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方近代义务论的产生、演化与特征摘 要:义务论是政治思想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如果认为义务与权利的相互依存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对于义务论的忽视便是一件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就西方近代来说,权利学说占据主导地位,但义务论没有因此而被摒弃。相反,在与权利学说的相互补充当中,近代义务论发展出诸多新的观念。以马基雅维里、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重要的思想家为例,试图从中寻找近代义务论的发展线索。 关键词:义务;权利;德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2-0027-06 一、古代义务论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在古代以及中世纪的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道德义务论
2、,而且其内涵十分繁复而发达。 以古代希腊罗马国家的义务论为例,它们都是以发达的伦理学说为依托的。例如,公元前 4 世纪的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各城邦不同政体之下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方式,有过精细的考察和总结。其中的寡头政体,富人不出席公民大会和司法审判将遭受罚款,至于平民如何行为则不予理会;反之,在民主政体下,平民参与上述政治生活会享受津贴,而富人则没有任何收益1(pp.311314) 。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并没有停留在成本-收益计算的政治博弈上,相反,他的政治思考基于伦理学2说之上。例如,他称赞美德在贫富交锋之中的缓冲作用;他以道德的完善作为城邦的最高目的;他以朋友之间的情谊和忠诚作为人生的最
3、高境界2(pp.202203) 。所有这些说明,他信奉的是一种道德义务论。 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西塞罗也有同样的气质。在专门讨论伦理学的论义务中,西塞罗从父母与子女的天然情感出发,提出公民对祖国的爱是最崇高的,并主张将仁爱与公正推广到一切民族。再如,在名篇论法律里,西塞罗以人权天赋的理性为基点,相信自然法的公理对于天下所有民族的人们具有同等的昭示作用,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应以自然法为依据3(p.115)4(pp.190196) 。 古典时期的道德义务论在晚期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家那里,走到了它的高峰时期。爱比克泰德树立了一个杰出的传统,就是以灵魂的自足、自尊与自由作为人生的标的,蔑视一切世俗的地位与权势,
4、包括那些位高权重的国王、大臣和贵族。他大大提高了道德义务的价值,也同时冲淡了其中的政治成分。罗马帝国的皇帝奥勒留恪尽职守,同时也保持了内心的宁静5(pp.5657) 。 中世纪基督教哲学涵盖个人的价值,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它也强调人对上帝服从的义务。据此,教会主张信徒对于世俗掌握权柄的统治者负有服从的义务,对待邻人也有关爱和照顾的责任。简言之,古代希腊罗马文化以及基督教文化包含丰富的义务论观念。概括地说,这些义务论所关注的课题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第一,政治与道德的合一。可以说,在古代,并不存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分野,或者说政治学是以伦理的善为本位的。人作为天生的政治动物,其最根本的目的仍
5、然3是德性的完善,只是德性的完满取决于人在城邦政治生活中政治义务的充分履行。中世纪时期,政治与道德的合一表现为组织上的政教合一,教会扮演了上帝在人间的代理者的角色,因而精神生活的最高目标,即天国的幸福依然要求对于世俗生活的忍耐与消极地服从。第二,在解释个人与国家关系上整体主义的处理方式。古代整体主义的社会并没有给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留下空间,群体身份作为人天生就披上的一件外衣,塑造着人对于自己以及自我与整体关系的认知。人往往通过自己所处的特定群体的特征来认识自己,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不生活在城邦中的人,不是神祗就是野兽。 ”其结果就是义务论对权利论的优先,对共同体的义务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而
