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坝州国土资源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 称 采矿权审批实施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 领海及中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 矿产资 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 审查同意后,由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 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颁发采
2、矿许可证:(一)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国 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2.探矿权采矿权
3、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质矿产主管部 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 可证有效期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 )变更主要开采 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 转让采矿权 的
4、。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 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 闭矿山的, 应 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 日内,
5、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责任主体 矿产开发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 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
6、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 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 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
7、政机关 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
8、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
9、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 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7293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 赁审核实施依据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 权出让,可以采取拍 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 协议 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11、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国务院 55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
12、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核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
13、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14、。(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
15、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3-1.同 23-2.行政 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
16、者加 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国务 院 55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5-2.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 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17、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729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
18、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核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 许可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
19、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划 拨土地使用 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 转让、出租、抵押(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2-1.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 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
20、准 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2-2.行政 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
21、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国务院 55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 让、
22、 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7293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
23、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 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年国务院令第 55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
24、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核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
25、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
26、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 变土地用途的,必 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
27、进行变更登记。”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7293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2004 年 8 月 28 日)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28、,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 7 月 29 日修正版)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2 号,2008 年 11 月 28日发布)责任主体 规划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
29、: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 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
30、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行政 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 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31、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7293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 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棘突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32、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 报批前, 应当先经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 10 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 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
33、织人员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依法作出临时用地批复并送达用地单位,公示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
34、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35、“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3.国务 院 55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 让、 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5-1.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 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5-2.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址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
36、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7293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
37、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8、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 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 乡(镇)、村公共设
39、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一)项目占用土地 1 公顷(含 1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项目占用土地 1 公顷以上 2 公顷(含 2 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 1 公顷以上 4 公顷(含 4 公顷)以下;(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40、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1、”2-1.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建 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2.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42、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
43、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 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3.行政 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
44、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 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7293序号 8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