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我国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几点思考摘 要:2012 年 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了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相关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正式确立了警察出庭做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对于进一步完善证人制度,推进庭审方式改革以及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出庭做证规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警察出庭做证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警察;出庭做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98-02 刑事诉讼中警察
2、出庭做证制度,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警察就其实施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的过程进行陈述或者接受询问的一项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第 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 187 条第 1、2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2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做证的,证人应
3、当出庭做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做证,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警察出庭做证是为了证明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及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进行说明。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做证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出庭做证的身份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仅在第 187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做证” ,而其他情况下警察是否为证人并未明确指出。第 57 条“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使得警察出庭做证的身份更加不明确。如果警察此时没有证人的特定身份,那么就可能造成只能由检察官和法官对其侦查事项进行询问的局面,从而使得
4、被告方和辩护方的反询问权和辩论权被剥夺。 (二)警察出庭做证的范围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仅在第 187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警察是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做证的,以及第 57 条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时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没有具体指明哪些情形。由于警察承担着繁重的侦查任务,而且我国目前警力有限,如果要其对所了解的所有情况都做证是不现实的。因此,警察出庭做证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制。 (三)缺少警察出庭做证的例外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缺少对于警察出庭做证例外的规定。与一般证人不同,警察作为证人,对个案事实的介入是基于刑事侦查人员的身份,3其在侦查过程中,特别是重大案件的侦查中
5、难免会获悉一些国家秘密、侦查秘密,如果就此出庭做证,可能导致公务秘密的外泄,有损国家利益。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即警察作为证人出庭做证,特别是揭露被告人的罪行,通常会给警察以后的职务活动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都会遭到威胁,特别是在采用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案件中,参与案件办理的警察出庭做证,会遭遇更大的压力与危险1。因此,警察出庭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应当规定一些警察出庭做证的例外情况。 (四)违反做证义务以及做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警察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出庭做证,但是如果警察不出庭,或者出庭后如果做出虚假陈述,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就造成了司法实
6、践中往往会发生下面两种情况:第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警察出庭对于其自身或者其他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做证时,通常不会做出不利于其本人或者其他侦查人员的陈述。第二,出于被告人的威胁或者其他原因,警察出庭做证时,往往会做出帮助被告人隐瞒其犯罪事实的陈述,意图使被告人开脱罪责。 (五)对于应当出庭而未出庭警察所做审前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未做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 186 条第 3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做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规定通过否定拒不出庭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促使鉴定人出庭做证,以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但是对其他证人,尤其是警察证人应出庭而没有出庭的,
7、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后果。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4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8 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种前后矛盾的规定,使警察出庭做证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用。 二、完善我国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规定警察的证人身份 从第 187 条的规定来看,警察是以证人的身份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做证的。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做证并无不妥,因为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案件情况,成为案情的目击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他以案件证人的身份,向法庭讲述他所了解的情况,这种做证同普通证人做证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他是因为工作的关系目击了
8、案件情况而已2。 此外,从第 57 条的规定看,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做证时,警察的身份尚未明确。笔者以为,此时警察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做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同时,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到庭审阶段,侦查阶段的任务已经完成,这时法庭审查的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警察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陈述会决定某个证据是否被排除,此时,警察的身份已经从侦查人员转变为证人。 (二)明确界定警察出庭做证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警察在侦查过程中亲自感知的有关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犯罪情节。 (1)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时会目击到犯罪行为,或者亲自实施抓捕,警察应当对此出庭进行说明
9、。例如警察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或者接受犯罪嫌疑分子投案自首,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该问题出现争议且证据不足时,警察应当出庭就抓捕经过或者破案情况进行说明,以核实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等量刑情节。 (2)警察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庭审中法官有权要求警察出庭说明情况。秘密侦查行为具有封闭性和秘密性,其手段缺乏必要的监督。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防止警察滥用秘密侦查权,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法官有权要求警察出庭说明情况。 2.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指警察在侦查过程中采取专门调查手段与强制性措施以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等活动过程的事实。 (1)警察通过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行
10、为收集证据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笔录制作的主体就是警察,同时,在记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记、漏记、误记等情形,一旦对此发生争议,警察应当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予以说明,以便当庭核实这些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控辩双方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口供、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存在异议时,法庭可以要求警察出庭说明。例如辩方声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果辩方提出合理依据,法官应当通知警察出庭与被告人进行对质,以判断口供的真实性。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警察出庭做证的目的主要在于证明有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证明通过这些侦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
11、具有证明力3。 (三)明确警察出庭做证的例外情况 1.因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特定利益的例外。当案件侦查的情6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的事项时,而这些情况可能并不被被告人所知,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警察对此类事项可以免除做证义务,可以就其了解的情况写成书面的证据材料,经法官同意后拒绝向辩方公开,直接作为证据采用。 2.因保护警察及其家庭成员的例外。在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恶性案件中,往往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这对于侦破这些案件的作用很大。但这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报复性强,往往会对参与侦查的警察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严重威胁。如果警察做证的内容涉及其自身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时,警察有权拒绝出
12、庭做证。 (四)明确规定警察违反做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没有惩戒措施做后盾,法律便如同一纸空文。因此,为确保警察出庭做证,法律应当规定警察在应当出庭做证而未出庭做证以及做出虚假陈述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讲: 1.对于应当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警察,法官可以对警察无故不出庭的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的纪律部门。相应地,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侦查人员出庭做证的保障机制,对于在接到法庭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做证的警察证人,纪律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2.如果警察在法庭上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捏造事实做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瞒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故意为被告开脱责
13、任,或者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拒不承认,证据确凿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可以是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视同一般证人做伪证一样,7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明确规定应出庭而未出庭警察所做审前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应出庭做证而不出庭的警察所做审前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可以区分警察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证和对办案中获知的案件情况做证两种情况,对其证据能力分别进行规定。 1.警察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证的,如果经法庭通知其拒不出庭,则不能认定相应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合法,相应的证据丧失证据能力。 2.警察对办案中获知的案件情况出庭做证的,如果经法庭通知后该警察
14、拒不出庭做证,一般不导致相关证据失去证据能力。但在法庭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被告人一方可能对该证据的某些方面或某些环节进行质疑,这时公诉人很可能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这就会影响该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此时,法庭对此类证据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疑点不能合理说明或排除的,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文献: 1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2. 2樊学勇.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警察出庭做证”条款的设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 3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