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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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2011年05月11日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I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也在日益进步,但不可否认仍存在许多问题,行政立法权力的不断扩大,严重威胁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利益,而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并不是那么完善,对行政立法的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及司法监督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监督机制缺位,行政监督虚设,司法监督的空白等等,同时对行政监督的其他监督形式如政党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没有一法律的形式合理规范,所以如何完善行政立法

2、监督机制,综合各种监督形式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将权力与监督放在同一杠杆之上,相互持衡,相互制约。关键词行政立法;监督;司法审查;权力制衡;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IIABSTRACTASTHECONSTRUCTIONOFSOCIALISTLEGALSYSTEMADVANCES,OURNATIONALADMINISTRATIVEANDLEGISLATIVESUPERVISIONSCHEMEISINPROGRESSHOWEVER,WECANTDENYTHATTHEREREMAINMANYPROBLEMSTHECONTINUOUSEXP

3、ANSIONOFADMINISTRATIVEANDLEGISLATIVEPOWERTHREATSTHERIGHTANDBENEFITENDOWEDBYADMINISTRATIONSERIOUSLYANDTHEADMINISTRATIVEANDLEGISLATIVESUPERVISIONMECHANISMISNOTTHATPERFECT,ITFAILSTOFULLYPERFORMITSROLEOFSUPERVISINGTHEAUTHORITYOFADMINISTRATION,LEGISLATIONANDJUDICATURE,SUCHASVACANCYINPOWERSUPERVISIONSYSTE

4、MANDJUDICIALSUPERVISIONANDNOMINAL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MEANWHILE,THEREISNOPROPERLEGALREGULATIONONOTHERFORMSOF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SUCHASSUPERVISIONONPOLITICALPARTY,AUDITINGANDPUBLICSPEECHSOITSURGENTTOIMPROVEADMINISTRATIVEANDLEGISLATIVESUPERVISIONMECHANISMANDINTEGRATEVARIOUSFORMSOFSUPERVISION

5、ONLYINTHISWAYCANWEBETTERPERFORMTHERIGHTOFSUPERVISIONBYAUTHORITATIVEORGANIZATIONSANDFULFILLTHESUPERVISIONBYADMINISTRATIVEBODIES,ANDPUTAUTHORITYANDSUPERVISIONONTHESAMELEVER,BALANCINGANDRESTRICTINGEACHOTHERKEYWORDSADMINISTRATIVELEGISLATIONSUPERVISIONJUDICIALREVIEWCHECKSANDBALANCES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0目录

6、一、引言2二、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必要性2三、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不足4(一)权力机关的监督4(二)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5(三)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6(四)舆论监督7四、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7五、结语10参考文献12致谢13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一、引言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这样的定义框下了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对象,即行政立法主体必须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单位个人,其对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即除此之外,不能创制其他规定。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法制建设的逐渐进步和完善,依法行政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7、在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上也走出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如对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立法的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监督等等,但与社会主义法制政府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不乏缺陷,诸如政令不通,效率低下,腐败屡禁不绝,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决策频频失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等等。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的促进法制建设,弥补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显得愈发重要,因为行政立法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涉及到社会的稳定性。所以,想要解决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为什么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然后才能采取

8、有效措施来更好的监控行政立法,从而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管理的宏观调控,仅仅依靠权力机关立法有点显得不足应付,所以权力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授权权力机关创制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托,授予国务院和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权。二、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必要性2003年3月20日,湖北黄岗市黄州区陶店乡幸福村历史上第一个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站内被收容人员殴打致死。这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反思和批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潮。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

9、中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要求进行违宪审查,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2003年6月20号,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废止1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59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2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回顾孙志刚案整个事件过程,我们不得不想到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问题。追及根本,立法机关制定和决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有限的职权范围内推行国家宪政,而在其顾及不上的空白处,权力机关赋予了行政机关其宪法、法律框架下的行政立法权,即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同时在行政范围内担任了行政立

10、法的职能,即所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立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行政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一旦行政机关出现恣意而专断的行为,就会像一匹脱缰的野马,难以驾驭。加上司法审查的困难,无疑会对法治造成严重的伤害,走上行政权异化的偏路。除此以外,相比较于人大立法,行政立法数量及其庞大、内容牵涉范围广、技术性很强、公开性较差等特点,不利于公众了解、认同并进而遵守法律。而且行政立法程序在操作中易被利益集团操控,体现这些利益集团的少数人的意志、公众无法提出意见表达民意、立法程序不透明,没有明确规定等问题。由此可见,虽然行政立法是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并解决了传统立法原则中

