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国“营改增”对中国的启示随着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 ”的“1+6”行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这再一次将“营改增”推到一个热点议题。 法国是“营改增”鼻祖 追溯历史,要数“营改增”的鼻祖还是法国。在 67 年前的 1946 年,法国财政官员莫里斯劳莱提出“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设想,2 年之后法国正式采用增值税税制。1954 年法国将增值税的应用范围加以扩展,并对税基加以调整。这多亏当时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莫里斯洛雷,他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 。 法国之后,1953 年美国密西根州为解决财政赤字,也决定开征增值税。自 1967 年起的 6 年期
2、间,欧共体成员国相继实行增值税;接着被其他一些国家陆续采用。 法国的“营改增”改革,大的框架在短短 7 年内就一步到位,这实属不易;当然在大框架铺设好之后,几乎每届新政府都还会针对当时的具体情况,对增值税加以适时的政策“微调” 。众所周知,法国上届总统萨科齐和现任总统奥朗德对法国增值税的分别调整,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另外,在“营改增”领域,法国不但开始实施的时间“早” ,而且还征税范围“广” 。1954 年莫里斯洛雷推动“营改增”改革时,从流转税改革而来,法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就已经极为宽泛:对工业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实行广泛征收(包括农、工、商、建筑、服务等行业) 。迄
3、今,法国应拥有较为完善的增值税计算、征缴体系,增值税也成为法国税制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主体税种;法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更是涵盖所有的商品经营和劳务收入,其收入比重占法国各项税收的首位,高达 50%以上。 其实,不但在法国,在实行增值税的大部分其他国家,营业税中的大部分都已被增值税所代替,保留下来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也已大大缩小。“营改增”实施之后,就可以通过产业链上进项税额抵扣,以避免服务分包环节层层征收营业税。从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历史看,随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完善,就必然摈弃简单的、粗线条的营业税报税法,而采用更加合理的增值税报税法。 中国“双轨制”亟待解决 参照法国税改成功的经验,在笔者看
4、来,中国税收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双轨制”问题亟待解决。从 1994 年迄今,中国税改已经经历近 20年的探索,增值税与营业税孰优孰劣,已是一目了然的道理。实行增值税的行业,摆脱了以前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重轭,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而仍然实行营业税的行业和产业,则还在深受重复征收的税负制约。当然,将营业税简单并入增值税,未必就能降低税负,由于增值税的税率一般要高于营业税,经过合并后,重复征税是减少了,可税率却上升了。 “营改增” ,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真正降低税负,这应是改革的关键所在。 毋庸置疑,中国“营改增”试点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小微企业。上海试点的统计结果表明,占企业总数近 70%的小规模纳
5、税人由原来按 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目前按 3%税率缴纳增值税,降幅高达 40%。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则就全国范围表示,几乎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的个体户都是减税的,减税幅度也达 40%。可见,原本不堪税率重负的小微企业成了该项改革最大的受益者。 同时,此次中国“营改增”的最大亮点在于,对中小民企税率的减负力度之大实属罕见,尽管这和法国针对小微企业设置多种“免征增值税”的做法,还存有相当的距离。在中国此次减税之前,中小民企一般走的是营业税 5.5%及(或)增值税 17%,还有所得税 25%。尽管之前国家也出台了不少的减税政策,但真正能够享受到这些优惠的中小民企可谓凤毛麟角。虽然行业不
6、同,税负也不尽相同,但中国的中小民企,特别是高竞争、低利润的行业,实际上已经不堪税务之重负。此次“营改增” ,这些企业就不用再缴纳 5.5%的营业税而改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更是由原来营业税的 5.5%,统一降低到增值税的 3%。税负降幅高达45.5%,足见此次税改幅度和力度之大。王军局长也确认,从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看:95%的企业是减负或税负没有增加的,5%左右的企业是税负有所增加的。 总之, “营改增”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政策,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纳税人面临的最重大的税制改革。需要纳税人密切研究新税制对税负和税后利润的影响,并根据该影响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以免措手不及。同时对由于采用营改增而导致财政减收的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需要对营改增涉及的企业加以细分,确保尽可能多的企业享受到该政策的优惠,以免这些举步维艰的中小民企在税改后的税负不降反升;另一方面需要解决如何填补由于该税改引起财政减收的“空缺” 。而法国在增值税领域称得上走在世界前列,具有较为完善的增值税计算、征缴体系,中国正好可从中多加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