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近年检察机关捕诉衔接机制探索情况考察2000 年 8 月 31 日,市院以沪检发2000116 号文转发了2000高检诉发第 50 号关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起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 ,并提出了三点意见。2001 年 6 月 2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2001高检诉发第 42 号文又下发了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的通知 ,对检察机关侦监、公诉两部门如何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提出了具体 8 项要求。2002 年 7 月 15 日,市院以沪检发2002155 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工作联系和办案衔接的意见 , 进一步规范了工作联系和办案衔接的
2、方法。2006 年市院下发了关于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工作衔接的暂行规定 ,对两个部门之间的常规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重点案件联系沟通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实现全覆盖的有效举措。 高检、市院相继推出的指导性意见使捕诉衔接机制逐步由一项改革探索性制度逐步过渡为规范性、长效机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本市各级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近年来依照有关规定,立足本部门职能、相互配合,捕前联系、捕中沟通、诉前研究,全面介入从刑事立案开始至侦查终结阶段的侦查活动全过程。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在严厉打击犯罪、整合刑检工作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对近年上海检察机关实行捕诉联动以来的做法
3、及作用进行考察。 一、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范围,规范程序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前提下,以提高质量效率、规范办案为目标,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规定侦监、公诉部门工作联系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使此项工作趋于有序化和规范化。 一是确定捕诉联动的范围。各区县院对列入捕诉联动的案件范围规定并不尽一致。大部分院以工作制度的形式明确两部门开展捕诉联动的案件主要为:重特大刑事、恶性犯罪案件、在本辖区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条件批准逮捕案件。部分院还进一步规定:将上级交办和领导批示的挂牌督办案件、自侦案件、刑法新增罪名案件、有条件批捕案件、证据采信及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案件、适
4、用法律不明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在批捕阶段翻供影响定罪等案件其它侦查、批捕、起诉三方认为有必要联动的刑事案件等均纳入这一范畴。 二是明确启动捕诉联动的程序要求。一般做法是:(1)由院党组或分管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启动捕诉联动;(2)侦监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属于捕诉联动范畴的案件或公安侦查部门建议侦监部门启动捕诉联动的案件,在派出专人适时介入的同时,向公诉部门通报,启动捕诉联动,必要时以意见书的形式建议公诉部门派员共同参与引导侦查取证;(3)公诉部门获悉重大疑难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主动向侦监部门提出启动捕诉联动。 三是建立侦捕诉联动工作的组织机制。由于侦捕诉联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熟
5、悉案情、引导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因此,进行有效的侦捕诉联动,首先要解决好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相对固定化问题,避免参加联动人员的随意性。在侦监、公诉部门在专业对口和随机分配案件的基础上确定重点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为参与捕诉衔接机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形成衔接、办案相一致的组织模式。 二、联合引导侦查取证,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两部门优势互补、加强配合,侦监部门发挥与公安机关联系多、信息来源广的优势,及时向公诉部门反映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案件情况;公诉部门则凭借熟悉庭审证据标准优势,将要求贯彻到侦查取证工作中去,使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环节紧密衔接。 一是捕前联手。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侦
6、监、公诉部门共同派员参与提前介入,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现场勘查,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要求进行整体上的把握,从庭审证据标准角度引导取证,防止两部门出现意见交叉重复、标准不一、相互干扰的情况,做好捕前引导,从源头上保障案件质量。 二是捕中沟通。在办理新类型或对定性、证据有较大分歧的案件及追捕犯罪嫌疑人、实施立案监督时,侦监部门主办官主动与主诉官研究,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及性质。实践中多采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足于提起公诉、法庭举证需要,针对审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案件起诉的证据问题,共同研究制作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意见书 ,送公诉部门备案。至审查起诉阶段,如公安机关未按意见书要求补侦,不达起诉标准的,可作为退
7、补理由。 三是诉前研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改变批捕案件事实、定性、拟作捕后不诉、捕后撤案、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等处理的,主动听取对口主办检察官意见,便于共同开展研究采取相应对策,进一步促进对法律适用和证据要求的理解。 三、开辟渠道加强联系,互通信息,整合资源 通过联席会议、研讨会、联络员、信息通报会等形式,加强两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分析归纳出实践中易引发争议、产生歧义的情况,剖析原因、统一认识,以寻求最大限定的内部配合与协作。 一是召开捕诉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主办、主诉官。部分区院采取研究室牵头、分管检察长主持的形式。联席会议主要任务包括: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
8、;对疑难个案的定性问题、证据把握予以分析研讨;制定类案证据规则;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犯罪趋势、犯罪手法以及办案中的难点、疑点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 二是借助侦监与公安之间建立每日动态的通报制度,并以工作协议的形式加以规范。将涉及捕诉联动范围内的案件情况第一时间汇总通报公诉部门,加快公诉掌握案件信息的时效性,解决公诉介入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 三是以案件流转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进行案件流转,侦监部门办结案件后,及时建立批捕内卷电子卷宗,全部进入动态系统流转至公诉部门,使公诉部门可以预先掌握近阶段案件基本案情和证据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强化了办案工作的前瞻性
9、和主动性。四、几种探索性做法 部分区院在积极推行捕诉联动工作模式过程中,对这一工作模式不断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深化捕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开展,促进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 一是形成侦、捕、诉快速通道。静安等区院侦监部门采取繁简分流的方式,对于报捕案件经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书面建议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建议无特殊情况下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受理经侦监部门制发建议书的案件,审理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案件简化审理的,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是实施对自侦案件的内部联动。虹口等区院对自侦案件处于线索初查、立案、侦查阶段,侦监、
10、公诉部门根据自侦部门的要求介入,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进行引导;在批捕阶段,侦监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向公诉部门提出联动建议,将案卷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公诉部门,指派主诉官负责审查并从法庭举证角度提出意见。 三是探索建立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作案的重大、疑难及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的办案机制。黄浦等区院侦监、公诉部门在介入侦查、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未成年人作案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及时与未检部门沟通,移送相关材料;侦监、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经提审、告知诉讼权利、核实证据等审查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一般不再内部移送管辖,而采取通知未检部门派员参与审理的方式,以保证诉讼效率和特殊检察的质量;未检部门在办案中,对成年人教唆、引诱、胁迫、指使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作案的重大、疑难及恶势力团伙案件,主动商请侦监、公诉部门共同研究,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制订审查方案。 作者简介:任挺(1980-) ,浙江绍兴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读局副局长;孙松俊(1975-) ,上海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