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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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格式合同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摘 要 格式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兴起极大地提高了商品交换的效率。格式合同因其固有的特性,导致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我国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实践,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与社会救济四个角度来完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格式合同 利弊分析 立法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96-02 在原始商品交易时代,由于受到社会生产力、资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难以形成大规模的商品交换,交易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意思一致,才能订立

2、合同,完成交易。随着物质资料的丰富,法律制度的完善,格式合同的出现为经济低消耗、高效率发展提供了助力。如今,商品经济发展,规模生产与交易的大量出现,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交易双方对交易简便高效的要求,使得格式合同在市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格式合同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尤其在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方面,这使得合同格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格式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是指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2先拟定好条款,对方只能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不能与之协商的合同。从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格式合同在具有一般合同特点的基础上,还

3、具有其固有的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事先预定性与不可协商性 这一特征是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最大的区别。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后制定而成的;而格式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磋商的前提下,拟定好条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条款内容,不能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再进行协商。 (二)格式合同的稳定性与内容的全面性 所谓合同的稳定性,即格式合同的内容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做出较大幅度的变动,除非合同拟定者的经营策略或者政策原则发生变化,才会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体现了其重复使用的目的。内容的全面性是指要约内容基本上包含了合同的全部条款,相对人只需签字确认,无需

4、进行任何修改。 (三)格式合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多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其中很多都形成了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合同的相对方大多为普通消费者,他们在资讯、经济方面都无法与那些企业相比较,这就形成了双方地位上的明显差距。同时,因相对人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予以接受,因而相对人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处于附从地位。 (四)格式合同相对人选择的被动性 3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由于合同的拟定方大都为涉及社会公共需要或者日常服务行业等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领域的企业,他们处于垄断地位,相对人往往只能直接接受对方提供的条款,意思表示也完全取决于他们,这使得相对人的选择具有很大

5、的被动性,这也是格式合同单方意志性的体现。 二、格式合同之利弊分析 (一)格式合同之利 格式合同因其高效快捷性而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发展,从而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主要的合同形式,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格式合同的事先预定性和条款固定性的特点,能够有效提高交易速度,节省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经济效益,适应了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如今,各行各业都在追求高效高速的经济活动,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合同拟定方不可能也没必要逐一与消费者制定合同,而格式合同固有的特点满足了人们这一需求,避免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第二,格式合同的使用能够保护不特定相对人的利益,体现平等原则。格式合同因

6、内容的规范性、条款的固定性,使其呈现出标准化的特征。体现在双方的交易上,就是一种强制的平等,它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履行能力等差异而做出内容的修改,为不同的市场主体提供了相对平等的机会。 第三,格式合同能够预估风险,从而促使人们采取预防措施并确定4潜在的法律责任,增加交易安全,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无法完全预测可能发生的事件,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而格式合同是专业人员通过经验积累拟定而成的,具有稳定性与规范性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的预估风险,较为合理地分配责任,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二)格式合同之弊 第一,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一般来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

7、订的;但由于格式合同的事先预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排除了相对人参与合同协商的可能性。从另一方面看,虽然消费者有选择接受或拒绝合同的自由,但由于双方事实地位上的不平等,消费者往往迫于无奈选择接受合同,这就使所谓的“意思自治”变得表里不一,契约自由无从谈起。 第二,格式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前拟好且不能协商的,合同拟定者便会利用自身优势,倾向于保护自身利益,制定有利于自己而的条款。例如:合同中确定的扩大自身权利、减少或免除自身责任等内容使得合同风险分配极不合理,明显违背了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 第三,格式合同缔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加重了弱势方的损害。可以说,合同的签订相当于一场力量的博

8、弈,但双方悬殊的实力,看起来就像“一个手无寸铁的弱者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达成的交易。 ”合同拟定者或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权利,造成双方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或运用专业知识、术语等,使合同内容晦涩难懂;使得消费5者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 三、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的不足 (一)关于格式合同的法规分布零散、不系统 我国目前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海商法和保险法等部门法中,而各部门法的规定又缺乏普遍性,很难形成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体系。因此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能否有效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还值得怀疑。 (二)立法内容抽象,表意含糊,操作较为困难 各

9、部门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范大都为原则性把握,没有规定具体的细节,甚至有些条款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则。例如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仅仅提及合同拟定方的义务,并未涉及若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就为法律正确的实施造成了困难,并且该法条仅规定“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醒” ,何种方式即为“合理” ,实在很难界定。 (三)各部门立法混乱、存在漏

10、洞,甚至出现内容矛盾的状况 例如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 条和第 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就意味着,格式合同中一旦出现加6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内容,该条款就无效。而根据第39 条和第 53 条的条款可知,只要合同拟定方尽到了提醒和说明义务,或者免责条款没有涉及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内容,该免责条款就是有效的,这与第 40 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的内容明显矛盾,使司法者在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 四、格式合同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目前,我国在格式合同

11、的立法、订立程序以及监督审查等方面都不完善,无法有效抑制格式合同的缺陷,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目前我国对司法规制与行政规制都不够重视。因此,如果对格式合同做出合理规制,成为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面临的难题。 (一)立法规制 首先,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所积累的充分经验,并借鉴他国的优秀成果,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各方意见,制定一部专门的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的单行法,推动我国在格式合同立法方面的发展。其次,细化合同法 。一是对条款内容存在矛盾的地方进行修改,可在第 40 条中加入:“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的;或者未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属于无效条款。 ”等内容

12、,使其更加明确。二是对不完整的条款进行修订,例如对于 40 条所规定的”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提请义务” ,应详细阐述提请时的方法、程度等细节,更利于现实操作。最后,立法机关应加强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为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不适宜修改法律的时期,立法机关可通过严格的解释对法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7(二)司法规制 一是确立法院对格式合同的审查权,法院可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判定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对未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宣布其不生效。二是法院有权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规范,宣布或否定其效力。三是法院拥有绝对的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权,尤其是发生争议时,运用不利于条款拟定方的解释原

13、则,以便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保证实现司法实质的公正和公平。保护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要求商家收集相关证据,减少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三)行政规制 行政规制具有预防性和主动性的特点,因而应成为消费者维权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我们应加强行政救济制度、建立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机制。一方面,通过行政法规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的范围、程序等内容,以便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有所依据。规定一些大型的或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在设立格式条款时,应报送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修改或删除。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企业和行业所订立的格

14、式条款进行审查,防止其出现“纸上一套,实际一套”的状况,对于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企业,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惩处,并对格式条款予以撤销。 (四)社会救济 一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勇于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努力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过程中8的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统一的标准合同范本。标准合同范本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参考,交易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针对双方的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的推广对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而产生各类纠纷具有作用。同时,在制定合同范本时,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集民意,使合同内

15、容趋于合理。三是媒体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媒体应凭借自己的覆盖优势,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敢于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可以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促进经营者规范自身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梁慧星.中国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5). 3梁彗星.消费者法及其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00(21). 4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6). 5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01(21). 6毛冬梅.弱势方在格式合同中利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09(8). 7李严方.工商行政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3):. 8于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法制与经济.2009(7). 9刘秀荣.美国集团诉讼对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借鉴意义.法制与社会.92010(6). 10国世平,冯婷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借鉴.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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