11、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但随随着行政立法权的扩张,其消极的一面也越发显现出来了,行政立法的大量运用在事实上已产生了许多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行政机关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由此可知,行政机关作为权力的执行者时,其聚集着强大的对抗力,所以行政机关可以说是权力的核心。孟德斯鸠说过“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2也就说这时的行政机关一方面是行政立法的制定者,另一方面也是行政立法的执行者,即行政立法权和行政执行权都集中在同一机关的手心里,那么这样的行政权便极易恣意和扩张,行政相对

12、人的权利便得不到保障了。也就是说权力一旦失去制衡就会出现泛滥,过分扩张的权力一定是与民主法制相违背的,那么人们所追求的自由自主便成了虚无缥缈的东西,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对权力的制衡的体现,是绝对必要的。其次,我国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架构已初步形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角架构,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持衡,从而才能合作发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3展,促进整个社会公权力的进步与完善,而若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脱节,那么行政权力就会扩张,就会影响到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行使,以至于打破立法、行政、司法三角架构,使得行政权

13、凌驾于立法、司法权之上,加剧行政立法权的肆意。再次,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必须合理合宪的。行政立法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过程,它具有涉及面广,权威性强,有合法的外衣不易被人们察觉的特性3,其作出的效力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多方位监督行政立法,使之在各有效的监控下更好的执行方针政策,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不足2003年,众所周知的孙志刚案而引发的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

14、行违宪审查,在我国宪政史上开启了公民建议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先河,虽然遣送办法的失效最终由国务院自行废止而并非全国人大审查之后作“违宪”撤销的,但是,这一事件对推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对建立法治政府,对中国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对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总体而言,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依旧存在很多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主要通过三个途径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参考国外可以发现,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过于单调,没有很好利用其他可以进行很好的监督的渠道,如舆论监督、政党监督等,具体如下(一)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

15、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监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有我国立法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3苏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监督论述,载江汉论坛2003年12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4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86条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宪法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8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同时立法法明确了权力机关的监督权限和方式,主要以备案、裁决、撤销

16、的方式来形式监督权。在备案上,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实际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管理全国日常事务时,其本身已负荷过重,几乎无法分身监督国务院行政立法,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没有很好的时效性;地方上,也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监督权,4而县市两级的权力监督实际上被架空。在裁决上,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

17、意见,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撤销上,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时,行政立法权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是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基本都是事后监督,而在事前没有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行使过不予备案和撤销的权利,由此可知,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从而使得行政立法的自由裁量权扩大,行政立法肆意妄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18、,无法真正体现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二)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宪法89条规定,国务院有4布小林我国的行政立法及其监督,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5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和改变所辖省会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撤销其领导的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我国行政机关本身是上级领导下级的关系,而又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的监督机制,在某种意

19、义上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这样的监督机制明显存在缺陷。简单来说,同为行政机关,上级下达命令,下级执行,而上级在监督下级是发现错误,这时的错误是指正还是不指正呢指正了岂不搬起石块砸自己的脚吗,不指正那么要行政机关监督效力就不够了,由此可见,对权力的监督最好的办法就是寻找与之抗衡的外部权力来约束,不然就容易出现不公的现象。5另外,行政复议也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一种。从目前法律对行政复议作出的界定来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由此可以看

20、出,行政复议实质上是一种“不告不理”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活动的产生由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不被赋予主动审查的权力,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复议启动是单向的,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避免官官相护的嫌疑,而就行政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决定机关之间的关系,从现代法治精神而言,行政复议很难摆脱“回避原则”的嫌疑,难以达到真正的正义。(三)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我国司法监控主要表现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及其解释。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法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只受理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

2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大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置之不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和有效,只进行认定和选择适用,而不是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和废止。而且法院的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许多行政违法行为,如对5魏月霞我国授权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6行政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负责直接损失,而由此引发的更多的间接损失完全不赔。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审查监控局限在很狭小的范围里,没有很好的发挥监控作用。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类,在行政立法的监督中基本处于空白,立法法第九十条也只是提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违宪审查,对具

