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倾销到反垄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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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反倾销到反垄断【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持续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频繁对中国的出口实施限制措施,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其他形式贸易壁垒也层出不穷。2005 年首次出现了针对我国企业的反垄断诉讼,历经多年审理,2013 年美国法院判决中国维生素 C 生产药企赔偿 1.53 亿美元,八年反垄断诉讼完败。反垄断诉讼或将继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之后,成为中国公司在国外市场需要警惕的下一个重要风险点。本文通过对反垄断这种新的贸易壁垒进行分析,为我国企业的应对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 反倾销 反垄断 贸易壁垒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复苏阶段,尽管仍存在着油价攀高、美元汇

2、率波动、通货膨胀以及全球恐怖活动威胁等问题,但由于美国经济复苏所起的带动作用,欧元区经济的改善以及亚洲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据海关统计,2012 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8667.6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6.2%。其中出口 20498.3 亿美元,增长 7.9%;进口 18178.3 亿美元,增长 4.3%。2012 年,中国已基本确定在货物进出口总值上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货物贸易国。虽然这一超越具有积极的象征性意义,但结构和利润分配方面的软肋决定了中国离“贸易强国”还有相当的差距。在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我国企业出口环境却越来越恶劣。2002 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

3、正式成员后,针对我国的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如配额、许可证以及双边协议或自限协议等以数量控制进口的手段,或被禁止或被大大弱化,但一些新的贸易壁垒却层出不穷。如表 1 所示:我国加入 WTO 前,反倾销是我们面对的主要贸易壁垒,加入WTO 后,虽然反倾销诉讼的绝对数量还是增加,但所占比例减少,贸易争端呈现多样化趋势,而且案件数量增长很快。 正当中国企业为频繁遭遇来自美国及欧盟等地反倾销调查而深感困扰时,新的麻烦不期而至,这一回不是因为价格“太低” ,而是“太高”了。2005 年以来,中国企业在美国连续两次被提起反垄断诉讼:一起是在 2005 年初,两家美国公司向位于旧金山的加利福尼亚州地区法院提起诉

4、讼,称中国六家维生素 C 生产商联合控制维 C 的国际市场价格和供应,中国企业首度遭遇反垄断调查;另一起是 2005 年 9 月,美国两家公司向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中国 17 家生产和出口菱镁矿及其制品的企业成为被告。2013 年美国法院判决中国维生素 C 生产药企赔偿1.53 亿美元,八年反垄断诉讼完败。和之前频繁的“双反”不同,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在美国市场遭遇反垄断起诉并得到初裁,罚款数额在该领域也属于“天价” 。在我国出口因市场经济、贸易逆差、人民币汇改等问题屡受考验的时候,与反倾销走过的道路类似,反垄断诉讼成为未来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另一大焦点。 一、什么是反垄断 垄断是商品经

5、济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 世纪末,在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下,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中产生了竞争的异化物市场垄断,西方各国面临着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人们认识到市场调控的不足,由此,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以纠正市场缺陷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第一部竞争法,即 1890 年美国的谢尔曼法 (The Sherman Act) ,以后各国都逐渐开始制定和颁布自己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享有崇高地位。 反垄断法主要是禁止垄断性的协议,限制竞争中出现的各种“联合行为” ;其次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反垄断不是针对大企业,而是针对

6、他们的不正当行为;第三是对企业兼并的控制,当企业兼并时,他们必须向反垄断机关进行申报,由反垄断机关进行审查,其间要考查这个兼并将对市场结构、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什么影响等等。反垄断诉讼属于司法管理,而我国企业比较熟悉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则属于行政管辖,两者性质、执法机构、适用法律、审理程序都不一样,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相对于反倾销等贸易法律,反垄断法对触犯者规定了更为严峻的罚则,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企业将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管理层也可能被处以刑罚。目前我国的企业对于如何应对反垄断诉讼还很缺乏经验,据悉,反倾销的调查期限为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到期必须结束;而反垄断则没有具体的时限

7、,往往需要双方进行长达数年的反复举证,企业在这个过程中要付出巨大的诉讼成本。而且由于民事赔偿涉及的金额巨大,初次遭遇反垄断的中国企业面对的就是一场艰难的诉讼之旅。 二、从反倾销到反垄断 中国自 1996 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相关统计,自 1979 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第一起反倾销,到 2012年底,已经有超过 30 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近 900 余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五金、化工、轻工、纺织、土畜、机械电子、家电等 4000 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超过千亿美元。 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往往是企业恶性竞争的结

