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对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摘 要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综合案情、社情、民情作出的预断,也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刑建议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新旧问题依然凸显,因此检察机关亟需总结经验,分析利弊,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面临的新挑战。 关键词量刑建议;新刑事诉讼法;新旧问题;应对举措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综合案情、民情、社情作出的
2、预断,更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量刑建议工作发展进程 2005 年 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将量刑建议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行列中,2010 年 2 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首次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进行规范。2010 年 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十五种罪名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试行量刑建议工作。同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作了原则性的部署和规范。量刑
3、建议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地展开,各省、市检察院结合本地审判实践,相继出台了各项实施细则,例如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继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量刑程序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2008 年以来,法院系统多次强调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性,在法院的推动下,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下,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 73 条将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改为第 193 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是首次明文规定
4、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大突破,但同时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面临更大的挑战。 四、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面临的新旧问题 (一)2010 年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以来发现的旧问题 1.量刑标准不统一。统一的量刑标准是指导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源泉,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实践中难以正确把握量刑基准刑和量刑幅度,以致量刑出现偏差。以常见的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为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和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不统一:前者规定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3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5、,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后者规定盗窃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罪中,前者规定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后者规定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见,常见的罪名中,量刑起点的规定轻重不一。 2.量刑标准不精细。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部分内容不尽合理,内容宽泛不精细,对如何确定量刑基准未能提供直观科学的依据。刑法罪名如此繁多,却只有 15 种罪名罗列其中,而且对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该如何科学增减刑罚量未明确规定,只以适当增减一语带过,因此实践中容易
6、出现量刑偏差。例如靳克虎盗窃案、王海柳过失致人死亡案,量刑建议理由与判决理由一致,但由于双方增减的幅度不一,使得判决结果超出了量刑建议范围。可见,规范的漏洞使量刑建议的实质意义掩埋于形式宣讲,这既是刑法上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刑事审判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更是开展量刑建议的核心问题。 3.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现象突出。1例如,蒋伟、蒋朝斌故意伤害案中二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无主从犯之分,对于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法院分别认定减轻和从轻处罚;丁刚故意伤害案与尚殿奎故意伤害案(量刑建议被采纳)中被告人均具有持刀情节、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且被告人尚殿奎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丁钢有前科,但法院判决被告人尚
7、殿奎有期十个月,丁钢拘役四个月。可见,法院在量刑时标4准不定,类案统一性意识不强。 4.法律认识不同影响量刑,且量刑说理不解释。例如,因改变定性而超出量刑建议范围,陈雪军、鲍水清抢劫案因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而量刑建议出现偏差。同时,有研究表明,法院刑事判决书普遍对量刑结果未经说理就武断作出,量刑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说理率低。2 (二)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面临的新问题 1.量刑证据要求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量刑事实需要在庭审中调查、辩论,这就要求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那么量刑证据究竟要达到怎样的证据标准要求不明确。实务中多以前科证明、赔偿收据、抓获经过为量刑证据,那么对于无前科、无其他法
