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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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 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统筹、监督以及营商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

2、责范围内负责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2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商会等组织宣传投资营商环境和政策。第七条 任何单位、 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

3、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权和相应责任,除保密事项外,应当以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上公布。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市场主体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和擅自提高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拒绝交纳,并向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依法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3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

4、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简明设定证明事项,制定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以及已经录入政府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域内外以及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域外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域外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股权、债权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产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

5、策措施,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支持的力度。第十五条 各级税 务机关应当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确保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下4列行为:(一) 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扶持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等;(二)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三) 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四)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五)强制市

6、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六) 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七) 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八)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九) 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营商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格资质、社会保险等数据跨区域、跨部门交互共享,依托数据平台建立政府服务保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办事提供便捷服务。5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

7、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和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第十九条 除涉密 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投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实行

8、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费和经费补贴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6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需要,依法组织对有关市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组织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依法确定涉企经营

9、服务性收费范围、标准和服务时限。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信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和快捷的服务,不得以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招商引资投入,将招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体商业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

10、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7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依法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深化企业准入制度改革,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实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约束和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

11、、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娱乐、文化生活等方面提供保障,创新人才引进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落实人才政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产教合作等措施引导省属高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匹配的产业、技术人才。第二十六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加强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但办理人承诺在领取登记、审批材料

12、时补齐所缺内容的登记、审批事项,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8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产权依法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业态、新产业创新成果和域内自主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和侵权行为的惩治。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扶持企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降

13、低企业融资成本、用电成本、物流成本、社保支出成本以及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第三十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统筹确定采购项目,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升级改造。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三十二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推动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9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违法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第三十四条 坚持行政 强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4、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批准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活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

15、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每年度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已实施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实施。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10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

16、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相联系。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九条 省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等情况为重点,开展年度综合考评。营商环境建设考评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第四十条 省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软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和督办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并按月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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