22、体操作程序上没有作出具体说明。纵看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有学者提出设立专门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部门,对行政立法进行全方面系统的监督。6(四)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群众,也就是大众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很好很有效的监督机制。群众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体现,是相对弱势群体的代表,更能彰显群众的需求和利益,群众是国之根本,群众的利益是绝大数人的利益体现,舆论监督在体现自己利益的同时给群众搭了一座公平较量的桥梁,处于平等地位,才能更好的监督。但是,群众的舆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专业水平较低,鱼龙混杂,甚至可能出现偏激和极端,而现有法律法规没

23、有讲舆论监督纳入合法的途径,缺少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仅靠一些职业或个人道德为依托,同时对舆论的界限、范围、对象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很难实施。四、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就国内整体而言,中国法制建设至今,已取得了很多的成就,越来越关乎民生,关注最广泛群体的利益。存在问题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就好像运转的机器坏了,需要工作人员修理,而在修理的过程中也许机器正常工作了,也许是更好更快的工作了,也不排除在精明的工作人员的检修下,更换了机器的零件,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成分,本不起眼的机器也许会有惊喜,甚至是传奇。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也一样,只要找准问题所在,配以专业的法律人员,综合我国的行政立法现状

24、,对诊下药,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相结合,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具体如下6王平祥我国行政授权立法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完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5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7第一、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制这一制度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制约。而权力机关监督制衡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就是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的立法保留制度,即控制行政立法的范围,对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大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犯罪和刑罚,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涉及根本的问题的立法

25、权坚决的与授出,从而在根本上限定行政立法的权力。同时,权力机关应该明确监控制度,落实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同时加强事前监督,明确监督机制提请的主体、权限、期限,同时圈定行政立法的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的原则,明确行政立法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使其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利用时效制度来规范行政立法的执行。此外,立法法关于“适用与备案”的规定,也是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方式和程序并不明确,使得这种监督方式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导致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只能减弱,所以在健全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同时,考虑建立行政立法监督的专门机构。行政立法监督是一件非常专业的工作,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技术人员,很难能够保

26、证监督的实效性。于此同时需要尽力完善权力机关的“备案”制度,我国现行的备案制度中,权力机关接受备案后,往往只考虑该行政立法的内容与上位法之间是否哦存在抵触,而不考虑该法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不合理,加上备案在实际操作中总是得不到有效的信息反馈,所以完善备案制度势在必行。第二、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利用行政复议。一方面,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地方行政机关这样的领导机制使得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成为必然,那么要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就需要上级行政机关的公平公正,不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对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实行行政机关不同部门的错开监管,减

27、少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各部门间必然会存在专业上的区别,所以需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同时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进行协助。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作为权利的救济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机制,其本身既是行政立法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同时又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7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8的一种监督方式,所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显得很重要,首先要转化行政复议的功能观念,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复议法只是服务于行政立法,即行政复议的主导力量不够,所以应该让行政复议的功能从内部监督,自我纠错转化为救济优先,兼顾监督,这

28、样不仅能最广泛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且也能更好的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其次是行政复议的程序方面的问题,行政复议根本目的是救济,所以就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必须有公众力量的参与,才能减少行政复议的暗箱操作,官官相护,所以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就尤为重要了,如何让最广大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参加事实材料的举证,有权对行政立法及其执行的提出建议,从而在行政立法有效落实的同时能够维护最广泛群众的利益,稳定民心。8第三、建立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一定的不足,它将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也只有审查权,而没有撤销权9,司法机关

29、只能受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很小一部分且只审查其合法性而排除合理性的问题,大量行政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却无法审查,也就是说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微乎其微。所以为了更好的监督行政立法,应该将行政立法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哪些行政立法能够进行行政诉讼,明确人民法院有审查行政立法是合宪合法的权利,对不合宪的行政立法具有直接撤销权,同时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问题具有监督权,即法院可以在受理行政案件时,可以直接附带审查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而不需要对授权立法进行解释。同时,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有学者建议检察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只有公权力制衡

30、公权力才能最好的保障监督的时效,而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多是专业人员,对监督事项有很好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考虑让该专门机关作为监督机制的核心,进行专项性监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各地检察院综合地方实际,对行政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可以尝试着对行政立法进行事前监督,诉讼只能是对行政立法的时候监督,这种监督建立在损害已经7刘晋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以孙志刚案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23期。8贾莉论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科学管理研究2001年第2期。9李湘刚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探讨,载行政与法,2006年2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9产生,而若检察院参与行政立法的事

