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08559 上传时间:2019-03-1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摘 要 网络匿名表达权属于自由权范畴,是公民的私权利,受宪法的保护。但若想自由的行使这一权利,前提是要有公权力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进而让权利的享有者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更好的行使该权利。网络实名制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手段,然而对于实名制的推行一旦超出必要限度,便会涉及对网络自由表达的保护与限制、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问题。因此本文主在讨论网络匿名表达权的法律保护及对该权利进行有效规制,进而营造更为和谐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 网络匿名表达权 规制 实名制 作者简介:王东玉,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电子政务。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

2、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70-02 一、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缘由 “表达权”在我国是一个宪法学概念,属于自由权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中所包含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人权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这一权利只有表明于外部、传达于外部,才得以实现,因此这一实现权利的途径就构成了对于表达权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对表达自由的保护是及其必要的,没有表达自由,2那么人类言论自由的权利都将无法实现。基于此重要价值,该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第 10 条:“人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美国联邦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当我们谈到表达时,自然而然会想到以现实社会作为表达平台的传统言论表达形式。这貌似是表明宪法仅保护在该种情况下行使的表达权。但我们忽略了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部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行为方式都是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其纳入到宪法中予以保护的。所谓宪法解释, “不是把宪法文字中已经包含解决争议的内涵而解释出来 ,而是明知宪法只有原理原则,宪法的内容必须靠社会实况的理解,把应有的内涵解释进去 ,所以释者绝不是单纯的执法

4、 ,而是明显的造法 ”。如今,网络快速普及发展,只要能够有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都能通过网络发表言论,毫无疑问,网络是更为方便、快捷的言论表达平台。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把网络匿名表达权解释进宪法。 现许多国家都已通过宪法判例的形式把匿名表达权确认为宪法权利。20 世纪 60 年代,匿名表达权作为宪法权利首先在美国得到承认,法院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宣称匿名表达权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在“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中,故宫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匿名表达权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至关重要,它作为美国的重要传统而融入美国历史之中。此外,以色列等其他国家的法院也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3匿名表

5、达权受宪法保护。 由此可见,网络匿名表达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受到宪法保护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 二、网络匿名表达权行使现状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 在网络环境中,网络主体之间的交流模式大部分是“人-机-符号-机-人” 。美国纽约客杂志在一幅漫画有一句名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我们可以在网络中尽情表现自我,抛下现实生活中给我们带上的枷锁,把一切都变为一串串虚虚实实的符号。网民在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下,积极地行使网络巨大的监督功能和网民正义的力量,黄静案、沈阳刘涌案、陕西宝马案、大学生孙志刚案等,都是通过互联网这一新平台来输出正能量。但就是这样一个,让人们对网络伸张正义产生无限幻想的时候,

6、网络世界开始变得混乱无序。2006 年以后,网络恶搞、言语谩骂、淫秽视频图像充斥网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频发。尤其近年来的多起“网络暴力”事件,如美国 2007 年发生的网络暴力第一案、韩国著名影星崔真实因网络上充斥着谣言和攻击,不堪重负后于 2008 年 10 月 2 日跳楼自杀、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女白领自杀”事件、铜须门事件等等。都是在以实践检验着孟德斯鸠所说的, “任何拥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 。 可见, “每项权利都具有一定的扩张性,也会出现权利之间的摩擦与冲突,这将导致网络秩序的混乱状况,同时,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单靠权利自身是无法得到内部消除” 。所以“权利先

7、于自由自由从本质上说依赖于权利;只有在一个组织良好、即明知有强大的政府保护下,自4由才有可能存在。 ”。私权利若想在最大自由度内不受干扰的实现,唯有公权力的介入才能有条件为权利之间划清界限。从本质出发,对权利的规制与保护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都在于更好的保护网络自由。 “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 ”有效的规制就是对自由最好的保护,我们应合理的运用实名制对网络匿名表达权进行适当规制,为网络自由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三、推行实名制之争议 网络实名制要求网络使用者必须先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方可进行网络表达。许多国家都在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来对网络匿名表达加以法律限制,我国也在积极推

