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为有效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第二条 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确保商务行政相关行为符合公
2、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 审查对象各处(室)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2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四条 审查方式各处(室)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提报审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3、后提报。重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五条 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3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
4、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
5、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第六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纳入审查对象而未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不得提报审议。5第九条 厅条约法律处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要同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条 各处(室)要加强与商务部对口司局及其他部委有关司局的沟通,密切关注国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动向,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水平。第十一条 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