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视野中的民办教育魏所康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在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方面,国际社会有哪些通行的做法和值得借鉴的经验?在近些年我国民办教育大发展的过程中有哪些矛盾和偏颇?为回答这些基本问题,本专题先拉了两根空间横轴看一看美英法日韩等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是如何发展民办教育的,接着又拉了一根时间纵轴看一看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过程中,公私立教育结构变化有什么基本趋势,目前呈什么样的基本格局,在此基础上思考和讨论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热点问题。一、五洲环顾:美英法日韩等国的私立教育(一)美国的私立教育美国教育起源于私立教育。1493
2、 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1607 年第一批欧洲移民在北美登陆。为了教化当地的印第安人和移民中贫穷家庭的孩子,1619 年在北美大地出现了第一所慈善学校。1638 年因获得牧师约翰哈佛的遗赠而成立了第一所高等学府哈佛学院。1647 年新英格兰殖民地曾颁布法令,要求每 50 户居民点由居民出资请一名教师教育孩子,每 100 户居民点由居民出资兴建一所文法学校。17 世纪中期以后,各类私立学校在北美地区迅速发展。至 1776 年美国独立前,受“教育不是国家的职责”这一英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主要由民间力量举办教育。19 世纪 20 年代以后,美国掀起了公立学校运动,开始广泛建立由公共税收维持、公共行政机
3、关监督、向所有学龄儿童开放的学校制度。这一运动从新英格兰地区的初等教育领域开始,逐步推向各州,并逐步扩展到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在建立公共教育体系以后,私立学校主要为满足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接受教育的多种需求。现阶段,私立教育是美国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享有与公立学校同等的合法地位。据2000 年的统计,美国有各级各类私立学校 22763 所,占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 1799;其中私立小学 16623 所,占全国小学总数的 2%;私立中小学一贯制学校为 3120 所,占全国中小学一贯制学校的 27%;私立两年制专科学院 663 所(其中非营利 179 所,营利 484 所),占全国两
4、年制学院的 38%;私立高等学校 2357 所。占全国高等学校总数的 58%。私立学校学生数占全国学生总数的比例基本保持在 10左右。高等学校中私立学校学生约占总数的 20%。总体上看,美国的公立教育规模大于私立教育规模,呈以公立教育为主、私立教育和公立教育并存的格局。美国私立学校分营利和非营利(或纳税学校和免税学校)两种,绝大部分为非营利的,哈佛、耶鲁、斯坦福、麻省理工,哥伦比亚等私立大学都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基金本金运作后的盈余全部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美国私立学校的举办者大都是捐资办学,把教育作为一项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不要求回报。学校的积累用于学校的再发展。美国营利性私立学校约占私立学校
5、总数的 4,多为培训机构(美容美发、烹饪等)和少量的幼儿园,此类学校必须缴纳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也被称为纳税学校。营利性私立学校中,真正能够获得营利的也仅是一部分。政府对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审批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营利性私立学校要定期更换许可证(一般是每年更换一次) 。政府主要工作之一是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学生)的投诉,保护他们的利益。学校普遍认为“营利比不营利更痛苦” 。美国私立学校经费管理是在整个社会较健全的会计制度下进行的。私立学校财务管理由会计公司负责收支,所有经费收入支出都有详实的记录,并有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不定期的审计。私立学校投入教育的资产,在学校建校之初是明确的,如加州设立学校须向州政
