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章程(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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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西农业大学章程序言江西农业大学办学历史溯源于 1905 年创办的江西实业学堂,本科教育起源于 1940 年创办的国立中正大学,1949 年更名为南昌大学,1952 年组建江西农学院。1958 年创办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总校,1968 年更名为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1969 年江西农学院和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合并。1980 年 11 月更名为江西农业大学。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 江西农业大学,规范简称为“ 江西农大”,英文译名为 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2、英文简称为 JXAU。学校地址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 1101 号。第二条 江西农业大学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同建设的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国家特别是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学校以“团结、勤奋、求 实、创新”为校训,传承“厚德博学、抱朴守真” 的精神;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培养 “厚基础、宽口

3、径、强能力、高素 质”的应用型、创业型人才; 坚持以农为优势、以生物技术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建设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2第五条 学校的 办学活 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自主办学。第二章 办学形式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 进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哲学、艺术学等。第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

4、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 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一节 学校组织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 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

5、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3构。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 专门委员会,必 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十九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室)、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

6、法人 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 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 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方案提出后,一般应

7、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 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的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四)根据重大事项性质,分别提交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属于学术性事务的,决定前要提交相应的学术机构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属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讨论和审议。4第二节 党委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 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

8、和校园和谐,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体,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一)党委会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

9、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非党委委员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可以随时召集。(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委办公室负责同志。(三)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整理,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提前至少一天时间分送与会同志审阅,准备意见。委员如果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可在会 议召开前提出。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提出和插进事前没有安排讨论的问题。5(四)党委会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与会人员对需要决定的

10、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时,一般应缓作决议,待 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度,表决可以采用票决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任免采用票决制。(五)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性。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会前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可供比较、选择方案。会 议讨论时,分管委员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首先发表自己的初步意见或作必要的说明。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几个部门,分管委员应事先做好协调工作,统一认识,拿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经会议 同意可在规定的范围传达或通报。(七)会议

11、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检查。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三节 校长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规定程序选拔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

12、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6(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三十一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 长办公会议制度, 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传达上级批示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

13、需要以校行政名义颁布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三)研究需要以校行政名义向上级呈递的重要请示或报告;(四)研究需变更、修改的现行行政规章制度、决定及其部分条文内容;(五)研究校属各单位、各部门请示学校批准的重要行政事项;(六)由分管副校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七)按规定程序需提交讨论的事项;(八)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处理重要行政工作和其它需应急处理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 公室主任参加;可邀请其他校领导参加;工会主席及监察室主任列席,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二)校长办公会议

14、题由校长办公室整理,由校长审定,相关议题上会研究之前需事先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会议议题原则上在会前7一天印发至各与会人员。(三)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对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有明确意见或校长有明确意见的问题一般不列会研究;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提交请示前需进行调研,并提出处理意见。(四)校长办公会的基本程序: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强调要讨论的重点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2.分管校长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供与会者讨论;3.与会者讨论发言,进一步分析主持人提出的问题;4.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者发言的基础上作集中陈述,综合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五)校长办公室按要求认真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对讨

15、论决定的议题及时整理出纪要,并呈交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拟文下发执行;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完成任务,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 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 设 立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工作事项。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 员会由学术造诣、学 术声望

16、和学术道德较高,全局观 念、 团结协 作精神强且处事公正的各学科知名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 15人、不超过 31 人,并按要求控制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的比例。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校内专家中遴选,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由校8长聘任;因工作需要,可从校外遴选、聘任。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内资深专家担任。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17、 2/3。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 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四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18、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9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

19、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它事项。第四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

20、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第四十四条 校学术委 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有效。做出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 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 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 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10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学科专业审定、研究生导师评选和学位评审等职权。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

21、定委员会一般由学校、研究生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及专家 21 至 25 人组成,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 1 人。学校学位办公室是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参加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及有关专家,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分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提出,校长聘请。分委员 会设秘书 1 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第五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遴选条件如下:(一)学有所长,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二)具有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副校长为当然成员;(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院士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除外;(四)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均为两年,可连任。必要 时各级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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