必须根据证券法登记,如董事,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或者被撤销登记或暂停。3、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2)社会公众股东数量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3)经营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4)最近5年没有派发红利;(5)最近3年连续出现亏损的情况;(6)上市公司做虚假账目且影响很大。(二)成熟证券市场退市标准的法理分析在国外成熟的

25、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建立已有百年的历史,经过了长期的市场实践才形成了完善的退市标准。因此对这些标准加以考察分析可以为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在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上,一般都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最低标准,一般来说,上市证券被终止上市的标准归纳起来上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上市公司资本规模或股权的分布结本科毕业论文(设计)6构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公司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低于法律最低标准;三是当上市公司因涉及资产处置、冻结、财务状况欠佳等情形,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四是公司有重大违反法律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5(三)成熟证券市场对完善我国退市标准的

26、启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退市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股东数量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2)股票交易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3)因资产处置、冻结等因素而失去持续经营能力;(4)法院宣布公司破产清算;(5)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欠佳;(6)不遵守法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重大违反法律行为;(8)违反上市协议。6而我国的情况却往往相反,对于退市的规定相对简单和抽象,目前可具体操作的新规定是实施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的将面临暂停上市”这一条。而且我国的退市只局限于亏损企业,但目前市场上不仅有连续多年亏损的公司,更有一定数量的资不抵债的公司。这些公司

27、早就应该破产并退出证券市场,可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资不抵债的公司应该退市,这些满足破产条件的上市公司至今仍然留在市场上。更严重的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相比发达国家来说仍然很少,鉴于某些地方利益驱动的行政干预,使得那些资不抵债和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往往能够通过财务报表重组或是行政性重组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中。从根本上来说,如果上市公司的上市和日常经营运作不是市场化的,那么退市的市场化就很难实现。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退市难”的根源所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发达,因此,更宜借鉴欧美日等国的退市标准,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发达国家退市标准

28、规定了很多量化标准,并同时采用时间和资本的双重标准,比我国单纯运用时间标准更为科学、全面,也更具操作性,降低了规避法律的可能性,也避免了人为干预的因素,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反映出立法观念的差异。成熟证券市场国家注重从经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考察上市公司的资产营运状况,特别是对资不抵债公司的资产运营问题相当重视,注重考察上市公司是否还有能力在证券市场上生存,考虑证券市场的承载力以及让该公司继续上市对公众造成的影响。7综合以上各国的退市标准,虽然我国在证券法、新上市规则和实施办法中,都涉及到了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但是作为一个新兴证券市场,我国在证券制度建设方5李自然、成思危完善

29、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金融研究,2006年第11期,第1732页。6吴聪中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比较及启示,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6期,第142页。7刘祉含国外上市公司退市规则的比较及启示,科技信息,2010第8期,第83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7面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需要逐步加以完善,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是如此。虽然实施办法和新证券法的执行是我国退市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退市制度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其中有许多缺陷和问题。法律规定存在很多的弊端和漏洞,增加了具体实施的难度,无法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制度要求,也是导致我国已确立的退市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的内在根源。因

30、此,完善我国现有的退市标准是证券立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真正完善退市机制的基础。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法律设计通过对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欧美日等国家所制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比较完备,涉及面比较齐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硬性和抽象,严重影响到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阻碍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此借鉴外国成熟的退市标准,并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退市标准,将对解决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上市公司退市难的问题产生极大的作用。以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作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本文认为健全我国

31、上市公司的退出标准,应该从下面几方面切入(一)建立多样化的退市标准8通过对国外证券市场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和日本制定的退市标准比较完备,涉及面比较齐全。而我国实施办法规定的退市标准过于单一和笼统,因而容易使一些业绩差的上市公司通过利用财务会计手段来逃避退市。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的是时间的量化标准,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但是这一标准正如本文开始所指出的具有极大的缺陷,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容易被规避。因此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单一的时间标准,应尽快引入“资不抵债”标准。资不抵债标准可以很好地弥补单一的时间标准产生的不足,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有效的避免上市公司采用财务会计手段规避退市的风险。而这也

32、是本文在一开始在讨论我国立法标准模糊时指出的我国退市标准中所欠缺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持续不断的亏损导致负债超过公司资产。而公司一旦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股票就已经失去了价值,广大投资者的损失也难以挽回。相比之下,由于净资产是一个长期存量指标,不容易被人为短期操纵。因此,采用“资不抵债”退市标准更公平、更科学,而且能有效阻止投机性假重组,防止社会资源白白浪费,从而大大提高退市效率,以保护中小8余景美关于我国退市标准的法律反思,经济师,2004年第5期,第58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8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更好地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本文认为应该有必要学习发达

33、国家增加一个“资不抵债”标准。(二)将“累积亏损”作为退市标准9考察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应该退市的最主要的标准之一就是应看其核心业务的盈利能力。当某上市公司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的历年亏损总额达到净资产一定比例时就需要被暂停上市。以此为基础,当该比例达到另一个标准时即应终止上市。若公司要想恢复上市,必须使累计亏损达到法律规定恢复上市的最低标准。不同程度的亏损反映出来的盈利能力是有差异的。显然,仅以亏损年限作为退市标准,而不论其亏多亏少地进行一刀切,对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这也是本文一开始就加以批判的法律规定。以“累积亏损”作为核心标准来判断退市与恢复上市,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人为地操

