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摘 要 本文尝试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出发,从程序启动、调查核实、排除程序及救济机制等方面探探讨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构建。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排除程序 救济机制 作者简介:郑少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84-02 新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并设置了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通过遏制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
2、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 一、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一)审查批捕阶段依当事人诉权启动的相应机制 审查批捕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侦查监督部门可设置下列相应机制: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告知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利告知制度,在受理审查批捕之初就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并告知其在提出申2请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和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
3、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 (二)审查批捕阶段依检察机关职权启动的相应机制 1.审查甄别非法证据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负有侦查监督职能,有义务审查侦查取证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且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甄别证据的合法性是审查证据的重点之一。 2.讨论与报告请示相结合机制。审查批捕阶段经办人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有非法取证的嫌疑,可将该情况提请侦查监督全体人
4、员进行内部讨论,科长决定后再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由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3.检察院内部信息对接机制。与案件管理中心、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对接机制,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和共享渠道。 4.与侦查机关、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建立资料保存和查询机制。通过与侦查部门和羁押场所管理部门协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同3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身体检查、羁押场所的相关登记记载和视频资料、看守所干警和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等材料应予留存,并建立相应档案,规定相应存档期限,以备办案查询。 二、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一)非法
5、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人员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一证据是非法证据的,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汇报,最终应经检察长批准才能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鉴于审查逮捕阶段一般办案期限只有七天,提请检察长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期限不应太长,宜在经办人发现非法证据的当天即提请审批,以便尽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方式 1.向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有关证据的形成过程。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在场证人、负责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同监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到案过程和供述的形成过程,调查有关证据的取证过程,以核实
6、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2.向相关部门调取有关的记录材料。如向侦查机关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实施侦查措施的内卷资料等,向看守所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记录、羁押期间的就诊记录、提讯记录,看守所管教人员和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日志、监控视频等资料。 3.根据证据情况进行相关的检查、鉴定工作。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4伤病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以确定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手段、强度和危害后果,针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取证行为所留下的伤痕和痕迹,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照相或摄影,对相关书证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等。 三、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一)经调查核实属合法证据的,应当作出不
7、予排除决定 经调查核实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对该证据不需予以排除,检察人员可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答复侦查机关和申请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二)经调查核实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法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刑事诉讼规则对相应概念进行了解释,具体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
8、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5可见,我国法律将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制在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种类型,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所衍生出来的证据(即“毒树之果” )没有规定。 2.不同类型非法证据的排除。 (1)对非法言词证据应绝对排除。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9、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且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对非法实物证据可裁量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即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予以排除。因此,检察人员经调查核实确认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获取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时,必须先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审查标准可以依据 2012 年 11 月 5 日最高法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各类刑事证据的审查认
10、定标准和补正解释标准。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否则,应予以排除。 (3)对“毒树之果”证据暂不排除。对于“毒树之果”之类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对这类证据该不该排除也存在争议,建议在审查逮捕阶段暂不予以排除,可以将该类证据的情况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将相关证据随案移送。 3.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意见必须报请检察长6决定,且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
11、向侦查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 ,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等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三)经调查核实有争议的证据,应予存疑处理 经调查核实,既不能确定非法取证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审查逮捕环节应予存疑,不以该证据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而根据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逮捕。如果该证据是影响批捕的关键证据,经调查后仍然存疑,案件经办人可将情况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提请科室讨论,并提请主管检察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检察长甚至检委会讨论决定。 四、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 (一)侦查机关不服排除非法证据决定的救济 检察机关在作出非法证据排除
12、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对不批捕决定不服的程序处理,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申请人不服不予排除非法证据决定的救济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排除决定,而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起诉阶段继续提出,由审查起诉部门案件经办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再予以处理,也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 参考文献: 71李振刚.从刑诉法修改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正义网.http:/ 2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6). 3冯立士.浅析审查逮捕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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