31、前监督,一方面检察院作为司法权威,不仅可以在行政立法源头上进行监督,给与参考意见,另一方面也减少了行政诉讼,在行政立法的原始阶段就开始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第四、实行政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政务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让广大群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最好表现,只有当政府政务公开了,行政工作透明了,群众才能真实有效的了解政府的运作方向,才能有利于政府政策、命令的执行,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从而一定程度上遏制行政工作人员的腐败。利用舆论监督在官员心中起到惧怕的作用,遏制官员的腐败思想,从而肃清政府机关的腐败风,贪污风,这样行政立法主体素质提高了,行政立法的效率也就提高了,所以

32、需要重视舆论监督,让广大社会大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立法的舆论监督在虽然专业性上存在缺陷,但是不可否认舆论的力量,而舆论的监督也是民主自治的最好体现,而舆论中最可利用的资源就是媒体,媒体资讯不仅快捷方便,加上专业的报道能够真实的反应行政立法现状,从而督促行政立法的合法合理,而正确的运用舆论的监督能够更好的表达民意,从行政立法上关注民生,同时可是让社会的各行各业个阶层的,各种身份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立法监督。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现行的资讯流通极快,除了手机短信,网络也是个值得利用的媒体,网络信息公示,网络民意调查,不仅效率高,民意性强,而且能够形成一股很强的力量,迫使行政立法更公正,公平。1

33、0另外,听证制度也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机制,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现场听证,现场表达他们心中的意向,在行政立法实行前避免不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可以邀请业内专家进行点评,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更好的促进对行政立法的事前监控,防患于未然。五、结语我国的行政立法还处于年轻的状态,存在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而更好的解决也只是在相比较之下的一种更好的方式而已,治国最重要的就是百姓,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较于行政机关,他们是弱势群体,而对于权力机关而言,他们10高静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华章2007年第8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

34、0又是权利的保护对象,所以我个人认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否到位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平衡问题,找到平衡点,把握好了度,也就达到了更好的状态了。而如何达到这样的平衡状态便是关键,首先限权,行政立法的权力过大便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限制它的权力,加强监督,完善立法机关的监督权,落实人大监督,明确监督程序时限,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强调行政监督的独立、公平、公开,司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扩大受案范围,使行政诉讼真正的能诉能讼,其次是给与弱势群体帮助,即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如旁听制度,群众舆论监督,让行政相对人也能参与行政立法,提出建议,以他们的利益为宗旨,真

35、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监督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状态,一种平衡的状态,是一种意识领域内的抽象状态,没有凌驾的态势实质上已经达到了一种平衡。当我们在进步的时候,我们的国家也在进步,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一定能逐步完善,随着群众力量的壮大,在不久的将来行政立法不仅仅只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一定也是我们市民百姓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建议、监督行政立法的进行,这时候应该就到了持衡状态了,而和谐社会的定义也就有了落脚点。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1参考文献1、魏月霞我国授权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2、布小林我国的行政立法及其监督,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

36、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3、王平祥我国行政授权立法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完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5期。4、王保民、李霞我国行政立法范围及其监督审查机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5、陈翔论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机制建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6、贾莉论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科学管理研究2001年第2期。7、高静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华章2007年第8期。8、许安标论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9、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版。10、刘晋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以孙志刚案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3期。11、李

37、湘刚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探讨,行政与法2007年第2期。12、丁才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S1期。13、苏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监督述论,江汉论坛2003年第12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214、陈慧君论我国的行政立法及其监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15、徐信贵等论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机制,行政与法,2009年第3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控机制专业法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一)主要任务按照学校和文法学院的统一要求,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外文翻译、毕业论文及其他与毕业论文相关的任务。(二)主要目标通过毕业论文的

38、撰写,使学生能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搜集资料、进行研究,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了解和掌握相关学术研究背景的基础上,运用法学及其他综合知识,阐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具体监控机制。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一)主要内容阐述我国行政立法的监控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立法监控的建议。(二)基本要求毕业论文具体要求见嘉兴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手册。论文要求紧扣题目,搜集资料充分,能综合运用有关基础理论知识,对具体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定的个人见解,有一定的创新之处。能独立查阅并正确引用中外文有关文献。要求文字通顺简练,条理层次清晰,思路清楚。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

