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清理之中国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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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清理之中国问题纠结的清理难题 尽管法律清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立法活动,但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法律清理还往往纠结于一些现实因素,不得不遗留一些无法完成的清理难题。 2009 年的史上最大规模法律清理,尽管剔除、修改了大量不合时宜的法律,但已经明显滞后的户口登记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等 5 件法律,因“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 “认识尚不一致”等原因,被暂缓清理。其后,它们命运各异。 1979 年就以“试行法”名义问世、1989 年正式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因二十多年未曾修改,已濒临名存实亡的险境,多年来学界亦不乏将其废止的呼声。但

2、随着该法修正案草案于 2012 年 8 月提交立法机关一审,环境保护法最终“脱险” ,重获新生。 三大外商投资法律对引进外资、助推经济居功甚伟,但因其制订于改革开放前十年,计划经济思维犹在,因而采取的仍是传统的“所有制”立法模式。1993 年公司法出台后,中国开始全面推行以“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为标准的企业立法模式,以塑造契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三大外商投资法律暂未列入清理之列,恐怕不乏避免外资误解、保持外企稳定等考虑,但从长远来看,目前“双轨制”的企业立法必须予以统一,而包括三大外商投资法律在内的“所有制”企业立法也终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早在 1958 年就已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

3、,将城乡居民划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 ,进而筑起了影响至今的城乡二元分割藩篱。经历半个多世纪的世事变迁后,户口登记条例其实早已脱节于现实生活。比如该法规定,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 ,在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的当下,倘若较真儿执行该法条,不知有多少人将变成“违法公民” ,这类有悖常理的规定事实上早已被变相废弃。 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日益成为社会性议题,户口登记条例饱受坊间批评,要求废除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然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改革何其艰难,短期内难有实质性突破,堪称“古董法律”的户口登记条例继续“生存”

4、,也就成了无奈的选择。 其实这种困境颇符合中国当下的立法现状,伴随着改革渐渐步入深水区,一些亟需废改的法律,往往触及改革难点和矛盾焦点,进而演变成“废不成、改不了”的难题。与户口登记条例相仿的另一个例证是,上世纪 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曾批准了国务院一批有关老弱病残干部安置、职工退休、退职、探亲等问题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早已落伍,甚至被束之高阁,但因其颇为敏感,极易引起社会争议,其废改亦在 2009 年的法律清理中被暂时搁置。 与户籍制度处于同样困境的还有劳动教养制度。195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成为劳教制度立法化的起点,其后,国务院、

5、公安部等出台的相关“决定” “办法”等等,又不断强化了劳教制度。但随着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实际上已失去了支撑,而包括最近的唐慧案在内的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劳教事件,又不断引发社会对劳教制度的口诛笔伐。但由于种种原因,劳教制度的存废之争一直未有定论,替代性立法也长期“难产” ,导致劳教制度依然坚挺于风口浪尖,与此相关的法律清理也就无从谈起。 诸如此类的清理难题,已非单纯的技术性废改所能解决,而是必须借助深层的制度性变革方能突破,这正是中国式法律清理迥异于许多国家的一大特质。 成本与效率之辩 回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史,立法活动始终伴随着剧烈的体制变革和社

6、会变迁,由此必然加剧我国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立法生命的折旧速度、立法冲突的发生概率等等,远较其它国家为甚。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殊国情,随着法律体系形成后进一步转向“完善”的新目标,频繁修法必将成为中国“后立法时代”的主要特征,其中,既包括以解决立法不衔接、不一致等为主的法律清理,也包括对滞后法律的实质性、创新性修改。 也正因为这种双重的修法压力,与许多法制已经成熟稳定的国家相比,中国式法律清理必须更多考虑如何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尤其是如何合理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既要通过及时的修法和清理以保持法制的活力,又要避免过度的朝令夕改、今法明改。 颇能说明问题的是,就在最近这次为衔接新刑事诉讼法而

7、修改监狱法等 7 部法律的清理行动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被发现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存有立法冲突,这两部早在1979 年即已出台的法律,甚至至今仍保留了“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打击反革命分子”等特殊年代的用语。但因其已提上全面修改的议程,且其是规范法院、检察院组织机构设置的内部组织法,个别条款暂不修改,并不影响新刑诉法的实施,因而并未纳入此次清理、修改之列,而是留待整体修改时,一并解决立法冲突问题。 节约立法资源、降低清理成本的又一关键路径是改进立法技术、提高清理效率。而近年来最重要的突破,莫过于在法律清理中引入了“包裹立法”技术。 所谓“包裹立法” ,是指为了达到

8、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部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 “包裹立法”源自西方国家的创造,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已发展为一种成熟、常用的立法技术。如德国是运用“包裹立法”最多的国家,而奥地利曾在制订一部新法律时,借助同一个议案联袂修改了 98 件法律。 2009 年的法律清理,首次采用了“包裹立法”技术,立法机关将 59件拟修改的法律,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在一个议案中提出,最终又以一个“修改决定”的形式出台。而倘若同守以往的传统模式,将 59件拟修改的法律单独成案、逐一审议、分别表决,其成本之高、效率之低可想而知。也正因此, “包裹立法”技术首度亮相中国立法实践。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赞誉,成为此次法律清理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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