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姓 名学 科 、 专 业 刑 法 学 ( 全 日 制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硕士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社会的安宁稳定、祖国的美好未来至关重要,同时,他们又是易于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因而需要整个社会给予特别的关注。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新中国建立后的几部宪法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许多法律法规都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此外,国家还于 1991 年和 1999 年分别通过了未
2、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性立法,并且积极参与和签署了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虽然我国已相当重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进未成年人福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立法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很多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观念的滞后、配套法律的缺失、现有规定流于形式、工作职责没能落实、地区针对性不强等。未成年人立法工作中所存在的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状况、福利水平、义务教育等状况并不令人十分满意,一些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此,我
3、国未成年人立法亟需新的突破:第一,在立法观念上,要承认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并将其立法的基点和出发点;第二,在立法视角上,要对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整 体 性 、 长 期 性 、 基 本 性 问 题 作出思考,要注重立法的时代适应性,要从执法的角度审视立法;第三,在立法技术上,要考虑立法的地区差异性以及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在立法模式上,要破除套用成人法模式的诟病,充分考虑由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刑事责任特殊性;第五,在立法载体上,要重点完善家庭立法、学校立法、社会环境立法、国家保障立法、矫治立法、刑事犯罪立法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立法。【关键词】 未成年人 立法观念 立法载体
4、 立法模式1Focus on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on Juveniles of China(The Abstract of the Graduating Paper in English Edition)The health of juveniles is important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society and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Juveniles are a disadvantaged minority, and they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a
5、ttention to. From our country established, the government always put an emphases on the protection to make juveniles grow strong and tall. The Constitution formulated the government 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to juveniles principally. Lots of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vided the protection
6、 of juveniles. Additionally, our country have formulated the “Juvenile Protection Law” and the “Prevent Juveniles from Criminals Law” and signed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juvenile protection.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on the protection of juveniles, our legislati
7、ons on juveniles have many serious problems, because our relevant legislations are still on the beginning stage. Because of these problems, the protection of juveniles in the real world is not satisfied. The phenomenon of violating the lawful rights of juveniles still exists.In order to solve these
8、problems, our legislation on juveniles needs to make a breakthrough. First, we should admit the subject status of juveniles and make it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legislation. Second, we should think about basic problems of the system of juvenile legislation. Third, we should consider the differen
9、ce of area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 Forth, we should take juveniles mental and physical features into account. Fifth, we should perfect juvenile legislations on family law, school law, social environment law, criminal law and so on.【Key words】juveniles concept of legislation carriers of l
10、egislation modes of legislation1目 录导 言 .1第一章 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的现状 .2第一节 加强未成年人立法的必要性 .2一、加强未成年人立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2二、加强未成年人立法,是依法控制和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 .2三、加强未成年人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3四、加强未成年人立法,是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3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法制建设的现状 .4一、宪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规定 .4二、专门性未成年人法律 .5三、其他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7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存在若干的问题 .
11、8一、立法观念滞后 .9二、配套法律没有跟上 .10三、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12四、工作职责没能落实 .13五、地区针对性不强 .13第三章 未成年人立法亟需新的突破 .14第一节 立法观念的突破:承认未成年人独立主体地位 .14第二节 立法视角的突破:立法的整体规划性与时代适应性 .16一、要制定立法的整体规划 .16二、要考虑立法的时代适应性 .17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突破:立法的地区差异性与资源的优化配置 .20一、要考虑立法的地区差异性 .20二、要考虑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212第四节 立法模式的突破:走出成人立法模式的误区 .22一、祛除成人法模式痕迹 .22二、吸纳未成年人作为立法
12、主体 .23第五节 立法载体的突破:制定全新未成年人法 .24一、国外未成年人立法的类型 .25二、立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 .26参考文献 .33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36后 记 .371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导 言自 1979 年 8 月 17 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的通知的发布至今,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事业已风风雨雨地走过了 30 个春秋,期间不乏未成年人立法的壮举。例如1987 年 6 月上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法规, “在我国青少年的法制建设史上,标志着一个新时期的开始
13、” 。 11991 年 9 月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过,填补了我国在全国性的少年专门立法上的空白,为社会各方面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 年 6 月九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则“把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了全国性的专门法” 。 2由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轨道,这是一大进步。但与未成年人立法先进国家相比,总体说来,我国为未成年人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随着这一部部未成年人法律的颁布施行也越来越暴露出当初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立法技
14、术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本文将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今后的未成年人立法实践提出一些浅见。1 参见徐建:我国青少年法法制建设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98 年第 1 期。2 参见徐建:论总纲学理简介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 年第 5 期。2第一章 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的现状第一节 加强未成年人立法的必要性一、加强未成年人立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历史、经济、社会
15、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如失学、受虐待、受体罚、被拐卖以及童工、童农、童年商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格调低下的淫秽视听制品、读物也是时有出现等。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深入的今天,运用法律的手段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已成为刻不容缓、势在必行的紧要措施。各地立法和执法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加强未成年人立法工作,才能最有效地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才能为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
16、加强未成年人立法,是依法控制和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基本上还是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各级组织及相关机构已经初步建成,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基本环节上,各组织和机构之间紧密配合,相互协作,控制犯罪的手段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也相对丰富起来。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组织和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是相对松散的,这种相互之间联系的随意性减小了联防的效果,同时也削弱了各个部门对此项工作的责任感,甚至会产生相互扯皮的现象,给本来可以预防的犯罪活动留下可乘之机。因此,要保证此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就必须制定、完善此类专门3性
17、的法律法规。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矫治,侧重点在于教育和挽救,在于治病救人。但是,我们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并不是弱化预防、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制手段。学校德育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宝,但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的今天,思想政治工作也不是万能的,根据未成年人成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许会起到更加明显的效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化进程,充分依靠法律的震慑作用,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活动。 3三、加强未成年人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建立完备的
18、法律体系。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制度的保障,实行法治也只能是一种没有任何意义的空想。综观各国实践,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无一不是与健全法制相伴随的。中国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形成完善的立法、公正的司法、严格的执法、深入的普法的法制体系,同样不能超越这一规律。虽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就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法制建设的现状同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同建设比较完备的社会主
19、义法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加强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显得极为迫切。四、加强未成年人立法,是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自从 1899 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以来,在国际范围内掀起了青少年立法浪潮。至 20 世纪中期,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性质不同、类型各异的青少年法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倍加关注少年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和少年司法问题。195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公布了3 参见马福远:完善立法与加强教育: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着力点 ,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年第 3 期。4儿童权利宣言 。1985 年 11 月 29 日,联
20、合国大会批准了 1985 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讨论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并将其命名为北京规则 。198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1990 年 12 月 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1990 年 9 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讨论通过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准则即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中国作为这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就必须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广泛、平等的权益,并为这些权益赋予法律的保障,以实现对于国际社会的承诺。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法制建设的现状建国以来,党和政
21、府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新中国建立后的几部宪法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许多法律法规都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大量的条例、规章、指示等文件中也都有关于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内容。现行的以散在或集中形式存在的有关未成年人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和保障着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规定了一切公民包括未成年人所享有的诸如平等权、参政议政权、身心自由权、文化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以及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的专门规定,体现了宪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注和特殊保护,从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