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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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姓 名学 科 、 专 业 经 济 法 ( 全 日 制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商 法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摘要)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重要部分,如果没有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就不可能将发起人的风险与证券化基础资产隔离开;其次,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是否彻底,直接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是否仅依靠证券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如果实践中没有做到此点,将会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证

2、券化的失败。因此,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研究主要集中如何实现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方面,而忽略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流程,问题首先体现在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方面,其次体现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托移转过程中。因此,本文将主要研究这些问题。包括前言和结论,本文共有五部分。前言部分在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作出研究综述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我国学界忽略了对我国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时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并具体说明了本文拟研究的问题。第一章则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其中的资产转移进行了概述。本章第一节给出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了我国信

3、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第二节则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方式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采用的方式为信托方式。本章的目的在于为以后的研究进行理论铺垫。第二章主要研究我国在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指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为债权,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则指出了我国在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回避对性质为未来债权的信贷资产的选择以及对合同中含有“禁转条款”类债权的选择。然后,本章分析了未来债权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行性,主要从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和可信托性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未3来债权完全能够成为证券化基础资产。

4、最后,本章在对合同中“禁转条款”的效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应该否定“禁转条款”的效力。第三章则研究我国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托转移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受托机构是否需要支付其受让证券化基础资产时的对价、证券化基础资产上附属担保权益的移转应如何规定以及在证券化基础资产上设定信托后的公示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本文首先认为受托机构在受让证券化基础资产时不需要支付对价,真正支付对价的是通过特定目的信托而最终拥有信托受益权的投资机构,他们支付的是从发起机构那里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其次,本文认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应该简化证券化基础资产上附属担保权益的移转手续,应规

5、定无需办理手续而自动移转;最后,本文认为应该明确规定证券化基础资产设定信托后的公示方式和程序。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本部分总结了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观点,认为应在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中明确相关规定。【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转移 证券化基础资产 特定目的信托 1A Study on Some Legal Issues of Asset Transferringin Our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Abstract of Masters Thesis)The transfer of the basic asset is very important in cre

6、dit asset securitization. Firstly,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mechanism of risk isolation, without transferring, it is impossible to keep the risk away from the initiator. Secondly, if the transfer of the basic asset fails, the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 will fail too.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

7、n the transfer of securitization is mainly about how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of “true sale” while ignoring the legal issues exist in our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 practice. These problems firstly reflected in the choice of basic asset, following by the process of “trust style” asset transferring.

8、 Therefore, this thesis will mainly discuss about these legal issues. This thesis has five parts including the preface and conclusions. Based 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research status, the part of preface explains the legal issues that the thesis intend to study on. The first chapter summarized the

9、general status of securitization and the basic asset transferring, introducing the concepts and the transaction structure of our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 the way and the effect of asset transferring. The second chapter mainly discussed the legal issues exist in the choice of basic asset. Firstly

10、, this chapter pointed out that the nature of the basic asset is credit. Secondly, this chapter pointed out the specific issues existed in the choice of basic asset. One of the issues is the commercial bank didnt choose the credit asset which the nature is “future claims”, the other is that the comm

11、ercial bank didnt choose the credit which is restricted to transfer by the parties. Then this chapter analyzed the feasibility of using “future claims” as the basic asset of securitization, indicating that the “future claims” is fully able to become the basic asset. Finall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12、 the 2effect of “restriction clause”, this chapter indicated that we should deny the effect of the “anti-assignment clause” in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The third chapter studied the legal issues in the process of asset transferring in trust style. This chapter firstly indicated that the trustee d

13、id not need to pay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basic asset transferring, and the real one who paid the consideration through the SPT (Special Purpose Trust) was the 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 holder, but what they paid was the price for buying the beneficial right of the trust. Secondly, this chapter

14、 indicated that we should cancel the procedure of transferring the guarantee interests which was affiliated with the basic asset. Finally, this chapter indicated that we should clearly define the promulgation system of trust, especially the manner and the procedure of trust promulgation.The last par

