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购买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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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反向购买案例分析摘要反向购买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企业并购重组形式,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保持持续趋同,随着我国合并准则体系的日益完善,反向购买已进入一个高潮期,但仍存在种种不规范之处。本文通过对沙钢股份借壳高新张铜的案例进行分析,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类比,最终推理演绎出对这些反向购买热点会计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企业合并;反向购买;权益性交易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500220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扩张欲望日益增大,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活动大量展开。反向购买,由于其本身与

2、 IPO 相比所具有的时间短、成本低、成功率高等特点,历来是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热门话题。而自 2006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环境日益完善,有关反向购买的会计认定与处理原则也愈发明晰,迄今为止,反向购买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实现上市目的的合理选择。但是,我国现行反向购买准则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缺陷,与国际会计准则间还存在着一定差异,关于业务的认定和权益性交易的处理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合并成本问题缺乏明确指引,这些都给实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2扰。 一、文献综述 (一)关于反向购买的概念与分类 修订后的 SFAS141 将反向购买界定

3、为“当一个非上市公司想成为上市公司,但是又不想注册其股权时,非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换达到间接上市,就产生了反向购买” 。IFRS3 则将反向购买的定义为:“出于会计处理的目的,当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实体(法律上的购买方)被确定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股权被收购的实体(法律上的被购买方)被确定为会计上的购买方的交易,应认定为反向购买” 。上述概念与我国会计准则的规范基本一致。关于我国会计准则,赵昌文1在书中阐明了壳资源、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等概念。姜迎军2将我国资本市场现有的借壳上市模式划分为狭义借壳、广义借壳。他认为,狭义借壳是指资产置换等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行为;而广义借壳既包括借壳上市还包括买壳上市(

4、即反向购买) 。他还将先控股、后注资行为划分为广义借壳中的买壳上市行为。叶丰滢3将反向购买划分为“控股注资同步完成”和“先控股、后注资”两类。对于“先控股、后注资”行为又从注资是否超过 1 年的角度进行了细分。 (二)关于反向购买的业务认定 邱月华4指出,借壳上市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首先在于业务的判断,即业务的认定问题是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的基本问题。而在业务的认定问题上,鉴于我国已颁布规定的不完善与潜在冲突性,赵治纲5提出,我国会计准则在业务的认定上目前仍存在分歧。王利强和裴沛6指明了分3歧之所在并提出了业务判断的两个基本要件。娄欣轩和张磊7指出,在业务判断时应考虑会计上被购买方资产给购买方带来的

5、协同效应的影响。(三)关于反向购买会计处理问题 傅荣8分别以主体界定的错位、资本报告的错配、留存收益部分的缺位和少数股东权益的换位为线索将其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与常规企业合并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展示了反向购买本质及其会计处理的独特之处。至于反向购买的权益性交易(即资本性交易)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交易” ;美国财务会计公告的定义为“所有者们以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 ;而著名会计学家 Paton 和 Littleton(1940)在其合著的公司会计准则导论将其定义为“企业与投资者或资本供给者之间的交易” 。2009 年我国证监会首次规范了反向购买按照权

6、益性交易原则进行处理(即不得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形。 适用权益性交易原则的的情形包括:1 非上市公司借壳上市;2 非上市公司购买空壳上市;3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上市公司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张维宾等明确指出了权益性交易作为一项关联方交易的特殊性以及权益性交易的判定方法。王利强和裴沛则总结了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各种情形,并阐明了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与权益性交易之间的关系。 二、案例介绍 2010 年 12 月 27 日,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张铜” )4向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 )定向增发 1 180 265 552 股限售

7、股,收购沙钢集团持有的淮钢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钢特钢” )6379%的股权。截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高新张铜完成了标的资产交割、工商变更登记、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及相关披露工作。合并完成后,沙钢集团持有高新张铜 7488%的股权,高新张铜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沙钢集团所控制。 (一)公司介绍 1 法律上的购买方高新张铜 高新张铜前身为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由高新集团和江苏张铜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主营业务为空调制冷用铜管、铜水管及管件和铜合金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6 年 10 月,高新张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但自上市以来,公司业绩严重下滑,连续出现严