34、控盈亏;另一方面,更注重实质,只有在经营能力、资产运营状况都改善了的情况下,那上市公司才能真正地得以恢复上市。“累积亏损”标准的优势在于,把“盈亏”在退市中的决定作用由定性提升到定量,使上市公司为规避退市所进行的盈利跨期间转移的意义大大减少。因为“累积亏损”是着眼于累积的亏损额,而不在于某一年度的盈亏。防止企业通过会计手段来避免“连续三年亏损的标准”,即两年连续亏损后整出一个年度的微利,然后再两年连续亏损,再来一个年度的微利。亏损公司要避免退市,就必须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质量。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三)退市标准应与上市标准相统一10一方面,在证券市场政府行政干预的

35、条件下,仅仅依靠证券交易所数量的增加已经不能解决市场的供需矛盾。因此政府自身的干预行为便容易给人们产生一种上市公司属于稀缺资源的假象,从而引发争夺“壳”资源的现象。所以,要解决“退市难”就必须放开股票市场,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的改革,使退市真正按照市场化运作,加快公司上市的市场化改革。退市制度只是整个证券市场体系建设的一个环节,如果退市的另一面从上市开始就是一个不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为的话,那么退市制度的实施就根本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在我国的上市标准中既有连续盈利要求,更有净资产准入标准,然而,在退市制度只设计了“连续亏损退市标准”,完全没有净资产要求,这是有违退市理论的。应该说,这是退市制度最大的

36、缺陷。只有确保公司上市和公司日常运作的市场化,才能保证退市的市场化。我国的实践证明,在原有的上市行政性审批制度下,实现退市市场化是不可能的。虽然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9余景美关于我国退市标准的法律反思,经济师,2004年第5期,第58页。10李强退市标准应与上市标准相统一,中国证券报,2003年6月23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9了很大的进步,如上市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等,但是离真正市场化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让市场的供求规律调节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只有企业在进入证券市场时的代价降低才能实现其退出股市时代价的降低,做到退市市场化。因此降低企业上市的门槛,实行上市公司的注册制,这是

37、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资源稀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而对于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只要其符合退市办法(修订)中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款的规定就应该让该上市公司退市。(四)在退市法律规定上完善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例如在数量标准中应该在我国证券法中增加对公众持股人数、股东人数、公司资产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参考美日证券市场的规定,细化公众股东人数的法律规定,利于具体实施和操作;并且加强对公司资产的考察和监督,包括因资产处置、冻结、受损等失去持续经营能力11。在非数量标准中,增加注重对公司业绩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股利分配、股权分散程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程度等(1)上市公司必须要派息。中国的上市公司居然可以上市

38、多年不分红,只靠派股这种方式就算回报了投资者,那绩优和绩差有什么区别企业融资的钱都自己挥霍了,投资者却拿不到回报,这算什么投资市场上市公司在税法规定分配后首先要法定其按比例分红给股东;如果保荐亏损公司,保荐人也要承担责任。这样通过法律和利益关系培养企业道德可以更好的保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2),制定出更详细的关于资产状况、股权分布、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的规定。(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当放权,增加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决定权,只有证券交易所在处理退市问题时更有效率,才能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职能。12结语2010年对我国证券市场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一年,从1990年至今,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了

39、20年的蓬勃发展。经过20年的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证券业也已经成为了世界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业也不再是陌生的行业,它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它已经成为了大家最重要的理财方式。而正是因为证券在百姓生活中的重要性,更显得确保证券市场平稳发展这个问题的突出性。我国的证券市场存在着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的特点。所以想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政策和制度是先驱,因此完善证券市场规11焦鹏、饶峰对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标准及程序的思考,新疆财经,2003年第3期,第61页。12戈洪、惠佳颖从退市标准的差异看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金融论坛,2001年第7期第6卷第2425页。本科毕业论文(设

40、计)10范发展的软环境是重中之重。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退市机制是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稳定证券市场的保障。参考文献1、崔钊证券市场退市问题研究,红旗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2、王京、滕必焱证券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3、井涛退市法律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4、童增上市公司退市与复市案例,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5、顾肖荣证券交易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6、杨峰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思考,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7、甘功仁、杨益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国金融,2004年第12期。8、刘祉含国外上市公司退市规则的比较

41、及启示,科技信息,2010年第8期。9、赵锡军论证券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卞耀武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1、万猛、刘毅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2、王林清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13、焦鹏、饶锋对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标准及程序的思考,新疆财经,2003年第3期。14、余景美关于我国退市标准的法律反思,经济师,2004年第5期。15、张德富、王昌锐中美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比较与分析,商业会计,2003年第2期。16、戈洪、惠佳颖从退市标准的差异看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金融论坛,2001年第7期。17、崔沛英以市场化原则制定退市标准,证券时报,2001年2月28日。18、吴聪中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比较及启示,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6期。19、项雪平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3月第3期。20、戴念念论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21、刘乐乐中美退市机制比较,金融在线,2009年第9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122、李自然、成思危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金融研究,2006年第11期。23、李强退市标准应与上市标准相统一,中国证券报,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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