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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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 2016 5 号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 现将临沂大学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严格贯彻 执行。 临沂大学 2016 年 4 月 7日 - 2 - 临沂大学信息公开 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保障 学 校师生员工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依法 获取 学校信息, 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 促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 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等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 学校 在 开展办学活动

2、和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 产生、 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本办法中所称 信息公开,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 照一定 程序 , 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 三 条 信息 公开 工作 坚持 公正 、 公平 、 便民原则 ,客观、真实地实行信息公开 ; 坚持 以 公开为 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 有关规章,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动态性工作及时公开 ;坚持 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 实现 职能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监督公开 等全过程公开 。 - 3

3、-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主要 责任人 , 分 管 校 领导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 工作 小组”) , 由分 管校领导 任组长 , 学校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 各职能 部门和学院 行政 主要负责人 任成员 。全面 负责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工作 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 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 学校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制定完善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

4、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四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 五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 六 ) 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 ( 七 ) 会同 信息 公开监督办公室,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 内设组织机构信息公开 工作 进行 考核和评议; ( 八 ) 加强与上级主 管部门对接,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 4 - 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 监督 、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5、(三)参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核和评议 ; (四)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各单位 要 在 工作 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办公室主任为 本 单位信息公开联络员, 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在单位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 第 三 章 信息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信息依 其 属性不同

6、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学校各单位应在制作信息时 , 明确信息的 公开 属性 ; 难以 确定 属性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室确认 。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 - 5 -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机 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 四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 计划 ; ( 五 )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 ( 六 )学科与专业设置

7、,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情况,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 七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毕业生的评选与结果 等; ( 八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教师争议解决办法 等 ; ( 九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 十 )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 一 )自然灾害等突发

8、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 二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 6 - (十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 十二 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 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 秘密的; (三) 涉及 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 个人隐私的; ( 五 )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 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 第(二) 项、第 (三) 项 、第(四)项 所列 情形 的信息,经权

9、利人同意公开或者 学校认为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 三 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 经 工作 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与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 四 章 信息 公开的 方式 和 程序 第 十 四 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 由主管部门负责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 7 - 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以下便于公众知晓并符

10、合该信息特点的 一种或几种 方式予以公开: (一) 学校 网站、学校 信息公开网 、 信息拥有 单位网站 ; (二) 学校 电视台、校报、手机信息平台等校内媒体 和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 (三)学校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等; (四) 新闻发布会 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 六 条 事关 学校 改革发展以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 在通过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公开的同时,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

11、策宣讲会 等 ,及时做好信息的传达和解读工作。 第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人才招聘、竞聘上岗、评先树优、招标采购等 制度规定、工作 过程 和结果等信息 ,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予以 及时公开, 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 八 条 法律法规和学校未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 各单位应 按规定主动公开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 单位负责人须 向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书面说明并 备案。 第十 九 条 属于学校 主动公开 范围 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 8 - 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 公开的信息涉及两个及以上部

12、门和单位的,公 开前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经核准一致后予以公开。 (三) 上级文件等信息需要公开的,公开单位要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不能确定的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 条 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 二十一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 二十 二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 信息公开申请

13、,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 二十 三 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应自收到申请之日- 9 - 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 学校 公开职责的信息 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 , 应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4、;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已作出答复 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 , 应告知申请人 , 不再重复处理。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 二十 四 条 对 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延长答复

15、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二十 五 条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 10 - 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 六 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 七 条 未经学校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 八 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按上级相关规定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 成本 费用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校内各单位不得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 九 条 已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 监督 第 三十 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考评指标。 第 三十一 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 制度建设情况 。 (三)主动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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