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的分项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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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个人所得税的分项征收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制度改革来加以解决。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回顾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的历史,并且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的问题。最后本文对中国发展至今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提出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推动中国当代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项征收 问题 建议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于 1799 年在英国创立,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课税公平、富有弹性、能够调节社会分配等优点,所以世界各

2、国相继仿效开征此税种。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 14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称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经常的,是货币的,还是实物的。个人所得税在现代税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各项职能被广泛用于宏观调控实践。 中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但其发展速度很快,现已成为国家的第四大税种。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尤其在我国加入 WTO 后,现行的个2人所得税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制度实施改革。因此,本文论述的当

3、代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变时期是指自1980 年正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直至 2007 年 6月 29 日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次修正截止。当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未能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只有充分协调税制设计与提高税收管理能力的,个人所得课税才能够在我国真正发挥筹集财政资金与调节社会经济的功能,提升其在我国税收体制中的地位。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税收逐渐成为调节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的有力工具。本文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法演变历程展开讨论。本文的第一部分,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演变历程进行了回顾;第二部分则是从经济发展、文化融合、政府职能、法

4、律意识加强这四个方面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逐步演变的背景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则是对中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演变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探究造成其差异的原因;第四部分对我国个税法制度演变历程中产生的积极作用、负面影响进行反思,同时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紧密联系中国国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求有所创新。在发达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组织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当大,且个人所得税能直接调节居民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同人们息息相关,因此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它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事实上,在西方,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些年,在中国通过个人所得税

5、组织的财政收入增长同样非常迅速,而且3人们也越来越体会到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的关系非常密切,对个人的投资和储蓄都产生了影响。因此探讨个人所得税法演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代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变 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制定的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现代国家被称为税收国家” ,原因就在于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方式,因此税收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广大纳税人根本利益的重要的财富分配活动。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的一种,是按征税对象对税收进行分类时形成的一种税种名称。它指的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是以社会的基本细

6、胞个人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由获得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因此与千家万户的利益密切相关。其税负负担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庭成员的最终收入和生活水平,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是从英国开始的。1799 年英国为筹措英法战争所需经费,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政府规定,按照个人的收入状况,每人要向政府缴收入税,富有的人缴纳的税款高一些,贫穷的人缴纳的税款少一些。然而战争一结束,认为个人所得税侵犯隐私和个人权利的民意成为主流,因而个人所得税很快被取消。直到 1842 年,行政部门再次让议会和民众接受了个人所得税,因为人们也发现,个人征收所得税,不但具有组织财政收入

7、的作用,还可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水平,缩小国民间个人收入的差距,某种意义上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国家4机构的膨胀,国家公共职能的日益增多,相应地对于财政的需求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在二十世纪又成为英国税收结构中的核心,并且被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据不完全统计,现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有 140 多个,其中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有 39 个,它们大多是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准则。其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取得所得的个人,调整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 三、分项征收在实施中

8、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对加强税源管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分项征收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所谓分类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它的特征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列举的征税所得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种税制模式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

9、,但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了个人所得的重要组成部5分。此外,一些人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纳税能力强的是拥有资本性所得、资产所得和资本利得的人,但这些项目并未全部列入征税范围,与我国税负设计的初衷相悖。 (二)税负不公平 1.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税收负担不相同 等额收入,因为项目不同,税率不同,最终负担不同。如甲、乙两中国居民每月收入均为 1,200 元,甲的收入额只由一项

10、工薪所得构成;乙的收入额由工薪 700 元和一次性劳务报酬 500 元两部分组成。按税法规定采用“分项计算,分率计征”的方法,甲每月应纳税额为 20 元(1,200-800)5%,乙则不需要纳税。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乙的收入由两项组成,并且每项收入都没有达到纳税标准:月工资不足800 元,一次性劳务报酬没有超过 4,000 元。 2.费用减除不尽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个人为计税主体,无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是否残疾人。在征收时,都按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进行扣除,确定应税所得额,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从而使赡养义务较重的纳税人负担相对加重。假设某单位两名职工,月收入均

11、1,200 元。一名职工四口之家,均需他赡养,其税后收入额为 1,180 元1,200-(1,200-800)5%,家庭月人均收入额为 295 元;另一名职工两口之家,只需赡养一人,其税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为 590 元。因而,同样收入,前者的生活水平大大低于后者。 3.项目间非法转化,给逃税以可乘之机 6由于不同项目税率不同,计税方法不同,税负也不同,容易引起高税率项目的收入向低税率项目的收入转移,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象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得到的报酬,后者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

12、务报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一次收入 2 万元4 万元的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两成,4 万元6 万元加征五成,6 万元以上加征十成。两项所得适用不同税率,为有逃税意图者创造了条件。假设某经纪人月工资收入为 650 元,提供咨询等服务一次收入 2 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工薪 650 元,不足 800 元,免征: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4, 800 元20,00020%+(20,00020%)20%。若纳税人为了避免加成,将本月收入调整为工薪 790 元,劳务报酬额 19,860 元,则应纳税额为:工薪 790 元,仍免征: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3,

13、972 元19,86020%。纳税人稍加转移即可少纳个人所得税额 828 元。如果收入更多,采取转移手法,纳税人逃税规模更大,国家税收流失更为严重。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建议 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同时应该从征管的角度充分考虑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税收制度的有效性要求制度安排必须是一个纳什均衡,也就是税制应具有适当的税收激励,体现在税制的实施中就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反之,其利益就会减少。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个人所得税制时,应7当坚持“简税制,低税率,严征管,宽税基,重处罚”的原则,形成税制的激励相容约束,在轻税、严管与重罚中,达到

14、纳什均衡。其次,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严密的收入财产监控网络体系。在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框架下,加大宣传和惩戒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发挥税务部门主体作用,探索和推广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使个人所得税尽快走出难管难征的困境。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建议可如下述。 (一)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已实行比较理想和公平的分类综合税制。分类综合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二者合并而成。它是指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这种税制从源扣缴,可防止逃税。全部所得又

15、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 ,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克服了分类所得税制因范围狭窄而漏征的弊端。 (二)改变复杂的税率结构,避免项目之间相互转化产生税收上的漏洞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把性质相同的所得归为一类,按同一税率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是劳动性所得,应归为一类,统一按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三)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辅以家庭瞻养人口费用的扣除 这种征收方式在无法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情况下,更易于对居民的8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解决了费用减除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四)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 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违章、违法的处罚上要做到

16、有法可依,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加强对重点纳税人、高收入者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对“名人”和“明星”严重的偷、漏、逃个人所得税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的作用,对案件处理要进行公开的曝光,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偷逃税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五、结束语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项征收还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课税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既可以保护普通家庭和低收入者的利益,又可对那些暴富者和存款大户的资金流向和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对储蓄存款利息课税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既可以

17、保护普通家庭和低收人者的利益,又可以对那暴富者和存款大户的收人进行有效调节。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个成长中的税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客观环境的发展,它定会进一步完善起来。 参考文献: 1龄鼎承.税收研究概论【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 2张颖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M.法律出版社,2007. 3冯治国.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分析J.理论与实践,92003(4). 4张进昌.试论英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1). 5付业宁,辛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理论与制度探讨J.财经科学,2003(1). 6周国彪.从富人逃税看个税流失的防范J.中国财政,2003(3). 责任编辑:晓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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