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58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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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0658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 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号公告【表单】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 其中:减半征税 3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 4+5) 4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填写 A107041) 5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写 A1070

2、41) 6 三、其他专项优惠( 7+8+9+10+11 +14+15+16+ +31) 7 (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7.1+7.2+7.3) 7.1 其中: 1. 7.2 2. 7.3 3. 8 (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8.1+8.2+8.3) 8.1 其中: 1. 8.2 2. 8.3 3. 9 (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9.1+9.2+9.3) 9.1 其中: 1. 9.2 2. 9.3 3. 10 (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0.1+10.2+10.3) 10.1 其中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0.2 2.高校毕业生就业 10.3 3.退役士兵就业 1

3、1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 (六)动漫企业 13 (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14 (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1+14.2) 14.1 其中: 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2 2.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九)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1+15.2) 15.1 其中: 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2 2.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 A107042) 17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8 (十二)集成电路

4、封装、测试企业 19 (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20 (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 A107042) 21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2 (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23 (十七)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4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5 (十九)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26 (二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新办企业 27 (二十一)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28 (二十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29 (二十三)其他 1 30 (二十四)其他 2 31 (二十

5、五)其他 3 32 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3 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34 合计:( 1+3+6-32+33) 【表单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 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 2 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9 月 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 20 万元、小于 30 万元的按

6、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 1) 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2015年 1月 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2014版 ) A100000 表第 23行 0且 2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 表第 23 行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 A100000表第 23行 20万元且 3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 23行 15% (2015年 10月 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

7、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 23 行 5%( 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 23 行 1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的计算金额, 同时填入第 2行“其中:减半征收”。 2015年 1月 1日 -2015年 9月 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2014版 ) A100000 表第 23行 0且 2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 表第 23 行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 A100000 表第 23 行 20 万元且 30 万元

8、时,本行等于 A100000 表第 23 行 15%( 2015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 23 行 5%( 2015 年 10 月1 日之前经营月 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 23 行 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 版 ) A100000 表第 23行 0 且3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 表第 2

9、3 行 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20 万元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 20-30 万 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 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 2) 2016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 版 ) A100000 表第 23 行 30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 表第 23 行 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3 行“其中:减半征收”。 表 1: 20-

10、30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企业成立时间 全年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 年 1 月及以前 7.50% 3.75% 2015 年 2 月 7.73% 4.09% 2015 年 3 月 8.00% 4.50% 2015 年 4 月 8.33% 5.00% 2015 年 5 月 8.75% 5.63% 2015 年 6 月 9.29% 6.43% 2015 年 7 月 10.00% 7.50% 2015 年 8 月 11.00% 9.00% 2015 年 9 月 12.50% 11.25% 2015 年 10 月 15.00% 15.00% 2015 年 11 月 15.00%

11、15.00% 2015 年 12 月 15.00% 15.00% 查询方法说明: 本表由 2015年度汇 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20万元至 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 “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 20%、 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与“优惠率”的乘积,填入本表第 1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本表第 2 行“其中:减半征税”。 案例: A 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 2012 年 9

12、月 8 日, 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9.8 万 元。 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询 20-30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可知,成立时间“ 2015 年 1 月及以前”对应“ 12 月”列次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为 7.50%、 3.75%。因此,A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税额 =29.8 7.50%=2.235 万元,减半征税 =29.83.75%=1.1175 万元。分别填写本表第 1 行、第 2 行。 2.第 3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 4+5 行的合计数。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 ( 1)第 4 行“(一)

13、高新技术企业 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高新技术领域扩围以后,按新规定执行)享受 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1)。 ( 2)第 5 行“(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 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21 号)等规定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

14、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须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1)。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 4 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 15%税率优惠的,填 写本表第 4 行。 3.第 6 行“三、其他专项优惠”: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 7+8+9+10+11 +14+15+16+ +31的合计金额

15、。 4.第 7 行“(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7.1 行 +7.2 行 +7.3 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58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27 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6、,在 7.1 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 7.2 行填列。 7.3 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5.第 8 行“(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 于 8.1行 +8.2 行 +8.3 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58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7、(财税 2015 27 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 2017年 12月 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 8.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 2018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所得税,在 8.2 行填列。 8.3 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 码和减免税金额。 6.第 9 行“(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免征的税款中,扣减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9.1 行 +9.2 行 +9.3 行。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规定受灾地区范围内的企业招用当地因自然灾害失去工作人员就业的,按实际招用

18、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汇算清缴时,企业税收抵扣额抵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有未抵减余额的,在本行限额填写。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 2015年 12月 31日,在 9.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

19、,在 9.2 行填列。 9.3 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7.第 10 行“(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 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等,以每人每年减税标准乘以安置人数计算的税收抵扣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仍有余额的,在汇算清缴时限额扣减企业所得税。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10.1 行 +10.2 行 +10.3 行。 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扣减的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 10.1行、 10.2 行、 10.3 行。 8.第 11 行“(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

20、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59号)等 规定,由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行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10%的积填写。 9.第 12 行“(十六)动漫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5 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文市发 2008 51 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 2009 18号)等规定,经认 定的动漫企

21、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 2017 年 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 13 行“(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 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2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

22、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 14 行“(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 号)等规定,经认定的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 15%税率, 其中经营期超过 15 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 =第 14.1 行 +第 14.2 行。 第 14.1 行“

23、 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填写本行。 第 14.2 行“ 2.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 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2.第 15 行“(九)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 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 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 15 年的,享受“五

24、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 =第 15.1 行 +第 15.2 行。 第 15.1 行“ 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填写本行。 第 15.2 行“ 2.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 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3.第 16 行“ (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第 41 行的金额。 14.第 17 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 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 A100000 表第 23 行乘以 15%的积。 15.第 18 行“(十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

26、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6.第 19 行“(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6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 20 行“(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

27、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第 41 行的金额。 18.第 21 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 A100000 表第 23 行乘以 15%的积。 19.第 22 行“(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

28、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84 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的,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 23 行“(十七)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 201181 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 A100000 表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 24 行“(十八)设在西部

29、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财政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第12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4 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第 25 行“(十九)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

30、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5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 2011 60号)等规定,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 A100000 表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 26 行“(二十)新疆喀什、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31、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 2011 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112 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 A100000 表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 27 行“(二十一)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

32、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 2014 26 号)等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 28 行“(二 十三)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 29 行至第 31 行“其他”:

33、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和减免税代码,以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 32 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 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 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集成

34、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 计算公式:本行 =所得项目金额( 12.5%优惠税率 2)。 28.第 33 行“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 34 行“合计”:金额等于第 1+3+6-32+33 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3 行 =第 4+5 行。 2.第 6 行 =第 7+8+9+10+11+14+15+16+31 行。 3.第 7 行 =第 7.1+7.2+7.3 行。 4.第 8 行 =第 8.1+8.2+8.3行。 5.第 9 行 =第 9.1+9.2+9.3 行。 6.第 10 行 =第 10.1+10.2+10.3 行。 7.第 14 行 =第 14.1+14.2 行。 8.第 15 行 =第 15.1+15.2 行。 9.第 34 行 =第 1+3+6-32+33行。 (二)表间关系 1.本表第 3 行 =表 A107041 第 29 行。 2.本表 第 34 行 =表 A100000 第 26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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