6、府消费事务管理局和教育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非营利的私立学校,其所有的资产归属学校;营利性的私立学校,必须按税收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其资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二)英国的私立教育英国私立教育的传统十分久远。在 1833 年前,英国教育基本上是由私人负责的,国家既不插手教育,也不干预教育,不存在教育政策,也没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标准。1870 年英国开始建立国家教育制度,政府在学校稀少的地区办起了学校。1902 年的教育法又做出规定,建立统一的教育委员会。20 世纪初,英国才初步建立起公私立教育并举的教育体系。现阶段,英国基础教育学校体系呈双轨制。公立学校提供免费教育,私立学校学费昂贵,一般由家长
7、自己负担。英国约有 2,400 所私立中小学,但提供中学和预科段的教育的学校不足千所。私立学校大多位于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苏格兰也有少量私立学校。北爱尔兰地区私立学校很少。那些声名卓著的老牌学校一般都是私立学校。在英国约有 7% 的学龄儿童在私立学校学习。据英国私立学校普查报告,英国私立学校在校生 2005 年为50.41 万人,2006 年为 50.54 万人。公学是英国基础教育中私立学校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代表性。将私立学校称为“公学” ,与其最初产生时的慈善性和无偿性有关。 “公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这种学校提供的教育与赢利性质的私立教育或家庭教育不同,它带有慈善性质;二是指它向全
8、国各地开放,招收学生,而不像大多数捐赠举办的私立学校那样只招收本地学生。现阶段,英国高等教育学校体系呈单轨制。1965 年前,英国高等教育由 45 所私立的独立的大学和百余所公立的公共的学院组成,在体制上和功能上都呈二元结构。从 1965 年开始,英国政府相继采取措施,将一批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将一批独立学院合并为与大学平起平坐的多科术学院,并在拨款制度上实行并轨。1991 年又将一批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经过 20 余年的调整,英国高等教育中的二元分层现象逐步消融。1991 年 5 月,议会和下议院颁布的高等教育:一个新框架 ,正式建议废除二元制,建立一个单一的高等教育框架。现阶段,英
9、国高等教育阶段中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已没有严格的区分。早期由私人创办的大学演变为“私人创办、政府供养”的大学,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资助(3/4 的收入和 90的基建经费来自政府)。有人说,现在,全英国只有一所私立大学(白金汉大学) ,其他全是公立。英国私立学校受到政府的关心及监管,国家在法律上确认私立学校的价值及其地位,并依法保护私立学校的发展。1902 年通过的巴尔福法案,首次认可多种类型的学校包括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1944 年通过的巴特勒法案 ,进一步明确了私立学校在学校制度中的地位。1985 年发布的把学校办得更好的教育白皮书,确认私立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对私立学校负有
10、一般性责任,并有义务保证这些学校达到最起码的标准。英国私立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私立学校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提高教学质量、改善学校设施。英国私立的“公学”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但由于收费昂贵(英国“公学”每年学费高达 2.万英镑,约合 4.2 万美元) ,被视为“上流社会”的学校或进入“上流社会”的跳板。这种“教育等级”的划分,引起一部分英国人的担忧,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调查报告曾经指出,在英国接受私立教育的优势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明显,比英国更明显的只有乌拉圭和巴西。英国私立学校招生条件严格,资金充足,班级规模比公立学校小,教师工资高,教学任务较轻,因此吸引了最好的师资
11、。相比而言,法国和德国的私立学校主要针对那些有特殊才能、宗教信仰或其他特殊需要的学生而开设,和公立学校的差别主要在于教学方向,而非教学质量。曾任保守党政府低级教育大臣的乔治沃尔登曾经说,其他欧洲国家没有一个像英国这样,有钱阶层、专业人士阶层、贵族和王室把绝大多数国民所用的教育系统视为次品而不屑一顾。 (三)法国的私立教育法国是私立教育历史久远的国家,私立教育历经久远而长盛不衰,并且没有因为私立学校的存在而产生教育分层。1789 年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教育基本上为教会所垄断。1871 年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确立了“免费、义务、世俗”三项教育原则,国家通过管制、融资和直接提供的方式,着手建立公立学