8、定量刑情节,但确事出有因,有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如何界定收集到的相关材料的证据种类或者该材料是否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使用,有待明确。 2.量刑证据的收集固定难以把握。量刑证据的固定重在侦查阶段,但实务中侦查机关重有罪、罪重的证据,轻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容易错失收集量刑证据的最佳时机。特别是对于本地犯罪的外地籍被告人,因人力、财力、精力等条件的限制,证实相关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难以收集,所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容易出现控辩不平衡现象,从而影响庭审效果,甚至会出现将社会矛盾引向检察机关的可能。 3.量刑程序如何科学合理开展不清晰。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只是概括性地规定量刑有关的事实
9、、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但是不同的案5件情况不同、复杂程度各异。对于简单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根据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进行分别调查和辩论,但是对于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及案件定性存在疑问的案件等,如何在既有效把握庭审节奏,又达到良好的庭审效果的前提下合理开展量刑程序有待商讨。 五、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对接量刑程序应对举措 (一)追根溯源,统一明确量刑规范 一是统一规范适用。同一地区内有多部量刑指导意见,或者对类案的量刑建议有较大分歧的,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可以通过联合会商、联席会议或者列席审委会等方式统一明确适用的量刑规范和量刑标准,使量刑统一化、规范化。二是细化量刑标
10、准。量刑标准的宽泛导致实务中科学增减刑罚量缺乏明确的指导,目前从立法上统一细化量刑标准短期内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在本地范围内与法院联合制定基准刑的具体计算方式、量刑起点的确定及幅度比例的选择计算等内容,规范量刑建议标准。三是充实量刑情节,引入监所表现。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中部分内容过于机械化,只是对于类案概括性地罗列一般情节,实务中判决常考虑的一些量刑情节并未在意见中体现,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考虑将常见的量刑情节充实到意见中。而且大多数案件被告人是被羁押的,在监所的日常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所以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将监所表现引入量刑情节值得检察机关和法院继续商讨。
11、 (二)分工配合,正确把握量刑证据 一是公检联动,提前介入。证据收集固定的黄金时间在侦查阶段,6以公检联席会议等方式,使侦查机关了解量刑程序的有关情况并争取支持,促使侦查人员形成收集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同等重要的共识,加强对个案侦查取证活动的引导,重视对罪重罪轻、法定、酌定情节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以书面固定、电话约谈等方式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夯实量刑建议的事实依据,为开展量刑庭审奠定基础。二是检法联席,界定证据。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以联席会议、座谈等方式确定量刑证据种类和证明力的界定,明确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材料应以何种形式在庭审中出示,以保证庭审效果和量刑建议的证据支持和效果。 (三)
12、整合归类,科学掌握量刑程序 一是统一量刑建议方式。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量刑程序成为法定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采取两种方式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对于两简案件,以书面量刑建议为主,移送起诉书时随案移送书面量刑建议书;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以在发表公诉意见书时口头建议为主,庭后移送书面量刑建议书。二是开展必要的庭前会议。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简易程序公诉人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并将量刑调查、辩论纳入庭审程序,可见所有案件公诉人贯穿庭审过程,这无疑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也将延长庭审时间。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会商,对定性无异议的案件或者被告人认罪的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开展必要的庭前会议,听取辩
13、护人、被害人对量刑证据的意见,达成共识后可以在庭审中集中概括出示,提高庭审效率。三是采用三种模式开展量刑程序。对于定性有争议的或者无罪辩解的案件,采用独立式;对于庭前会议达成量刑证据共识的案件,采取集中概括式;对于定罪事实与量刑事7实相互交叉的案件,采用混合式。 (四)资源优化,合理开展量刑监督 一是检察机关参与规范制定。目前,检察机关量刑时参考的量刑规范基本上均出自于法院制定,容易出现检察机关监督受制于被监督者,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整合现有资源,与法院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是排查评析,多途径监督。定期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评估,排查法院审判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个案量刑不平衡问题,通过口头
14、沟通、检察建议及抗诉等形式进行监督。3三是要求法院对量刑建议不采纳进行说理。对于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幅度偏差不大的,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对于法院判决明显超过量刑建议幅度范围的,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理后,以量刑评析等形式书面回应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与依据。 (五)责任强化,提高公诉人自身素质 一是制定相关规定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强化公诉人的责任意识,防止量刑建议的随意性、主观性。二是加强专业学习和培训,提高公诉人科学量刑建议的能力。三是重视岗位练兵,增强公诉人综合素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庭审答辩能力、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练兵是公诉人提升的最好平台。 参考文献 1王恩海.论量刑基准的确定J.法学,2006, (11):69. 2周蔚,任志中.量刑问题研究以量刑方法为主要视角J.人民司法,2008, (3):13. 83沈广应.论量刑程序的检察监督J.浙江检察,2012, (2):12. 作者简介刘永忠、陈瑜,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检察院;陈宗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