8、果;而垄断指的是一个或几个大企业占有某行业的绝大部分生产和流通份额,控制产品价格,从而获得高额利润。价格低廉的中国产品走向海外遭遇最多的贸易官司是国外的反倾销诉讼,而从未听说过有哪种商品“涉嫌垄断”国外市场。从数据上看,我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全球平均离岸价格,因此中国企业并不存在高价垄断市场的行为。但根据美国法律, 反垄断法并不仅是对价格的诉讼,它还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或分拆大企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美国原告企业提出的均是“中国几家主要企业在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了市场价格” 。在第二起案件中,美国公司认为,中国镁砂企业自 2

9、000 年以来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指导下,先后成立了“中国镁砂出口联盟”和“中国镁砂论坛” ,利用定期开会、通信、电话会议等方式,组成了价格“卡特尔” ,合谋控制镁砂出口供应,使国际市场镁砂价格持续大幅上升,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妨碍了公平竞争。这次美国企业以中国企业涉嫌组成价格联盟制造垄断高价为由提起诉讼,实际上是贸易壁垒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反垄断和反倾销的夹击下,我国企业面临的是价格不能高也不能低的尴尬局面。对此,中国企业除了积极应诉外,还应该对自己所处的国际贸易环境作一番新的审视,对国际贸易游戏规则进行更深入的认识。 三、如何应对反垄断壁垒 中国企业要高度警惕反垄断这一与反倾销、特

10、保等截然不同的新贸易壁垒的产生。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被誉为经济宪法,本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己任。但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各国的反垄断法有明显的奖出、限入的痕迹,成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新利器。而中国企业之所以被盯上,与我国为减少被他国反倾销而采取的协调出口机制有关。为减少被他国反倾销而主动采取措施,协调出口行为,这是中国许多行业出口大户采取的应对之策。中国屡次整顿外贸秩序,多种出口商品建立各种名目的协调机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外经贸领域竞争例外原则,但偏偏就是这项策略,同样潜藏着遭到贸易伙伴反垄断法指控的风险。我们经常听说某行业搞联盟,行业协会搞自律价格等,实际上,类似的松散性价格协调组织

11、正是被控价格卡特尔的主要原因。这样的情况在国内各个行业并不鲜见,如多年前成立的国内彩电价格联盟和钢铁价格诚信联盟。然而,一方面,这些价格联盟对业内的价格控制并不那么严格,另一方面,往往却成为国外反袭断的口实。反垄断壁垒的出现对我们现有的“政府部门商会企业一体化”出口协调模式提出严峻挑战。 如何既能保护本行业中企业的利益,又能规避被起诉行政干预的风险,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难题。行业协会应该更多的是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指导、咨询、服务,而不是参与企业的具体事务运作,同时,我们应该多了解国外的相关法律,努力去适应国外市场的生存法则,增强防范意识,建立出口预警机制变被动为主动。我国很多商品已经成为世界第一

12、生产国,企业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受到国外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很多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形成我国企业间寡头竞争,我们可以在避免价格战的情况下,采取跟进式的定价方式:即几家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反馈,了解对方价格,以其中较大企业的定价为参考,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价格。这样既能保证各自的利润,又避免被对手指责串通。 面对目前的两起诉讼,我们认为企业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应诉才是上策,绝不能因此而重回价格战的老路。而且如果美国企业在诉讼中得志,很有可能引起别国的连锁反应,接下来我们也许将看到更多国家就中国企业的“垄断”行为而起诉中国企业。根据以往判例来看,应诉企业有两条主要途径:一是申

13、请豁免,如果被起诉的事情是属于国家授权的行为,企业必须服从本国政府在出口价格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要求根据国际礼让原则给予相关企业豁免,如果被认可,那么官司就不用打了;二是说理抗辩,围绕原告对定价协议的存在性,我们还可以提出一揽子抗辩,企业证明自己根本没有价格协调行为。按以往经验,反垄断诉讼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起诉人所要求的可能仅是一定的赔偿金,而且反垄断诉讼对双方来说都是一场消耗战,谁也不愿一直打下去,如果对方要价不是太高,中国企业在谈判到一定阶段时可以寻求和解。 在反倾销和反垄断两道紧箍咒的束缚之下,国内企业原先的那种“低价+规模”的竞争模式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中国许多出口商品之所以需

14、要协调机制,根本原因是这些商品几乎全部属于成熟产品,没有独创的技术,企业不得不高度依赖价格竞争策略。要化解进口国对我国商品设置反垄断壁垒,国内企业应该尽快走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自主创新的道路上来,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中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等编:反倾销规则与实践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晓晔: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J.国际贸易,2004(2). 3 叶逗逗、楼夷:中国企业海外反垄断遭遇战J.财经,2005(11). 4 王中美:以反垄断替代反倾销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8(10). 5 闫克远:中国对外贸易摩擦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2. 6 陶景洲:维 C 反垄断败诉启示J.新世纪,2013(11). 7 王林:金融危机期间我国遭受国际反倾销的特点及原因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2). (责任编辑: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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