12、校体系,并对私立学校提供补助和实施管理,逐步实现了国民教育与教会的分离,形成了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共同发展的局面。据统计,2002 年,法国共有高等学校 1519 所,其中私立高等学校 600 余所;开设高级技术员班或高校预备班的中学 2558 所,其中私立中学 945 所;高校学生总数约为 216 万人,其中约26 万人就读于私立高校或私立中学的高等教育班级,占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 12%左右。基础教育学校总数约为 68 万所,其中有约 9000 所为私立学校。法国的私立学校主要为各种宗教团体、协会、商会所拥有,绝大部分为天主教会团体所拥有。人们常常把这种办学现象、办学体制称为“团体所有”或“
13、集体所有” 。这是一种历史遗留现象。法国 1959 年颁布的国家与私立学校关系法是处理国家与私立学校关系的基本依据。这部法律规定:私立教育机构可以要求和公办教育相结合或合并,当这种要求得到同意时,现任教师转为公办教育的正式教师或者保持合同雇员身份;私立学校也可以与政府签订合同,建立合同关系,建立合同关系的私立学校,由政府提供人员经费和部分办学经费。在法国,与政府建立合同关系的私立学校分为简单合同关系和协约合同关系两种。与政府建立协约合同关系的私立学校,其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都由政府支付。与政府建立简单合同关系的私立学校,政府支付人员经费,日常经费主要由收取的学费支撑。未建立合同关系的私立学校,自
14、己解决经费,国家检查只限于校长及教师资格、学校义务、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卫生及社会预防措施。在法国,95%的私立学校与国家签订了协约合同,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界限已经很模糊,不同点主要在于:建校经费来源不同,办学特色不同。接受国家资助的私立学校,在保持其办学特色的同时,在教育活动中尊重受教育者的宗教信仰。法国政府对私立学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使其能够维持较好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对公立学校系统的补充作用。相对于免费的公立学校,私校可以收费,政府对收费标准没有规定,但以非营利为原则。在运作过程中,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义务教育法、教学大纲、公共秩序及社会道德规范,必须保持校园的清洁卫生并接受备
15、案部门尤其是学区督学的监督与调查。学校还须保持世俗、公正的性质。以教会学校为例,它们只是为教会团体所拥有,但在招生时不得考虑学生的宗教背景,在组织教学以及课外活动时不能有传教行为。在法国,私立学校是作为非营利机构注册的。作为非营利性机构,除附属性商业行为外,学校不缴纳商业性税收,但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学校学费等收入不能用作个人分配(分配对象指学校的拥有者,被雇人员的工资除外) ,而是投入学校的再运行。学校拥有者对社会履行义务,具体来讲,学校拥有者或学校所属社团负责人的个人报酬不得超过法国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限额的 3/4。学校不求助于商业手段(比如商业广告)进行运作。财务制度方面的基本规定有:学
16、校须向当地工商会下属的企业规范中心备案。学校的每笔收支均须记录在账,收付须开具发票或可以代替发票的证明。按年度就全部账目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出现问题接受税务部门的调查。法国对开办私立学校实行备案制。办学申请者持相关证明并就学校的性质、地点及本人姓名、职业、住所等向当地学区长、省长、当地法院总检察长或共和国检察官提交备案并领取回执,此后 10 日内若没有得到来自上述方面的异议即可开课。来自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协议成员国国家的公民在法开办私立学校的条件与法国人等同。私立学校除必须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原则外,还有两个禁区:一个是教学内容不能违宪违法,二是不能使用现有的东西。 “不能使用现有的东西
17、”对私立学校约束很大,它包括不能使用“大学”及“学院”的名称,不能使用学位及其他国立文凭或头衔,所颁发文凭不得称作“学士” 、 “硕士” 、“博士”等颁发权为大学所独享的国家学位名称,也不得使用“工程师”等为有关行业委员会所垄断的头衔。由于受“不能使用现有的东西”的法律约束,法国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一般被称为“某某教学及研究单位” 。法国公立教育系统十分发达,大学实行的也是免费原则,公民在注册学习时一般不受年龄、地域、社会身份、毕业期限以及原毕业学校等因素的限制。公民到私立学校读书,往往不是为了追求学历,而是为了补充新知识,尤其是某一专业领域的实用知识。(四)日本的私立教育日本的新式私学始于明治
