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议欧盟反倾销“承诺”条款摘 要 WTO反倾销协定作为规范各成员国反倾销实践的国际协定,其中第 8条明确了“价格承诺”在反倾销法程序中允许使用的建设性贸易救济措施,且作为对反倾销税的一种替代措施。 “承诺”条款在不同国家反倾销中的运用差异较大,本文试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承诺”条款的具体形式及法律意义等进行理论分析、经验总结,为我国今后应对欧盟“承诺”措施,以及处理中欧贸易纠纷提供更具体的可行性指导。 关键词 反倾销协定 价格承诺 贸易救济 欧盟反倾销 作者简介: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89-02
2、国际贸易自由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屈指可数,近来反倾销措施已成为各国普遍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近年来,中国向欧盟出口不断增多,对欧盟部分成员国的产业形成较大冲击。所以,中国遭受欧盟的反倾销打击也日趋严重,而欧盟善于利用反倾销协定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来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不仅表现在欧盟对“正常价值”的确定、 “类似产品”的界定、 “损害”的认定、 “欧共体利益”的界定等问题,而且还表现在对反倾销“承诺”条款的灵活运用。 一、欧盟反倾销“承诺”条款的相关内容的界定 (一) “承诺” (Undertakings)条款的立法过程 欧共体第一部反倾销法规是 1968年的
3、第 459/68号条例,其中第 14条有关于“承诺”的规定。之后,2011/73 号条例对“承诺”程序进行了补充,1681/79 号条例明确承诺对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效果,第 3017号条例对接受“承诺”的标准作了初步规定,并对与价格承诺有关的第 10条加上标题“承诺” 。1580/82 号条例对接受“承诺”的标准作了修改,后2176/84号条例又对“承诺”的提出时间做作了限定。欧共体颁布的第2423号条例中有关“承诺”的规定没有任何修改。 直至 1994年,欧盟理事会针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反倾销协定 ,对其其反倾销法做了进一步修改,颁布了 3283/94号条例。1995年 12月,欧盟通过
4、了 384/96号条例,这是欧盟最近的一次修正,该条例与其后续的五次修改便是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 (二) “承诺”的提出、接受(驳回)及其效果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 8条第 1款规定任何涉案出口商均可向欧委会提出承诺;第 2款规定欧委会可向涉案出口商建议由其提出承诺,包括向涉案出口商发出承诺邀请。在欧委会建议承诺的情况下,出口商均没有义务提出承诺。出口商不提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承诺邀请,这一事实本身不应影响案件的结果。但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可作出认定,即如果倾销继续则损害威胁更可能发生。在承诺提出的时间方面,461/2004 号条例强调承诺必须在初裁倾销和损害成立的情况下方可做出,该规定限制了随时提
5、出承诺的可能性。 承诺提出后,欧盟委员会对价格承诺是否能消除损害影响的确认必须咨询欧盟咨询委员会,如果最终认为倾销的损害性效果将因承诺的接受而得到消除,则承诺可被接受;如认为接受一项承诺不切实际实际(例如潜在的涉案出口商数量过多等) ,或者因其他原因(例如政策原因等)不能接受承诺,欧委会便无需接受该项承诺。涉案出口商可从欧委会处获得拟驳回承诺的理由并可对此提出抗辩,在最终决定中,欧委会应说明拒绝接受承诺的理由。可见反倾销基本法在驳回承诺问题上,主要强调调查机关有义务说明驳回承诺的理由,至于驳回承诺的理由,只有一般性例举,未设定具体条件。 在“承诺”的效果方面,461/2004 号条例对欧盟反倾
6、销基本法第 8条第 l款承诺效果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前的规定,如果承诺被接受,则针对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这里只强调承诺接受后反倾销调查终止,并不排除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修改后的 461/2004号条例,如果承诺被接受,则直接导致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不得对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适用的效果。当承诺协议生效后,欧委会或者出口商均可能撤销承诺。461/2004 号条例对基本法第 8条第 9款作了修改,明确了撤销价格承诺的情况可能发生在已被欧委会接受的价格承诺中,欧委会将通过决定或条例形式撤销原价格承诺,而之前的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对违反或撤销承诺的出口商自动适用。
7、该条例规定避免了原规定中需针对违反承诺的出口商另行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后续行动。 二、欧盟“承诺”条款实证分析 “彩电反倾销案”中,中国七家彩电生产企业联合机电进出口商会向欧盟提出价格承诺,承诺提高彩电出口价格,并将每年出口欧盟的涉案型号彩电数量控制在 40万台以内,如果超出该数量限制,将被征收反倾销税。 “柠檬酸反倾销案”中,由于中国柠檬酸在国际市场有绝对竞争优势,欧盟无法从其他市场获得替代品,所以欧盟最终接受六家柠檬酸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 ,不再反倾销关税,为中欧柠檬酸产业寻求了一个相对的利益平衡点。 “镁砖反倾销案”中,中国营口青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欧委会提出价格承诺,公司将在限制数
8、量之内且以不低于足以消除损害影响的价格销售。欧委会认为其价格承诺足以抵消倾销可能造成的损害影响,且认为规避反倾销措施的风险很小,从而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 “井盖反倾销案”欧委会再次接受中国企业提出价格承诺的案件。由于铸造业作为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欧盟市场无法自给自足,所以欧盟为其铸铁井盖产业寻求贸易救济,最终以“价格承诺”作为结案方式达成协议。 首先,欧盟反倾销法对“承诺”形式的规定不明确。欧盟反倾销法在条款标题以及内容描述上都采用了“承诺”而非“价格承诺”的表述。而从概念角度分析, “承诺”所包括的形式远超出“价格承诺”范围,还包括数量承诺和数量、价格双重承诺。这为欧盟在反倾销实践中采用“