6、接受下来。对义务的履行而不是权利的实现,成为政治正义的一种体现。第三,重视国家对于公民美德的教育和培养责任。古代道德与政治的合一,整体主义的国家观念,使得个体的政治属性和道德属性必须在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和完成。这种共同体可以是城邦,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言;抑或是世界国家或宇宙,如斯多葛学派或基督教所言。世代嬗递,古代社会遗留下大量有关人和公民的道德教诲,人们不仅应当承担共同体分配的各项责任,而且需要努力完善个人的修养,培养自己的美德。在古代作家那里,正义、爱国、尽职、忠诚、勇敢、节制、慷慨等,不仅是一种道德修养,还是一种政治素质。 总之,从古典时期迄至中世纪,西方思想界流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论。
7、即使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过明确的阐释和规定,这些观念也是和道德义务论紧密交融的。到了希腊时期的斯多4葛学派,特别是晚期,这种道德义务论发展到它的成熟形态。其中的核心观念,一是立足于个体的道德自足与完善;二是相对弱化对政治权利与相关义务的思考。这些特征都是当时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使然。 二、近代义务论与权利论的共生 近代早期的文艺复兴运动倡导世俗生活和天然人性,极大地解放了人的创造力。这一观念和风气影响所及,使得古代与中世纪的文化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受人文主义文化氛围的影响,马基雅维利著作的字里行间充斥着一种发自人性的震慑力。有学者这样总结马基雅维利人文主义的风格:第一,
8、充分估量人的自然感性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和整个文化世界中的影响力;第二,伦理、政治价值标准的建构离不开与人性相关的自由;第三,从现实出发强调与自然感性对应的伦理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7(p.68) 。受到古典作品的影响,马基雅维利具有同时代人文主义者所具有的一切风格,如世俗的眼光、对人性的重视、对共和理想的追求。只是这些没有走向明确的个人权利概念。准确地讲,马基雅维利的理论地位之一在于启示了后人对罗马共和国公民美德的重视。 在马基雅维利笔下, “德性”的第一种含义与一般理解的政治“美德”含义一致,体现为共和主义常谈论的公民的“美德” ,包含它所体现的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维护公平正义,勇于承担
9、公共责任等,而马基雅维利尤为重视的是对共和国与自由的热爱。在他看来,对自由的维护有益于公共自由的法律和秩序,进而形成良好的德性。他说:“我们今天再也看不到古代那样众多的共和国了,从而再也看不到人民中间有着像当时5那样多的对自由的热爱了。罗马人的德性从何而来,今天的混乱又从何而生,都不难理解,它们来自于当时当地的自由的生活方式,和当今奴役的生活方式。 ”8(p.215)对自由的热爱孕育着个体公民对共和国的忠诚和义务,孕育着良好的法律和公共制度,也维系了一切使民族强大的品质。 德性还有另一层重要的意思,即杰出的能力。在拉丁语中,Virtue 一词最原始的含义是“男子汉”或“阳刚气概” 。马基雅维利
10、怀有共和主义理想,但他比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作家布鲁尼更清醒地认识到,在生死存亡的极端情况下,日常生活中道德约束力的有效性将不复存在。因此马基雅维利的“德性”既体现为维护共和国自由的精神,也有强大无畏、冷静无情的精神力量,它不但反映在能够抵御政治腐败的清廉朴素的民风之中,也体现于罗马的政治精英利用宗教去操纵人民的计谋,如此,等等。正如他所说:你不能既赞美汉尼拔的伟大,又指责他的残忍9(chap.17) 。他批评现世社会之所以羸弱不堪,就因为“这个世界被搞得看上去女人气十足,天堂也被解除了武装”8(p.214) 。从“德性”的这种含义可以归纳出一种能力、力量或效力。在贫弱分裂的意大利的语境下,就是
11、实现某一结果或达成某一目的所需要的一切手段,具体来说就是君主、公民或共和国能够获取和保有国家的手段和品质。 马基雅维利赋予“Virtue”一词的第二种含义,契合了人文主义者强调人性的力量、使人强大的主题,虽然它未能达到强调人的天赋权利的程度,但是依然延续了古代义务论的重要特征,主要是政治生活意义上的素质。他对人性和政治的现实主义态度深刻地影响了后来政治观念6的发展,表现在:第一,从实然的角度去理解人性和政治。如霍布斯认为,政治的开端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竭尽全力追求力量或权力,以确保自己的生存和安全。对近代初期的思想家来说,凡是满足于自己欲望的就被看