18、维新时代,但私立高中和私立高等学校迅猛发展是在 20 世纪60 年代以后。在 1960 年至 1970 年的十年间,私立高中学生增加了 1.38 倍,私立高校学生增加了 2.75 倍。现阶段,私立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私立教育占据了主导地位。表 1 2000 年日本私立学校概况私立学校数(所)私立学校数占(%)私立学校学生数(万)私立学校学生数占(%)1.高等教育总计 1283 76.2 302.82 75.1大学 649 73.7 268.14 73.7短期大学 572 86.9 32.43 91.2高等专门学校 62 4.8 5.67 42.中等以下教育 5
19、7523 20.2 2056.31 25.3高中 5478 24.1 416.54 29.4初中 11209 6.1 410.37 5.7小学 24106 0.7 736.61 0.9幼儿园 14451 58.7 177.37 79.1注:资料取自中国教育政策考察组韩国和日本教育政策考察报告为了指导和规范私立教育的发展,日本早在 1949 年就颁布了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法规定,自然人不允许办学,只有根据法律设立的学校法人才允许举办私立学校。拟设学校法人者,须以其旨在设立学校法人的捐款行为,并履行文部省令规定的手续。学校法人必须有资金投入,这种资金投入属于公益性的捐赠行为。私立学校的设置要经过政
20、府审批。私立高等学校的审批由文部大臣根据大学学校法人设置审议会的审查意见决定。其他各级私立学校的审批由地方行政长官根据私立学校设置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为了防止个人意志对私立学校的过多干预,法律规定学校法人要设立理事会(5 人以上)负责管理运营法人事务,同时要设立评议会,评议员人数须超过理事人数的两倍。学校法人享受法定免税待遇,如免除作为国税的法人税和法人所得税,免除作为地方税的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接受个人捐款时在一定限度内可从个人税前所得中扣除。私立学校在招生、收费、教师聘任等方面拥有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按照日本民法和私立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或公益性法人,因此私立学校的教育活
21、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允许学校法人在不影响学校教学,并将收益用于补充办学的前提下,从事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活动,但须将此类活动事先向私立学校审批机构备案,并与学校办学经费会计账户分开。日本对私立学校有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上,私立学校须执行学校法人会计标准。为了防止私立学校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80 年代日本建立了学校法人调查委员制度,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私立学校,对私立学校经营进行督查。日本私立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在私立高等学校的经费中,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占一半,事业收入占 20左右,政府财政补贴占 10左右。私立中小学主要依赖学生的缴费。鉴于私立学校的公益性,日本政
22、府于 1975 年制订了私立学校振兴法,对私立学校提供财政补助,防止其收费过高。2000 年,日本政府对各级私立学校的财政补助预算为 4208 亿日元,对私立大学的经常费补助约占财政补助预算总额的 73,对高中以下私立学校经常费补助约占财政补助预算总额的 20,对私立大学和研究生院研究设施的补助约占财政补助预算总额的 6。日本存在很多营利性“升学补习学校”(私塾)和各种技能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的各种教育培训机构与正规私立学校有严格的区别,它不受学校教育法和私立学校法的约束,设置标准要宽松得多,但不能享受正规私立学校的各种优惠政策。(五)韩国的私立教育私立教育是韩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义
23、务教育的发展和普及起了重要作用。2000 年韩国各级各类学校中,私立学校所占的比例是:私立大学占全国大学学校数的76,学生数占全国本科学生数的 63;私立专科学校占全国专科学校数的 90,学生数占全国专科学生数的 96;私立高中占全国高中学校数的 47,学生数占全国高中学生数的 56;私立初中占全国初中学校数的 25,学生数占全国初中学生数的 23;私立小学占全国小学学校数的 1,学生数占全国小学学生数的 1;私立幼儿园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 51,在园儿童占全国在园幼儿的 75。 1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私立学校在数量上超过公立学校。表 2 韩国私立教育概况私立学校数(所)私立学校数占(%)私立学校
