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 : 行 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 部事务的活动。 特点是执行性、法治性、权威性。 具体来看: ( 1)行政管理的 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 ( 2) 客体是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 ( 3) 活动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本质特征。 ( 4) 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2、 行政权 :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的,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为社会成员 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权的三要素
2、 : 1. 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2. 行政权的最基本职权是执行权 3. 行政权须有特定机关行使 3、行政法 : 行政法既含管理法,也包括控权法,是关于行政组织、行政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特点 ( 1) 形式上的特点 : 没有统一法典 ; 实体和程序合体 ( 2) 内容上的特点 公益优先性 ; 行政权主体优越性 ; 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 5、行政法的渊源 ( 1) 宪法 的 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 法律 的 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3) 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 国
3、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粮监会)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的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 4)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5) 法律解释 ( 6) 国际条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6、 法源性和非法源性 的区别 法源性的基本条件 ( 1) 是否具有创制性 (
4、2) 能否成为评判行为的依据 7、 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形式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 之间产生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 特点 ( 1) 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 ( 2) 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 ( 3) 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 ( 4) 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 8、 各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事件 ( 1) 法国:行政法院,行政法母国。 ( 2) 英国:委任立法,行政裁判所。 ( 3) 美国:独立管制机构,阳光法。 有行政法源的国家:大陆法系(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 :
5、 贯穿于行政法治中,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处理等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治原则 ( 1) 职权法定原则: 没有法的根据不得为; 越权行为无效; 越权 : 权限;程序; 不得失职。 一切行政职权皆来源于法律的授予; 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 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充分积极的行使 ( 2) 法律优位 原则:( 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 位)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含下列涵义: 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
6、何其他法律规范。 第二,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 法律优位原则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不得违反法律。 ( 3) 法律保留原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 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 4) 正当法律程序:源至自然公正原则 ; 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听取对方意见。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开; 听取意见; 说明理由;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第三章 行政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 1、 行政主体 :
7、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点: ( 1)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 2)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 3)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 行政主体的分类 ( 1) 职权性行政主体 ( 2) 授权性行政主体 区别 : ( 1)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 获得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获得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 ( 2) 行政主体的组织性质不同 : 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组织,除了行政机构外,是行政系统以外
8、的组织;职权性行政主体必定都是国家行政机关。 ( 3) 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 : 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使职权的范围是专项的、单一的、具体的;职权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综合的或某一类型的。 3、授权与委托的区别 ( 1) 取得权利的形式不同。 授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被授权的一方可能是普通性的对象;委托是以行政机关实施委托行为,与受委托的一方签订行政合同的形式进行,因而接受委托的一方总是特定的。 ( 2) 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参与程度不同。 授权的本质是行政权的分配,授权的过程是立法机关对行政职能重新调整的过程,具有强制性,相关行政机关必须服从;而是否需要将某项行政权委托给他人,委托给谁,委托
9、多大的权力,在这些问题上,行政机关一般可以选择 ( 3) 权力的占有形式不同。 某一领域的行政权的全部或部分,一旦被授予某一组织,某一行 政职能部分或全部已经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去,该行政权力被授权组织独占;委托在法律上并不导致行政职权从行政机关中转移出去,受委托组织行使的是委托机关的职权 ( 4) 法律地位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所获得的行政权是独立的,因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行使的行政权是委托机关的,因而必须以为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四章 行政活动 1、权力性行政活动与非权力性行
10、政活动的区别 权力性行政活动指行政主体直接以行政 权的强制性为基础实施的行政活动 ; 非权力性行政活动指行政主体管理公共财产、经营公共事业或提供公共福利及公共服务等非以强制性为特征所实施的行政活动。 两类活动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有较大区别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 权力性行政活动必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产生影响,因此政府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运用法律授权的方法实施活动; 非权力性行政活动往往是提供公众一定的便利、福利或帮助,因此这类活动必须遵循的规则是充分提供、公平分配。 第五章 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11、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 ( 1) 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主体可以不经相对人的同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单方面决定实施行政行为 ( 2) 先行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被管理者应当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 ( 3)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做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2、 抽象 行政 行为和具体 行政 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 ( 1) 对象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 是特定的,就是为了处分、形成或者改变他人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 ( 2) 效力不通过 首先 ,生效的方向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向后生效,而具体
12、行政行为则向前生效 ; 其次,是否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多次被被援引作为处分他人权利义务的效力;而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发生一次效力。 ( 3) 两者的效果不通过。 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改变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往往需要通过一个执行性的手段或措施才能对管理者产生影响;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1) 主体合法( 行政机关合法、人 员合法、委托合法) ( 2) 权限合法(遵 守事项、地域、时间管辖权的限制,遵守手段、程度、条件上的限制) ( 3) 内容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容明确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3、等) ( 4) 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行为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 此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也可以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程序合法; 没有超越职权; 没有滥用职权。 4、 行政行为的无效 (不是指行政行为的不构成) 无效的行政行为 ,又称绝对无效的行政行为 ,是指 法律规定的自行政行为作出时起就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 1) 无效的行政行为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明显违法或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 2)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否宣告无效,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服从的义务,
14、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或要求有权机关撤销或宣告其无效,不受行政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或宣布其无效(但我国在制度上并没有就绝对无效的行政行为加以规定)。法律确认绝对无效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赋予相对人抵抗权。 5、 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一般而言,撤销 与废止(行政许可法使用 “ 撤回 ” 一词)存在以下区别: ( 1)针对的对象不同。撤销一般针对违法行为,而废止一般针对合法行为。 ( 2)原因不同。行政行为被撤销往往是因为行政行为违法,而行政行为被废止往往是因为行政行为不适应新的形势。 ( 3)后果不同。撤销使行政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而废止则使行政行为自废止
15、时起无效,废止以前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6、 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的规则( 仅指救济程序以外的撤销和变更,即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已届满的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 1)对不利行政行为(附负担的行政行为)的撤销, 在法定撤销期限内(我国尚无规定)不受限制。 ( 2)对行政行为作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撤销或废止,必须对信赖保护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加以权衡。 除行政行为保留变更、废止权的以外,确实要对行政行为作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变更、撤销或废止的,必须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补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六章 行政规范行为 1、行政规范行为 :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16、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2、行政规范行为的特征 ( 1) 行政规范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 2) 行政规范行为是依职权的单方行为。 ( 3) 行政规范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 4) 行政规范行为具有往后的反复适用性。 (书) 1、行政性 2、规范性 3、主体的广泛性 4、效力的多层次性和持续性 3、行政规范行为的原则 ( 1) 依法制定原则 ; ( 2) 法制统一原则 ; ( 3) 公开原则 ; ( 4) 科学原则 ; 第七章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 : 指 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行政行政法与行