12、成是善,而妨碍自己欲望满足的一切就意味着恶;政治正是对人的自我保存这一基本欲望予以保护的屏障,政治的目的不再是实现至善,而仅仅是防止至恶。第二,政治与道德领域的分离。从实然的角度理解政治,就将政治与至善的道德目标分离开来,政治的宗旨演化为权力,而不再是古人推崇的德性;政治的实质不再是超越于个人之上的某个共同体及其命运,而仅仅是保障个人生命、自由与财产。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属于公共的政治领域,而人的德性属于私人的领域。这一转化在霍布斯那里基本定型,在洛克那里趋于完善。 霍布斯提出了近代天赋权利的定义,但是没有形成完整、成熟的人权学说。他对公民的政治自由讨论极少,对主权者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3、相对关注甚多。总体来看,他对政治义务的讨论甚至压倒了对自由的议论。正如他在利维坦里讲的:权利就是自由,也就是民约法留给我们的自由;民约法则是一种义务,它取消了自然法赋予我们的自由;权利与法律的不同,正如义务与权利的区别一样10(pp.205208) 。 霍布斯讲的天赋人权,主要指人的生命权或安全,它在国家建立之前便存在。在他那里,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也就是具有自然权利。同时,7人拥有理性和激情,理性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激情则引导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恐惧死亡。进入国家状态,法律仍然承认并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同时认可法律
14、未加规定之处的自由,如某些经济自由10(pp.117171) 。 可以说,自然状态下并无所谓义务,因为在他看来义务源于契约,或者说源于契约所形成的国家。利维坦产生的过程,是自然人向现代公民转化的过程,也是义务产生的过程。形成反差的是,霍布斯很少谈人民的政治自由,反倒对人民的政治义务讨论很多。他主张,经过社会契约,人民应当绝对服从主权者,如不得订立新的契约;不得控告主权者的行为不义;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惩罚或处死。相应地,主权者享有巨大的权力,同时负有照顾人民福利与安全的义务,如若不然,人民立刻解除自己的服从义务10(pp.133136) 。 这种权利义务观带有明显的功利计算的特点,是古代
15、传统刻意排斥的观念。因为在霍布斯看来,道德哲学的效力有赖于政治权力的认可与支持。也有学者这样解释:由自然人向公民转化,并非易事,而是必须具备某种基本的、不同于古典德性的美德。同时,国家之所以与人类及其自然法共长久,避免源于内因的解体,也需要对其公民进行以此种“美德”为核心的培养或政治教育。有学者指出,此种“美德”乃是一种“正确理解的恐惧” ,霍布斯所言的“公民”即“臣民” ,乃是一种独特的、由于体认到服从的基本义务而有别于自然人的政治人格。由自然人向公民的转化,并不是单纯依仗一种功利性的计算,同时也是一种内在的德化或文明化过程,这种转化的颇具神秘性的第一推动力,正是内8在于自然人自身的恐惧激情
16、11(p.25) 。 近代早期抬高对政治义务论的思考,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立强大的民族国家是一切发展的首要前提。洛克继续在霍布斯开创的道路上前进,同时改写了这套话语的叙述逻辑。他主要是以天赋人权为主导,弱化对义务论的思考,从而为自由主义的权利义务观奠定了基本的模式。 洛克承认人的生命权与自卫权,这一基本人权在自然状态就是与生俱来的。与霍布斯有所不同,他把私有财产权利视为天赋人权的核心,财产权不仅与生命权和自由不可分离,而且在国家中成为政府存在的唯一目的12(pp.1618) 。为了保障天赋人权,洛克确定了政治自由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的立法权来自人民转交的保护自己的权力;人民始终握有最高的权力,可以
17、监督和改换政府,等等12(pp.8089) 。 洛克承认公民义务感的重要性,但是与前面两位思想家不同,他把相应的责任委托给家庭,即将未来公民的教育纳入私人领域。他主张,父母在教育中可以培养儿童的爱国心,使他们明白为国家服务是每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习的课程包括美德的培育、英国的历史,等等13(pp.364389) 。或许洛克这样以为:权利与德性、政治与家庭看似分离,实则是相互补充,包含了某种内在的关联。实际上,追求人生在世的幸福与德性是西方人传统的观念,而且也是对大多数西方人来说尤为重要的生活理想。在这一点上,也许像洛克一样的自由主义者都会达成共识,只是洛克认为这样的目标不能通过政治社会来实现