24、学生数(万)私立学校学生数占(%)大学 146 76 130 63初级学院 146 90 83 96高中 948 47 126 56初中 696 25 43 23小学 77 1 5 1幼儿园 4439 40 40 751 据中国教育政策考察组韩国和日本教育政策考察报告 。注:资料取自中国教育政策考察组韩国和日本教育政策考察报告韩国政府按照民法和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对私立学校实行管理。韩国民法和私立学校法规定,私人不能直接申请举办私立学校,只有非营利性法人(学校法人或财团法人)才能设立私立学校。私立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私立学校经营收益或经费盈余,不得用于办学以外的其他目的。私立学校既然不存在营利问
25、题,也就不承担向政府纳税的义务。韩国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法人必须由 7 人以上的理事和 2 人以上的监事组成,理事长为学校法人代表。理事会具有决定学校预决算、学校法人合并与解散以及任免学校管理人员的职权,但理事长不得兼任校长,理事也不得兼任教员或其他职员,理事长和理事都不得从学校领取报酬。对捐出资产办学的理事长或理事,如果发生生活困难,学校可以在盈利范围内向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葬礼费。私立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私立学校设立者不干涉学校的日常管理。私立中小学的校长由学校设立者(董事会)选聘,一般是从公立中小学具有丰富经验的退休校长中聘任。私立大学教授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与公立大学相
26、同,由教授会选聘。私立中小学由校长聘任教师,主要通过两条渠道补充教师:一是学校自己甄选,二是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推荐。韩国政府对私立学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初、中等私立学校招生进行调控。私立中小学在招生时,依照地方政府划定的学区范围,实行就近入学制度。为缓解经费不足,政府对私立学校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因此,韩国私立学校实质上具有半公半私性质。在学校设置条件、课程设置标准、教科书选用、教师资格评聘等方面,与公立学校没有太大区别。韩国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学杂费,政府给予私立学校的经常费补助,约占私立学校办学经费支出的 5%10。私立学校收费一般高出公立学校一倍,甚至更多。韩国教育体系中私立教
27、育所占比例较高,因而,由家庭承担的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较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调查统计,2003 年韩国家庭教育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 5.8%,至少是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 2 倍。美国这一比例为 2.5%,排名第二。德国最低,为 0.7%。现阶段,韩国居民家庭要支付小学和中学费用的 17.5%,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多。到大学阶段,家庭支付的比例上升到 76%,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平均水平的四倍。二、两岸观察: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私立教育(一)香港地区的私立教育鸦片战争爆发前后,香港岛仅有居民 5500 人,没有现代意义的中小学,只有少数几所私塾。鸦片战争以后,英国
28、占领香港。最初几年,教育事业交由英国圣公会、罗马天主教会和英国伦敦传道会办理,也没有管理教育事业的机构和官员。1842 年港英政府划拨土地给马礼逊教育会,创建马礼逊书院,这是香港最早开办的教会学校。此后,美国浸信会、伦敦传道会、英国圣公会、美国公理会和罗马天主教会等纷至沓来,建校传教。教会学校虽然迅速增加,但很多当地居民并不愿意把孩子送进西方传教士设置的学校求学,这便促进了中文书塾的发展。为了安抚民众,1847 年港府宣布以每月 10 元的标准资助三所中文学塾,受资助的中文学塾可由政府提供教室及教师薪金,学生每月只需给教师 25 文铜钱,而不必缴纳学费。以此为开端,香港逐步形成了对私立学校实行
29、资助的政策。1862 年港府建立了第一所非宗教学校中央书院(官立小学) ,这是政府办学的开始。从 1840 年到1945 年,港英政府对教育事业在总体上持“低限度承担原则” ,只设立少量官办学校,对部分私立学校提供补助,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办学。1945 年底,香港各类学校在学人数不足5 万人,校舍破破烂烂,且缺乏受过正规训练的教师。19451949 年,数以万计的移民涌入香港,致使香港人口急剧增加,且大部份为年青人。面对人口剧增的新形势,港府在 50年代大兴土木,兴办学校,高峰时期小学学位每年增加 4.5 万个。1965 年港府在教育政策白皮书中提出了普及小学教育的目标,1971 年实施小学六年