8、进网络实名制,据中国政府网,未来 5 年内政府将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但在推行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实名制弊端的热论。推行实名制本身出发点是好的,其有利于加强网络规范,减少网络犯罪,清除网络上各种垃圾信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从而为良好的网络环境提供保障。但是,如同一把双刃剑,事物是具有两面性的,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理如下: 1.网络匿名表达权利属于宪法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其进行规制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我国依据法律以下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条例等对该权利进行规制都是不合适的,缺乏有力依据。 2.由于网络具

9、有虚拟性,这使得人们更为积极主动的行使监督权,尤其是在传统参与形式下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公民有机会把他们所关注的5问题、想表达的意见包括各种批判性意见直接、真实的与政府进行交流。这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提供了有力依据,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行使匿名表达权时不再因打击报复而困扰,所以敢于讲真话,反应自身真实意愿,更敢于监督政府,这是一个民主国家所希望看到的。所以推行实名制来对网络匿名表达权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量民主价值这一重要因素。 3.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如果网站采取的信息保密措施不够好或者即使保密措施够好,但网民大部分趋于将个人重要账号的密码设得简单、易记。此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用户大量的个人隐私、重要信

10、息遭到泄露,造成严重后果。韩国的泄露事件就是对网络实名制的致命一击。发生在2011 年 7 月,当时韩国一家著名门户网站和一家社交网站被和可攻击,约有 3500 万名网民(约为韩国人口的四分之三)的个人信息外泄,包括名字、生日甚至地址。此次事件让民众和政府都意识到网络实名制的巨大危害。 基于以上考虑,推行实名制要控制好度,而如何把握这个度,是有待我们积极去探索研究的。 四、解决路径有限网络实名制 首先,实行“前台匿名,后台真实”与警察局联网。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其实都是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如姓名、性别及住址等个人信息,且这些信息都是被严密保护的,除非你的行为危害了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利益,

11、才会被有条件的从档案库中调出来。这些信息又涉及到公民的自由、隐私等权益,所以对于这些信息的保护是置于一个很高的层次。网络实名制同样可以借鉴现实社会的这种方法,我们在6进行网络行为时,首先要通过认证,此时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且要在技术方面实现将这个认证系统单独从其他网络系统中分离出来,只能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控制与保护,并组织网络技术专家专门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系统来辅助网络认证系统。在此基础上,公安部门可以将认证系统与公民登记备案的信息联系起来,进行自动核准来规避了胡编乱造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应对行为。这样便降低甚至消除了网民对于信息外泄的不安和顾虑。 其次, “不同领域,不同对待” 。由于通

12、信技术的发展,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行为都被搬上了网,网络是具有虚拟性,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时代创造的便利及网络的这种性质来进行他们的不法行为。网络上商业诈骗、利用实时通讯进行诈骗等接连发生。所以我们要区分领域,推行实名制。这样即实现了不干预网民应有的自由表达空间,又打击了网络犯罪。我们要依据社会发展逐渐将人们的行为区分为不同领域从而确定完全推行实名制、部分推行实名制及不推行实名制的范畴。如涉及网上商业经济交易行为、即时通讯、网游注册等领域要实施完全实名制,而网上投诉、匿名举报等个人监督行为则可以不推行实名制。 最后,要加强网络立法体系的建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网络中有些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13、很模糊,无法界定合法与否。并且我国当前关于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法律依据主要限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等,而匿名表达权是受宪法保护的,这就需要一部上位阶的基本法律作为法律依据。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所以只有提供确定、严格、有效的法律,使得网民对不法行为有预见性,才是切实的保护网民7的自由表达权。与此同时,网络实名制是使虚拟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趋同于现实社会行为,那么现实中已有的一些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适用的,合理利用现有法律将有助于营造网络社会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吕炳宽.台湾第三部门之法制规范:一个历史制度论的观点.台湾政治大学主编.“华人社会第三部门研究回顾与展望”研讨会论文.台北.2008 年 11 月. 2SeeMcIntyrev.OhioElectionsCommon,514U.S.334,357(1995). 3高文苗.法治视野下的网络实名制探析.兰州学刊.2012(3). 4英詹姆斯斯蒂芬著.冯克利,杨日鹏译.自由平等博爱.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