18、,倘若非得这么做,其结果可能非但不能实现最高的目标,反而连最低的目标和平与安全都难以实现。总而言之,政治只能维持其最低的目标,保护人的9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把德性和幸福寄托于家庭、社团等。但是洛克的立场要更为谨慎,因为他认识到:政治社会并非不需要德性,由家庭影响和教育出来的爱国之心和公民德性,最终会成为维系政治社会的持久力量,尽管它本身不能培养德性;家庭教育也并非不需要权利,尽管它本身不能保证权利;没有德性支撑的政治社会将无法长治久安,没有权利作为保障的家庭教育将时刻面临家长制的危险14(p.293) 。 以英国的洛克为代表,近代自由主义首先要划分个人私权领域与政府公权力的界限,规定后者不得干
19、预前者;其次是在宪政上对公民个体的政治自由加以明确的规定,容许公民对政府加以监督。光荣革命之后,适应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这种自由主义成为 18 世纪与 19 世纪西方社会的主流思潮。但是这并非意味着西方社会没有相应的义务论。如果我们回顾政治思想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近代早期西方思想家已经有了集中而发达的义务论,主要是明确的政治义务论。 三、近代义务论的升华 随着个人权利取代德性日益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民主和平等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家庭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也逐渐削弱,其德性教育的功能也逐渐萎缩。自洛克之后,开始出现一些对自由主义的反思,作为自由主义哲学基础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也遭到挑战
20、,这种挑战最早也最为激烈的,来自于卢梭。从卢梭开始到康德成型,早期的政治义务论找到了它的理论基础,即道德义务论。卢梭抨击自由主义的人性观、道德观,而试图重新将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结合起来,其所有著作中贯穿着这样两个问题:人是什么?人应当是什么? 10如果认为卢梭想让人们回到原初状态或自然状态,那可能会误会卢梭真正的意思。确实,卢梭在爱弥尔提到:“出自自然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 ”15(p.5)卢梭绝不是打算把人类抛回原初的野蛮状态,他也从未制定如此古怪而荒诞的计划。卢梭的本意是要通过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对比,揭示人性的本来面目,即自由。 卢梭的自由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
21、的自由,如果说后者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下就是排除外在障碍行动的自由,而在社会状态下则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自由的话,那么卢梭的自由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而是指克制和摒弃一切随心所欲,是指服从于个体为自身所设立的严厉而不可侵犯的法则,其中包含着自觉的道德义务感。他说:“我从来不认为人的自由是在于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恰恰相反,我认为人的自由是在于他可以不干他不想干的事:我所追求和想保有的自由,是后一种自由。 ”17(pp.7083)这种自由在卢梭看来是人的一种本能,或说是潜藏于人心中的良知,是人天生就具备的一种素质。正是社会的各种礼节束缚了人的这种天性的自由,也就败坏了人的这种道德感。相反,只要人能够远离这些束缚,回归自然,人就能真正地审视自己的存在和自己本性中可贵的品质。正是对这种自由天性和道德本能的认识,卢梭始终保持着乐观主义的态度,他要求人类应该理解自己的命运,并主宰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迷失于对生存苦难的徒然哀叹而不能自拔17(pp.4873) 。 在自然状态下,个人服从自己的意志来实现自由,而在社会状态下,个体的天然自由发生了向社会自由、道德自由的转化,也是向政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