30、免费教育。1974 年港府在教育政策白皮书中提出为所有具有资格而又有意接受中学教育的适龄儿童提供学位。1979 年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1980 年以后,教育政策的重点是发展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1997年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采取两大措施振兴教育:一是把公共教育系统搞得更活一点;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完善的私立教育系统,用以促进整个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香港公立教育事业主要是在 1950 年以后举办的,教育事业在总体上呈多元发展的格局。现阶段,香港幼儿园全部为私立,但经济困难家庭可以向政府申请幼儿入园补助费。小学在办学体制上分为官立学校、津贴学校、直资学校、私立学校、独立学校等。官立学校是严格意义上
31、的完全由政府直接兴建、装备与管理,所有非经常性(或称资本性)支出及经常性支出都由政府负担的公办学校。津贴学校是由社会力量举办但接受政府津贴,经常性支出都由政府负担的学校。津贴学校的财政完全接受政府监控,教职员工的待遇与官立学校基本相同,惟一不同的是,官立学校教师属于公务员,津贴学校教师属于原主办团体的雇员。直资学校是 1988 年以后根据政府资助法案而新建的学校,其土地费、建校费、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都由政府承担,只有装备费由办学团体承担。私立学校主要由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宗教团体举办,办学历史较长,为保持其独立性,主办者不愿意接受政府资助。独立学校又称国际学校,是香港政府为照顾旅居香港的外国
32、侨民子弟接受教育的需要,划拨土地给驻港外交机构支持的团体而开办的学校。中学在办学体制上分为官立中学、津贴中学、直资中学、按额津贴中学、独立中学(国际中学)等。按额津贴中学类似于私立小学,主要由教会举办,但接受政府的部分津贴。1988 年以后,官立中小学、津贴中小学、直资中小学在统计上都列入公营学校。香港高等学校在办学体制上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由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拨款资助的大学,包括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学院和香港教育学院。这8 所大学大多由政府兴办,例如,香港大学在 1911 年得到政府拨地和各方面捐赠而成立,一直由政府支付
33、经常和非经常费用。第二类为政府资助的演艺学院和认可的专上学院。第三类为隶属职业训练局的工业学院和科技学院,工业学院开设技工及技术员课程,科技学院也开办为期三年的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及兼读制高级证书课程。第四类为不受政府资助的其他学院,如香港三育书院、香港能仁书院、香港专业进修学校等。第一、二、三类大体属于公营学校,第四类属于私立学校。表 3 香港中小学办学体制结构(2005)公营学校(所) 私立学校(所)官立学校 津贴学校 直资学校 私立学校 国际学校小学 37 514 18 44 46中学 36 372 49 9 23注: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统筹局统计资料表 4 香港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结构(20
34、05)大学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认可专上学院和演艺学院职业训练局高级技术员课程其他院校学校数(所) 8 4 1 13学生数(万人) 9.1 0.5 3.3 0.7注: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统筹局统计资料由于历史原因,在香港的中小学教育阶段,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由政府直接兴建、装备与管理,所有非经常性(或称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都由政府负担的公办学校数量较少,大约占学校数的 5%左右,但是,大部分原先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通过接受政府津贴和管理演变为公营学校。在高等教育阶段,许多规模较大的著名高校是在 1950 年以后兴建的,例如,浸会大学建于 1956 年,中文大学建于 1963 年,城市大学建于 19
35、84 年,科技大学建于 1991 年。这些高校有的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兴建;有的虽由社会力量兴建,但主要靠政府资助运转。香港高等教育在总体上呈以公营为主体的格局。在香港,公私立学校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下表是从财政来源角度的香港学校分类:表 5 财政来源角度的香港学校分类公营学校 私立学校官立学校 津贴学校 直资学校 私立学校 独立学校性质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 非营利经费监控 全部 全部 基本 基本 基本土地费 公 公 公 公 公建校费 公 公 公 公 公+私装备费 公 私 私 私 私经常费 公 公 公 私 私修缮费 公 公 公 私 私税务 无 无 无 无 无注:据民办教育研究与