8、重亏损,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2010 年 6 月 30 日,高新张铜的股权分布如表 1 所示,高新张铜主要财务指标如表 2 所示。 3 法律上被购买方的控股股东沙钢集团 沙钢集团前身为沙洲县钢铁厂,成立于 1974 年。沙钢集团主营业务包括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结构及其构件制造、加工与销售。其“沙钢”牌系列产品多为专利产品,品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被列为江苏省重点保护产品和省重点名牌产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沙钢集团将变更为高新张铜控股股东,沙钢集团产权控制关系如表 5 所示。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沙钢集团主要财务指标如表 6 所示。

9、 5(二)反向购买基本情况 1 反向购买的流程 第一步,前期决策。 2008 年 12 月 19 日,高新张铜、沙钢集团、淮钢特钢分别召开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重组方案:高新张铜拟向沙钢集团定向发行 1 180 265 552 股限售股,购买沙钢集团持有的淮钢特钢 6379%股权。同时,高新张铜与沙钢集团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高新张铜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淮钢特钢召开股东大会对于沙钢集团以标的资产认购高新张铜股份事宜获得其他股东全部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第二步,资产评估。 本次资产评估的标的资产为淮钢特钢 6379%的股权,评

10、估基准日为200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淮钢特钢资产评估报告 (天衡评报字2009第 0015 号):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评估结果为 210 08727 万元(采用成本法结果) ;评估有效期为 1 年。鉴于淮钢特钢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2009 年 12 月 30 日,在 2009 年 6 月 18 日和2010 年 6 月 30 日,高新张铜又分别进行了两次评估,均未出现减值,因此,以 2008 年成本法评估值 210 08727 万元为定价依据。 第三步,资产托管及转让。2009 年 5 月 20 日,为了避免沙钢集团成为高新张铜控股股东后,其控股的沙钢铜业与高

11、新张铜在铜加工业务出现同业竞争,沙钢铜业的股东(沙钢集团、沙钢南亚)将沙钢铜业全部股权托管予高新张铜实施控制和管理,沙钢集团、沙钢南亚和高新张铜6签署三方托管协议 。协议规定,从收购完成之日起,沙钢铜业由高新张铜控制,直至同业竞争情形不再出现。 2009 年 12 月 29 日,鉴于安阳永兴由于客观原因仍未建成投产,为了保证注入资产的质量和盈利能力,淮钢特钢和沙钢集团签订了关于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 80%股权的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安阳永兴 80%股权全部转让给沙钢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淮钢特钢不再持有安阳永兴任何股份。 第四步,资产置换和赠与。 2010 年 5 月 25 日,鉴于

12、高新张铜的铜加工业务自 2008 年 8 月以来一直处于生产停滞、业绩巨亏、内外部资源严重流失的状态。高新张铜的铜加工业务已不再拥有持续盈利的可能性。为恢复并提升重组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沙钢集团出具承诺函 ,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预计日期 2010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毕后,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值以等额现金置换高新张铜的铜加工资产,以促进其资产与业务的剥离。上述工作预计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在铜加工资产处理完成后,其与沙钢铜业间的同业竞争自动消除, 托管协议同时解除。 与此同时,高新张铜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分别召开两次临

13、时股东大会,将本次重组有效期延长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最终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日为 2011 年 2 月 26 日。铜加工资产评估值为为 33 99107 万元。2010 年 6 月 30 日,沙钢集团通过与高新张铜签署的赠与协议书以银行票据的形式向其足额支付现金人民币 26 000 万元。7第五步,定向增发。 2010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高新张铜向沙钢集团定向非公开发行股份 1 180 265 55200 股,沙钢集团向高新张铜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股本)并移交淮钢特钢 6379%的股权,高新张铜变更法人营业执照为“沙钢股份” (沙钢股份,营业执照注册号:32

14、00000000169125)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高新张铜办理完毕本次定向增发的登记工作,完成了资产交割、工商变更登记、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登记、披露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暨股份变动公告书 。本次资产重组正式完成。 2 反向购买前后股权结构变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后,高新张铜原控股股东分别为高新集团(由国投公司托管)和以沈文荣为法人代表的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张铜在本次反向购买前后的股权结构如表 7 所示。 三、案例分析 (一)反向购买认定问题分析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高新张铜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沙钢集