39、文)13二、计划进度1、2010年10月12月30日写出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收集外文文献并翻译。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和论文要严格按照学校统一布置的格式撰写。2、2011年1月1日2011年3月10日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论文篇幅不得少于8000字。具体要求参照文法学院关于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基本程序的规定。3、2011年3月11日2011年5月10日,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的二稿、三稿。4、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定稿。5、2011年5月底,论文答辩。四、推荐参考文献1、魏月霞我国授权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2、布小林我国的行政立法

40、及其监督,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3、王平祥我国行政授权立法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完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5期。4、王保民、李霞我国行政立法范围及其监督审查机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5、陈翔论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机制建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6、贾莉论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科学管理研究2001年第2期。7、高静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华章2007年第8期。8、许安标论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4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

41、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与行政法规形成相互配合牵制的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立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立法权力的任意行使,侵犯公民权利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立法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基于上述行政立法存在的缺陷,本人通过阅读大量资料,对其进行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不断完善行

42、政立法监督机制。(二)有关概念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这样的定义框下了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对象,即行政立法主体必须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单位个人,前提必须是法律授权;其对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即除此之外,不能创制其他规定。2、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是指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与之抗衡的监督机制。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本身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国家武装力量直接予以保护的权力,所以公权力没有监督就会滥用,因此,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必须是多方位的。(三)综述范围及争论焦点我通过阅读大量与我研

43、究的课题有关的资料,发现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很多不足,我选其中三个进行研究,具体如下1、权力机关的监督的缺陷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监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大极其常委会的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有我国立法法67条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5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86条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宪法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8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

44、的规章。即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而在事前没有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行使过不予备案和撤销的权力。2、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的缺陷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具体表现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和改变所辖省会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撤销其领导的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我国行政机关本身是上级领导下级的关系,而又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的监督机制,这种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

45、督机制明显存在缺陷。简单来说,同为行政机关,上级下达命令,下级执行,而上级在监督下级是发现错误,这时的错误是纠正还是不纠正呢纠正了岂不搬起石块砸自己的脚不纠正那么要行政机关监督何用由此可见,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与之抗衡的外部权力的监督,否则很难实现监督的实效。3、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的缺陷我国司法监控主要表现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及其解释。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法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只受理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大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置之不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和有效,只进行

46、认定和选择适用,而不是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和废止。而且法院的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许多行政违法行为,如对行政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负责直接损失,而由此引发的更多的间接损失完全不赔。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审查监控局限在很狭小的范围里,没有很好的发挥监控作用。二、主体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背景、现状、必要性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一)背景、现状及其必要性2003年3月湖北籍公民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惨遭殴打不幸死亡。在法律界人士与社会舆论的推动下

47、,三个月后,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案不禁令人反思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行政立法的严重违宪,应当如何解决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迫在眉睫。首先,行政机关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而行政机关在立法时又享有广泛的立法权,执法权与立法权集于行政机关一身,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大大膨胀。孟德斯鸠说过“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行政机关享有的广泛权力一旦失去制衡,就会出现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

48、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而损害国家法治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对权力的制衡的体现,是绝对必要的。其次,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依法治国,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必须合理合宪。行政立法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过程,它具有涉及面广,权威性强,有合法的外衣不易被人们察觉的特性,其作出的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6效力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多方位监督行政立法,使之在各有效的监控下更好的执行方针政策,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

49、监督机制存在着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够、行政机关的监督欠缺公正性、缺乏司法监督等缺陷,对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行政立法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二)对存在的问题的解决第一,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制这一制度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制约。而权力机关监督制衡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就是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的立法保留制度,即控制行政立法的范围,对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大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犯罪和刑罚,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涉及根本的问题的立法权坚决的与授出,从而在根本上限定行政立法的权力。同时,权力机关应该明确监控制度,落实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同时加强事前监督,明确监督机制提请的主体,程序,权限,期限等相关规定。第二,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利用行政复议。一方面,行政机关的领导机制使得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成为必然,那么要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就需要上级行政机关的公平公正,不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对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实行不同部门的错开监管,减少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各部门间必然会存在专业上的区别,所以需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同时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进行协助。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作为权利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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