36、立法探索香港私立教育的健康发展得力于其完备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严格规定的非营利原则约束下,相当数量的私立学校演变为公营学校。在香港举办私立学校,首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交学校章程,进行公司注册,注册完成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为非营利性机构。私立学校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确保董事不在机构内领取薪酬,确保机构不与董事占有超过 1%利益的其他机构进行交易,确保董事不利用非营利机构转移财产。学校章程还必须声明,如果学校因某种原因解散,则资产拨送其他非营利机构。税务机关在审查时主要看其是非符合社会公益目的。当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除通知申请人外,同时在宪报刊登,公告社会,让社会监督。私立学校享受免税待遇,
37、但财务必须报税务部门审核。(二)澳门地区的私立教育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1535 年葡萄牙人取得在澳门码头停靠船舶进行贸易的权利,以后每年向当地交纳一定银两的地租,换取在澳门居住的资格。1840 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晚清政府被迫割地赔款。葡萄牙政府也趁机发难,占领澳门。1979 年中葡两国建交,双方就澳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澳门是中国领土,在适当时机中葡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门回归祖国,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葡政府长期没有负起兴办学校、普及教育的职责,除主办为葡藉人士服务的几所官立学校外,对广大市民子女入学不闻不问。社会各界包括宗教团体、慈善机构、工
38、会、妇联、商会、街坊会等不得不自筹资金办学,给青少年以受教育的机会。各方自主办学又缺乏统一管理,致使教育事业长期处于散乱和落后状况。中小学教育大体分为葡文、英文、中文三大语系。官办学校(亦称官制学校)主要是葡文体系的学校,所招收的基本上是葡人子弟,用葡语教学。英文体系的学校全部为私立学校,学生以华人子弟为多,用英语教学。中文体系的学校全部为私立学校,招收华人子弟,用中文教学。相邻的香港早在 70 年代初就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澳门到 90 年代还没有实施义务教育,1981 年前没有一所高等学校。1989 年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中葡联合声明 ,双方确认,中国将于世纪结束前在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建立中华人
39、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 ,从此澳门进入过渡期。作为配合澳门主权交接的积极姿态,澳葡政府于 1991 年颁布了澳门教育制度法 ,以此为标志,拉开了澳门过渡期教育改革的帷幕。 澳门教育制度法的核心内容是以将私校纳入公共教育网的形式推行普及免费十年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鉴于澳门以私立学校为主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澳葡政府于 1993 年颁布私立教育机构通则 。该法律文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非公法人及宗教组织均可获许设立私立教育机构;私立教育机构分为非营利机构与营利机构;持有本地区执照的组织及学生家庭有责任向私立教育机构提供经费资助;私立学校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决
40、定是否接受政府资助。为逐步推行义务教育,澳葡政府分别在 1995 年和 1997 年颁布实施普及免费教育法令,分两阶段实施十年普及教育,第一阶段是小学预备班到小学六年级共七年,第二阶段是初中三年。根据法例规定,私校纳入公共教育网以自愿为原则,入网学校需与政府教育暨青年司签约,在学校履行有关义务的前提下,政府每学年给予每位小学预备班和小学学生 4800澳门元(1996/1997 学年资助额增至 5200 澳门元) ,初中生为每人每年 8500 澳门元的资助。这一政策措施对澳门基础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澳门中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以私立学校为主体。据统计,2005/2006 学