15、t of this thesis is conclusion, this section summarized the viewpoints of this thesis.Keywords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 Asset Transferring;Basic Asset; Special Purpose Trust1目 录前 言 .1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二、关于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研究资料综述 .2三、本文拟研究的问题 .4第一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资产转移概述 .7第一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7一、本文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7二、信贷资产证券

16、化的交易结构 .9第二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概述 .11一、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方式 .11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方式信托方式 .13三、资产转移的效果风险隔离 .14第二章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5第一节 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债权 .15第二节 我国在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7一、没有选择未来债权 .17二、没有选择合同中含有“禁转条款” 的债权 .18第三节 未来债权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行性分析 .19一、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分析 .20二、未来债权的可信托性分析 .21第四节 合同中“禁转条款”的效力分析 .

17、25第三章 我国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托移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27第一节 关于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托转移时的对价问题及其分析 .272一、对是否需要支付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托转移的对价认识模糊 .27二、对特定目的信托的误读分析 .29第二节 关于证券化基础资产上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问题及其分析 .34一、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应随基础资产的转移而转移 .34二、证券化基础资产上附属担保权益的移转手续应取消 .35第三节 关于证券化基础资产设定信托后的公示问题及其分析 .37结 论 .39参考文献 .411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前 言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起源于美

18、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创新,不仅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引起了金融市场的重大变革,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型融资工具之一。资产证券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开展也引起了我国对这一金融创新的国内实践,部分企业成为了先行者,如珠海市机动车收费证券化、中国国际海运集团应收账款证券化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航运收入证券化等。与此同时,本是资产证券化起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却未能在我国开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2005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扫

19、清了法律上的部分障碍。同年 12 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期开元信贷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顺利发行,这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07 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信托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7 年第一期开元信贷支持证券” ,第二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启动,包括工行、浦发银行在内的六家银行进入试点行列。2008 年 3 月底,工行发起的“工元 2008 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随后中信银行和浦发银行也成功发行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可见,短短几年间,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而我国已经有了较蓬勃的发展,这与信贷

20、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的中介作用与资本市场的融资及风险分散作用结合起来是分不开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固然可喜,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法律问题。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应该包括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2三大原理,其中是否能够做到完全的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而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就是真正实现风险隔离的必要措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所以证券化资产转移中的法律问题更不能忽视。本文就是从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指出目前我国在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作出分析,给出建议,试图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出贡献。这也是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

21、义所在。二、关于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研究资料综述目前国内学者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研究的重点集中在资产转移是否需要实现“真实出售”以及“真实出售”的具体判断标准方面。首先,关于资产转移是否需要实现“真实出售” ,学者王开国认为资产证券化中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实际上是以担保的形式存在的,之所以称为“出售”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资产支持证券独特的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费用。SPV 1所拥有的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权,其实质为担保权。 2而学者何小峰则认为“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应分开,相应地,他认为根据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程度的不同,资产转移可被界定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 ,采取前

22、者方式的资产证券化为表外证券化,采用后者方式的则为表内证券化。 3学者彭冰则认为“担保融资” (即何小峰所认为的“表内证券化” )与资产证券化是两个概念,资产转移如果不采取“真实出售”的方式,就会被认定为“担保融资” ,从而不能实现风险隔离的资产证券化目的。 4学者洪艳蓉也持相同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得以完成的关键在于将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任何财务风险相隔离,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以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这一过程,就是资产的“风险隔离” ,而实现资产的风险隔离则首先需要通过将资产转移给 SPV,并且做到“真实出售” ,而不能存在被认定为“担保融资”的

23、可能。 5应该说,关于此方面的研究目前国内学界已经达成1 SPV,即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首先需要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由发起人处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至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这个中介机构就是 SPV,它可以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公司,也可以是信托公司。总之,需要 SPV 将受让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转换为证券或者受益凭证并出售给投资者,以达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目的。2 参见王开国:资产证券化论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97-102 页。3 参见何小峰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7 页。4 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 页。5 参见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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