9、数量、价格双重承诺”提供合法依据。例如在“彩电反倾销案” 、 “镁砖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承诺限制其出口欧盟的产品数量。 其次,欧盟运用“承诺”条款平衡上下游产业及消费者的利益。欧盟某些行业正面临着继续生产、转产、对外投资等问题,而这些行业行为势必影响到其上下游产业及消费者的利益,欧委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问题上必须顾及各方利益,需寻求折中的解决方案,保证产业的正常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例如“柠檬酸反倾销案”中,因为中国的柠檬酸的国际竞争力优势,欧盟无法从其他市场获得替代品,对其征收高关税无疑限制了其上游产业的生产,也使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威胁。 再次,欧盟运用“承诺”条款权衡各成员方利益。欧
10、盟的成员国产业优势有较大的差异性,选择适当的结案方式以平衡各成员间的利益以及维护共同体利益,成为欧盟在反倾销案件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在“井盖反倾销案”中,因为铸铁井盖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且涉及国家安全,不能完全依赖进口。但铸铁井盖行业的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等因素决定了其无法在欧盟市场上自给自足,所以欧委会必须考虑平衡各成员国利益而给予适度的贸易救济。 最后,欧盟运用“承诺”条款滥用自由裁量权。 “井盖反倾销案”中,欧委会选择不予初裁,但在作出终裁之前进行了两次披露。第一次披露认定涉案产品进口对共同体产业只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而第二次披露却认定其造成实质性损害。两次披露仅间隔一周时间,基于相
11、同的证据却作出了不同结论,而不同的认定结论对成员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表决的可能性无疑会产生影响。 三、欧盟“承诺”条款的启示 在实践中,欧盟“承诺”条款的运用较多,而“承诺”条款的运用各有利弊。提出承诺时,企业需对涉案产品的特点,欧盟市场的发展,价格走势,原材料的构成和价格,销售渠道,欧盟相关产业的结构,供求关系,竞争对手的产品发展和销售等信息比较具体的了解。如盲目提出“承诺” ,很早进入谈判阶段,缺乏对商业战略和维护外国市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周全的考虑,在执行过程中常常陷于被动局面。需要强调的是,在“承诺”提出后,双方的谈判能力是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因素。 “承诺”条款的优点在于企业的出口价
12、格维持在一个消除损害倾销的幅度上,进口商品不承担任何反倾销税的义务,两者均可获利。它的不利方面在于其缺乏灵活性,市场价格走低,企业难以在短期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调整,不可能将销售价格定在“承诺”水平之下。如企业为了不违反价格承诺的水平,只能停止出口,继续履行定期报告义务,寻找程序上可能性的突破点。这一点上,运用“承诺”结案不如从价税方式灵活。因此“承诺”不能忽视市场的发展和产品的特性而无目的地提出,应诉企业不应片面理解“承诺”内涵,更不能忽视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应充分意识到“承诺”只是终止调查的方式,而不是彻底结束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结果。 除商业策略考虑之外,有些产品的事宜提出“承诺”结案,有些产品
13、则不适宜提出,应诉企业需从实际出发决定“承诺”条款的提出。一般情况下,出口欧盟的产品中有些产品的特性相对不适宜提出“承诺” ,例如:产品对价格敏感;产品性能、技术发展变化快;产品更新快、销售市场变化大;产品销售渠道复杂;中国企业面对其他国家竞争激烈;欧共体产业或其他国家产业处在更新阶段的产品等。但是,有些产品的特性相对适宜提出“承诺”结案,例如:产品加价格平稳,有上升空间;产品的结构单一;中国企业面对其他国家竞争少;进口产品占欧盟市场份额大;承诺的产品对欧共体下游产业发展好;市场潜能大,但产品技术含量低;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在自然条件上占据优势等。 最后,企业在“承诺”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严格
14、遵守。是否能有效监督承诺协议的执行是影响欧盟接受“承诺”的重要因素。这就意味着如果接受“承诺” ,必须有效地监督出口商履行承诺义务的情况,而出口企业一旦承诺,必须严格执行。实践中往往由于作出“承诺”的中国出口企业数量过多,欧盟很难监管,最终导致“承诺”被拒绝。如果出口企业发生多起违反承诺的情况,欧盟将不再接受其提出的“承诺” 。所以中国的出口企业应该吸取过去的经验和教训,一旦作出承诺便要严格遵守,否则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甚至会丧失整个欧盟市场。 参考文献: 1龚义凤.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中承诺措施之法律分析.硕士学位论文.2007 年. 2俞燕宁.欧盟 461/2004反倾销规则研究.河北法学
15、.2007(3). 3于洋.简析欧共体第 461/2004号条例对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影响.中国贸易救济. 4巩爱凌.承诺:解决反倾销诉讼的一种灵活方式.对外经贸实务.2003年. 5朱庆华.反倾销价格承诺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1). 6余盛兴,丁焱焱.价格承诺巧妙豁免反倾销税的征收以欧盟对华特种镁砖反倾销调查案为例.WTO 经济导刊.2005(11). 7苟大凯,刘钊.从欧盟对华铸铁井盖反倾销案看价格承诺的运用.国际贸易期刊.2010(6). 8吴益明.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及其意义探析.企业经济期刊.2009(6). 9聂小蓬,贺五一.反倾销过程中欧盟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6(5). 10邓德雄.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版. 11欧盟官方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