41、年度,澳门中小学和幼儿园计 86 所,其中公立学校 13 所,免费私立学校 60所,不免费私立学校 13 所。公立学校和免费私立学校在校生占 86%。表 6 澳门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办学体制结构(2005/2006)幼 小 中 幼+小 小+中 幼+小+中 特殊 总计公立学校(所) 2 2 4 4 - - 1 13免费的私立学校(所) 1 4 4 17 6 23 5 60不免费的私立学校(所) 3 - 2 - 3 5 - 13总计(所) 6 10 21 9 28 6 86注:据澳门教育暨青年局统计资料表 7 澳门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分学校类型的学生数(2005/2006)幼儿园 小学 中学 所占比例
42、(%)公立学校(万人) 0.05 0.12 0.25 5免费的私立学校(万人) 0.80 2.89 3.72 81不免费的私立学校(万人) 0.16 0.46 0.69 14总计(万人) 1.01 3.47 4.66 100注:据澳门教育暨青年局统计资料澳门高等教育从 1981 年起步。现有包括大学教育及高等专科教育的高等院校 12 所,主要由政府及私人企业开办。澳门大学建于 1981 年,原称澳门东亚大学,是在澳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私立大学。1988 年,澳门政府通过澳门基金会收购东亚大学,1991 年改名为澳门大学。澳门高等警官学校是 1989 年澳门保安部队为培养高级警官而建的大学,设四年
43、学士学位课程。学生毕业以后,作为高级警官分派到警察、消防、水警等部门任职。澳门理工学院建于 1991 年,开设多项高等专科学位、学士学位课程,以及不授予学位的培训课程。澳门旅游学院是政府开办的开设旅游企业管理学士学位课程的高等教育机构。除上述院校外,近年来又新建了澳门科技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高等校际学院、澳门管理学院、中西创新学院等私立高等学校。(三)台湾地区的私立教育1949 年国民党当局迁台,大批党政军人员及其眷属涌入,原有育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于是各种私立学校迅速发展起来。60 年代以后,私立学校发展明显加速。19611971 年间,私立高校由 15 所猛增到 65 所,平
44、均每 3 个月增加一所。由于增长过快,疏于管理,导致质量下降,为此,台湾当局于 1972 年 8 月 10 日颁布暂缓接受私立学校申请条例 ,冻结私立学校的筹设与申请,并着手研究制定保证私立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1974 年台湾颁布私立学校法 ,同年又组织专家对私立学校的设置、经费、行政组织等进行评估,借以改进私立学校标准。此后,台湾当局相继颁布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 、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 、 私立学校建立会计制度实施办法 、 公私立学校奖助办法 、 补助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充实重要仪器设备配给款要点等法规,引导私立学校健康发展,帮助私立学校改善办学条件。1985 年台湾重新开放设立私立学校申
45、请。在一系列法规、政策引导下,台湾私立教育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轨道。现阶段,私立教育在台湾幼儿教育和初中后教育中占有较高比例。据统计,2005 年,台湾私立幼儿园 1877 所,在园幼儿 15.5 万人;私立小学 35 所,学生 2.7 万人;私立初中15 所,学生 9.1 万人;私立普通高中 137 所,学生 15.4 万人;私立职业学校 64 所,学生20.3 万人;私立大学、学院、专科学校 108 所,学生 91.1 万人。私立幼儿园所占的比例明显大于公立幼儿园;私立小学、初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少于公立小学、初中;私立高中与公立高中几乎是平分秋色;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超过公立高等教育机构。 1表
46、8 台湾私立教育概况(2005 年)公私立学校数(所)其中私立学校数(所)私立学校数占(%)公私立学校学生数(万)其中私立学校学生数(万)私立学校学生数占(%)幼儿园 3351 1877 56 22.4 15.5 69小学 2655 35 1 183.2 2.7 1初中 732 15 2 95.1 9.1 10高中 314 137 44 42.1 15.4 37职业高中 157 64 41 33.2 20.3 61大学 89 48 54 88.1 54.5 62学院 56 46 82 23.5 20.3 86专科学校 17 14 82 18.1 16.3 90注:资料取自台湾教育统计公报台湾有比较完善的关于私立学校的法规和制度。台湾私立学校法规定,发展私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鼓励私人捐资兴学,增加国民就学机会。在台湾,举办私立学校属于捐资办学性质,私立学校之筹设,由创办人按照私立学校的设立标准,提出筹设学校计划,1 据台湾教育统计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