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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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摘要: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 “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营改增”试点工作已经逐步扩展到全国范围。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所减少,而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有所增加。因此,交通运输业可以从自身出发,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妥善控制企业税负变化。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纳税筹划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顺利实现国家经济转

2、型。同时, “营改增”对于解决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瓶颈,减轻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行业活力将发挥积极作用。交通运输业应当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强化纳税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后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现行增值税新增 11%和 6%两档较低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 11%税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按简易方法计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虽然 3%的征收

3、率与营业税 3%的税率持平,但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为税基征税,营业税以含税销售额为税基征税,从而明显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在原来基础上有所减少。 (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税销售额和 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油料、运输工具、修理费等取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者相抵扣后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由原来营业税 3%的税率上升为增值税 11%的税率,税率升幅达 8%,销项税额明显增大。同时,占交通运输业营业成本比重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力成本、存量固定资产

4、折旧、车辆保险费、租赁费等都不可抵扣。若企业当期购置和更新固定资产较少,短时间内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因此,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有所增加。 改征增值税后,货物运输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 4.2%,上升幅度为 123%。因此,交通运输业应在“营改增”背景下,把握税改机遇,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思路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事先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系列谋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选择、经营活动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 “营改增”后

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 500 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 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征收率按简易方法征收。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方法存在差异,交通运输业可通过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A 交通运输公司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 m,不含税的购进额为 n,增值率为 x,当 A 为一般纳税人时,A 应纳增值税 t1=11%m-17%n=17%xm-6%m;当 A 为小规模纳税人时,A 应纳增值税 t2=3%m。令t1=t2,即两类身份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得 17%xm-6%m=3%m,x52

6、.94%。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若增值率大于 52.94%时,则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若增值率小于 52.94%,则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若增值率等于 52.94%时,则两类身份纳税人税负相同。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一方面,需要计算比较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在完善自身会计制度、培训专业会计人员、规范增值税核算程序等方面所投入的纳税成本。因此,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纳税筹划中要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二)经营活动纳税筹划 1.兼营不同税率下的纳税

7、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若存在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个项目的销售额,避免低税率项目从高计税的情况,实现节税效应。交通运输业税率为 11%,物流辅助业税率为 6%,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并且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应当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账簿资料,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如实记账,避免高税率计税。 2.供货商选择中的纳税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从其处采购物资可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普通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从其处采购物资无法抵扣其中包含的

8、增值税或按 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交通运输业在选择供货商时,不仅要考虑物资采购价格的高低,还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个因素。 (1)一般纳税人选择供货商的纳税筹划。基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物资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形成的损失,企业可在购货环节与供应商沟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相应比例的价格折扣。 案例:A 交通运输公司某年度不含税销售额为 m,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含税购进额为 n1(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含税购进额为 n2(适用的抵扣率为 t1) ,其中城建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 25%。 从一般纳税人

9、处购货实现的净利润为: 当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的含税价格是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格的 86.80%(或 87.05%或 84.02%等)时,A 交通运输公司从两类供货商处采购物资获得的净利润相同。当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价格比率小于 86.80%(或 87.05%或 84.02%等)时,A 交通运输公司应当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反之,应当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 (2)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供货商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选择供货商时,只需要通过比较采购物资的含税价格,最终选择价格较低的供货商。

10、(三)纳税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具有鲜明的可预见性,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当明确增值税为链条税的特征,合理把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控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可充分利用市场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尽可能实现延期纳税,相对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 交通运输业对于在月末发生或月末确认的业务,可以通过与客户及时协商沟通,推迟业务确认时间,尽可能将开票时间推迟到下月,减少当月销项税税额。同样,对于在月末发生采购物资或购进固定资产业务时,应该尽可能在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当月可抵扣进项税税额,实现递延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企业还应密切与上下游相

11、关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于油料供货商、车辆修理企业可以实现定点,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对于下游客户可以给予适当价格优惠,以便实现合理选择纳税时间的纳税筹划。 (四)固定资产购置的纳税筹划 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税款的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占收入比约为 47.20%。因此,交通运输业可以充分利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进行纳税筹划,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购置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维修工具等固定资产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够有效减少增值税纳税额。因此,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实际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适时更新企业固定资产,

12、既可以实现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升级,也可以增加进项税税额,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在购置运输工具的过程中,采购运输工具零配件,通常取得供货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一方面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方面与运输工具不可分离的零配件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会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因此,应要求供货商将零配件销售额和运输工具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避免供货商对零配件开具普通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 (五)定价体系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可以通过自身定价体系的调整,将增值税的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同样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获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成

13、本也将减少。通过定价体系调整,发挥“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优势,实现上下游企业的互利双赢。 案例:A 交通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某年度含税销售额为 m,从供货商(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不含税购进额为 n,城建税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3%, “营改增”后原含税定价的提高比例为 x。 “营改增”前 A 公司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m-3%m(1+7%+3%)-(1+17%)n=0.967m-1.17n “营改增”后 A 公司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m(1+x)(1+11%)-m(1+x)(1+11%)11%-17%n(7%+3%)-n=0.8910m+0.8910mx-0.983n 令“营

14、改增”前、后 A 公司的利润总额相等,得:x=0.085-0.210n/m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定价时应在原含税价格基础上至少提高(0.085-0.210n/m)的比例,才能保证“营改增”后企业的利润总额保持不变。 (六)经营模式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积极调整经营模式,消除“大而全” 、“小而全”因素,适时将原有部分业务剥离出去。这样,交通运输业不仅可以减少税收负担,还可以在“营改增”的契机中转型升级,走上专业化发展道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从企业自身出发,在纳税人身份选择和经营活动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发挥增值税链条税的特性,妥善控制企业税负变化,释放“营改增”带给交通运输业的实惠,实现税负最小化目标。Z 参考文献: 1.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J.中国商贸,2012, (15):12-15. 2.甘启裕.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1, (6). 3.贾康.“阵痛者”应如何面对“营改增”N.中国税务报,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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