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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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 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涉河建设项目

2、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27 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2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27 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涉河建设项目不

3、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防洪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建管办2004109 号文

4、” )第 1.3 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提出,强调涉河建设项目要在可研阶段编制防洪评价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五)施工工期在 6 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非汛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汛期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3施工工期超过 6 个月及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汛期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并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如遇特殊情况汛期必须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防相关管理要求。【实施要求】,为避免和减少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细化提出不同施工工期

5、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六)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就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不符合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竣工后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备案。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完工建成和验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具体要求(一)跨河建设项目1跨河建设项目应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 10 米的河道时,经论证后,可以涵代桥。跨度不大于 5 米时采用单孔箱涵,跨

6、度在 510 米时采用双孔箱涵,箱涵4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过流断面按规划河道断面 1.2 倍以上进行设计。【桥跨布置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014 版), 单孔跨径小于 5m 的即为涵洞。根据其 6.0.4 条关于桥 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和公路桥涵标准图集,结合河道的养护、管理的需要,提出跨度不大于 10 米的跨河 桥可以涵代桥;为减少箱涵中间隔墩的数量,减少其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提出各跨度范围的孔数设置条件;考虑发生超标洪水时箱涵过流能力应较设计标准预留一定富余度,提出过流断面按河道规划断面 1.2 倍以上进行设计。2桥梁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 25 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桥梁

7、跨度在 2550 米时,应两跨过河。桥梁跨度大于 50 米时,各跨跨径不宜小于 16 米。各跨跨径应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桥跨布置 2】,(1)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小于或等于 25m 的河道时,如有桥墩设于河中(行洪断面内)将会对堤防安全和河道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 3.2.5 条规定:当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的跨径在 50m 及以下时,宜采用 标准化跨径,而预制预应力板梁标准跨径下的最大经济跨度为 25m,故提出跨 25m 的河道一跨过河,跨度在 2550 米时两跨过河。(2)内河通航标准中提出桥梁跨度规定级航道限制性航道尺寸为直线段双线底宽

8、为 16m,而从防洪安全的角度出 发尽量减少桥 墩布置,减少对河道行洪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跨径不宜小于 16 米。53跨河桥梁应优先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巡河路,梁底与巡河路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低于 4.5m,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净空高度应根据巡河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经论证跨河桥梁必须与巡河路平交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保证巡河路在河道正常维护管理和防汛抢险期间的畅通。【跨越方式】,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 10.4.2 条: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 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防汛抢险、管理 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如当桥

9、梁采取平交方式跨越河道, 则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平交口设置交通管制设施),以便在防汛期 间保证防汛通道的畅通。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低于河道规划的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考虑河道正常淤积后的影响;(2)不低于规划和现状的河道堤防或防浪墙顶高程;(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梁底高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相应执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 3.2.2 条及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第 7.3 条的规定。65跨河桥梁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梁承

10、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或冲刷线以下。【墩柱布置 1】,桥梁墩柱设置在河道深泓线上,减少了有效的行洪断面,不利防洪安全;承台露出河床或位于冲刷线以上,不仅占用河道有效过流面积,而且造成局部流态紊乱,会直接造成堤脚冲刷,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影响极大。6跨河桥梁因结构需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水流流态的稳定,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水流流向一致。【墩柱布置 2】,本条对桥墩型式做了一般规定,以减少桥墩阻水和对局部流态的影响;从防洪安全的角度考虑,如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方向存在夹角,夹角越小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越小,阻水比降低,有利于洪水的下泄。在桥梁工程上,可通过调

11、整桥梁纵轴线,实现 其墩柱布置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流向一致。7跨河桥梁墩柱和承台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路和截污管涵等河道建筑物范围内,且墩柱和承台与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外轮廓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1.5 米。【墩柱布置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 10.4.1 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 为保护河道堤防和护岸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提出此条。78跨河桥梁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的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桥面排水,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2、。【桥面排水】,对桥面排水处理和布置方式的一般要求。9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工程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 30 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的河道建设内容按规划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建设】,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从保护桥梁安全出发, 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用地受到批复工程红线的限制,提出 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 30 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堤防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建设。10跨河桥梁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水位观测设施,桥梁型

13、式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水位观测和桥梁型式】,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 3.7.2条“跨越河流或海湾的特大、大、中桥宜设置水尺或标志,较高墩台宜设围栏、扶梯等。”11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架空输电线路】,出于杆塔基础的安全和河道安全管理考虑。812其他跨河建(构)筑物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参照跨河桥梁的规定执行。(二)穿河建设项目1电力、通信和输送流体的管线通过河道时,应采用与堤岸正交的下穿方式,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穿河方式和要求】,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243-2007)第 3.3.15 条“ 水域穿越宜与水域正交

14、通 过” ,缩短水域穿越长度;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 10.2.1 条“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 ,并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 ,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障堤岸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安全,方便日后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相关设施的施工,提出本条。2穿河建(构)筑物埋深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构)筑物顶部与天然河床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大于天然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 米;(2)建(构)筑物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应小于 2.5 米;(3)如遇岩基河床等其他特殊

15、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9【穿河管与河道相关建筑物距离】,根据防洪标准(GB50501-94)第 5.5.2条“从洪水期冲刷 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 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 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穿越管段应埋设在一般冲刷及局部冲刷深度以下的安全深度,根据穿越工程的类别、工程等级和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从保护河道防洪安全和河道建筑物安全的角度考虑,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2.5m,如遇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3输送流体的穿河管道,应在河道两侧设置截流控制设施。4下穿河道的管道和线缆的阀井(室)、截流控制设施

16、、临时性工作井等管线附属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堤防和护岸安全及河岸景观。【穿河管阀井】,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243-2007)第3.3.12 条“生活水源保 护地、水域大型穿越工程,输油管道两岸应设置截断阀室。截断阀室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不被设计洪水淹没处” 。5采用隧道、较大口径的顶管及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的穿河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与土体的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防、堤岸和河床的土体稳定,并设置监测设施。【非开挖方式的施工要求】,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2.6 条“采用 顶管法施工修建穿堤建筑物、构筑物 时,应选择在土

17、质坚实的堤段进行,沿管壁不得超挖,其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处 理” 。采用顶管等方式敷设管10道的,如空洞尺寸较输送管道或者套管过大,容易 产生河床和堤脚塌陷,造成穿越管道受力不均匀和河床堤脚破坏,应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6入河排放口水质应达标排放,较大的排放口应设置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入河排放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污水排入河道前 应当经过处理.”;为避免 较大排放口水流对堤岸和河道管理设施的冲刷毁坏,提出设置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7穿河建筑物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标识内容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标识】,为方便河道管理,提出穿河建筑物 设置标识, 标识内容满足河道管理的要求。(三)临河建设项目1与水工程无关的电力电缆、油气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供水、通信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行洪断面内以及堤防和护岸结构断面内,且不应长距离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河管线布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以及虽经批准但与防洪、治污无关且批准期限届满时未依法延期的既有建筑物,有关部门应 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拆除” ,对不同使用性质的相关管线提出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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