17、政诉讼法 6 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 1) 是行政主体行使许可权的行 为,要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 2) 行政许可是外部管理性的行政行为,内部审批不属于许可法调整范围; ( 3) 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解禁、赋权、解禁赋权统一、规制)(绝对和相对) ; ( 4) 是授益性的行为(赋予资格和授予权利) ; ( 5) 是要 是 行政行为 。 三、基本原则 ( 1) 法治原则 :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 3) 便民
18、原则 :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4)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 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补偿相对人因此而受损的利益。 ( 5) 保障权利原则 ; ( 6) 不得转让原则 ; ( 7) 监督检查原则 。 第八章 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 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特征: ( 1) 主体特定:只能是行政主体,只能是特定行政主体。 ( 2) 前提是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的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违法别的法律规范的行为。
19、 ( 3) 对象是外部相对人,是被认为是实施了 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4) 目的是对相对人的制裁:不同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 5) 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 ( 2) 公开、公正原则 ; (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 4)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 3、种类 ( 1) 申戒罚:警告,通报批评。 ( 2)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3)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 4) 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7 第九章 行政强制 1、 行政强
20、制 : 是指行政机关出于维 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为制止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不利后果,或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根据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活动的总称。 特征: ( 1) 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 ( 2) 行政强制的手段具有强制性 ; ( 3) 行政强制有特殊的目的 ; ( 4) 行政强制在总体上是一种可诉的侵益性行政活动 。 2、行政强制措施 的原则 ( 1) 行政强制法
21、定原则 : 行政强制设定法定 ; 实施行政强制法定 。 ( 2)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 行政强制设定适当 ; 实施行政强制适当 。 ( 3)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3、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相对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特点 : ( 1)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 主体 ( 2)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 ( 3)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直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4、 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 ( 1) 预
22、防性行政强制、制止性行政强制和保障性行政强制(如为保障将来行政决定的执行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 2) 对人身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对行为的强制 5、 行政强制执行 : 是指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法之赋予其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特征 ( 1) 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包括规范义务和行政决定义务) ; ( 2) 行政强制执 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都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
23、行。 ( 4) 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这是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所在。 6、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方式 ( 1)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 代履行是指当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负有的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8 关申请人民法院自己或命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执行罚 : 执行罚是指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课以新的持续不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当法定义务人在被执行罚后的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可采取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
24、与行政处罚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者的目的在于制裁行政违法行为人,以达到警戒其不再违法的目的。故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 ( 2) 直接强制执行 : 当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没有达到目的,或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时,只能采取实施直接的强力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例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划拨、强制拍卖、强制许可、强制关闭营业场所等。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 行政征收 :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相对人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 2、行政征用 : 行政主体依法有偿强制地征购或者使用相对人财产或劳
25、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 :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章 行政赔偿与行 政补偿 1、行政赔偿 : 又称行政侵权赔偿、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特征 : ( 1) 行政赔偿发生于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 2)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法定的; ( 3) 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即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26、; ( 4)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第十六章 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 ( 1) 行政主体实施行 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 2) 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不是行政程序。 ( 3) 行政机关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行政诉讼中时,其行为程序也不是行政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9 第十七章 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 行政复议的特征
27、 ( 1) 行政复议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2)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3) 行政复议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是一种带有司法程序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 ( 4) 行政复议是一种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 3、复议的基本原则 ( 1) 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 ( 2)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 3) 应当遵循及时的原则 ( 4) 必须遵循便民原则 ()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另外: 一级复议原则 ; 司法最终原则 4、怎样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 对所有认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复议 1、不限具体行政行为的种 类 2
28、、不限受侵害权益的种类(政治权利除外) 例证:不服教育机构拒绝颁发学位证书可复议;不服示威游行申请被不批准的不可复议。 (二) 对抽象行为可间接、附带复议审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一并提起;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时发现提起。(但行政立法行为,国务院的行政决定除外 ), 可提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5、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 (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29、起诉讼。 6、其他管辖 如转送管辖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又无管辖权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7、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0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8、参加人 (一)申请人 ( 1)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 (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
30、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基本条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增减)。 (二)、被申请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 第三人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 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9、复议申请 : 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1、 复议申请期限 : 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1、,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除外。 2.申请复议的条件 (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4)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受理申请的复 议机关管辖。 3.复议申请的方式 : 申请人申请复议有两种方式: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10、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 对于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 对于符合 行政复议法 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 除前述两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 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复议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