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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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机制摘 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就像是水和火的冲突一样,两者很难共存。在这种水与火的冲突中,我们在力求一个平衡点。这一平衡点可以让隐私权和知情权同时存在,就像酒精在水上燃烧一样。首先通过这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来宏观地认识两者的冲突。这两者的冲突在现实的各个方面都有表现,比如家庭生活,市场交易,网络生活,行政工作等等。分析其实质原因,主要是由于两者的权利利益是相冲突的。因此如果要解决这两者的冲突,必须要使一个权利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而笔者认为此时应当让知情权的利益受到一些损害,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知情权的损失。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市场交易;冲突;解决机制 一

2、、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表现以及两者发生冲突的原因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定义 自从 1890 年美国的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发表了论隐私权这篇文章后,隐私权一词便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但到底什么是隐私权,学理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布兰蒂斯和沃伦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们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人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1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学理界较为认同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1.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和死者所2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权不受

3、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22.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针对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3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4笔者认为第二种学说更具概括性和抽象性,第一种学说所包涵的主体更为广泛。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第二种学说的主体由自然人扩大为自然人及死者。 知情权(知悉权)这一概念最初来至于肯特?库柏在 1945 年的一次演讲。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知情权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向广义的转变的过程。狭义的知情权是指知政权,广义的知情权是指人们有了解他应该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4、其对象范围很广泛,如有关个人信息、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财产状况、社会上出现的新事物、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对于这些事物人们有了解的权利。 (二)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表现 1.隐私权与知情权在家庭生活中的冲突 家庭是特殊的团体,他们之间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但是每个家庭成员之间都有想不让其他成员知道的秘密,同时每个成员又都有想知道其他成员隐私的欲望。其中,冲突较为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几对家庭关系中: 第一,丈夫与妻子间。夫妻之间都想知道双方在认识以前的经历。特别是丈夫,由于受到一些传统文化的洗礼,总想要了解妻子过去的经3历,尤其想知道妻子在与之结婚前有无青涩的经历。而妻子因为害怕影响夫妻间的

5、感情,往往不愿将过去的经历告诉丈夫。同样的,当结婚之后,妻子便会每天缠着丈夫,要求知道丈夫每天的行踪,有的甚至偷看丈夫的短信或者在丈夫的手机上安装窃听器。这种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往往因为不能很好地解决而造成家庭成员间感情的破裂。 第二,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总想着最大限度地了解子女各方面的状况,起初父母的这一行为能够更好地保护和教育子女。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大,以及心智的成熟,有很多事情子女们便不愿再和父母说,并且他们也逐渐渴望有自己的隐私。除此之外,子女们也开始想了解父母在工作、生活上的事,然而绝大多数父母往往拒绝向子女说任何工作上的事,并以让孩子专心学习为借口。 2.隐私权与

6、知情权在市场交易中的冲突 市场交易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得淋漓尽致。在签定交易合同时,买方要求了解卖方尽可能多的信息,而提供尽可能少的自己的信息。同样卖方也是如此。这种为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一般的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充当弱势群体这一角色。厂家及卖方可以任意地填写产品的信息,无论真实与否,只要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就可以了。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他们享有知情权,但这知情权是片面的,不真实的。 尤其在那些高尖端新产品或新型产品的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缺少专业的知识,根本无法判断厂家或专家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于是各种各4样的假冒伪劣产品侵入消费者的生活中。造成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便

7、是消费者没有真正实现他的知情权。 3.隐私权与知情权在网络生活中的冲突 互联网是 20 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给人类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捷,但是网络同样也给人类带来了很多麻烦,特别是当木马和病毒这两样东西出现后,网络便变成了一个不那么安全的区域。 网络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网络服务方与网络消费方之间。例如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你必须要填写一些真实的个人信息,而且服务方要求你填写的这些信息可能包含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但是这些信息会由于服务方的故意或者黑客的侵入而泄露出去,最终导致消费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服务方在满足其知情权的同时却

8、忽略了对消费方隐私权的保护。这种对知情权的滥用只会令消费方对这个原本不安全的网络更加不信任。 (三)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因 1.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主观原因 首先,公民缺乏对权利概念的认同。绝大多数公民对权利的了解是浅层次的甚至不了解什么是权利。一些公民虽然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但是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也只是敢怒不敢言。 第二,每个公民都在法律限度内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权利。这种对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公民们必然在一些相对的权利中,做出一些通过侵犯他人的权利而满足自身权利最大化的事,尤其是在界线不清的两个5相对的权利中。 2.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客观原因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客观原因

9、有很多,最主要的是以下几点: 第一,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多样性。由于知情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所涉及的范围都十分广泛,必然导致双方在这几个方面发生重叠,一旦重叠之后双方便会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争夺有限的资源。这种争夺也就是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 第二,两者的权利价值是冲突的。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并防止他人侵犯,其本质是将他人拒于自己的私生活之外。而知情权的价值是在于只赋予公民知的权利,其本质是将他人的信息收录到自己的生活中。 第三,在保护法益上,两者也是冲突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同时他们也构成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有效机制。1每一种都有它所指向的

10、特定利益。隐私权体现的是个人利益,而知情权既体现利益又体现公共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时候,两者的法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了。 二、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方法 (一)严格确定隐私权的范围 既然在原则上确定了隐私权法定、隐私权优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隐私权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确定,不然会直接导致立法上不公平。 确定隐私权的范围应当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根据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及一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应当给予限制,这是为了满足公众利益。未成年人、6老人、残疾人等这些弱势群体的隐私权的范围应当给予放宽,这样可以减少这些人的心理压力,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对于

11、从事国家特殊工作的人群如间谍,对其隐私应当予以严密的保护。 第二,对隐私权的内容应当加以限制。隐私权所涵盖的内容不可以过多,一旦过多便会直接导致隐私权的滥用。隐私权的滥用会导致市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隐私权的内容应当限定在人格权上,但并非所有的涉及人格权的私人信息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只将其中的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不会危及他人权利的那一部分,作为隐私权的内容。比如个人的财产状况,个人的各种癖好,以及性取向之类的私人信息。 (二)优先保护隐私权 争取确立隐私权优先原则。这种优先保护并非胡乱的优先保护,它应当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下。第一,与公众利益不冲突,第二,不危及他人知情权以外的权利

12、。只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才能优先于知情权行使。例如在公司招聘时,公司要求被面试者提供财产状况信息,被面试者有权拒绝提供这些信息。 (三)通过其他手段来弥补对知情权的限制 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中,由于采用了隐私权优先的原则,必然就会导致知情权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但是有时候这些权利又是人们所需要的,特别是在商业竞争中,获取更多信息就意味着降低更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其它途径来弥补这种对知情权的限制。首先可以改善管理制度,比如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由于知情权的受限,必7然无法充分掌握员工的信息,这时,公司可以采用对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活动习惯来获取员工的对公司有价值的信息。其次,可以建立

13、个人信息库来满足社会对个人信息的要求。有些国家现在已经开始采用建立个人的诚信档案,来为社会提供个人的有用信息,使得社会可以选择最好的人来进行工作。此外,还可以通过高新技术来弥补这种不足。特别在网络安全的保护方面,网络服务方可以采用先进的硬件与软件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这样人们便会更相信网络,从而提供个人信息以便满足服务方对信息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牛津法律大辞典Z. 2杨成铭.人权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45. 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81.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9093.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19. 作者简介金慷君(1989) ,男,浙江义乌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1 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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