15、团所控制,沙钢集团已经取得其控制权。与此同时,本次重组完成后,淮钢特钢 6379%股权注入高新张铜,高新张铜主营业务将变更为优质钢产品生产销售,将恢复并改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且在合并前淮钢特钢财务状况良好,资产盈利性较强。故在合并前淮钢特钢作为非上市公司沙钢集团的子公司其标的资产可以构成业务。因此,本次资产重组应认定为企业合并。 8在合并完成前,高新张铜实际控制人为国投公司;沙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沈文荣;淮钢特钢实际控制人为沙钢集团。同时,根据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 规定,沙钢集团在本次发行前从未持有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16、。即在合并前,高新张铜与淮钢特钢不可能同时受到沙钢集团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高新张铜与淮钢特钢不为关联方。因此,高新张铜与淮钢特钢在本次合并前不存在同一方或共同多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合并完成后,淮钢特钢控股股东名义上成为高新张铜,但高新张铜法人营业执照已变更为“沙钢股份” ,沙钢集团已成为高新张铜控股股东,高新张铜实际控制人已变为沈文荣。故高新张铜和淮钢特钢在合并后同受沙钢集团控制。高新张铜与淮钢特钢在本次合并前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在合并后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不满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条件。因此,本次合并应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确定为非

17、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础上,高新张铜属于上市公司,其定向增发股份取得了淮钢特钢 6379%的股权。同时,其自身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沙钢集团所控制,满足准则关于反向购买的认定标准即“一个出发点和两个要点” ,同时也在本质上符合重构后反向购买的概念,因此,应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反向购买。 (二)反向购买具体过程分析 反向购买具体过程分析主要包括购买日认定分析、类型与流程认定分析、购买方与被购买方分析。 91 购买日认定分析 关于反向购买的购买日认定,我国会计准则并未并明确规范。笔者认为,可套用我国会计准则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控制权转移形成购买日的五个条件 即:1 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内部权力机

18、构通过;2 项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合并事项已获批准;3 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 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 ,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余款;5 购买方已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截至 2009 年 5 月 20 日,沙钢集团、淮钢特钢和高新张铜分别召开内部权力机构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重组议案,满足条件 1;第二,2009 年 6 月 18 日和 2010 年 12 月 27 日,国资委和证监会分别核准了高新张铜的资产重组方案,豁免了沙钢集团的要约收购

19、义务,满足条件 2;第三,2010 年 12月 27 日,高新张铜已向沙钢集团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1 180 265 55200 元,其购买的淮钢特钢 6379%股份已过户至高新张铜名下,满足条件 3 和 4;第四,2010 年 12 月 30 日,高新张铜办理完毕向沙钢集团增发股份的登记工作,满足条件 3;第五,截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高新张铜完成了标的资产交割、工商变更登记、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登记相关工作,高新张铜的生产经营决策被沙钢集团所控制,满足条件 5。因此,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0 日,根据年报披露内容,关于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购买日的条件已全部满足,

20、故应将 2010 年 12 月 30 日认定为购买10日。 2 类型与流程认定分析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流程为:(1)前期相关准备;(2)2010年 12 月 27 日,高新张铜定向增发,沙钢集团取得控制权;(3)2010年 12 月 27 日,高新张铜变更法人营业执照;(4)2010 年 12 月 30 日,高新张铜完成标的资产交割、办理完毕相关登记、变更主营业务。这基本上与 “广义借壳”中“买壳上市”的流程相符。同时由于取得控制权日与注资日相差仅 3 日,故本次反向购买基本上可认定为“买壳上市控股、注资同步完成”行为。 3 购买方与被购买方分析 反向购买会计上的被购买方应满足的条件为:(

21、1)本身为上市公司;(2)定向增发权益性证券;(3)生产经营决策为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高新张铜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故将高新张铜认定为法律上的购买方会计上的被购买方符合规定。 而反向购买会计上购买方应买足的条件为:(1)非上市公司;(2)自身股权被收购,即为法律上的被购买方;(3)取得法律上母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实现上市目的。本案中淮钢特钢、沙钢股份均为非上市公司,淮钢特钢的股权被高新张铜收购,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被购买方。从准则和会计处理的角度出发,都可以将淮钢特钢认定为会计上的购买方。但是,取得高新张铜控制权并最终实现上市目的的是沙钢集团,高新张铜法人营业执照也更名为“沙钢股份” ,从交易的本质上讲沙钢集团才是会计上的购买方。因此,对于反向购买借壳方(最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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